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金鑫安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时间:2015年04月13日 23:59:43 中财网













国金通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金通用
鑫安
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
5
年第
1





















基金管理人:
国金通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
4

7

21

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716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也可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
在较大流动性
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
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
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



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认
购(或申购)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5

2

2
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
4

12

3
1
日。






一、绪言
................................
................................
................................
........................
1
二、释义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9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9
九、基金的保本和保证
................................
................................
..............................
37
十、基金的投资
................................
................................
................................
..........
5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6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6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73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7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7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9
十七、风险揭示
................................
................................
................................
..........
8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
..................
87
十九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89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0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1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1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2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121
附件:保证合同
................................
................................
................................
........
12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国金通用
保本型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金通用
鑫安
保本
混合

证券投资
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担保人:
指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提供
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
瀚华担保股份
有限公司


5

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或由
担保
人为
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具体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进行相关公告


6

基金合同:指《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金通用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在
2012

12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
13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

销售机构:指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
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金通用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
投资者
通过该销售机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2

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
期限,在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
即为当期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个公历年后对应
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3
3

保本周期到期日: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4

到期期间:指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

5
个工作日)
的期间


3
5
、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
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起止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36
、过渡期申购:
指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37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乘积(过渡期
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3
8

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
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3
9

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
(包括
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0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1

保本赔付差额:

保本周期到期发生赔付时,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赔付金额。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保本
赔付差额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42

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
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个
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或
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3

保证: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



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
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
始前公告


4
4

持有到期: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
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过
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
5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
/
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
/
保本义务人
同意为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同意
承担偿付
责任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
6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7

保本周期
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
具体起讫日期、
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为准;如
保本周期到期
后,
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4
8

折算日: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49

基金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
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0
元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0

保证合
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5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5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5
4

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
5
、开放时间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5
6

《业务规则》:指
《国金通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
投资者
共同遵守


5
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
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
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
投资者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
4

元:指人民币元


6
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
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
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
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
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1

11

2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
-
6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14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
010
-
88005632


注册资本:
2.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兆
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通用技术(集
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四家企业共同出资
2.8
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分别为
49%

19.5
%

1
9.
5%

1
2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
硕士
EMBA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金
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
理。现任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专
家,四川证券业协会创新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

2011

11
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鹏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涌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
海涌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北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涌金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中心总经理。现任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及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委员会委员





林春海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北京水
利电力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教师、
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财会部科长、中机公司驻法机构财会部负责人、中国通用技
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总部金融部经理、中国通用技术(集团)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事业本部副部长。现任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金融事业本部)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许强先生,董事,硕士。历任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部、交割部、信息部总经
理,中国华通物产集团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
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远喜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广告部经理、广东
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



尹庆军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办公厅科研
外事秘书,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监事,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拟任督察长,国金通
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012

7
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肖昌秀女士
,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信贷处
科员,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企业信贷局科员,中央财金学院科员,北京中医学院科
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信贷局科员、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部副主任、
主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纪委书记。现已退休。



张克东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中
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
主任。

2001
年至今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鲍卉芳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律师。曾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厅,
20
03

5
月至今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
、监事会成员


刘兴旺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秘书,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自营部投资经理,香江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香江投资有限公司副
总裁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
2007

10
月至今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
监、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袁玉祥先生,监事,学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历任苏
州市食品公司
(
食品商场
)
财务主管,苏州新区财政税务局税务专管员、稽查员,
国储苏州鸿济贸易发展公司财务部经理,朋友化妆品
(
苏州
)
有限公司总务科
/
财务
科科长,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投资部总经理

苏州工业园区
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2008

8
月至今任
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聂武鹏先生,职工代表监事,硕士。历任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专员、
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聘及培训经理、
深圳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高级招聘
经理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助理兼人力资本经
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运营支持部总经理,
2014

12
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理。



徐炜瑜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硕士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历任联想(北
京)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等职。

2012

11

加入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综合管理部高管秘书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
理,
2014

11
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助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
硕士
EMBA


简历请见上文。



尹庆军先生,总经理,
硕士。

简历请见上文。



张丽女士,
督察长
,硕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历任
科学出版社法律事务部内部法律顾问、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监察稽
核部法律顾问、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兼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经理。

2014

7
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宫雪女士,博士,毕业于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管理科学与工



程专业。

2008

7
月至
2011

11
月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
投资部工作,
任产业分析师。

2012

2
月加盟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战略发展部
产品经理兼投资研究部行业分析师、产品与金融工程部量化分析师、产品与金融
工程部副总经理,产品与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兼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产品与金
融工程部总经理,
2014

11
月至今任指数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201
4

8

2
7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截至
2015

2

2
7
日,宫雪同时兼任国金通用
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尹庆军先生,投资总监
吴富佳
先生



投资总监欧阳立先生,
量化投资事业
部总经理陈伟先生
,基金经理宫雪女士

基金经理齐达铮先生
,基金经理
徐艳芳女士
,基金经理滕祖光先生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办理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8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承销证券。




4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
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
)除按
基金管理人
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设立
独立的监察稽核部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
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
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
/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合规
风控
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负责对投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具体落实针对投研
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日常的投研风控决策,设置相应的投研风控措
施,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对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以作为
调整投资决策的依据。




6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
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
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
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合规
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
公司
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甲
25

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成立时间:
1992

8

1
8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75



联系人:张建春


电话:
010
-
63639180


传真:
010
-
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2
、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工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
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
党组书记,中国
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现
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



行长赵欢先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部业务管理处副处长、处长、公司业
务部综合管理处处长,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厦门市分行副行长,公司业务部副
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
光大银行行长,中国光大(
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
行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
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托管
部总经理。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12

3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摩根士
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
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光
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
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
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

2
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

益民服务
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
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金,

32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432.84
亿元。同时

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
QDII
、银行理财、保险
债权投资计划
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
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
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
和内控进
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
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投资托管部
建立
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

风险管理处,
通过“全员全程”风险控制体系,
加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托管部
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
四十余
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逐年重检,

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
托管部以控制
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
交易
监督)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
录像
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
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
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
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国金通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
-
6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14



联系人:
石迎春


联系电话:
010
-
8800581
2


客服信箱:
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
-
2000
-
18


传真:
010
-
88005816


公司网站:
http

//www.gfund.com



2

国金通用
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
https

//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
支付渠道

建行卡、天天盈
、支付宝




客户服务电话:
4000
-
2000
-
18


客户服务信箱:
service@gfund
.com


2

其他


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
-
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14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联系人:
赵涛


联系
电话:
010
-
88005874


传真:
010
-
88005876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
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
黎明


联系人:
黎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法定代表人:
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李惠民


联系电话:
010
-
58152145


传真:
010
-
58114645




、基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

201
4

7

21

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

2014

716


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具体发
售时间见
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
4

7

31
日到
201
4

8

31
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
进行发售(
投资者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
的业务办理规则为准
)。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
投资者
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调整本基金的


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本基金的募集规模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币(
不含
募集期利息)。募集期内超
过募集目标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净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
期日,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至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
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
,如继续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其后
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过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
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
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基金的
保本周期


一年。第一个保
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个公历年度对应日止。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继续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
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
理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为准;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基金保本的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
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
并持有至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
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
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设计的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
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


担保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保证合同约
定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自第二个保
本周期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
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二

认购
安排


1
、认购时间


投资者
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

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

认购程序


投资者
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
开户
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
国金通用
开放式
基金账户。

投资者
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机
构约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
可以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4
)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
投资者
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
投资者




4
、认购的限额



1

投资者

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
可多次认购,对单一
投资者
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上限
(但超过本基金
募集目标
的除外






3
)认购最低限额:
本基金
其他销售
机构首次认购
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
.00
元,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

人民币
1
.00
元,
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
销售
机构的公
告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予以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十三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
投资者
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数量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
00,000
.00

50
.00

/1.00

100,050
.00




投资者
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50
.00
份基金份额。




十四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元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后,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
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

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