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荣科科技:财通基金-本翼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财通基金-本翼1号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二O一五年三月 特别声明与承诺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确认,资产管理人已就本计划投资人需具有的资 质情况进行了充分说明,本资产委托人已充分了解和知悉适合进行资产管理计 划投资的主体范围以及不适合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的情形。本资产委 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产品合 同的规定可以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不存在任何可能被认为不适合成 为本计划投资主体的情形,并愿意根据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享有收益或自行承 担损失。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确认,资产管理人已就资产委托人的资金来源和 用途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并已详细、全面告知了资产委托人用来进行本资产管 理计划投资的资金应为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正当投资 管理权限或基于任何其它合法、正当的理由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的、正当的占 有、使用、支配、收益权限的资金。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本资产委托 人用来投资的资金为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拥有合法、正当管理权限或拥有合 法、正当的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权限的资金,且该等资金的任何部分均不 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具有或超越管理权限或资产委托人对投资的资金享 有的权利不完整、不适合、不恰当等违法、违规或任何其它可能会被认定为不 适合、不恰当等情况。委托人认缴出资资金来源于自有合法资金,不会违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接受荣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资产委托人的投资行为及资产委托人据以实 施投资行为的权限是合法的、正当的、完全的,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已生效 或即将生效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等方面的约束和障碍。 委托人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各资产委托人应足额缴 纳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 认购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上述锁定期内,资产委托人均不得转让持有的资产管理计 划份额或退出。 资产管理人拟聘任上海云本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计划的投资管理提供 投资指令,并由资产管理人在该等投资指令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由此对计 划资产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或损失由计划资产享有或承担,资产管理人不承担 任何赔偿或补偿的责任。资产管理人于此郑重提醒您上海云本翼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提供的投资指令将对本计划的投资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并直接影响您的投 资结果,您在投资前应当对本项安排予以审慎考虑,并合理做出投资决策。 资产委托人于此知悉并同意与本合同签署及履行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确认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做出的陈述和承诺是真 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欺诈或重大遗露,并应自行承担因违反 本声明和承诺给本人的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若给资产管理人或本计划资产造 成损失的,还应向资产管理人和本计划资产承担全面、及时、恰当的赔偿责 任。 资产委托人(签字/盖章): 2015年月日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2 三、声明与承诺 ............................................................................................................................... 4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5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5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6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7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7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12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12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14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15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6 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18 十五、越权交易 ............................................................................................................................. 18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20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23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26 十九、报告义务 ............................................................................................................................. 26 二十、风险揭示 ............................................................................................................................. 28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30 二十二、违约责任 ......................................................................................................................... 32 二十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33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34 二十五、其他事项 ......................................................................................................................... 34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 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 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 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 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财通基金-本翼1号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人民币(不含认购费),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 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在本合同中根据适用情况也称为投资者、客户 或委托人)。 3、资产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资产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5、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 6、资产管理计划:指根据《试点办法》设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 益,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或证券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证券投资 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 7、投资说明书:指《财通基金-本翼1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 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 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8、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10、年: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称年,是指运作年度。 11、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之后各年度的对应日期,如2009年1月1日的年度对日为 之后各年度的1月1日,即2010年、2011年1月1日等。 12、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13、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 交收的银行账户。 14、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并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 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5、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 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16、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7、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 划份额的行为。 18、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 的行为。 19、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 的行为。 20、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主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 为。 21、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2、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23、直销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 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 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 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 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 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 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 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 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 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获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 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 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 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资产管理人对本计划的合规性负责,由于资产管理计划本身的合 规性问题给委托资产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造 成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财通基金-本翼1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混合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封闭运作。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42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止。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1.00元。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1、初始销售期间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确定,并在本计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与代理销 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 资产管理人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 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 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销售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及资产管理人指定渠道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 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3、销售对象 符合《试点办法》要求,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不含认购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 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投资者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 费用)并可追加认购,追加不设门槛。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计划份额认购费率为0%。 (四)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由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对投资者的尽 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销售网点(或自助渠 道)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或自助渠道) 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 点(或自助渠道)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五)初始销售期间特定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特定客户的委托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为2至200人,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3000万 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 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 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 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资 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设开放日,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申请,资产 委托人也不可对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计划份额申请违约退出。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1、资产委托人概况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 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 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 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 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证其资质、资金来源及投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监管政策 以及已生效或即将生效的合同、协议、承诺方面的障碍和约束,投资人承诺就其违反本款 规定给管理人造成的损失向管理人承担全面、及时、恰当的赔偿责任。 (5)向资产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 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41楼 通信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41楼 法定代表人:阮琪 联系人:杨浩巍 联系电话:021-68886666 传真:021-68888321 网站:http://www.ctfund.com/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 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 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7)资产管理人有权为本计划聘请投资顾问,由投资顾问为本计划的投资管理提供投 资指令,并由资产管理人在该等投资指令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由此给计划财产带来的 投资收益和损失由计划资产承担。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9)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0)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1)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2)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3)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4)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 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 (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088号 负责人:连柏林 联系人:陈进 联系电话:021-20777518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 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13)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 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 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办理。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 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 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 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5、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 理人、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 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 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超过投资基准的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股票(包括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固定 收益品种(包括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等)、 现金。 其中,股票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0~100%,固定收益品种投 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0~100%,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0~100%,现金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的0~100%。 (三)投资策略 1、股票的投资策略(不含非公开发行股票) 在系统分析宏观经济和宏观政策的基础上,主动判断股票市场未来一定时期的整体运 行趋势,以及不同风格类型股票的相对走势,选择具有预期超额收益的股票类别进行投 资。 本资产管理计划将积极在市场上寻找处于定向增发锁定期内,且正股价格低于增发价 格的股票;同时,本计划管理人将主动在市场上寻找折价率高、估值低、成长性良好的大 宗交易股票投资机会。 2、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策略 定向增发是指向特定投资者(包括大股东、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融资方式。 本资产管理人将对进行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就其所属行业 特点、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增发价格高低等方面做出评估,并对市场未来走势进行判 断,从战略角度评估参与定向增发的预期中签情况、预期损益和风险水平,积极参与风险 较低的定向增发项目。在定向增发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本管理人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 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3、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 在固定收益投资品种选择方面,本资产管理人在债券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类属 配置和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流动性、供求、信 用风险、票息、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 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委托财产投资组合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 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2、股票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0~100%,固定收益品种投资 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0~100%,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0~100%,银行存款及现金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0~ 10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委托财产投资其他品种,资产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本资产管理计划应投资于沪深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评级在AA级及以上的债券; 4、折价率高、估值低、成长性良好的大宗交易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净值的3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调整完毕。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计划不设业绩比较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为混合型产品,属于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投资品种。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本计划投资经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经理为甘甜、彭伊雯和杜璞。 甘甜女士,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2012年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经理 助理,现担任多个专户产品的投资经理。 彭伊雯女士,杜伦大学金融管理学硕士。2013年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 资经理助理,现担任多个专户产品的投资经理。 杜璞女士,格拉斯哥大学金融预测与投资专业硕士。2013年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担任多个专户产品的投资经理。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 理人提前3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 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资产托管人对因 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2、除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 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 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 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资产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账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 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资金账户的预留印鉴由资产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委托财产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均通过该资金账户进行。 与委托资产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办理。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投资指令的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 通知”),指定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 单、签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或 更改被授权印鉴,须提前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授权通知应加盖资产 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 授权通知的确认:计划成立时的授权通知,在资产托管人确认收妥原件后于授权通知 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由于人员、权限或印鉴变更而提供的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资产 管理人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 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经资产托管人确 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 授权通知的保管:资产管理人在与资产托管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 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确保授权通知的正本与传真件一致。若变 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正本内容与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不一致的,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 已生效的传真件为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 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 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 易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 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 户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指令的发送: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 限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方 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并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 前一日10:00前将指令发送给资产托管人。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资产管理人应于行权日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 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在16:00 前支付至中登公司指定账户。 指令的确认: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资产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 认。指令以获得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资产托管人。对于依照 “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的执行:资产托管人确认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 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 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要素不符或其他异 议,资产托管人应及时与资产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 新发送指令。资产托管人有权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 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资产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 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 资产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资产管理人撤销指令,资产 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 与资产托管人进行电话通知。 (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同或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资产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 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 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 (六)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 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七)相关责任 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 算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 执行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 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资产管理计划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 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 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 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 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 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 的情形除外。 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专用 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资产管理计划专用交易单元、佣金费率等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十五、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约定而进行 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 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 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委托人 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 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 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 行为,资产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0:00前准备好资金,用于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对本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2、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经与全体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资产管理人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 更,并以网站公告形式告知资产委托人。 4、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本合同时,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 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5、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本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资产管理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的,资产托管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6、在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 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通知资产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 1、估值目的及程序 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的公允价值,并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每个工作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估值,并在每周最后一个工 作日对估值结果进行核对。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资产管理人 应于约定的估值核对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并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给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 理计划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等于 计算日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2、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 监会[2008]3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 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 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 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 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 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 术的有效性。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资 产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股票、基金和权证以收盘价估值,上市债券以收盘净价估值,期货合约以 结算价格估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 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按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 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附件所约定的“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公 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来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认购的未上市基金,以场外公布的该基金最 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 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场外非货币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 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货币基金以 成本估值,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6)同一品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品种所处的市场的估值方法估 值。 (7)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 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4、估值错误的处理 (1)估值错误的处理程序: 当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资产 管理计划净值的0.5%时,资产管理人应该与托管人确认后及时将错误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 告资产委托人。 (2)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A. 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 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B. 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情形,以资产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计划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予以免 责。 C.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 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D.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暂停估值的情形 (1)委托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资产管理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及 确认。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业绩报酬。 5、计划相关账户开立及维护费用。 6、产品验资费用。 7、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 8、计划备案确认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 本计划的固定管理费按计划财产初始规模的2%年费率计提。固定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2%×N H为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为计划财产初始规模 N为本计划存续期限,N=3年 本计划的固定管理费自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日起,一次性计提并于5个工作日内支 付。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托管人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资产管理人。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计划的托管费按计划财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本计划的托管费自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资产管理人 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托管人于下季度初五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3、业绩报酬 在资产管理计划终止财产清算完毕时,投资顾问按计划终止时资产份额在该期间超额 收益的20%收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以计划终止时资产份额的投资增值部分(包含收益分配部分和净值增长部 分)高于预先设定的计提基准的部分为基础进行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业绩报酬=Si×NAV0×[(NAVBT—NAV0)/ NAV0—B] ×20% 其中: Si为计划终止时的资产份额 NAV0为计划终止时资产份额所对应的认购时的净值 NAVBT为计划终止日的资产份额净值加上持有期每份额累计派发现金红利 B为资产管理计划业绩报酬的提取基准,为固定收益率20%(非年化)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资产管理人向资产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从退出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投资顾问。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托管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本计划在证券账户开户一个月内成立 的,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证券账户开户一个月内由托管人从委托资产中扣 划;如证券账户开户一个月内本计划未能成立,由管理人在收到托管人缴费通知后的5个 工作日内支付给托管人,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5、上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列入当期费用,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 损失。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率。 (五)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组合 根据实际从登记结算机构收到的股息、利息等相关收入直接确认收益。资产委托人应缴纳 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九、报告义务 (一)推介期报告 1、投资说明书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正式办理资产管理计划推介业务前,将投资说明书在资产管理人网 站上公布。 2、合同生效公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次日在 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运作期报告 1、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编制年度报告,在年度结束后90天内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 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其中,资产管理人在每年结束后60天内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资 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30天内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复核。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未满3个月或本计划终止当年,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2)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计划季度报告并经资产 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 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 产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 计划成立未满2个月或本计划终止当季,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临时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以下重大事项时, 编制临时报告。 1、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2、涉及资产管理人、计划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资产管理合同项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 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4、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5、涉及所投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总份额净值。 (5)上述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报告,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 告一次。 2、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 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本 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网站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 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资产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资产委托人 在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 知资产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 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 3、资产托管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计划财产托管情况查询的方式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定期向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托管报告,置于托管人办公地点备 查,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前来查询。 (三)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资产托 管报告由托管人向管理人提供,由管理人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一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十、风险揭示 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 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 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 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 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 他投资品种。 (三)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 划,从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资产委托人提出追加或减少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 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四)信用风险 本计划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计划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 险 1、计划财产不能充分参与定向增发项目的风险 如果定向增发项目不足或不满足本资产管理人的选择条件,委托财产可能无法充分参 与定向增发项目。 2、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受限的风险 如果计划财产所投证券处于锁定期内,资产管理人将不能对计划财产所持证券及时变 现,这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提取计划财产受限。 3、不能灵活地进行组合调整的风险 由于本组合主要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增 发),而非公开发行股票往往有一定锁定期。在遇到市场或所投证券出现不利波动时,资产 管理人难以根据市场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可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 4、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设开放日(开放日指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资产 管理计划销售机构为资产委托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业务的工作日),不接受资产 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申请,资产委托人也不可对所持有的本计划的全部或部分计划份额申 请违约退出。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计 划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合同的变更 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可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变更,并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上 述情形包括: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 4、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利益无不利影响。 (二)合同变更的备案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和 退出或发生资产委托人违约退出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 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合同终止的情形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少于2人的;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1、本合同终止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2)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计 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计划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计划财产。 (2)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根据计划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计划财产进行变现 合同终止后,资产管理计划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5个交易日内(含合同终 止日当日)由资产管理人进行强制变现处理。 (5)制作清算报告 资产管理人编制清算报告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由资产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 知资产委托人。 (6)对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计划财产中支付。清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聘请会计师、律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发生的报酬(如有); (2)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3)信息披露所发生的费用; (4)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5)其他与清算事项有关的费用。 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开户银行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 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指令,由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 5、计划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及各项负债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计划债务。 (4)按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在份额持有人之间进行分配。 如存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能及时变现的,资产管理人应在清算报告中列明与未变现 资产相关的估值方法、费用计提及分配方法等的处理程序。 计划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计划份额持有人。 6、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计划资产管理人保存15年以上。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在证券资产变现完毕、相关权益结清后5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托管人 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账户的通知书及其他销户资料寄送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原 则上应于收到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券账户注销。 资产管理人在开放式基金变现完毕、相关权益结清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场外开放式基 金账户注销,并向资产托管人出具销户确认通知书。 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 必要的配合。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 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 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本合 同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 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 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 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 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4、资产管理人对因其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资产,在谨 慎挑选并要求保证委托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就该机构对委托财产的安全保管义务及该机构 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 造成的损失等。 5、资产委托人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本合同第二十节中列举的各类风 险,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 6、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合同当事人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委托财产 和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7、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计划财产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计划财产投资不符合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投资策略的,将不视为 资产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资产管理人、资产 托管人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违约退出 本计划在存续期内不允许资产委托人申请违约退出。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的前提 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 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 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 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三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 字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之日起成立。本合同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 约束力。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当事人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42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 二十五、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 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的合同签署页、任何有效修改、补充均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1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为确保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安全、高效运行,有效防范结 算风险,规范结算行为,进一步明确资产托管人与其代理结算客户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 务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 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就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条 资产托管人系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 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以及其他与结算公司结算业务相关的托管业 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人系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多 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采取托管银行结算模式的(包括公募基金、专户账户、企业 年金、社保基金等),应由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产托管人负责 参与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结果,按时 履行交收义务,并承担对资产托管人的最终交收责任。 第三条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同意遵守结算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 第四条 多边净额结算方式下,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资产托管人负责 办理与结算公司之间证券和资金的一级清算交收;同时负责办理与资产管理人之间证券和 资金的二级清算交收。 第五条 资产托管人依据交易清算日(T日)清算结果,按照结算业务规则,与结算 公司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与资金交收处理;同时在规定时限内,与资产管理人完成不 可撤销的证券、资金交收处理。 第六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交收违约应遵循谁过错谁赔偿的原则。 (一)因资产管理人头寸匡算错误等资产管理人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资 产管理人承担。 (二)因资产托管人操作失误等资产托管人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资产托 管人承担。 (三)由第三方过错导致的交收违约损失,按照最大程度保护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 产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处理,并由双方共同承担向第三方追偿的责任。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约定外,资产托管人不得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 资产的证券和资金从事证券交易。资产托管人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 资金造成损失的,应当对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及资产管理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资产托管人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得到盈利的,所有因此而 取得的收益归于托管资产,且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若资产管理人过错且利用自有资金或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使用风险准备金垫付资金交 收透支,由此产生的收益归托管资产,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七条 资产托管人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以资产托管人自身名义向结算公司申请开 立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以及按照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应开立的其他结算 账户,用于办理资产托管人所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资金 和证券交收业务。 第八条 根据结算公司业务规则,资产托管人依法向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收取存入结 算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保证金及结算保证金等担保资金,该类资金的收取金 额及其额度调整按照结算公司规则以及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其他书面协议或约定执 行。 若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结算备付金账户日末余额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资产 管理人应于规定时间内补足款项。 第九条 资产托管人收到结算公司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利率计付的结算备付金(含最 低备付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资金利息后,于收息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支付。 第十条 资产托管人于交易清算日(T日),根据结算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成交结果计算 的资金清算数据和证券清算数据以及非交易清算数据,分别用以计算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 资金和证券的应收或应付净额,形成资产管理人当日交易清算结果。资产托管人应及时、 高效、安全地完成托管资产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交收,对于结算公司已退还各托管资产的 交收资金应及时计入各托管资产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资产托管人完成托管资产清算后,对于交收日可能发生透支的情况,应及 时与资产管理人沟通。 资产托管人于交收日(T+1日)根据交易所或结算公司数据计算的资产管理人T日交 易清算结果,完成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证券的交收。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提供的清算数据存有异议,应及时与资产托管人 沟通,但资产管理人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当日的交收义务。经双方核实,确属资 产托管人清算差错的,资产托管人应予以更正并赔偿托管资产及资产管理人实际损失;若 经核实,确属结算公司清算差错的,资产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沟通。若因 资产管理人在托管交易单元上进行非托管资产交易等事宜,致使资产托管人接收清算数据 不完整不正确,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十三条 为确保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的正常交收,不影响资产托管人所有托管资 产的正常运作,正常情况下,交易日(T日)日终资产管理人应保证其管理的各托管资产 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可完成与结算公司于交收日(T+1日)的资金交收。 第十四条 若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账户T日余额无法满足T+1日交收要求时,资 产管理人应按照《托管协议》或《备忘录》中约定的时点补足金额,未有约定的,应于 T+1日12:00前补足金额,确保资产托管人及时完成清算交收。对于创新产品,补足金额 的时点可在托管协议或其他文件中约定。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人未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约定时限补足透支金额,其行为构成资产 管理人资金交收违约,资产托管人依法按以下方式处理,且资产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一)资产管理人应在不晚于结算公司规定的时点前两个小时向资产托管人书面指定 托管资产证券账户内相当于透支金额价值120%的证券(按照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作 为交收履约担保物。资产管理人未能按时指定的,资产托管人依法自行确定相关证券作为 交收履约担保物,并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未及时向资产托管人指定或指 定错误的,相关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可向结算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将相关交收履约担保物予以冻结,资 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同意结算公司协助资产托管人冻结其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的 书面文件(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等涉及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及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托管资 产,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的书面文件应经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确认。委托 人或受托人与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签署的合同、操作备忘录等法律文件中有相关内容 的,视为确认)。 (二)资产管理人于T+2日在结算公司规定时间前补足相应资金的,资产托管人可向结 算公司申请解除对相关证券的冻结;否则,资产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对冻结证券予以 处置,如资产管理人不配合,资产托管人依法对冻结证券进行处置,但须及时书面通知资 产管理人。 (三)证券处置产生的资金,如相关交易尚未完成交收的,应首先用于完成交收,不(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