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华鹏飞: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2015年04月17日 19:38:31 中财网




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
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决定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
发,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公司稳定快速的发展,更好地回报股东,不存在损害投资
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201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同意将该预
案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我们认为:《2014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公司已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能
够适应企业经营管理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
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关于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
关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2014年度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



四、关于2014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4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司
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
规要求,未发生违规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14年12月31日违
规担保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4月17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控股子
公司深圳市德马科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马科”)向农业银行光明支
行申请不超过1,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4年5月12日,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2014年7月5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全资子公
司苏州华鹏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华鹏飞”)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
筑物作为抵押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飞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飞供应链”)向招商银行深圳笋岗支行申请人民币共8,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
保。其中,公司申请授信人民币6,000万元,华飞供应链申请授信人民币2,000
万元。在苏州华鹏飞提供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作为抵押的同时,公司为华飞
供应链的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关于公司2014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2014年修订和新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政
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2015年拟向银行申请不超
过人民币16亿元(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的综合授信额度。

具体明细如下:拟分别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1~3年期综合授信额度;拟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的1~3年期综合授信额度;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1~3年期综合授信额度;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1~3年期综合授信额度;拟分别向包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1亿元1~3年期综合授信额度。


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取得适当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
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快速布局,对公司经营具有积极的作用。公司制
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我们同意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
子公司向上述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八、关于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主要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正常
经营的需要,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被担保对象经营状况
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公司认为其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未损
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上述担保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相关事宜。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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