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信诚有色: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次)
信诚中证800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次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6月24日证监许可[2013]831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 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 险、以及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定风险等。投资人在进行投 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 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15年2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 1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18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19 第九部分 信诚有色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9 第十部分 信诚有色A份额与信诚有色B份额的上市交易 ................................................... 2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其他相关业务 ..................... 2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2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 ............................................................................................................ 3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3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43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45 第二十部分 信诚有色A份额与信诚有色B份额的终止运作 ................................................... 4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0 第二十三部分 风险揭示 .......................................................................................................... 5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58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9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0 第二十七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7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79 第二十九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0 第三十部分 备查文件 .............................................................................................................. 80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诚中证800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中证800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信诚中证800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 指《信诚中证800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信诚中证800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信诚中证800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信诚中证800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信诚有色A 份额与信诚有色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1年6月9日颁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 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中证800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信诚中证800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A份额与信诚中证800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 份额。其中,信诚中证800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 份额与信诚中证800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的 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信诚有色份额: 指信诚中证800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信诚有色A份额: 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预期风险、收益 较低的子份额; 信诚有色B份额: 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预期风险、预期 收益较高的子份额;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 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场内: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信诚有色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 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包括信诚有色份额、信诚有色A份额和信诚有色B 份额)的10%;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信诚有色份额与信诚有色 A份额、信诚有色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 两个方面;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 信诚有色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信诚有色A份额与 一份信诚有色B份额的行为;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 信诚有色A份额与一份信诚有色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两份信诚有色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 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转托管包括系统 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 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 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 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和因素。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 林军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 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现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 协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 公司)监事、代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一松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资金部科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 主任、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秘书兼行长办公室副主 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包学勤先生,董事,研究生。历任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出市代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总经理助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投资银行部总经 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Graham David Mason先生,董事,南非籍,保险精算专业学士。历任南非公募基金投资分析 师、南非Norwich公司基金经理、英国保诚集团(南非)执行总裁。现任瀚亚投资执行副董事长。 黄慧敏女士,董事,新加坡籍,经济学学士。历任花旗银行消费金融事业部业务副理、新加坡大 华银行业务开发副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营销企划经理、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营销部主管、 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亚区域合规经理、 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 何德旭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 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等职。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 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 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 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任清华 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更名为瀚亚投资, 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监事 李莹女士,监事会主席,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沧浪办事处信贷科长、中国建设银行苏 州分行中间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投行华东部一级项目经理、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银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苏州元禾控股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现任苏州元禾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 於乐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 (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解晓然女士,监事,双学位,历任上海市共青团闸北区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天治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代任公司总经理。张翔燕女士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的时间自2014年11月 5日起。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乔智威汤 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 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 林军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省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市场总监,西南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营销总监,汇添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现任信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隋晓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信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 司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4.督察长 唐世春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现任信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 吴雅楠先生,统计物理学博士,CFA,历任加拿大Greydanus, Boeckh & Associates公司交易员/ 编程员、加拿大道明资产管理公司(TD Asset Management)副总裁/高级投资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数量投资总监、信诚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中证800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及信诚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分级基金的基金经理。 杨旭先生,数学金融硕士、运筹管理学硕士、纽约大学化学硕士。曾担任美国对冲基金Robust methods公司数量分析师,华尔街对冲基金WSFA Group公司助理基金经理,该基金为股票多空型对冲 基金。2012年8月加入信诚基金,曾分别担任助理投资经理、专户投资经理。现任信诚中证500指数分 级基金、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基金、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基金、信诚中证800有色指数分级基 金、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基金、信诚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分级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旭巍先生,副首席投资官;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副总监;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 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 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 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相 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做到 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 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修 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 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 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 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 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析检 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 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评 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 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 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 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 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 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 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 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 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307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282只,QDII基 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 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 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 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 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 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 见的审阅报告。2013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钱慧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 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http://www.xcfunds.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网址: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邮编:518048)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755-23835888、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010-60836029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6)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554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周妍 网址:www.bigsun.com.cn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1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1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 话:021-20691832 传 真:021-20691861 2.场内发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 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联系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有色份额”、“信诚有色A份额”与“信诚有色B份额”。其中, 信诚有色A份额、信诚有色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 信诚有色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信诚有色A份额与信诚有色B份额。 (具体认购方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合同生效后,信诚有色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信诚有色A份额、信诚有色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信诚有色份额与信诚有色A份额、 信诚有色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 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信诚有色A份额与信诚有色B份额配比不变。 (三)信诚有色A份额、信诚有色B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不定期。 2、基金份额配比 信诚有色A份额与信诚有色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3、信诚有色A份额与信诚有色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信诚有色A份额和信诚有色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即信诚有色A份额和信诚有色B份 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征不同。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信诚有色A份 额和信诚有色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信诚有色A份额的本金及信诚有色A份额的约定收益,本基金在优先分配 信诚有色A份额的本金及信诚有色A份额的约定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信诚有色B份额。 信诚有色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税后)加上3.2%。本基金将以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利率为准,设定该日 起(含该日)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含该日)期间信诚有色 A份额适用的年约定收益 率;此后,将以每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 取基准利率为准,重新设定该日次日起(含该日的次日)至下一个定期份额折算日(含该日)期间信 诚有色 A份额适用的年约定收益率。 例如: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6月20日,则以2013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税后)加计3.2%作为该日起(含该日)至第一个定 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期间(2013年6月20日至2013年12月13日。 2013年12月15日为非工作 日,根据定期份额折算规则,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约定年 收益率。本基金将以2013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 基准年利率(税后)加计3.2%作为该日次日(含该次日)起至第二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期间的 约定年收益率,依此类推。 信诚有色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天得到信诚有色A份额的约定日收益率。信诚有色A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1.000元为基础,采用信诚有色A份额的约定日收益率乘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 进行单利计算。信诚有色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个份 额折算日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信诚有色A份额的约定收益,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资产出现极端 损失的情况下,信诚有色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 险。 (1)信诚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信诚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包括信诚有色份 额、信诚有色A份额、信诚有色B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2)信诚有色A份额与信诚有色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实际天数,自最近一个份额 折算日次日至T日实际天数),NAV母t为T日信诚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t为T日信诚有色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Bt为T日信诚有色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年为信诚有色A份额的约 定年收益率。 NAVAt=1+R年× 365t NAVBt=(NAV母t-0.5×NAVAt)/0.5 信诚有色份额、信诚有色A份额与信诚有色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3)信诚有色A份额与信诚有色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信诚有色A份额和信诚有色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信诚有色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信诚有色A份额与信诚有色B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信诚有色A份额与信诚有色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信诚有色份额、信诚有色A份额与信诚有色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信诚 有色份额、信诚有色A份额与信诚有色B份额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经2013年6月2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831号文核准。 本基金类别为股票型,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自2013年8月5日至2013年8月23日止。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301,728,990.92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52,777.02元人民 币。上述资金已于2013年8月29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 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44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期 募集的有效份额为301,728,990.92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52,777.02份基金份额。两 项合计共301,781,767.94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8月30日正式生效。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第九部分 信诚有色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信诚有色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信诚有色A份额、信诚有色 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信诚有色份额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信诚有色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 销机构。 投资人办理信诚有色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需使用 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场外、场内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信诚有色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信诚有色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信诚有色份额持有人办理信诚有色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信诚有色份额申 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信诚有色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其信诚有色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信诚有色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2013年9月18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信诚有色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信诚有色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信诚有色份额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信诚有色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申 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信诚有色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信诚有色份额场内申 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信诚有色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 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信诚有色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信诚有色份额,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信诚有色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投资者应在T+2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信诚有色份额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 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 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信诚有色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人在办理信诚有色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人 民币。投资人办理信诚有色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 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信诚有色份额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 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2)信诚有色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信诚有色份额,且 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信诚有色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信诚有色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 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信诚有色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信诚有色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 份。信诚有色份额持有人因赎 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信诚有色份额低于1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 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信诚有色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信诚有色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 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内方式 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 资人。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0元申购信诚有色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信 诚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数=49,407.11 /1.128=43,800.63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0元申购信诚有色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信诚有色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3,800.63份信诚有色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0元申购信诚有色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 购当日信诚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 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98,814.23 =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25=96,404.13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404份,不足 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4×1.025=98,814.1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4.1-1185.77=0.13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从场内申购信诚有色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信诚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信诚有色份额96,404份,退款0.13元。 4.信诚有色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信诚有色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某信诚有色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信诚有色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从场外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信诚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该信诚有色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信诚有色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从场外赎回,假设赎 回当日信诚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例四:某信诚有色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10,000份信诚有色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 当日信诚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该信诚有色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10,000份信诚有色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信诚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5.信诚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信诚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信诚有色份额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信诚有色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信诚有色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信诚有色份额的申购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率不超过5%。 3.信诚有色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场外申购费率 M<50万 1.2% 50万≤M<200万 0.8% 200万≤M<500万 0.4% M≥500万 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信诚有色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4.信诚有色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 下: 持有时间 场外赎回费率 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信诚有色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信诚有色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 算。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信诚有色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 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 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信诚有色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 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信诚有色份 额、信诚有色A份额和信诚有色B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 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 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信诚有色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 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除第(6)项外,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 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信诚有色份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第十部分 信诚有色A份额与信诚有色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信诚有色A份额与信诚有色B份额将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交易 代码不同。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3年9月18日 (四)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信诚有色A份额与信诚有色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信诚有色A份额与信诚有色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前一交易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 值; 3.信诚有色A份额与信诚有色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 行; 4.信诚有色A份额与信诚有色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信诚有色A份额与信诚有色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信诚有色A份额与信诚有色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信诚有色A份额、信诚有色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信诚有色A份额、信诚有色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 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九)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信诚有色A份额、信诚有色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 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 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其他相关业 务 (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 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 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信诚有 色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信诚有色A份额、信诚有色B份额以 及场内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信诚有色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信诚有色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信诚有色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信诚有色A份额、信诚有色 B份额上市交易或信诚有色份额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信诚有色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信诚有色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三)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 机关要求及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信诚有色份额与信诚有色A份额、信诚有色B份额之间的配 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信诚有色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信诚有色A 份额与一份信诚有色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信诚有色A份额与一份信诚有色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 转换成两份信诚有色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信诚有色份额的场外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信诚有色份额的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 场内后,可按照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 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在相关公告规定的上述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交易规则或注册登记机构规则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信诚有色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信诚有色A份额与信诚有色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 同为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1:1。 4.信诚有色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信诚有色份额的场内份额 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 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 的情形。 2.其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3.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情形。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不高于0.3%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数量化指数投资,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实现对中证800有色金属 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投资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800有色金属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债券、债券回购、中期票据、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800有色金属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指数,即原则上按照标的指数中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当发生特殊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化、 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 带来影响时,或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 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基本面替代:按照与被替代股票基本面及规模相似的原则,选取一揽子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 为替代股备选库; (2)相关性检验: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选取与被替代股票相 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 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替代股组合。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