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当升科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5年04月22日 09:19:11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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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重字【2015】第0003号

















二零一五年四月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杭州HANGZHOU

南京NANJING 沈阳SHENYANG 天津TIANJING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杭州HANGZHOU

南京NANJING 沈阳SHENYANG






目 录


释 义 .............................................................. 3
引 言 .............................................................. 7
正 文 .............................................................. 8
一、本次交易方案 .................................................... 8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 15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 28
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 29
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协议 ........................................... 34
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 59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112
八、本次交易所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及人员安置 ........................ 115
九、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的履行 ...................................... 115
十、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 116
十一、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 117
十二、结论意见 .................................................... 1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上市公司、当升科技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升有限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中鼎高科



北京中鼎高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中新融拓



重庆中新融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本次
交易配套融资投资者

大唐投资



大唐电信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配套融
资投资者,

大宇定增1号



前海大宇定增1号私募基金,为本次交易配
套融资投资者

大宇资本



深圳前海大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大宇定
增1号的管理人

长江养老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资管产品



长江养老.当升科技.相伴成长1号定向资
产管理产品

股权投资计划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管理
层与核心骨干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份的股权投资计划

本次交易



当升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
购买姚福来、刘恒才、田立勤、付强所持有
的中鼎高科100%的股权,同时向配套融资
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
组、本次收购



当升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
方合计持有的中鼎高科100%股权

交易对方



中鼎高科的全体股东:姚福来、刘恒才、田
立勤、付强

购买资产、发行股份购买资




当升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
购买姚福来、刘恒才、田立勤、付强所持有
的中鼎高科100%的股权

配套融资投资者



参与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认购者,包括大唐




投资、大宇定增1号、中新融拓和资管产品

配套融资、募集配套资金



当升科技向配套融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本次交易总金额(本次交易金额+募集配套
资金金额-募集配套资金中用于支付现金
对价部分)的25%

拟购买资产、标的资产、交
易标的



交易对方持有的中鼎高科100%的股权

定价基准日



当升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

审计/评估基准日



2014年12月31日

报告期、最近两年



2013年、2014年

交割日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标的资产转让的
变更登记之日

过渡期间



从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
日)的期间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北京康达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瑞华会计师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企华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申请文件》(2014年修订)




《报告书》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
议》



当升科技与姚福来、刘恒才、田立勤、付强
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与姚福来、刘恒才、田立勤、付
强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利润
补偿协议》

《补充协议》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姚福
来、刘恒才、田立勤、付强之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
议》

《股份认购协议》



当升科技分别与中新融拓、大唐投资、大宇
资本、长江养老就本次交易签订的附条件生
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



当升科技分别与中新融拓、大唐投资、大宇
资本、长江养老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
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审计报告》



瑞华会计师于2015年2月28日出具的瑞华专
审字[2015]第01490015号《北京中鼎高科自
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备考审计报告》



瑞华会计师于2015年3月30日出具的瑞华专
审字[2015]第01490043号《北京当升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



中企华于2015年3月2日出具的中企华评报
字(2015)第1047号《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拟收购北京中鼎高科自动化技术
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矿冶总院、控股股东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为当升科技控股股东




康大国信



北京市康大国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金泰明瑞



北京金泰明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金易奥



北京金易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科飞创



北京中科飞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为中鼎
高科之全资子公司

并购重组委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人民币元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重字【2015】第0003号



致: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本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1988年9月,原名康达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直
属的国资所,2000年10月依法改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更名为北京市康达律师
事务所。本所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主要的业务包括:诉讼,仲裁,外商投
资,金融证券,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民商事法律咨询、顾问,房地产开发及海商
法等。1993年3月,本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2000年12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所取得从事涉及境内
权益的境外公司相关业务的资格。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保证提供了本所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
证明或口头证言,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
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的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
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材料中引
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该引用或披露
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偏差或歧义。


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特定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

(一)本次交易整体方案

根据当升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拟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本次交易相关议案以及当升科技与交易各方所签署的《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
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交易方案为当升科
技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姚福来、刘恒才、田立勤、付强


合计持有的中鼎高科100%股权,并向大唐投资、大宇定增1号、中新融拓和资管
产品4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

1、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交易对方为中鼎高科4名股东:姚福来、
刘恒才、田立勤、付强。


2、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为中鼎高科4名股东合计持有
的中鼎高科100%股权。


3、交易方案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姚福来、刘恒才、田立勤、
付强合法持有的中鼎高科合计100%股权,其中,75%的股份对价采用向交易对方
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25%的股份对价以现金方式支付。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合计
发行17,275,515股股份,支付现金对价10,32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对方

持有中鼎高科

股权比例

获得股份(股)

股份对价
所占比例

获得现金(元)

现金对价
所占比例

姚福来

48.0037%

8,292,895

75.00%

49,563,872

25.00%

刘恒才

38.4030%

6,634,316

75.00%

39,651,097

25.00%

田立勤

12.5933%

2,175,549

75.00%

13,002,531

25.00%

付强

1.0000%

172,755

75.00%

1,032,500

25.00%

合计

100%

17,275,515

75.00%

103,250,000

25.00%



4、交易价格和定价依据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1047号《评估报告》,标的资产按
照资产基础法净资产评估价值为9,741.99万元,按照收益法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41,314.71万元。


本次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以标的资产截至2014年12月31日收益法评估结果为
主要定价参考依据,并综合考虑中鼎高科公司财务和业务状况及发展前景、未来


盈利能力等各项因素,确定本次交易的价格为41,300万元。


5、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普通股A 股
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6、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将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
行的方式进行。


7、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按照《重组管理办
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发行价格的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
前120个交易日当升科技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
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量。据此计算,当升科技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的90%,即17.93元/股。最终发行价格需经当升科技股东大会批准。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8、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易作价41,300万元,其中75%的股份对价采用定向发
行股份的方式支付,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数量为17,275,515股,具体如下:

发行对象/认购人

发行数量(股)

姚福来

8,292,895

刘恒才

6,634,316

田立勤

2,175,549




发行对象/认购人

发行数量(股)

付强

172,755

合 计

17,275,515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本次发行价格因公司出现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做相应调整时,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


9、锁定期安排

根据中鼎高科4名股东分别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认购
之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公司与认购方签
署的《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之有关约定及国家有关法律、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10、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发行之新增股份的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创业板。


11、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本次股份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
例共享。


12、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归属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运营所产生的亏损或
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交易对方承担。


13、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根据《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在本次收购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以正式书面批复为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交易
对方应协助公司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
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
诺,均构成违约,应就其违约行为使另一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解决任何索赔或执行该等索赔的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而发
生的或与此相关的一切付款、费用或开支。


14、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
发行之日起12个月,若本次发行已于前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则前
述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重组完成日。


(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1、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大唐投资、大宇定增1号、中新融
拓、资管产品;在取得相关有权部门批准后,募集资金认购方将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A股股票。


2、发行方案

公司拟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向募集资金认购方合计
发行不超过5,758,505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0,325万元。本次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
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


4、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的种类为境内上市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5、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17.9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6、发行数量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325万元, 发行股份数不超过5,758,505
股。本次交易中向大唐投资、大宇定增1号、中新融拓和资管产品募集配套资金
的股票发行数量如下:

(1)大唐投资认购认购数量为不超过68万股,认购款总金额为不超过
1,219.24万元;

(2)大宇定增1号认购数量不低于155万股、不超过575.8505万股,认购款
总金额不低于2,779.15万元,不超过10,325.00万元;

(3)中新融拓认购数量为不超过185万股,认购总金额为不超过3,317.05
万元;

(4)资管产品认购数量为不超过167.8505万股,认购总金额为不超过
3,009.56万元。


如果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股票数量做出调整的,
上述认购人认购数量按比例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
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本次发行价格因公司出现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做相应调整时,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


7、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8、锁定期安排

本公司向中新融拓、大唐投资、大宇定增1号和资管产品募集配套资金所发
行股份, 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9、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新增股份的上市地点为深交所创业板。


10、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
份比例共享。


11、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
之日起12 个月,若本次发行已于前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则前述
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重组完成日。


(四)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关于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之
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五)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配套资金投资者之一“长江养老·当升科技·相
伴成长1号定向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为“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期管理层与核心骨干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权投资计划”,该计划的
参与者包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资管产品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当升科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本
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交易方案符合《重组管
理办法》、《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方即标的资产的购买方当升科技

经核查,当升科技系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方,即标的资产的购买方,股票简
称为“当升科技”,股票代码为“300073”,股票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基本情况如下:

1、当升科技概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当升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建忠

注册号

110106002954200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8
区21号

成立时间

1998年6月3日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上市时间

2010年4月27日

注册资本

16,000万元

总股本

16,000万股

税务登记号码

京税证字110106633774479

组织机构代码

63377447-9

经营范围

生产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电子粉体材料和新
型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及其他新材料。研究
开发、销售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电子粉体材
料和新型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及其他新材
料,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
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国营贸易、专项规
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当升科技的设立及首次公开发行

(1)当升科技的设立

根据当升科技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合理查验,当升科技系由当升有
限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变更设立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08年7月20日,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北京京
都专字(2008)第1380号”《北京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一至六月专项
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当升有限截至2008年6月30日的所有者权益合计
88,316,047.10元。


2008年8月30日,北京中兴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兴华评报字[2008]
第101号”《北京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书》。根据该评估报
告,当升有限截至2008年6月30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1,875.26万元。2008年9月
27日,当升有限已就本次资产评估事宜在矿冶总院进行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
案。


2008年9月1日,当升有限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将当升有限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各自拥有的当升有限净资产作为出资投入拟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9月18日,当升有限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当升有
限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为股份公司,各发起人以各自拥有的当升有限净资产作
为出资投入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9月27日,北京市工商局核发“(京)企名预核(内)变字[2008]第
13131598号”《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为“北京当
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23日,北京市商务局下发“京商资字[2008]1961号”《北京市商
务局关于同意北京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复》,同意当升有限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批准各发起人签署的
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


2009年2月23日,国务院国资委签发“国资产权[2009]110号”《关于北京当
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当升有限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2009年2月28日,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北京京


都天华验字(2009)第009号”《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
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09年2月28日,当升有限整体变更后的累积注册
资本实收金额为6,000万元。


2009年3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核发批准号为“商外资京字[2007]20551
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2009年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
设立股份公司、通过股份公司章程等决议。


2009年3月25日,北京市工商局下发“京工商注册企许字[2009]0106290号”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同日,公司取得北京市工商局核
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6002954200)。


(2)当升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2010年4月2日,当升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401号文件批准,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
万股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2010年4月19日,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当升科技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京都天华验字(2010)第043号《验
资报告》。根据该报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认缴股款720,000,000.00元。


2010年4月23日,当升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经深交
所深证上[2010]131号文件《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同意;当升科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0年
4月27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当升科技”,股票代码“300073”。


2010年7月23日,当升科技取得北京市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为110106002954200),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3、当升科技上市后的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401号《关于核准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批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结构为:

股份类型

持股数(股)

占股比例(%)

限制流通股份

国家持股

33,955

0.04

国有法人持股

27,449,513

34.31

其他内资持股

26,558,371

33.20

外资持股

2,445,634

3.06

高管股份

7,512,527

9.39

无限制流通股份

人民币普通股

16,000,000

20.00

合 计

80,000,000

100.00



(2)2011年4月,当升科技按每10股转增10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转增股


2011年4月28日,当升科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当升科技以2010年12月31日的总
股本8,0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
股本8,000万股,转增后当升科技总股本为16,000万股。


此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当升科技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持股数(股)

占股比例(%)

限制流通股份

国有法人股

53,523,614

33.45

高管股份

11,268,796

7.05

无限制流通股份

人民币普通股

95,207,590

59.50

合 计

160,000,000

100.00



4、截至2014年12月31日,当升科技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持股数(股)

占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境内自然人持股

1,303,477

0.81

无限售条件股份

人民币普通股

158,696,523

99.19

合 计

160,000,000

100.00



5、截至2014年12月31日,当升科技前10大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
(股)

持股
比例

股份性质

质押或冻
结的股份




(%)

数量(股)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49,523,614

30.95

流通A股

-

中国工商银行-嘉实策略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199,928

4.50

流通A股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
河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000,029

3.13

流通A股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主
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800,014

1.75

流通A股

-

陆仁宝

2,480,525

1.55

流通A股

-

深圳市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333,200

1.46

流通A股

-

中国银行-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1,878,133

1.17

流通A股

-

王一遴

1,382,908

0.86

流通A股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个险分红

1,306,024

0.82

流通A股

-

马宁

1,217,154

0.76

流通A股

-



本所律师认为,当升科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交易相应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中鼎高科全体股东的主体资格

1、姚福来

姚福来先生现持有中鼎高科48.0037%的股权,现任中鼎高科董事长。


姓 名

姚福来

曾 用 名



性 别



国 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3010219640627****

住 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天华东路天华园二里一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者地区的居留权



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

任职单位

任职日期

职务

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
产权关系

河北省自动化技术开
发公司

2012.01至今

董事长

持有该公司44.35%
的股权

北京金易奥科技发展

2012.01至今

董事长

持有该公司30.69%




有限公司

的股权

北京中鼎高科自动化
技术有限公司

2012.01至今

董事长

持有该公司
48.0037%的股权

中能拓扑(北京)节
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
公司

2013.06至今

执行董事

持有该公司61.00%
的股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姚福来先生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的基
本情况如下:

(1)河北省自动化技术开发公司

河北省自动化技术开发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1日,注册号130100100003598,
注册资本23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姚福来,住所为东开发区湘江道319号天山
科技工业园,类型为集体所有制,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机电一体化自动
化产品研制开发自研产品生产销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姚福来持有河北省自动化技术开发公司44.35%
的股权。


(2)河北金易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金易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8日,注册号130101000012792,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姚泊生,住所为石家庄高新区湘
江道319号天山科技工业园,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
围为:“计算机软件、自动化产品研制开发、转让、自研产品销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姚福来持有河北金易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1%
的股权。


(3)北京金易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金易奥成立于2003年1月22日,注册号110000005271791,注册资本
6,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姚福来,住所为北京市通州区兴贸一街12号院4
号楼7层802,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技术
推广;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租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姚福来持有北京金易奥30.69%的股权。


(4)北京金泰明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金泰明瑞成立于2011年12月28日,注册号110105014530245,注册资本95.5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世贞,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12层1201内1278,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投资咨
询、经济贸易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技术推广服务、市场调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姚福来持有金泰明瑞50%的股权。


(5)中能拓扑(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中能拓扑(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5日,注
册号110112015961586,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姚福来,住所为
北京市通州区兴贸一街12号院4号楼7层802,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产品设计;销售专用设备;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姚福来持有中能拓扑(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
限责任公司61%的股权。


本所律师注意到,姚福来与林玉庭之间存在北京金易奥股权转让协议争议仲
裁案。2011年9月1日,姚福来及北京金易奥其他股东与林玉庭签署股权转让框架
协议,约定姚福来及其他股东合计将所持北京金易奥48.85%的股权转让与自然人
林玉庭,双方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权转让完成后林玉庭向
北京金易奥增资人民币3,000万元。协议签署后,因履行上述股权转让和增资事
宜存在争议,姚福来于2014年8月6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要求林玉庭履行上述股权转让和增资合同。根据双方于2015年3月12日达成的《和
解协议》,双方同意放弃各自的仲裁请求;申请人(姚福来、张艳芳、姚泊生、
张艳彬)同意向被申请人(林玉庭)支付100万元,作为股权回购款,回购林玉
庭持有的北京金易48.85%的股权;双方确认在本案涉案协议项下再无争议并放弃


对对方追索的任何权利。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尚未就该和解协议出具和解裁决书,双方正在履行和解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姚福来上述个人仲裁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属于证监会《关
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
定的关于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姚福来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
格。


2、刘恒才

刘恒才先生现持有中鼎高科38.4030%的股权,现任中鼎高科董事兼总经理。


姓 名

刘恒才

曾 用 名



性 别



国 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3100219760509****

住 所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华祥里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者地区的居留权



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

任职单位

任职日期

职务

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
产权关系

中鼎高科

2012.01至今

董事、总
经理

持有该公司
38.4030%的股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刘恒才先生除持股中鼎高科股权外,
还持有金泰明瑞40%的股权。


3、田立勤

田立勤女士现持有中鼎高科12.5933%的股权。


姓 名

田立勤

曾 用 名



性 别



国 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3050319631106****

住 所

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西洼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者地区的居留权






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

任职单位

任职日期

职务

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
产权关系

中航盛世(北京)模
切机械有限公司

2012.01至今

总经理

持有该公司55%的股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田立勤女士投资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
况如下: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万
元)

主营业务

拥有的权益

中航盛世(北京)模切
机械有限公司

200

模切刀具加工生产

田立勤持有该公司55%
的股权

深圳市中航盛世模切
机械有限公司

200

模切刀具加工生产

田立勤持有该公司50%
的股权

苏州中航盛世刀辊制
造有限公司

100

模切刀具加工生产

中航盛世(北京)模切
机械有限公司持有该公
司100%的股权

金泰明瑞

95.5

投资咨询

田立勤持有该公司10%
的股权



4、付强

付强先生现持有中鼎高科1%的股权,现任中鼎高科财务总监。


姓 名

付强

曾 用 名



性 别



国 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23010619720122****

住 所

哈尔滨市南岗区复华小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者地区的居留权



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

任职单位

任职日期

职务

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
产权关系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


2008.10-2012.04

高级经理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


2012.05-2013.04

授薪合伙人



中鼎高科

2013.05至今

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

持有该公司1%的股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付强先生除持有中鼎高科的股权外,


没有投资或控制其他企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姚福来、刘恒才、田立勤、付强4人均为中鼎高科
的适格股东,均合法持有中鼎高科股权,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配套资金的股份认购方

1、中新融拓

根据中新融拓现持有的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
为500905200252568的《营业执照》,中新融拓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重庆中新融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27日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注册资本:5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庆中新融创投资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对外进行投资(不得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
需要取得许可或审批的金融业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会务服务;
展览展示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市场营销策划;从事建筑相关业
务(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执业);市场调查;工程项目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务
信息咨询【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从事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审
批和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中新融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中新融拓已依照相关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新融拓有效存续, 具有参与
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主体资格。



2、大唐投资

根据大唐投资现持有的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10000009851757的《营业执照》,大唐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大唐电信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嘉北路6号5幢215室

法定代表人:朱训青

注册资本:12,500万元

成立日期:2006年8月17日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与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根据大唐投资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大唐投资已完成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的登记,其本次认购当升科技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
金,不涉及公开募集资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依照相关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大唐投资有效存续, 具有参
与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主体资格。


3、大宇资本及前海大宇定增1号私募基金

根据大宇资本现持有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海注册科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30110749281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大宇资本的基本情况如
下:

名称:深圳前海大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卢山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3年6月20日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和咨询、企业管理和咨询以及企业
营销策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 大宇资本以其管理的大宇定增1号私募基金认购当升科技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并保证其管理的大宇定增1号认购资金来源均为正常合
法。大宇定增1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
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目前,大宇资本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并且承
诺在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本次交易前完成大宇定增1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大宇定增1号具有参与认购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主体资格。


4、长江养老及资产管理产品

(1)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概况

名称: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7楼A区、B区

法定代表人:徐敬惠

注册资本:78760.9889万元

成立日期:2007年5月18日

经营范围: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短期健康
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
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养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国家
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长江养老.当升科技.相伴成长1号定向资产管理产品


① 概况

长江养老.当升科技.相伴成长1号定向资产管理产品由长江养老设立和管
理,由公司股权投资计划出资不超过3009.5595万元认购,金额全部用于认购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次参加认购股权投资计划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核心骨干,合计不超过80人。其中,认购本次股权投资计划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为李建忠、陈彦彬、王晓明、曲晓力、关志波、邹纯格、向萍共7人。


本次股权投资计划参加对象认购股权投资计划的款项来源于参加对象的合
法薪酬及其他合法方式自筹资金。


② 存续期

本次股权投资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当升科技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
票登记至股权投资计划名下时起算。其中前36个月为锁定期,后12个月为解锁期。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标的股票出售的限制导致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
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以及股票流动性不足导致股票未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
的,股权投资计划的存续期限相应延期。


经股权投资计划管理委员会同意,股权投资计划存续期限可予以延长。解锁
期内,本次股权投资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股权投资计划可提前终止。股权
投资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股权投资计划自行终止。


③ 管理

受参加对象委托,公司选任长江养老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投资计划的管理机
构,并与长江养老签订《长江养老.当升科技.相伴成长1号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合
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最终签署的产品合同以中国保监会备案的合同为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资管产品的资金来源于当升科技管理层与核心骨干的股权
投资计划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
募投资基金,不需要依照相关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一)本次交易目前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1、当升科技

(1)2015年2月27日,当升科技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购买资产
暨利润补偿协议》。


(2)2015年3月27日,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取得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备案。


(3)2015年4月7日,当升科技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购买资产
暨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与配套融资投资者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当升科技独立董事签署了《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同意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进行审议。


(4)2015年4月8日,当升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经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规定的议案》、《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
交易有关的议案。


当升科技独立董事出具了《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对本
次交易事项发表了肯定性意见。


(5)2015年4月21日,当升科技与配套融资投资者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6)2015年4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相关议案。


2、中鼎高科

2015年2月27日,中鼎高科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股东将合计持有的中鼎高
科100%的股权转让给当升科技等相关事宜。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及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以下批准:

1、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当升科技股东大会的批准;

2、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3、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并经证监会核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需取得的批准
和授权外,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相关批准程序
合法有效。




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的重大
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借壳上市。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本次交易后不会导
致当升科技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上市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更。

由于资管产品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实质条件

1、经核查,中鼎高科目前所主要从事的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中规定的限制类或禁止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业务不构成垄断行为,本次交易
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其他反垄断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的情
形。本次交易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


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需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进行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情形。


根据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中鼎高科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项的规定。


2、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当升科技仍具有《公司法》、《证
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有关上市公
司维持上市地位的实质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经核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价格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符合《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等相关规定。标的资产的价值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上市公
司的独立董事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发表了独立意见。因此,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经核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股权资产,不存在产权
纠纷,不存在股权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标的资产权属转移不存在
法律障碍和风险;本次交易为股权收购,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事项,符合《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经核查,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
上市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经核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
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将继续保持独立,公司控股股东出具承诺,保证重
组完成后继续在资产、业务、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上市公司完全分开,切


实保障当升科技在资产、业务、机构、人员、财务方面独立运作,符合中国证监
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
的规定。


7、经核查,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重组
后当升科技将继续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七)项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实质条件

1、根据《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提高上市
公司资产质量、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在相关避免同业竞
争、规范关联交易书面承诺得以严格履行及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以满足的
情况下,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瑞华会计师对当升科技2014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
定。


3、根据相关人员承诺、通过网络等公开渠道的信息查询并经本所律师适当
核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经核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不存在产
权纠纷,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标的资产权属转移不存在法
律障碍和风险,在各方均严格履行协议的情况下能够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
转移手续,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其他条款的实质条件

1、根据重组方案及重组协议,当升科技拟向大唐投资、大宇定增1号、中新
融拓和资管产品4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不超过交易总


额的25%,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2、根据重组方案及重组协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股份
的价格为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19.9122元/股,市场参考价的90%
为17.93元,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3、根据重组协议及发行对象的承诺,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所认购之公司
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公司与认购方签署的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之有关约定及国家有关法律、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符合《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实质条件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符合《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下
列条件:

(1)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
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2)公司最近二年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3)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
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
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
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2、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下列情形:

(1)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情形;


(2)公司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
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
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5)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全部用于本次交易的现金支付,
符合《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根据当升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以及《股份认购协议》,
当升科技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的认购方为大唐投资、大宇定增1号、中
新融拓和资管产品,发行对象不超过五名,符合《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
五条的规定。


5、根据当升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决议以及《股份认购协议》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当升科技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拟向大唐投资、大宇定增1号、中新融拓和资管产品发行股份的价
格为17.93元/股,不低于公司董事会作出本次重组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均价的90%,中新融拓、大唐投资、大宇资本和资管产品已经承诺其本次
认购的股份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五)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为分次发行,每次发行的


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当升科技本次重组符合《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
及《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协议

(一)《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

当升科技(甲方)与姚福来、刘恒才、田立勤、付强(乙方)于2015年2月
27日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甲方通过向乙方定
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收购乙方合计持有的中鼎高科100%股权,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 “本次收购
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
产;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转让给甲方,
用以认购甲方向其发行的股份并获得现金对价。

2 各方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标的资产的预估值为41,300万元,标的资产的
最终价格将以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所载之标
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双方确认,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对标的资
产的价格予以确定。

3 本次收购的具体方案为:
2.3.1 本次发行的股份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2.3.2 甲方本次向乙方发行股份的价格系以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甲方股
票交易均价为基准计算;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
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
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量。据此计算,甲方本次向乙方发行股份的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7.93元/股。最终发行价格需经甲
方股东大会批准。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向乙方发行股份发行日期间,因甲
方进行分红、配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甲方向乙方发行股份的
价格和发行数量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2.3.3 甲方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姚福来、刘恒才、田立勤、
付强合法持有的中鼎高科合计100%股权。同时,甲方向特定投资者非公
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和/或使用自有资金支付本次收购的现金对价,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本次交易金额+募集配套资金
金额-募集配套资金中用于支付现金对价部分)的25%。

2.3.4 按照本次标的资产预估值41,300万元计算,甲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乙
方支付其所持标的资产对应价值75%的对价,即30,975万元;以支付现
金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其所持标的资产对应价值25%的对价,即10,325万
元。具体发行股份数量和现金支付金额由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
定。

2.3.5 甲方应在募集配套资金到账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标的
资产对应价值25%的现金对价。

2.3.6 甲方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总额的计算公式为:甲方本次向乙方
发行股份的数量总额=(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作价×75%)/甲方向乙方发行
股份的价格。

2.3.7 按照本次标的资产预估值41,300万元计算,甲方拟向乙方发行股份支付
对价为30,975万元,支付现金对价为10,325万元。甲方向单个交易对方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向乙方发行股份的最终发行数量,由甲方和乙方根据经具有证券期货
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以及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标的资
产评估值协商确定,并需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2.3.8 在定价基准日至交易完成日期间,如果甲方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应做相应调
整,发行价格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
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
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2.3.9 若国务院国资委要求调整本次收购的具体方案,则双方有权协商确定调整
后的收购方案,并就此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4 本次收购完成后,甲方将直接持有中鼎高科100%的股权。甲方将于标的资
产交割日起在中鼎高科委派财务总监(CFO),乙方及中鼎高科有义务配
合该财务总监的工作,该财务总监的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福利等费
用均由甲方承担。标的资产交割后,甲方将改组中鼎高科董事会,董事会
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乙方可向中鼎高科推荐2名董事以及1名监事。本
次收购完成后,中鼎高科董事会日常运作和管理层正常经营将严格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中鼎高科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执
行。

5 中鼎高科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提名的董事担任;中鼎高科监事会主席
由乙方提名的监事刘胜彬担任;中鼎高科按照董事会有关程序拟聘任刘恒
才担任中鼎高科总经理,拟聘任付强担任中鼎高科副总经理。




6 各方同意,在董事会确立的经营目标下,由中鼎高科经营层做出三年规划及
年度预算方案,并根据战略规划及年度目标制订管理者的绩效考核方案。

在此框架下,甲方不直接干预中鼎高科日常经营管理,保持中鼎高科管理
团队的相对独立性。中鼎高科子公司北京中科飞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治
理结构不变,该子公司的运营管理由该子公司执行董事最终决策并负责协
调与中鼎高科的市场战略,其应向中鼎高科董事会汇报工作。同时,根据
甲方内控要求,需要对中鼎高科及下属分、子公司每半年进行内部审计一
次。

第三条 利润补偿
3.1 各方确认,中鼎高科2015年、2016年、2017年预测净利润分别为3,700
万元、4,300万元、4,900万元。乙方向甲方保证并承诺,中鼎高科2015年
度、2016年度、2017年度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将不低于当期期末累积
预测净利润数据。若本次收购不能在2015年完成,则协议各方应就2018
年度承诺净利润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承诺净利润金额不得
低于评估报告中预测的2018年净利润数据。鉴于本次收购的审计、评估工
作尚未完成,乙方同意最终应承诺的中鼎高科承诺年度经审计的税后净利
润应根据前款承诺金额与评估报告预测金额孰高原则确定。待评估机构出
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后,乙方将与甲方签署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原则确定
最终业绩承诺数据。本协议第三条所述“净利润”与《评估报告》的净利润
口径一致,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2 在每个承诺年度,甲方委托负责甲方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甲方
每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时,就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中鼎高科扣除非经常
损益后的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与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的差异情况
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利润差额以专项审核意见为准。



如果中鼎高科在承诺年度实现的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未达到当期期末
累积预测净利润,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第3.6条约定的期限就当期期末累积实
现净利润未达到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的部分(以下简称“利润差额”)


对甲方进行补偿。补偿原则为:姚福来、刘恒才、田立勤、付强分别根据
其在本次收购中获得的对价比例承担补偿义务;各交易对方须首先以其在
本次收购中获得的股份对甲方进行补偿,不足以补偿时,再以其在本次收
购中获得的现金进行补偿;对于各交易对方股份补偿部分,甲方有权以1
元的总价格予以回购并注销。


3.3 乙方以在本次收购中认购的甲方股份补偿当年利润差额,应根据以下公式
计算补偿股份数:当期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截至
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承诺年度内各年度的预测净利润总和×标的资
产最终交易作价÷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根据上述公式计算补偿股
份数时,如果各年度计算的补偿股份数小于0时,甲方应将乙方超额补偿
的股份数返还给乙方。



如乙方以在本次收购中获得的甲方股票不足以补偿当年利润差额,乙方以
现金补偿当年利润差额的,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当期补偿现金金额:当期
补偿现金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
利润)÷承诺年度内各年度的预测净利润总和×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作价-乙方
本次认购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根据上述公式计算补偿
现金金额时,如果各年度计算的补偿现金金额小于0时,甲方应将乙方超
额补偿现金金额返还给乙方。


3.4 若甲方在承诺年度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进行相应调整
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甲方在承诺年度内有现金分红的,乙方应将按前述公式计算的当年度补
偿股份所对应的分红收益无偿退还甲方。


3.5 在乙方承诺年度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协商共同聘请一家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
意见。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
+现金补偿金额,乙方应对甲方另行补偿。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本次收
购标的资产的价格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承诺年度期限内标的
资产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另行补偿时应先以乙方本次认购股份进行补偿,另需补偿股份数量为标的
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数;不足部分以现
金补偿,另需补偿现金的数量为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乙方本次认购股份
总数×本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现金数。


3.6 乙方的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按如下程序进行实施:


在承诺年度,如果中鼎高科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未达到当期期末累积
预测净利润,则甲方应在根据第3.3条的规定计算出利润差额后3个工作
日内将计算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自乙方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至乙方
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完毕前,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质押或
进行其他形式的处分其届时持有的甲方股份。


3.6.1 甲方应在利润差异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
议,按照第3.3条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乙方在该承诺年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
及补偿现金金额,并在董事会决议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持有的该等股
份数量划转至甲方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或者以各方另行协商确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锁定;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
分配的权利;如依据上述计算公式计算出来的结果为负数或零,则该承诺
年度按超额补偿股份数减少原已锁定股份数量。如果需补偿股份数大于乙
方届时持有的甲方股份数,则乙方应在补偿股份划转当日以自有资金补足
差额,用以补足差额的现金金额=差额股份数×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且此
处用以补足差额的现金金额折合为股份数量后计入已补偿股份数量,不计
入已补偿现金金额。



甲方应在上述董事会决议日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支付该承
诺年度需支付的现金补偿。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
上述现金补偿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日期支付
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未支付补偿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
金。如果依据上述公式计算出来的当期补偿现金金额为负数,则甲方应在
上述董事会决议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超额补偿现金金额支付给乙方。甲方


未能按照约定日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未支付补偿金额的万分之三
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3.6.2 如果发生第3.4条规定的甲方在承诺年度内实施现金分红情形的,乙方应
在根据第3.6.1条将补偿股份划转至甲方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同日将
该等补偿股份对应的分红收益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6.3 承诺年度期限届满,在专项审核意见及减值测试结果正式出具后10个工
作日内,甲方应召开董事会会议确定承诺年度内乙方应补偿的股份总数和
现金数额,并就定向回购该等补偿股份事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甲
方应在董事会决议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另需补偿股份连同最后承诺年度
应补偿股份一并按照第3.6.1条的规定划转和锁定,并在董事会决议日后
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交易对方支付最后承诺年度应补偿现金额及
另需补偿现金额。交易对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上
述现金补偿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日期支付
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未支付补偿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
金。

3.6.4 如果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向乙方回购补偿股份的议案,甲方将以总价人民币
1元的价格定向回购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中存放的补偿股份,并予以注
销;如果甲方股东大会未通过上述定向回购补偿股份的议案,甲方应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上述书面
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等同于上述应回购数量的股份无偿划转给甲方
指定的除乙方之外的其他股东(前述股东应为甲方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确
认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赠送股份
实施公告中确认的股权登记日甲方扣除乙方持有的股份数后的总股本的
比例获赠股份。

3.7 甲方就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注销事宜时,乙方应就该等事宜回避表
决。无论本协议如何规定,乙方应补偿的股份总数和现金总额应以其通过
本次收购所认购的甲方股份总数(包括送股或转增的股份)和获得的现金
对价为限。




3.8 各方同意:(1)在业绩承诺期间,如果中鼎高科超额完成了第3.1条约定
的预测净利润,如果中鼎高科各业绩承诺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之和超过
累计承诺的净利润之和(超出部分简称为“超额净利润”)时,将对中鼎高
科届时在职的管理层及核心员工进行激励奖励,奖励金额为超额净利润的
30%;业绩超预期奖励在中鼎高科业绩承诺期间中最后一年的年度专项审
核意见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中鼎高科以现金结算支付。(2)承诺年
度期限届满第一年,若中鼎高科当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前三年平均
值,若中鼎高科实现净利润超过《评估报告》中当年预测净利润金额,则
超过部分的30%以现金形式奖励给中鼎高科届时在职的管理层及核心员
工;承诺年度期限届满第二年,若中鼎高科当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前
四年平均值,同时中鼎高科实现净利润超过《评估报告》中当年预测净利
润金额,则超过部分的40%以现金形式奖励给中鼎高科届时在职的管理层
及核心员工;上述奖励在甲方当年的年度报告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中
鼎高科结算支付。

3.9 各方同意,如果乙方中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股份销售期安排,
或者由于其持有的在本次收购中认购的甲方股份被冻结、强制执行或因其
他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或者由于乙方中任一方对其持有的在本次
收购中认购的甲方股份进行处分而导致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足以完全履行本
协议项下补偿义务的,其应就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
足额补偿。



..

第六条 限售期及解锁安排
6.1 针对本次收购,姚福来、刘恒才分别承诺:(1)其于本次交易中认购的当
升科技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股份在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自股份发行结束(股份在证券登记公司登记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不超过本次认购股份数量的22%;自股份上
市股份发行结束(股份在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转让



不超过本次认购股份数量的42%;自股份发行结束(股份在证券登记公司
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转让不超过本次认购股份数量的65%;自股
份发行结束(股份在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转让不超
过本次认购股份数量的83%;剩余股份将可以在自股份发行结束(股份在
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完成)之日起第60个月之后进行转让;上述可转让股份
数应为扣除当年已执行补偿的股份数量的余额;(2)若本次收购于2015
年4月11日之前完成,其于本次交易中认购的当升科技股份,自股份发行
结束(股份在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
让。(3)上述限售期内,其不得转让、质押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处分其届时
持有的未解锁之当升科技股份。



针对本次收购,田立勤承诺:(1)其于本次交易中认购的当升科技股份,
自股份发行结束(股份在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
任何形式转让;自股份发行结束(股份在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转让不超过本次认购股份数量的40%;自股股份发行结束(股
份在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转让不超过本次认购股份
数量的55%;剩余股份将可以在自股份发行结束(股份在证券登记公司登
记完成)之日起第36个月之后进行转让;上述可转让股份数应为扣除当年
已执行补偿的股份数量的余额;(2)若本次收购于2015年4月11日之前
完成,其于本次交易中认购的当升科技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股份在证
券登记公司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3)上述
限售期内,其不得转让、质押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处分其届时持有的未解锁
之当升科技股份。


针对本次收购,付强承诺:(1)其于本次交易中认购的当升科技股份,自
股份发行结束(股份在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
何形式转让;自股份发行结束(股份在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内,转让不超过本次认购股份数量的50%;自股份发行结束(股份在
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转让不超过本次认购股份数量
的80%;剩余股份将可以在自股份上市之日起第36个月之后进行转让;上
述可转让股份数应为扣除当年已执行补偿的股份数量的余额;(2)上述限


售期内,其不得转让、质押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处分其届时持有的未解锁之
当升科技股份。(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