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农银深证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3月9日证监许可【2012】302号文核 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风险水平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3月3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销售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2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86 第二十五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 109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 128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理深证 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 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基金投资者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基金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 的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层 法定代表人:刁钦义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壹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翟爱东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333,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66,666,667 33.33%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 15% 合 计 200,000,001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刁钦义先生:董事长 1976年起从事金融工作,具有三十余年金融从业经验。1980年起历任中国 农业银行山东省龙口市支行行长、山东省分行部门负责人及副行长、青岛分行行 长、山东省分行行长。2010年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运营管 理总监、投资总监,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合规总监。2012年8月起兼任农银汇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Bernard Carayon先生:副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1978年起历任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督察员、中央风险控制部 主管,东方汇理银行和东方汇理投资银行风险控制部门主管,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 许金超先生:董事 高级经济师、经济学硕士。许金超先生1983年7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山西分行党 委副书记,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行长。2011年5月起任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2014年3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014 年12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Thierry Mequillet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1979年开始从事银行工作,在Credit Agricole Indosuez 工 作近15年并担任多项管理职务。1994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任香港地区总经理。1999年起至今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 政总裁。 谢尉志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1986年开始在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工作,先后任 总公司财务部、资金部总经理,中海石油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年2月起, 任中国铝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并先后兼任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中铝矿业 国际有限公司总裁。2013年2月起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华若鸣女士:董事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9年起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 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香港分行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 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资金交易中心 总经理、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世界银行顾问、联合国顾问、韩 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兼任香港大 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73年起,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司教师,江 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0年3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总经理。 徐信忠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教授。曾任英国Bank of England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学家;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金融学 教授。现任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院长、金融学教授。 2、公司监事 Jean-Yves Glain先生:监事 硕士。1995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销售部负责人、市场部负责 人、国际事务协调和销售部副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国际协调与支 持部负责人。 欧小武先生:监事 1985年起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工作。2000年 起历任中国铝业公司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处长、财务部(审计部)主任和财 务部总经理。2001年至2006年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中国铝业公 司审计部主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 胡惠琳女士: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起进入基金行业,先后就职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参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工作,2008 年3月公司成立后任市场部总经理。 叶光尧先生:监事 经济学硕士。2000年起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08年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销售部副总经理。 杨晓玫女士:监事 管理学学士。2008年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人力 资源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刁钦义先生:董事长 1976年起从事金融工作,具有三十余年金融从业经验。1980年起历任中国 农业银行山东省龙口市支行行长、山东省分行部门负责人及副行长、青岛分行行 长、山东省分行行长。2010年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运营管 理总监、投资总监,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合规总监。2012年8月起兼任农银汇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卫先生:(代理)总经理、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金融理学硕士。1992年7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国际部经理、办公室主任、行长助理,2002年7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 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2004年3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2008 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2010年10月起任 中国农业银行东京分行筹备组组长,2012年12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2014年12月起代为履行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职务。 Laurent Tournier先生:副总经理 管理学硕士。1987年至2000年担任摩根大通银行欧洲结算系统公司北美地 区公关经理、北亚地区销售和公关经理、副总裁。2000年加入法国农业信贷银 行集团,历任东方汇理银行(香港)项目主管、东方汇理银行(巴黎)托管部业 务发展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2008年3月起担任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2009年8月起担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运营总监。 翟爱东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1988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城乡金融报》社、 国际部、伦敦代表处、银行卡部工作。2004年11月起参加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筹备工作。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2012年1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宋永安先生:复旦大学数学系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7年基金从业经历。 2007年起历任长信基金管理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农银汇理基金管理公司研究 员、农银汇理沪深300指数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农银汇理沪深300指数基金经理、 农银深证100指数增强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施卫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12月19日起代为履行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付娟女士,投资部总经理,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Denis Zhang(张惟)先生,公司投资副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李洪雨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史向明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 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7天理财 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及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投资风格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风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的 成熟经验,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通过科学有 效、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道风险控制防线,从组织制度上确保风 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直接与业务系统、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 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由其上级主管履行监督职 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第二道防线:部门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部门应检查本部门的各类风险隐患,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完善内控措 施,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研究、投资、集中交易、运营等部门 独立运作,以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3)第三道防线:风险控制部与其它各部门间的互动合作 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发生的风险事件向风险控制部报告。风险控制人员在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各部门识别、评估风险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监 督《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的被执行情况,以及定期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测量、 评估和报告。 (4)第四道防线: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审计以及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监督管理 2、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 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审核公司总体人员编 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产品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 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 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 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 依据;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制定的各种规程、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 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 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并出具专 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 估; B、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 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 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 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 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C、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 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 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公司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8月1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404.3479亿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张建春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工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 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 党组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现 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 行长赵欢先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部业务管理处副处长、处长、公司业 务部综合管理处处长,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厦门市分行副行长,公司业务部副 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 光大银行行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 行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 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摩根士丹 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 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核 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商业 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领先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 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金,共32只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432.84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 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 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 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 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托管部建立 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有风险管理处, 通过“全员全程”风险控制体系, 加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四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逐 年重检,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 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 交易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 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 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 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楼 法定代表人:刁钦义 联系人:沈娴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刘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9157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铭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维琳、钱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客服电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李珊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70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2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陈操 联系人:刘宝文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址:t.jrj.com (2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53835888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吴卫东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其它代销机构名称及其信息另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楼 法定代表人:刁钦义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高利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勇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张勇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2年3月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2】302号文件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12年8 月9日至2012年8 月31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413,666,247.37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4,465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2年9月 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可 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个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 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 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 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 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 金额为5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已在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基金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份。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M<50万 1.5% 50= 1.0% 100= 0.8% M>=500万 1000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T<1年 0.5% 1年= 0.25% T>=2年 0 注1: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日,2年指730日,以此类推。 注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后端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的选 择。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 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采用申购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二: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 50万元和1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500,000 1,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0% 1.00% 0.80% 净申购金额(C=A/(1+B)) 9,852.22 495,049.50 992,063.49 申购费用(D=A-C) 147.78 4,950.50 7,936.51 申购份额(E=C/1.2000) 8,210.18 412,541.25 826,719.58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采用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基金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 购/申购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持有年限不足1年,则其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2500×10,000×0.5%=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0,000-62.5=12,437.50元 6、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在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 份额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 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基金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 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基金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 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基金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基金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商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基金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销 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15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基金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增强的投资策略,在被动复制指数的基础上结合主动管理的 增强手段,力争将基金净值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年跟踪误差控制在7.75%以内, 日平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以期获得超越标的指数的业绩水 平。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上市的股票)、债券、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 定。 三、投资理念 深证100指数是综合反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整体走势的宽基指数。本 基金通过对深证100指数的有效复制和适当增强,力争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能够分 享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系统性收益、并获得一定程度的超额收益的良好投资 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通过对于标的指数成分股构成的适当偏离和非成 分股的主动管理,以期在跟踪误差可控的前提下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 益水平。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由股票组合和现金组合构成。其中股票组合将以成份股在 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为基础,再进行适当的超配和低配。现金组合由现金和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组成,主要用于支付赎回款、支付增发或配股款项, 支付交易费用、管理费和托管费等,现金组合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低于 5%;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且其中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80%。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策略为跟踪目标指数,其目标在于将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保持在可控的范围之内。同时本基金还将利用基金管理的研究成果,对跟踪标的 进行适当的有效偏离,通过指数增强力争取得超越标的指数的回报。 (1)标的指数跟踪 本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主要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构成的变化以及申购 赎回等原因引起的组合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主要的调整方式如下: 1)定期调整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指数编制规则,深证100指数的成分股原则上 每半年调整一次,调整方案提前两周公布。在指数定期调整方案公布之后,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调整后的成分股及权重状况,及时对现有组合的构成进行相应的调 整,卖出相应比例的调出股票并买入相应比例的调入成分股,使指数投资部分尽 可能接近理论复制组合。 2)不定期调整 ① 指数相关的调整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临时发生调整,或成分股及其权重临时发生变化(包 括配送股、新股上市、调入及调出成分股等)的原因,基金管理人需要及时根据 情况对跟踪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使指数投资部分尽快接近理论复制组合,从而 降低指数调整对跟踪误差所可能产生的影响。 ② 应对申购赎回的调整 本指数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每日的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都会对指数投资部分 的跟踪精度产生影响。尤其是在产生较大规模的申购和赎回的情况下,跟踪误差 在短期内可能会加大。应对每日申购赎回所进行的调整也是指数基金日常管理中 的进行调整的主要工作之一。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和直销客户及销售渠道的密切沟 通,以及对历史申购赎回数据的分析和规律总结,并结合市场的状况对未来的申 购和赎回进行科学的预判,并据此对指数投资部分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平滑整体的 跟踪误差。 ③ 限制性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在根据标的指 数的成分股情况进行投资时应尽量避免超越相关限定性规定,若因样本复制的原 因导致出现突破投资限制的情况,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调整,以保证投 资组合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 ④ 替代性调整 部分成分股可能会因为存在严重的流动性困难,或因涨跌停、停牌等原因导 致本基金无法按指数成分股要求进行投资。在这种情况下,本基金将采用处于相 同行业、基本面特征相似、收益率相关性较高或历史Beta相近的股票或股票篮 子进行替代投资。 ⑤ 其他调整 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因其他原因所导致的必须对当前的指数投资部分进行 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提高跟踪精度为目标进行相应的临时 调整。 (2)主动管理为辅的增强策略 本基金指数增强的目标是在基金总体跟踪误差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指 数构成的适当偏离和非成份股的主动管理,以期创造出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 收益水平。 1)主动管理的跟踪误差控制 本基金主动管理的约束是不能超过基金合同设定的跟踪误差和偏离度,因此 在进行主动管理时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跟踪误差控制的约束。基金管理人将采 用数量化的方法,对于基金组合内的个股权重调整对于整体组合跟踪误差的影响 进行客观分析,以判断主动管理的合理调整范围。同时设立跟踪误差的警戒线, 结合对跟踪误差的量化分析,对于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过大而超越相关约束的个股 调整进行事先预警。 2)指数成份股的适度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定性和定量的方法,以标的指数的预期收益率为衡量指 标,对指数成份股的估值水平及其合理性进行客观分析和判断,并将其分为三种 类型:一是价格被低估并有超额收益预期的成份股,二是价格基本合理且无显著 超额收益预期的成份股,三是价格被高估且可能出现负超额收益的成份股。对于 上述三类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对个股市值占比、流动性、投资比例限制, 在不显著扩大基金组合跟踪误差的基础上,对被低估成份股进行适度超配,并对 高估成份股进行适度减配,并合理保持其他成份股的配置比例与标的指数的一致 性。 3)非成份股的主动管理 对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的管理,基金管理人将综合采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 法,主要依靠管理人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审慎选择可能产生预期超额收益的个 股或股票组合。主要的管理方法有: ①基金管理人将对公司股票库内的可投资标的进行四个层面的分析和筛选, 包括流动性、基本面、价值、和市场面。其中流动性指标包括换手率、成交金额 等指标;基本面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等盈利指标和净利润现金含量、 财务费用比例、每股负债率、流动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等质量指标;价值指标 包括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市场面指标包括动量、资金和情绪等指标。上述分 析指标综合了来自市场各类投资者、公司各类报表等各方面的信息,能够有效捕 捉存在潜在超额收益的被低估个股,从而为非成份股选择提供有效参考。 ②前瞻性纳入部分备选成份股。若基金管理人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会发生 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流动性等实际情况,以平滑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误 差为目标,将部分备选成份股纳入基金投资组合。 6、债券投资管理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 用基金资产,为基金资产创造更好的投资收益。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 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 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 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灵活调整债券组合久期、科学配置债券投资品种、谨 慎选择个券。基金管理人将优先选择信用等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债券进行投资, 并通过对基金现金需求的科学分析,合理分配基金资产在债券上的配置比例。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深证100价格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深证100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走势的指数,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流通市值和成交金额居前的100只A股组 成,并涵盖了部分中小企业板A 股,对于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具有良好的代表 性。该指数以2002 年12 月31 日为基日,基日指数为1000,采用派氏加权法 编制。本基金以深证100指数作为跟踪标的,同时由于相关法规的要求,本基金 股票投资的最高比例被设定为95%,因此在业绩比较基准中深证100指数的比 例被设定为95%,剩余5%的业绩比较基准则采用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以反 映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若出现因深证1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指数编制方法出现重大变更等原因(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