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强力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公告编号:2015-007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5〕325号)核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09 号) 同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5.89元, 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1,7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38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 为27,393万元。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 年3月17日出具了苏亚验[2015]9 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常州 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等相关规定,2015年4 月14日,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强力先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以下 统称“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局前街支行(以下统称“乙方”)、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新北支行(以下统称“乙方”)和保荐机构金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或“本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及强力先端(以下统称“甲方”)在上述专户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5024529000000387,截至2015年4月13日,专户 余额为1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强力先端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两个,一个账号为1105024529000000538,截至2015 年4月13日,专户余额为3,5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新材料中试基地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另一个账号为1105024529000000786, 截至2015年4月1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强力先端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局前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9902319110703,截至2015年4月13日,专户余 额为7,681.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年产620吨光刻胶专用化学品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强力先端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新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25910182600053185,截至2015年4月13日, 专户余额为6,212.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年产4,760吨光刻胶树脂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未来如将募集资金以存单方式存放于乙方,甲方应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 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 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 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韦玉刚、钟玻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公 司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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