[上市]广生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 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 投资决定。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东源乡富源工业区) 广生堂标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封卷稿) 保荐人暨主承销商 QQ截图20140703151052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5号7号楼401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二)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1,750万股,包括公开发行新 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公司拟发行新 股数量1,400万股,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35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 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本次公开发行后 的社会公众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三)每股面值 1.00元人民币 (四)每股发行价格 21.47元 (五)发行日期 2015年4月14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预计发行后总股本 7,000万股 (八)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九)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4月13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下述重大事项提示并不能涵盖公司全部的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请投资者认 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600.00万股,本次拟采用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合计1,75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 7,000.00万股。 根据《公司法》规定,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平先生、叶理青女士、李国栋先生以及股东福建奥华 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本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 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北京昆吾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 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福建奥华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及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全体合伙人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福建奥华集团有限公司或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也不由福建奥华集团有限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出资或 从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退伙。 作为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李国平、叶理青、李国栋以及 李国平父亲李三金同时承诺:李国平、叶理青或李国栋中任一人在公司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本公司股份或福建奥华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出资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或出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三人全部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或福建奥华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也不由本公司或福建奥华集团有限公司回购其持有 的股份或出资,或从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退伙。 作为本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陈迎、朱夏玲、李援黎、林心镇、 曾炳祥同时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其在公司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不超过其所持出资的 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出资,也不从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退伙。 二、关于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奥华集团承诺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奥华集团承诺,其持有的广生堂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没 有减持计划;广生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广生堂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予以相应 调整。 2、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事项 李国平、叶理青、李国栋作为本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直接持有公 司股份,李国平、叶理青、李国栋承诺,其持有的广生堂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广生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持有的广生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予以相应调整。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权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事项 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担任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李国平、李国栋、陈迎、李援黎、林心镇、曾炳祥系宁德市柘荣 奥泰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并拥有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出资份额。该等人员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以转让、退伙或者其他 方式将所持出资份额变现的,其每元出资份额变现价格不低于广生堂公司股票发 行价的1.6倍;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宁德市柘荣奥泰科 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份额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 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予以相应调整。 承诺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同时,若公司新聘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 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注】上述人员系通过持有奥泰投资的出资份额间接实现拥有发行人股份的权益。截至 本次发行前,奥泰投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450万元,奥泰投资持有发行人720万股,故 奥泰投资每元出资额所对应的广生堂股份数为1.6股,每元出资额价格对应广生堂股价的 1.6倍。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对稳定公司上市 后的股价做如下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 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审计基准日 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股票相关收盘价做复权复息处理。 (二)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以及免除控股 股东要约收购责任的前提下,按照先后顺序依次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的股份; 3、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的股份。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将在 3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 的前提下,制订并审议通过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 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公司实施完毕该方案。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该方案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 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最多实施1次该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股价稳定措 施后,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将在3 个交易日内提 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 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 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 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通过二级 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 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 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 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发行人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 日),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 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 分红金额的 20%,和(2)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 行人上市后其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 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 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当发行人出现需 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 施完毕后,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 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发行 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 其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 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 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若某一会计 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前次触发公 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发行人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期间 的交易日),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 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 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 酬累计额的20%,和(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 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 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 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 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 应承诺。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奥华集团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被有权部门认定违法事 实后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 内启动依法购回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回购或购回本公司股票。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 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奥华集团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 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奥华集团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 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办理。 2、公司股东叶理青、李国平、李国栋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一年内 累计减持量不超过上市时直接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2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 计减持量不超过上市时直接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40%,减持价格(复权后)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减持股票数量做相应变更。 3、公司股东北京昆吾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复权后)不低于上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两年内 可能减持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 4、公司股东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发行人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仅根据合伙人退伙或减少出资份额意向相应减持(宁德市柘荣 奥泰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每元出资额对应减持1.6股发行人股份),其合 伙人具体承诺如下: (1)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中担任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李国平、李国栋、陈迎、朱夏玲、李援黎、林心镇、曾炳 祥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其继续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以转让、退伙或者其他方式将所持出资份额变现的,每年变现的出资份额不超 过其所持出资份额的25%;若其不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离 职后半年内不变现出资份额外,两年内可能变现其持有奥泰投资的全部出资份 额;上述人员每元出资额变现价格不低于广生堂公司股票发行价的1.6倍;公司 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变现出资份额价格相应调整。 (2)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他合伙人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可能变现其持有奥泰投资的全部出资份额,其每元出资额变现价格不低于 上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6倍。公司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 变现出资份额价格相应调整。 5、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其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 人并予以公告,本公司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六、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关于股份锁定、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股东奥华集团、昆吾九鼎、奥泰投资、李国平、叶理青、李国栋若违反 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情况下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 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 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 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 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转让的奥泰投资出资,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 有出资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 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 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 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 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 施现金分红。 公司控股股东奥华集团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 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包括从奥泰投资处取得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或奥泰投资的出资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方面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 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奥华集团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相关承诺,则将在发行 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 津贴及股东分红(包括从奥华集团、奥泰投资处取得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或奥华集团、奥泰投资的出资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 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的约束措施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 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个月; 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其将在获得收 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七、老股转让方案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拟进行老股转让,即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老 股东将会得到转让所得资金。老股转让所得资金归转让公司股份的老股东所有而 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一)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拟采用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称“新股发行”)及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以下称“老股转让”)方式;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1,750万股, 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公司拟发行新股数量1,400 万股,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35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 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本次公开发行后的社会公众股份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二)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1、根据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与发行价格共同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本次公 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投项目所需资金额与新股发行的发行费用,监管 部门不允许计入的费用除外。 2、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 的,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后社会公众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根 据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含发行人承担的发行费用)的其余募集资金数额 与发行价格共同确定老股转让数量。 老股转让的股东持股时间需在 36 个月以上,其转让价格应与新股发行价格 相同;公司股东将按照持股比例同比例分配老股转让数量;老股转让后,应保证 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 (三)老股转让对公司股权结构及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若涉及老股转让,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将不发生重大变 动,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奥华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国平、叶理青、李国栋,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未因本次老股转 让而发生变化,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影响。 经核查,保荐人、律师认为,公司公开发售股份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所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存在质押、冻 结等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 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费用分摊原则如下:除承销费以外的其 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承销费用由发行人和参与转让的全体股东根据各自发 行或转让的股份数量按比例分担。 八、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7,992.41万元。根据公司2015 年2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股票(A股)发行之日前 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同分享。 九、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草案)》,有关股利分配政策为: 1、股利分配方式: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 票或二者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 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 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利润分配 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利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 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十、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之下列风 险: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所列示的相关风险, 并特别关注其中的以下风险因素: (一)主导产品集中于核苷类抗乙肝病毒产品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核苷类抗乙肝病毒药物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主导产品包 括阿甘定-阿德福韦酯、贺甘定-拉米夫定、恩甘定-恩替卡韦等核苷类抗乙肝病 毒药物。 报告期内各期,阿甘定-阿德福韦酯、贺甘定-拉米夫定和恩甘定-恩替卡韦 的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12,417.06万元、17,701.92万元和25,323,31万元(不 含拉米夫定空白片与恩替卡韦空白片收入),分别占同期营业收入的98.71%、 99.36%和99.51%。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也将用于进一步扩大核苷类抗乙肝病毒 药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因此,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本公司的主营业务仍将 集中于核苷类抗乙肝病毒药物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统计,全世界约有2.4亿多人患有慢性(长期) 肝脏感染疾病,每年约有78万人死于急性或慢性乙型肝炎。我国是乙肝病毒高 感染流行地区,全国1~59岁人群乙肝病毒携带者比例为7.18%,总人口数约1 亿人,其中慢性乙肝患者为2,000多万人。根据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和中华医 学会感染病学分会联合制定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2010年版),慢性乙 型肝炎治疗中的抗病毒治疗是关键,只要有适应症,且条件允许,就应进行规范 的抗病毒治疗。在此形势下,抗病毒类乙肝用药未来将面临较大的市场成长空间。 据统计, 2011~2013年,我国抗病毒类乙肝用药保持着19.90%的复合增长率, 2013年市场规模达到132.24亿元。 公司通过集中优势资源专注于核苷类抗乙肝病毒药物,可以降低综合运营成 本,进而保证公司实现规模和效益的稳定增长,但如果市场出现更优的乙肝治疗 方式或疗效更佳的乙肝治疗药品,将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国内有10家企业拥有拉米夫定制剂注册批件、20家企业拥 有阿德福韦酯制剂注册批件、11家企业拥有恩替卡韦制剂注册批件。其中,公 司是唯一拥有全部前述三种核苷类抗乙肝病毒药物原料药及制剂注册批件的医 药企业。由于核苷类抗乙肝病毒药物良好的市场前景,国内越来越多的药品生产 企业将进入该领域,核苷类抗乙肝病毒药物的市场竞争将会更加激烈。如果公司 不能够在工艺研发、产品质量处于领先优势,不能在销售网络建设和营销策略的 设计等方面适应市场竞争状况的变化,不能保持并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加强品 牌建设,公司将可能在市场竞争中无法保持自身的竞争优势,从而对公司的效益 产生影响。 (三)新产品开发风险 长期以来,公司一直密切关注核苷类抗乙肝病毒领域的前沿动态和最新发 展,长期专注于该领域内药品的研发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大量的研究成果。 目前,公司已逐步建立了核苷类抗乙肝病毒药物技术研发平台,确定了以核苷类 抗乙肝病毒药物为核心目标的研发战略。 新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附加值等特点,新药研发投资大、周期长、对人员 素质要求较高、风险较大。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新药 注册一般需经过临床前基础工作、新药临床研究审批、药品注册审批等阶段,其 中任何一个环节未能通过审批,则可能导致新药研发失败,进而影响到本公司前 期投入的回收和公司效益的实现。 公司专注于核苷类抗乙肝病毒药物的研发,已成功完成阿甘定-阿德福韦酯、 贺甘定-拉米夫定、恩甘定-恩替卡韦的临床研究审批、药品注册审批,并通过替 诺福韦酯(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的临床试验审批。强大的研发实力是公司 产品研发成功并通过系列药品注册审批的有效保障,但不排除公司未来个别药品 通过临床检验未能实现预期效果从而面临新产品开发失败的风险,或未能及时通 过注册审批从而对公司效益或公司业务计划的实施产生影响。 (四)产品市场推广风险 根据2010年7月开始实施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我国实行 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县级 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必须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 动。 一般省(区、市)的集中招标工作两年开展一次,公司主要产品阿甘定-阿 德福韦酯2007年8月上市,截至目前已通过招标(含补标或备案)进入全国26 个省(区、市)(含军队系统招标及县级招标);贺甘定-拉米夫定2011年3月上 市,截至目前已通过招标(含补标或备案)进入17个省(区、市)(含军队系统 招标及县级招标);恩甘定-恩替卡韦于2012年3月上市,截至目前已通过招标 (含补标或备案)进入14个省(区、市)(含军队系统招标及县级招标)。如果 阿甘定-阿德福韦酯在新的各省招标工作中未能重新中标或贺甘定-拉米夫定、恩 甘定-恩替卡韦在新市场开拓中未能如期中标,将会对公司的市场开拓计划产生 一定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 十一、2015年一季度业绩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5年1-2月的销售情况,公司预计2015年一季度公司净利润在 2,200万元至2,800万元之间。 十二、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 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 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 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不存在重大变化。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1 第二节 概 览......................................................6 一、发行人简介 .................................................6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介 ...................................7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8 四、本次发行情况 ...............................................9 六、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10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11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1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12 三、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3 四、发行上市的相关重要日期 ....................................13 第四节 风险因素...................................................15 一、主导产品集中于核苷类抗乙肝病毒产品的风险 ..................15 二、市场竞争风险 ..............................................16 三、新产品开发风险 ............................................16 四、产品市场推广风险 ..........................................17 五、国内药品价格调整的风险 ....................................17 六、阿德福韦酯销售增长减缓风险 ................................17 七、药品安全风险 ..............................................18 八、关于外购拉米夫定原料药的风险 ..............................18 九、募集资金项目风险 ..........................................18 十、人才竞争的风险 ............................................19 十一、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 ....................................19 十二、业务规模快速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20 十三、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对公司业绩影响的风险 ....................20 十四、所得税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20 十五、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21 十六、环保风险 ................................................21 十七、净资产收益率降低的风险 ..................................21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2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23 二、发行人设立方式及设立情况 ..................................23 三、发行人设立以来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4 四、发行人及关联方股权结构 ....................................25 五、发行人控股及参股公司情况 ..................................26 六、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26 七、发行人股本情况 ............................................57 八、员工情况 ..................................................61 九、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及相关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 ................61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73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73 二、发行人所处行业基本情况及竞争状况 ..........................89 三、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 .......................................113 四、报告期内的采购情况 .......................................117 五、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127 六、特许经营权 ...............................................137 七、发行人核心技术情况 .......................................144 八、发行人在境外经营及拥有境外资产情况 .......................157 九、公司未来发展与规划 .......................................158 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163 一、同业竞争 .................................................163 二、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164 三、关联交易 .................................................166 四、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关联交易的意见 ...........................167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关联交易情况 .........................168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治理........................169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简介 ...............169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本公 司股份情况及对外投资情况 .....................................178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领取薪酬情况 .......179 四、发行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相关协议 .181 五、最近两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181 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情况 .................182 七、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186 八、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187 九、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为股东对外担保情况 .................187 十、资金管理、对外投资、担保事项的政策及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 ...187 十一、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情况 ...................................190 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193 一、发行人的财务报表 .........................................193 二、发行人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97 三、税项 .....................................................203 四、分部信息 .................................................204 五、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204 六、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206 七、财务状况分析 .............................................209 八、资本性支出分析 ...........................................272 九、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可比上市公司的差异情况 ...........273 十、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或重大期后事项 ...............273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信息 .273 十二、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分析 .......................273 十三、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276 第十节 募集资金运用..............................................282 一、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282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介绍 .....................................283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302 一、重要合同 .................................................302 二、对外担保情况 .............................................303 三、诉讼、仲裁情况 ...........................................304 第十二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305 一、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305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306 三、发行人律师声明 ...........................................307 四、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308 五、验资机构声明 .............................................309 第十三节 附件....................................................310 一、目录 .....................................................310 二、查阅时间和地点 ...........................................310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招股说明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常用词语 发行人、股份公 司、本公司、公 司、广生堂 指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即于2011年9月30日 由福建广生堂药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 宁德广生堂 指 2001年6月28日设立的宁德市广生堂药业有限公司, 该公司为本公司前身。 广生堂有限 指 福建广生堂药业有限公司,2001年11月7日,该公司 由宁德市广生堂药业有限公司更名。 奥华实业 指 福建奥华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福建奥华集团 有限公司前身。 奥华集团 指 福建奥华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2005年5 月18日,该公司由福建奥华实业有限公司更名。 昆吾九鼎 指 北京昆吾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公司股东。 奥泰投资 指 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公司股 东。 万利达 指 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原股东。 奥泰科技 指 福建奥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原股东。目前,该 公司已注销。 健康在线 指 福州健康在线贸易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奥华集团 控股的公司。目前,该公司已注销。 生米移动 指 福建生米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奥华集团 控股的公司。 新奥广告 指 福建省新奥户外广告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奥华集 团控股的公司。 奥华广告 指 福建奥华广告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奥华集团控股 的公司。 和则生 指 上海和则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 平先生、李国栋先生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 智扬互联 指 北京智扬互联文化有限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平 先生控股的公司,由北京奥华智扬文化有限公司更名。 奥华新传 指 北京奥华新传广告有限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平 先生控股的公司。 上海奥华 指 上海奥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平 先生、李国栋先生控制的公司。 奥龙传媒 指 福建奥龙传媒有限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平先生 与其母亲康亚扣女士共同控制的公司。 网众传媒 指 福州奥华网众传媒有限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平 先生与其母亲康亚扣女士共同控制的公司,由福州网众 合力传媒有限公司更名。 奥美广告 指 奥美(福建)广告有限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平 先生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司。 唐码新奥 指 福建唐码新奥传媒有限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平 先生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司。 奥华国际 指 奥华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 国平先生控股的公司,注册地在香港。目前,该公司已 注销。 科龙公司 指 科龙有限公司(Tech Dragon Limited),本公司实际控 制人李国平先生控股的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 岛。目前,该公司正在办理注销手续。 嘉创集团 指 嘉创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平先生控制 的公司,注册地在香港。目前,该公司正在办理注销手 续。 盛世奥龙 指 盛世奥龙(厦门)置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 国平先生控制的公司。目前,该公司正在办理注销手续。 天行健 指 福建天行健医药有限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平先 生、李国栋先生控制的公司。2012年2月,该公司已 注销。 博济医药 指 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家卫计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药监局 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保荐人、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 指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会计师 指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3年12 月,由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 。 律师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 指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章程》 指 现行的《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 案)》 指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经公 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修订,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时生效)。 A股 指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中国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 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交 易的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本次 股票发行 指 发行人根据本招股说明书所载条件公开发行A股的行 为。 新股发行 指 公开发行新股 老股转让 指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报告期 指 2012年、2013年、2014年 报告期末、期末 指 2014年12月31日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专业术语 乙肝、乙型病毒 性肝炎 指 乙型病毒性肝炎是由乙肝病毒引起的、以肝脏炎性病变 为主并可引起多器官损害的一种病。该病广泛流行于世 界各国,主要侵犯儿童及青壮年,少数患者可转化为肝 硬化或肝癌。乙型病毒性肝炎无一定的流行期,一年四 季均可发病,但多属散发。近年来,乙型病毒性肝炎发 病率呈明显增高趋势,乙型病毒性肝炎已成为我国流行 最为广泛、危害性最严重的一种疾病。 国家一类新药 指 国家对化学药品注册实施分类管理。其中,一类新药是 指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主要包括:(1)通过 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2) 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 其制剂;(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 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 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 新适应症。 本公司生产的阿甘定-阿德福韦酯属于国家一类新药。 国家科技重大专 项 指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 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 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 重。目前,我国筛选出16项重大专项。其中,卫生行 业包括“重大新药创制”等重大专项。 2011年9月,公司拉米夫定原料药及制剂的研究入选 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十二五”实施计 划。 核苷类药物 指 具有核苷和脱氧核苷结构的生物活性药物。该类药物通 过基因疗法来发挥作用,将特定的遗传物质(核苷酸片 段)转入患者特定的细胞内,以达到预防和治疗目的。 公司阿德福韦酯、拉米夫定、恩替卡韦等抗乙肝病毒药 物均属于核苷类药物。 干扰素 指 一种广谱抗病毒剂。干扰素并不直接杀伤或抑制病毒, 而主要是通过细胞表面受体作用使细胞产生抗病毒蛋 白,从而抑制病毒的复制;同时干扰素还可增强自然杀 伤细胞、巨噬细胞和T淋巴细胞的活力,从而起到增强 抗病毒能力的效果。 GMP 指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SP 指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DNA 指 脱氧核糖核酸,是一种由4种主要的脱氧核苷酸连接而 成的带有遗传信息的生物大分子。这些脱氧核苷酸的组 成和排列不同,显示不同的生物功能。脱氧核苷酸排列 发生变异将可能产生一系列疾病。 HBV 指 乙型肝炎病毒,该病毒是一种引起人类急、慢性肝炎的 DNA病毒。公司阿德福韦酯、拉米夫定、恩替卡韦等产 品均为核苷类抗乙肝病毒药物。 HIV 指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该病毒是一种感染人类免疫系统细 胞的病毒。该病毒破坏人体的免疫能力,导致免疫系统 失去抵抗力,使得各种疾病及癌症可以在人体内生存, 发展到最后,导致艾滋病。 公司抗病毒药物拉米夫定可用作艾滋病“鸡尾酒疗法” 用药。 鸡尾酒疗法 指 鸡尾酒疗法,原指“高效抗逆转录病毒治疗”(HAART), 由美籍华裔科学家何大一于1996年提出,是通过三种 或三种以上的抗病毒药物联合使用来治疗艾滋病。该疗 法的应用可以减少单一用药产生的抗药性,最大限度地 抑制病毒的复制,使被破坏的机体免疫功能部分甚至全 部恢复,从而延缓病程进展,延长患者生命,提高生活 质量。 技改项目 指 核苷类抗乙肝病毒产品GMP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 研发中心项目 指 研发实验中心建设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之一。 中小试制剂车间 建设项目 指 中小试制剂车间(三)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 营销网络项目 指 全国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之一。 【注】本招股说明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 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二节 概 览 本概览仅对招股说明书全文作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 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发行人简介 (一)设立情况 本公司系由福建广生堂药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2011年8月25日,经 广生堂有限股东会审议,决定以广生堂有限2011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44,427,973.90元按照1:0.788的比例折为35,000,000.00股,广生堂有限整体 变更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营业务 广生堂主要从事核苷类抗乙肝病毒药物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主要产品 包括阿甘定-阿德福韦酯、贺甘定-拉米夫定、恩甘定-恩替卡韦等核苷类抗乙肝 病毒药物。 乙肝是一种广泛流行于世界各国的传染病,主要感染儿童及青壮年,严重者 可转化为肝硬化或肝癌并导致死亡。目前,乙肝已成为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世界 性疾病,也是我国当前流行最为广泛、危害性最严重的传染病之一。2005年, 乙肝被我国政府列为四大重点防治的传染病。1乙肝治疗主要包括抗病毒、免疫 调节、抗炎和抗氧化、抗纤维化和对症治疗,其中抗病毒治疗是关键。2阿德福 韦酯、拉米夫定、恩替卡韦等核苷类药物是抗病毒治疗的主要药物。拉米夫定等 药物还可用作艾滋病“鸡尾酒疗法”用药。 1 资料来源:《中华实验和临床感染病》,2010年2月第4卷第1期。 2 资料来源:《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2010年版)》,中国医学会肝病学分会、感染病学分会,2010年 12月。中华医学会是中国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 社团,是党和国家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中国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该 学会成立于1915年,现任会长陈竺。 2012年10月,公司被评为2012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作为 国内核苷类药物领域的知名企业,本公司为国内目前唯一同时拥有阿德福韦酯、 拉米夫定、恩替卡韦三大核苷类抗乙肝病毒原料药及制剂注册批件的医药企业。 其中,本公司主导产品——阿甘定-阿德福韦酯为国家一类新药,曾先后被评为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一等奖、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阿德福韦酯研究项目被福建省 人民政府授予福建省技术发明一等奖;一种阿德福韦酯M晶型及其制备方法和药 物应用发明专利被福建省人民政府评为福建省专利特等奖;拉米夫定原料药及制 剂的研究入选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十二五”实施计划。 凭借良好的质量优势,公司阿甘定-阿德福韦酯、贺甘定-拉米夫定和恩甘定 -恩替卡韦被国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实施 方案和“十二五”实施计划之“病毒性肝炎转归相关机制研究”、“重型乙型肝 炎(肝衰竭)临床治疗新方案研究”、“建立HBV相关肝脏纤维化无创诊断标准/ 模型的研究”、“病毒性肝炎临床治疗方案” 和“恩替卡韦联合阿德福韦酯治 疗经治慢性乙型病毒肝炎患者的长期随访队列研究”等课题组选为试验用药。 凭借突出的自主创新与产业化能力,2009年,公司的“核苷类抗乙肝病毒 药物系列产品产业化项目”入选2009年福建省“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第 二批)项目”;2011年12月,该项目还被列入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的实施方案。 公司秉承“广播仁爱,关注民生”的企业经营理念,以研发为先质量为本, 不断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苷类抗乙肝病毒药物,有效降低了国内乙肝患者 用药的经济负担,为我国乙肝的临床治疗事业做出了贡献。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介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福建奥华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国平先生、叶理 青女士及李国栋先生,其中叶理青女士系李国平先生配偶、李国栋先生系李国平 先生弟弟。 李国平先生直接持有发行前公司12.86%的股份,叶理青女士直接持有发行 前公司14.28%的股份,李国栋先生直接持有发行前公司7.14%的股份;李国平先 生通过控股股东奥华集团控制发行前公司32.86%的股份,通过股东奥泰投资控 制发行前公司12.86%的股份。本次发行前,李国平先生、叶理青女士及李国栋 先生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80.00%的股份。 李国平,男,1968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 生学历,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1990年7月毕业于福州大学轻工系食品工 程专业,获学士学位;2006年7月毕业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获工商管理硕士 (EMBA)学位。曾就职于福建省食品工业公司;1995年至今先后创办了福建奥 华广告有限公司、福建奥华集团有限公司、奥美(福建)广告有限公司、福建广 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曾被评为福建省第七届优秀青年企业家及福 建省第十届优秀企业家。李国平先生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叶理青,女,1970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加拿大永久居留权,1988年7 月毕业于福建银行学校,曾就职于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叶理青女士现任本公司 董事。 李国栋,男,1971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福建省宁德市第三届人大代表。1993年6月毕业于福建建筑工程专科学校工业 与民用建筑专业;厦门大学高级经理工商管理硕士(EMBA)在读硕士研究生。曾 就职于福建省武夷工程建设公司;自2002年起历任福建广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李国栋先生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 2014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报告期的主要 财务数据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 目 2014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 2012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 224,113,542.00 197,525,703.22 149,408,427.50 负债总计 67,242,167.88 54,422,178.92 40,817,055.39 所有者权益 156,871,374.12 143,103,524.30 108,591,372.11 (二)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4年度 2013年度 2012年度 营业收入 254,467,793.80 178,154,992.35 125,789,129.01 营业利润 94,521,542.11 65,119,258.98 47,599,912.73 利润总额 98,518,208.62 67,286,530.48 50,766,928.36 净利润 83,767,849.82 57,262,152.19 43,156,909.97 (三)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 目 2014年度 2013年度 2012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 107,036,308.38 66,201,833.62 41,972,312.8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 -31,040,094.56 -24,609,592.61 -26,236,142.9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 -71,629,694.32 -23,682,075.47 -1,035,849.0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 加额 4,366,519.50 17,910,165.54 14,700,320.87 (四)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14年度或 2014年12月31日 2013年度或 2013年12月31日 2012年度或 2012年12月31日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0.00 27.55 27.32 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 56.69 46.44 46.51 每股收益(元/股) 1.44 0.99 0.72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全 面摊薄元/股) 1.91 1.18 1.20 【注】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的计算口径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 四、本次发行情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拟发行股数(含新股发行和老股转让): 1,750.00 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1.47元 预计发行后总股本:7,000.00万股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将采取网下询价对象申购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账户的 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六、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经本公司2014年8月8日召开的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按轻重缓急顺序投入以下项目: 序号 项 目 所需资金(万元) 1 核苷类抗乙肝病毒产品GMP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6,965.00 2 研发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4,020.00 3 中小试制剂车间建设项目 5,508.30 4 全国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5,390.00 5 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4,000.00 以上项目详细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募集资金运用”部分。本公 司将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如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足, 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资金需 求的时间要求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 后予以置换。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股票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三)发行股数(含新股发行和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拟采用公开 发行新股(以下称“新股发行”)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以下称“老股转让”) 方式;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1,750万股,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其中,公司拟发行新股数量1,400万股,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35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 量。本次公开发行后的社会公众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四)每股发行价格:21.47元 (五)发行市盈率:18.6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14.91倍(每股收益 按照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 股本计算) (六)发行前每股净资产:2.80元/股(按经审计的2014年12月31日净 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万股计算,全面摊薄)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94元/股(在经审计的2014年12月31日净 资产的基础上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影响,全面摊薄) (八)发行市净率:3.62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7.66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前每股净资产计算) (九)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 (十)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通创业板交易 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一)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十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30,058.00万元 (十三)预计募集资金净额:25,878.00万元 (十四)发行新股费用概算 单位:万元 项 目 金额或支付的标准 承销费用 2,480.00 保荐费用 400.00 审计验资费用 610.00 律师费用 25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00.00 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用 40.00 合计 4,180.00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1、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健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5号7号楼401 联系电话:(010)88091780 传 真:(010)88091790 保荐代表人:李建、张丽丽 项目协办人:马洪凯 项目组成员:李丽、林静颖、张磊、李冬、柴春鹏 2、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黄宁宁 注册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联系电话:(021)52341668 传 真:(021)52341670 经办律师:李强、李辰、李毳 3、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 林宝明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8层 联系电话:(0591)87853421 传 真:(0591)87842334 经办注册会计师: 郑丽惠、王庆莲 4、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月焕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35号 联系电话:0591-88311707 传 真:0591-87836502 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凌茂书、余文庆 5、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传 真:(0755)25988122 6、主承销商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城市绿洲支行 户名: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41005200040004682 7、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5 号 联系电话:(0755)82083333 传 真:(0755)82083164 三、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 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四、发行上市的相关重要日期 (一)刊登发行公告的日期:2015年4月13日 (二)初步询价日期: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9日 (三)定价公告的日期:2015年4月13日 (四)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2015年4月14日 (五)股票上市日期:发行结束后将尽快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第四节 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此次发售的股票时,除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主导产品集中于核苷类抗乙肝病毒产品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核苷类抗乙肝病毒药物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主导产品包 括阿甘定-阿德福韦酯、贺甘定-拉米夫定、恩甘定-恩替卡韦等核苷类抗乙肝病 毒药物。 报告期内各期,阿甘定-阿德福韦酯、贺甘定-拉米夫定和恩甘定-恩替卡韦 的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12,417.06万元、17,701.92万元和 25,323.31万元(不 含拉米夫定空白片与恩替卡韦空白片收入),分别占同期营业收入的98.71%、 99.36%和99.51%。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也将用于进一步扩大核苷类抗乙肝病毒 药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因此,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本公司的主营业务仍将 集中于核苷类抗乙肝病毒药物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统计,全世界约有2.4亿多人患有慢性(长期) 肝脏感染疾病,每年约有78万人死于急性或慢性乙型肝炎。我国是乙肝病毒高 感染流行地区,全国1~59岁人群乙肝病毒携带者比例为7.18%,总人口数约1 亿人,其中慢性乙肝患者为2,000多万人。根据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和中华医 学会感染病学分会联合制定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2010年版),慢性乙 型肝炎治疗中的抗病毒治疗是关键,只要有适应症,且条件允许,就应进行规范 的抗病毒治疗。在此形势下,抗病毒类乙肝用药未来将面临较大的市场成长空间。 据统计,2011~2013年,我国抗病毒类乙肝用药保持着19.90%的复合增长率, 2013年市场规模达到132.24亿元。3 3 资料来源:《2006~2013年我国乙肝用药市场研究报告》,SFDA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广州标点医药信 息有限公司,2014年5月。 公司通过集中优势资源专注于核苷类抗乙肝病毒药物,可以降低综合运营成 本,进而保证公司实现规模和效益的稳定增长,但如果市场出现更优的乙肝治疗 方式或疗效更佳的乙肝治疗药品,将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国内有10家企业拥有拉米夫定制剂注册批件、20家企业拥 有阿德福韦酯制剂注册批件、11家企业拥有恩替卡韦制剂注册批件。其中,公 司是唯一拥有全部前述三种核苷类抗乙肝病毒药物原料药及制剂注册批件的医 药企业。由于核苷类抗乙肝病毒药物良好的市场前景,国内越来越多的药品生产 企业将进入该领域,核苷类抗乙肝病毒药物的市场竞争将会更加激烈。如果公司 不能够在工艺研发、产品质量处于领先优势,不能在销售网络建设和营销策略的 设计等方面适应市场竞争状况的变化,不能保持并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加强品 牌建设,公司将可能在市场竞争中无法保持自身的竞争优势,从而对公司的效益 产生影响。 三、新产品开发风险 长期以来,公司一直密切关注核苷类抗乙肝病毒领域的前沿动态和最新发 展,长期专注于该领域内药品的研发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大量的研究成果。 目前,公司已逐步建立了核苷类抗乙肝病毒药物技术研发平台,确定了以核苷类 抗乙肝病毒药物为核心目标的研发战略。 新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附加值等特点,新药研发投资大、周期长、对人员 素质要求较高、风险较大。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新药 注册一般需经过临床前基础工作、新药临床研究审批、药品注册审批等阶段,其 中任何一个环节未能通过审批,则可能导致新药研发失败,进而影响到本公司前 期投入的回收和公司效益的实现。 公司专注于核苷类抗乙肝病毒药物的研发,已成功完成阿甘定-阿德福韦酯、 贺甘定-拉米夫定、恩甘定-恩替卡韦的临床研究审批、药品注册审批,并通过替 诺福韦酯(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的临床试验审批。强大的研发实力是公司 产品研发成功并通过系列药品注册审批的有效保障,但不排除公司未来个别药品 通过临床检验未能实现预期效果从而面临新产品开发失败的风险,或未能及时通 过注册审批从而对公司效益或公司业务计划的实施产生影响。 四、产品市场推广风险 根据2010年7月开始实施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我国实行 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县级 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必须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 动。 一般省(区、市)的集中招标工作两年开展一次,公司主要产品阿甘定-阿 德福韦酯2007年8月上市,截至目前已通过招标(含补标或备案)进入全国26 个省(区、市)(含军队系统招标及县级招标);贺甘定-拉米夫定2011年3月上 市,截至目前已通过招标(含补标或备案)进入17个省(区、市)(含军队系统 招标及县级招标);恩甘定-恩替卡韦于2012年3月上市,截至目前已通过招标 (含补标或备案)进入14个省(区、市)(含军队系统招标及县级招标)。如果 阿甘定-阿德福韦酯在新的各省招标工作中未能重新中标或贺甘定-拉米夫定、恩 甘定-恩替卡韦在新市场开拓中未能如期中标,将会对公司的市场开拓计划产生 一定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 五、国内药品价格调整的风险 阿德福韦酯、拉米夫定、恩替卡韦均已于2009年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随着药品 价格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公司药 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可能会进一步降低。其次,随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 购招标方式的进一步推广、改革以及市场竞争的充分性,未来公司存在产品价格 下降的风险。 六、阿德福韦酯销售增长减缓风险 阿甘定-阿德福韦酯是公司2007年11月上市的核苷类抗乙肝病毒药物,在 其上市后的数年内,曾是公司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随着公司新的核苷类抗乙 肝病毒药物的陆续推出(2011年3月,贺甘定-拉米夫定上市;2012年3月,恩 甘定-恩替卡韦上市),以及公司营销战略调整、市场竞争激烈等原因,阿甘定- 阿德福韦酯销售收入增长速度有所减缓。2014年度,阿德福韦酯销售额仅较上 年同期增长3.38%,远低于贺甘定-拉米夫定22.22%、恩甘定-恩替卡韦118.45% 的增速。未来期间阿甘定-阿德福韦酯的销售将面临较大的增长压力。 七、药品安全风险 本公司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生产质量 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组织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确保了公司药 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产品质量。自设立以来,公司从未发生因公司药品质量 问题导致的重大医疗事故、诉讼、纠纷或潜在纠纷。 尽管公司药品的质量合格,但由于患者身体差异等原因,少量患者在长期服 用相关药品时可能出现不良反应。2014年12月1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第64期 《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提示关注阿德福韦酯致低磷血症及骨软化风险(该 风险提示是针对国内全部阿德福韦酯药品,而非仅针对发行人阿甘定产品)。公 司若不能及时按照《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要求监测到药品不良反应,并将产 品安全性信息及时传达给患者和医生,可能会出现药品安全事故。 八、关于外购拉米夫定原料药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拉米夫定销售收入分别为2,719.67万元、3,644.62万元和 4,454.56万元,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21.62%、20.46%和17.51%。目前公 司具有拉米夫定原料药生产能力及必需的政府批文,可自行生产拉米夫定原料 药,也可向龙泽制药或上海迪赛诺化学制药有限公司采购拉米夫定原料药。出于 节约成本的考虑,目前公司主要通过向石家庄龙泽制药有限公司外购原料药进行 拉米夫定片剂的生产。若龙泽制药或上海迪赛诺未来不能按照公司质量标准及 时、足量供应原料药或提供的原料药价格出现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对本公司 正常的经营业务造成一定影响。 九、募集资金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核苷类抗乙肝病毒产品GMP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研 发实验中心建设项目、中小试制剂车间建设项目、全国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补充 公司营运资金。其中,技改项目建成达产后,固体制剂车间的生产能力将由目前 的11,000万片/年提高到14,000万片/年。募集资金项目依据公司发展战略制定, 公司已对其进行了深入、认真、细致的可行性论证,并聘请专业机构对项目的市 场、技术、环保、财务等因素进行了预测分析。项目的实施对于公司进一步提升 核心竞争力、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募集资金项目未能按预期进度建设,或者募集资金项目建成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较大不利变化导致市场开拓不能如期推进,募集资金项目面临不能实现预 期经济效益的风险。 十、人才竞争的风险 作为国内核苷类抗乙肝病毒药物行业内的知名企业,本公司主要产品科技含 量较高,在多项产品技术方面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随着公 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对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大。随着公司在行业中技术和市场 地位的不断提高,公司的内部人才成为同行业厂家争夺的焦点。 公司通过创造良好的内部工作氛围及工作晋升平台、富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 及股权激励措施建立了稳定、高效的人才队伍,并不断吸引新的高素质人才加盟 公司。不排除未来公司竞争对手通过各种方式争夺公司人才。如果公司不能吸引 和留住高素质的人才,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公司未来的发展。 十一、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 本公司主导产品阿甘定-阿德福韦酯、贺甘定-拉米夫定和恩甘定-恩替卡韦 的多项核心技术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至关重要。为更好地保护核心技术,公司在 研发过程中及时申请相关发明专利并取得了专利证书。对未申报专利的核心技 术,发行人通过加强核心技术成果电子化、书面化、标准化及保密化制度建设, 注重技术档案的整理与归档,防止核心技术的流失。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过泄 密事件。但如果未来其他企业擅自使用本公司的专利信息,或是出现非专利技术 泄密的情形,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十二、业务规模快速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2011年3月,公司贺甘定-拉米夫定上市;2012年3月,公司恩甘定-恩替 卡韦上市。随着公司新产品的上市及市场推广力度的加大,公司业务规模快速扩 大。2012年至2014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2,578.91万元、17,815.50万元 和25,446.78万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42.23%。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本公司的 资产规模和员工数量更将在原有基础上有一个较大的飞跃,公司将步入快速发展 期。 业务规模的扩大对公司在产品研发、项目管理、市场开拓、财务管理等方面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在过去的经营实践中,公司管理层在管理快速成长的企 业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如果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机制不能适应资 本市场要求和企业规模的快速扩张的要求,将会制约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对实 现公司经营目标产生不利影响。 十三、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对公司业绩影响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将新增投资21,882.3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为 15,836.00万元。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进度,按照现有的会计估计计提折旧,项目 实施后每年将增加折旧1,129.84万元。 尽管公司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时,已充分考虑了新增固定 资产折旧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但如果投资项目完成后,不能如期产生预期的经济 效益或实际收益大幅低于预期,将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十四、所得税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2009年7月,公司获得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 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09年7 月31日,有效期三年。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 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认定2012年第一批 复审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闽科高[2012]42号),发行人从2012年起继续被认 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日期为2012年7月31日,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告期内发行人所得税实际执行税率为 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00%的所得税优惠。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分别为564.14万元、788.70万 元和1,090.88万元,分别占当期净利润的13.07%、13.77%和13.02%。若未来所 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会对公司盈利水平产生一定的影响。 十五、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平、叶理青夫妇和李国栋先生控制本公 司80.00%股份;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仍将控制本公司60.00%的股份(以发(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