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亚太药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15-015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或“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20号文件核准,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为 16.00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48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7,706,350.00元。 2014年11月12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公 司以全资子公司浙江泰司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司特”) 为主体吸收合并公司另一全资子公司绍兴科锐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科锐捷”),吸收合并后,泰司特继续存在,科锐捷法人 主体资格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募投项目之一的“绍兴科锐捷生化诊断 试剂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将由科锐捷变更为泰司特,该项目 的资金金额、用途、实施地点等其他计划不变。具体内容详见2014 年10月2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暨变更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2014-048)。2015年3月16日,泰司特 正式完成了对科锐捷的吸收合并工作,并领取了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19日公司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载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完成的公告》(2015-005)。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募集资 金项目之“绍兴科锐捷生化诊断试剂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泰 司特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下简 称“招商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5年4月17日,亚太 药业与泰司特、招商银行、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方花旗”)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 要条款如下: 一、泰司特在招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575903340710188,截止2015年04月08日,专户余 额为255.07263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泰司特“绍兴科锐捷生化诊断 试剂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亚太药业、泰司特和招商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 三、东方花旗作为亚太药业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亚太药业、泰司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东方花旗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亚太药业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亚太药业、泰司特和招商银 行应当配合东方花旗的调查与查询。东方花旗每季度对亚太药业、泰 司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亚太药业、泰司特授权东方花旗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刘斌、 孙晓青可以随时到招商银行查询、复印泰司特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 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查询泰司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东方花旗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商银行查询泰司 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招商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泰司特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东方花旗。招商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泰司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招商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方花旗,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方花旗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方花 旗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商银行,同时按 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亚太药业、泰司特、招商银行书面通知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招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方花旗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方花 旗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方花旗调查专户情形 的,泰司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亚太药业、泰司特、招商银行、东方花旗四方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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