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菲达环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5-012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菲达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66号)核准,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140,515,222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8.54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1,199,999,995.88元,扣除发行费用18,940,000.00元,募集资金净 额为1,181,059,995.88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5〕77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 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2015年4月15日,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 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 等三家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即:《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中国银行专户”),账号为401368525733,存储募集资金157,383,748.43元。 中国银行专户仅用于公司购买衢州市清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工商银行专户”),账号为1211024029245500267,存储募集资金 159,505,356.13元。工商银行专户仅用于公司购买浙江衢州巨泰建材有限公司 100%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招商银行专户”),账号为577902839710288,存储募集资金 864,170,891.32元。招商银行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协议》的其它主要条款 1、公司与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人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人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 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保荐人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 (“专户”同时指中国银行专户、工商银行专户与招商银行专户,下同)存储情 况。 3、公司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建华、洪华忠及项目协办人桑仁兆 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保荐人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按本协议之 约定并出具其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4、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保荐人。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公司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保荐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 原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需重新指定保荐代表人时,对新指定 的保荐代表人应事先告知公司,征得公司同意后,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开户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及其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7、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调查 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8、保荐人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保荐人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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