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风华高科: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5年04月23日 23:42:34 中财网














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五年四月




目 录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 5
二、 本次交易的主体以及资格 ..................................................................... 10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 18
四、 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性文件 .................................................................. 20
五、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 30
六、 奈电科技拥有的重大资产及经营的合法性 ............................................ 43
七、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 56
八、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 57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60
十、 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 ....................................................... 63
十一、 相关当事人证券买卖行为的核查 ......................................................... 63
十二、 结论 .................................................................................................... 65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 1100



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是一家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
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风
华高科”或“上市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在公司实施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称“本次交易”)
项目中担任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称“《重组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交易事宜,本所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
有关部门、公司等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就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
料一同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及其他材料中自行引
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
等其他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
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
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另有说明,下述词语的含义如下:

词语

含义

“风华高科”或“公司”

或“上市公司”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奈电科技

奈电软性科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

绿水青山,曾用名称
“珠海绿水青山”

珠海绿水青山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称“珠海绿水青山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软投资

珠海中软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泰扬投资

泰扬投资有限公司

旭台国际

旭台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诚基电子

珠海诚基电子有限公司

长园盈佳,曾用名称
“深圳长园盈佳”

拉萨市长园盈佳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深圳市长园
盈佳投资有限公司”

长盈投资

深圳市长盈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科技风投

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珠海稳健

珠海稳健投资有限公司




香港奈电

奈电软性科技电子(香港)有限公司

珠海奈力

珠海奈力电子有限公司

芯电科技

芯电科技(国际)有限公司

中电科技

芯电科技前身,香港中电科技(国际)有限公司

华润银行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支行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湾支行

“交易对方”、“奈电
科技全体股东”或“资
产转让方”

绿水青山、中软投资、泰扬投资、旭台国际、诚基电子、
长园盈佳、长盈投资、广东科技风投

广晟公司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深圳广晟

深圳市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或“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

风华高科以向奈电科技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
方式购买其所持奈电科技全部股权

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8,545.53万元

本次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

标的资产

资产转让方所持奈电科技的全部股权

补偿义务人

绿水青山、中软投资

定价基准日

风华高科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
之日

审计、评估基准日

2014年12月31日

税费

任何依法应缴纳的税收,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
营业税、印花税或其他适用税种,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
征收的费用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

公司与交易对方分别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业绩补偿协议》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绿水青山投资
有限公司、珠海中软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奈电软性科
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国家工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广东省国资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湘财证券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国众联评估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本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重组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重组报告书(草
案)》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方案以及方案中的主要内容、履行程序等体现于公司的董事会议
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等文件中。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于2015年4月22日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重组报告书(草案)》以及《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方案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根据公司董事会通过且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本次交易的方案具
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方案概述

风华高科以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所持奈电
科技全部100%股权。


2、标的资产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
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为参考,并经过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国众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15]第3-007号),
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奈电科技100%的股权评估值为59,597.41万元,审
计基准日奈电科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9,483.88万元,评估增值40,113.53万元,增值率为205.88%,经各方友好协商,奈电科
技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59,201.00万元。


3、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4、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为奈电科技全体股东中的绿水青山、中软投资、泰扬投资、旭台国
际、诚基电子、长园盈佳、长盈投资、广东科技风投。


5、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风华高科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之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风华高科股票的交易均价
的90%,发行价格确定为8.23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风华高科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6、发行数量

发行对象按照各自持有的奈电科技股权认购公司发行的股份,本次发行股份
总数量为6,760.2183万股。



风华高科向全体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具体情况见下表所示:

资产转让方

持股比例

(%)

现金支付对价

股份支付对价

转让比例
(%)

对价金额(万
元)

转让比例(%)

支付股数

(万股)

绿水青山

35.40

3.54

1,897.4400

31.86

2,307.2369

旭台国际

13.42

2.00

1,072.0000

11.42

827.0133

广东科技风


12.00

-

-

12.00

869.0157

泰扬投资

11.58

-

-

11.58

838.6002

中软投资

11.11

1.11

594.9600

10.00

724.1798

诚基电子

9.75

-

-

9.75

706.0753

长园盈佳

4.21

-

-

4.21

304.8797

长盈投资

2.53

-

-

2.53

183.2174

合计

100

6.65

3,564.4000

93.35

6,760.2183



最终发行数量以风华高科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
准,如本次发行价格因上市公司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做相应调整时,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


7、发行时间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后的6个月内择机向发行对象发行。


8、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发行完成后,风华高科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其新老股东按照发
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9、锁定期安排

绿水青山、中软投资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
得上市交易或转让;自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后,按照如
下方式分批解锁:

(1)自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届满十二(12)个月之日和其
在《业绩补偿协议》中利润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中的较晚日起,可以转让其取
得的风华高科股票的15%,但按照《业绩补偿协议》进行回购的股份除外;

(2)自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届满二十四(24)个月之日和
其在《业绩补偿协议》中利润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中的较晚日起,可以转让其


取得的风华高科股票的20%,但按照《业绩补偿协议》进行回购的股份除外;

(3)自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至三十六(36)个月届满之日
和其在《业绩补偿协议》中利润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中的较晚日起,可以转让
其取得的其余风华高科股票,但按照《业绩补偿协议》进行回购的股份除外,之
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旭台国际、诚基电子、长园盈佳、长盈投资、广东科技风投、泰扬投资已出
具《承诺函》,承诺其以资产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十二(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述交易对方持
有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份锁定期若应监管部门要求需要进行调整的,则进行调整。


10、期间损益的归属

奈电科技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完成之日产生的任何收益由风华高科享有;如
发生亏损,则亏损部分由交易对方按照各自持有的奈电科技的股权比例分担,并
于亏损金额确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风华高科补足。


11、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奈电科技及交易对方应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7日内
启动办理标的资产交割手续并于60日内办理完毕,标的资产的权属及风险自交
割完成之日起由交易对方转移至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次交易协议项
下之义务或所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将构成违约,并应按本次交易
协议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
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12、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待上述锁定
期届满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股票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的规定在深交所交易。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方案概述

风华高科拟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8,545.53万元,用于


支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费用及支付现金对价、奈电科技技术改造项目和补充奈电
科技营运资金。


2、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向符合条件的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发行对象
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晟公司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不包括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交易对方。


2、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风华高科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之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
易日风华高科股票的交易均价的9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依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湘财证券
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5、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股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股份数=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本次股票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
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作相应调整。认购对象认购资金折股数不足一股的余额计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
如果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风华高科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发
行数量随发行价格予以调整。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费用及支付现金对价、
奈电科技技术改造项目和补充奈电科技营运资金。


7、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锁定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8、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完成后,公司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其新
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9、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待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股票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在深交所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上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
施为前提,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上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的实施。


(三)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

本次交易的决议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所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 本次交易的主体以及资格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主体包括股份发行人和股份发行
对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为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一) 风华高科为股份发行人




1、 风华高科目前基本法律状况


风华高科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3月23日,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000636”,股票简称为“风华
高科”。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的股份总数为80,732.9948万股,其中广晟公
司持有公司179,302,351股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21%,广晟公司控股子
公司深圳广晟持有公司34,984,561股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3%,二者合
计持有公司214,286,912股股份,合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54%,广晟公司是公


司控股股东。


公司现持有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0月25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注册号:440000000007458),公司住所为广东省肇庆市风华路18号风
华电子工业城,法定代表人为李泽中,注册资本为80,732.9948万元,实收资本
为80,732.9948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为“研究、
开发、生产、销售各类型高科技新型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电子材料、电子专
用设备仪器及计算机网络设备,高新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机电
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和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
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按粤外经贸字[1999]381号文经营);
经营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
经营”。


2、公司成立及重大法律事项的变更

(1) 风华高科成立








根据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1994年3月8日核发的《关于同意设立广东
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粤体改[1994]30号),广东肇庆风华电子厂
以募集方式改制设立为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当时的股份总
数为40,000,000股,每股面值为1元。


(2) 1996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10月31日核发的《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发字[1996]308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1,3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后,股份总数为53,500,000股。


(3) 1997年5月送红股








根据公司于1997年5月16日通过的《199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实施《199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1996年末股份总数5,35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10股派送红股6股,共计派送出红股32,100,000股,同时,还以资本公积金按
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21,400,000股。


本次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股份总数增至107,000,000股。


(4) 1998年1月配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1998年1月4日核发的《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配股的批复》(证监上字[1998]17号),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913.11万股
普通股。其中,向国有法人股股东配售508.11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405
万股,国有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部分配股权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


本次配股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增至116,131,100股。


(5) 1998年9月送红股








根据公司于1998年9月15日通过的《199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实施《1998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1998年6月30日股份总数116,131,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红股8股,共分配9,290.49万元,剩余1,469.24万元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分配。


本次送股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增至209,035,980股。


(6) 1999年9月送红股








根据公司于1999年9月2日通过的《199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实施《公司1999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1999年6月30日股份总数209,035,9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红股5股,共分配10,451.80万元,剩余5,916.35万元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分配。


本次送股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增至313,553,969股。


(7) 2000年4月增发








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4月11日核发《关于核准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0]28号),同意公司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的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增发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变更为353,553,969股。


(8) 2000年9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于2000年9月4日通过的《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实施《2000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2000年6月30日股份总数353,553,969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本次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530,330,950股。


(9) 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








2006年3月29日,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广东风华
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暨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全


体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流通股转增8股的比例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换算成
送股方式,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流通股获送3.82股对价股份。


本次转股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增至690,966,312股。


(10) 2006年10月以股抵债








根据公司于2006年10月20日通过的《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审议通过《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以股低债报告书的议案》,
同意肇庆市银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2,000万股公司股票代广东风华
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占用公司的资金。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11月9日出具
《关于同意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以股抵债股份的批复》(证监公
司字[2006]243号)同意公司上述以股抵债方案。


本次以股抵债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670,966,312股。


(11) 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份








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1月21日核发《关于核准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98号),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
超过211,640,211股新股。立信会计师于2014年12月4日出具《广东风华高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310653号),验资证明截至2014年12月4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136,363,636.00元,资
本公积1,042,853,809.11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807,329,948股。


经核查,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均已办理完毕。


3、公司最近三年控股权变动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
件股份数量
(股)

1

广晟公司

179,302,351

22.21

56,818,181

2

深圳广晟

34,984,561

4.33

0

3

天弘基金-工商银行-天弘定
增51号资产管理计划

17,954,545

2.22

17,954,545

4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5,909,090

1.97

15,909,090




5

邓国强

12,655,980

1.57

0

6

肇庆市华利达投资有限公司

12,138,000

1.50

0

7

兴证证券资管-光大银行-兴
证资管鑫成18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10,274,545

1.27

10,274,545

8

张宇

9,090,909

1.13

9,090,909

9

深圳市加德信投资有限公司

8,760,785

1.09

0

10

广东粤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162,091

1.01

0

合计

309,232,857

38.30

110,047,270



经核查,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广晟公司持有公司179,302,351股股份,约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21%,广晟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广晟持有公司34,984,561
股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3%,二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14,286,912股股份,
合计占公司股份总数80,732.99万股的26.54%。广晟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广晟
公司为广东省国资委的全资子公司,广东省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来,
公司控股股东为广晟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东省国资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未发生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广晟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
东省国资委。


(1)公司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广晟公司现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
号:440000000098139),广晟公司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广晟
国际大厦50-58楼,法定代表人为朱伟,注册资本为100亿元,实收资本为100亿
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和运营,股
权管理和运营,投资经营,投资收益的管理及再投资;省国资管理部门授权的其
他业务;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上述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
设计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
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物业出租;稀土矿产品开发、销售、深加工(由下属分支
机构经营)”,成立日期为1999年12月23日,营业期限至长期。


根据广晟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国资委)持有
广晟公司100%股权。



(2)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广东省国资委。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
的情形,公司具有本次交易的合法主体资格。公司最近三年控股权未发生变更,
公司控股股东广晟公司是合法有效存续的中国境内企业,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东
省国资委。


(二) 奈电科技全体股东为股份发行对象






1、绿水青山

绿水青山现持有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7月1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注册号:440400000015759),住所为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月康路28号1
栋2单元901房,法定代表人为刘惠民,注册资本为1,35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及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成立日期为2007年5月24日,营业期限至2027年5月24日。


根据绿水青山现行有效章程,绿水青山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刘惠民

1,323

98

2


刘惠虹

27

2

合计

1,350

100



2、旭台国际

根据旭台国际的《公司注册证书》、《周年申报表》以及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网
上检索取得的资料,旭台国际系于2007年5月31日注册于香港的有限公司,其注
册编号为“1137319”,注册地址为“Unit A,6/F,Glory Centre,8 Hillwood Road,TST,Kowloon”。


旭台国际已发行股本为375万港元,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港元)

出资比例(%)

1


李婉文

294.4875

78.53

2


黎炯前

80.5125

21.47

合计

375.0000

100



3、广东科技风投


广东科技风投现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0月16日核发的《营业
执照》(注册号:440000000047569),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
广晟国际大厦4301房自编号2房,法定代表人为何荣,注册资本为87,500万元,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收购、
处置、经营资产;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展开各种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经营项目);
投资项目经营管理;资产受托管理”,成立日期为1998年1月8日,营业期限为长
期。


根据广东科技风投现行有效章程,广东科技风投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70,000

80

2


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公司

8,750

10

3


广东粤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750

10

合计

87,500

100



4、泰扬投资

根据泰扬投资的《公司注册证书》、《周年申报表》以及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网
上检索取得的资料,泰扬投资系于2007年5月31日注册于香港的有限公司,其注
册编号为“1137304”,注册地址为“Rm 3207,Metroplaza Tower2,223 Hing Fong Road,Kwai Fong”。


泰扬投资已发行股本为750万港元,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港元)

出资比例(%)

1

王炳华

750

100

合 计

750

100



5、中软投资

中软投资现持有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湾分局于2013年6月21日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400000104921),住所为珠海市金湾区三灶
镇琴石路302号1栋602房,法定代表人为梁傲峰,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公司类型
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成立日期为2007年5月25日,营业期限至2027年5月25日。


根据中软投资现行有效章程,中软投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彭勇强

224.4

56.1

2


贾卫理

84.0

21.0

3


谢海明

32.0

8.0

4


杜 杨

20.0

5.0

5


钟汉杰

20.0

5.0

6


梁升洲

4.0

1.0

7


张来焕

4.0

1.0

8


蔡华南

3.2

0.8

9


庞 华

2.0

0.5

10


张振中

2.0

0.5

11


谢宇松

2.0

0.5

12


骆德万

1.6

0.4

13


张继清

0.8

0.2

合计

400.0

100



6、诚基电子

诚基电子现持有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3日核发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400000044067),住所为珠海市香洲红山路35号201,法
定代表人为崔嘉泳,注册资本为89.83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
围为“电子元件、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及配件、金属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
的批发、零售”,成立日期为2007年12月12日,营业期限为长期。


根据诚基电子现行有效章程,诚基电子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莫容炽

39.83

44.34

2


崔嘉泳

35.00

38.96

3


陈华燕

15.00

16.70

合计

89.83

100



7、长园盈佳

长园盈佳现持有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6月29日核发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540100200000174),住所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为许晓文,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
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


主业、受托管理和经营其他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资本、投资咨询业务、直接投资
或参与企业孵化器的建设”,成立日期为2011年5月23日,营业期限至2030年4月6
日。


根据长园盈佳现行有效章程,长园盈佳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00

100

合计

3,000

100



8、长盈投资

长盈投资现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4年1月
8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628527),住所为新疆乌鲁
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752号西部绿谷大厦B区25号房间,法定代表人为陈
奇星,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
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成立日期
为2001年4月19日,营业期限至2021年4月19日。


根据长盈投资现行有效章程,长盈投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陈奇星

900

90

2


陈美玲

100

10

合计

1,000

100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绿水青山、中软投资、广东科技风
投、泰扬投资、旭台国际、诚基电子、长园盈佳、长盈投资均为依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
形。上述主体均具有本次交易的合法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绿水青山等9家机构均具备按照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 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1、公司内部批准和授权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4月22日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
相关议案。


(2)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就本次交易发表了独
立意见。


2、交易对方的内部批准

(1)绿水青山股东会于2015年3月27日通过决议,同意将其所持奈电科技35.40%的股权转让给风华高科,由风华高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支付对价。


(2)旭台国际股东会于2015年3月27日通过决议,同意将其所持奈电科技13.42%的股权转让给风华高科,由风华高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支付对价。


(3)广东科技风投股东会于2015年4月8日通过决议,同意将其所持奈电科
技12%股权转让给风华高科,由风华高科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对价。


(4)泰扬投资股东会于2015年4月13日通过决议,同意将其所持奈电科技11.58%股权转让给风华高科,由风华高科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对价。


(5)中软投资股东会于2015年3月27日通过决议,同意将其所持奈电科技11.11%股权转让给风华高科,由风华高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支付对价。


(6)诚基电子股东会于2015年3月27日通过决议,同意公司将其所持奈电科
技9.75%股权转让给风华高科,由风华高科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对价。


(7)长园盈佳股东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决定,同意以其持有的奈电科技全
部股权参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8)长盈投资股东会于2015年3月9日通过决议,同意将其所持奈电科技2.53%股权给风华高科。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公司董事会已依法定程序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决议内容和程序
合法、有效。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发表了肯定性结论的独立意见。


(2)交易对方已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截至目前应当履行的批准
和授权程序,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合法有效。


(二) 尚需取得的批准或授权






本次交易的生效和实施,尚需获得如下批准或授权:

1、尚需获得广东省国资委对本次交易的批准;


2、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的批准;

3、尚需获得商务部对旭台国际、泰扬投资以其所持奈电科技股权认购公司
股份的批准;

4、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


本所认为,本次交易应当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后,方可生效并实施。


四、 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性文件

就本次交易事宜,相关当事人签署了以下相关合同性文件:(1)公司与奈
电科技全体股东分别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2)公司
与绿水青山、中软投资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


上述合同性文件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盈利预测补偿安排、过渡期及期间损益约定、人员安置、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各方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一)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

(1)风华高科以向资产转让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所持奈
电科技全部股权。其中交易对价的93.35%由风华高科向资产转让方以发行股份的
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6.65%由风华高科向资产转让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


(2)交易价格依据奈电科技100%股权的估价计算。奈电科技100%股权的估
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并参照市盈率(按照2015年度承
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的13.24倍)确定。经各方协商一
致,奈电科技100%股权的估价确定为5.96亿元。


(3)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4)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风华高科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公告之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风华高科股票的交易均
价的90%,发行价格确定为8.23元/股。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风华高科如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
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5)本次发行股份的数量为67,602,183股,风华高科拟购买的资产折股数


不足一股的余额计入风华高科资本公积。资产转让方中,风华高科以发行股份方
式向广东科技风投、诚基电子、长园盈佳、长盈投资、泰扬投资支付全部对价,
风华高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绿水青山、旭台国际、中软投资支付全部
对价。


(6)发行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6个月内择机向发行对象发
行。


(7)滚存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发行完成后,风华高科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
利润将由其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8)股份锁定期

绿水青山、中软投资承诺其认购的股份按锁定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不
同分为三批:

A、自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届满十二(12)个月之日和其在
《业绩补偿协议》中利润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中的较晚日起,可以转让其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票的15%,但按照《业绩补偿协议》进行回购的股份除外;

B、自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届满二十四(24)个月之日和其
在《业绩补偿协议》中利润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中的较晚日起,可以转让其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20%,但按照《业绩补偿协议》进行回购的股份除外;

C、自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至三十六(36)个月届满之日和
其在《业绩补偿协议》中利润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中的较晚日起,可以转让其
取得的其余上市公司股票,但按照《业绩补偿协议》进行回购的股份除外,之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旭台国际、诚基电子、长园盈佳、长盈投资、广东科技风投、泰扬投资承诺
其以资产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至十二(12)个月
届满之日不进行转让。


本次发行的股份锁定期若应监管部门要求需要进行调整的,则进行调整。


(9)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待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次发行的
股票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在深交所交易。


(10)各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风华
高科应及时协助资产转让方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股票在深交所及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证券登记手续。



2、资产交付及过户时间安排

(1)各方同意,资产转让方应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7
日内启动办理标的资产交割手续并于60日内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将予以必要的配
合。标的资产的权利和风险自交割完成之日起发生转移,风华高科自标的资产交
割完成之日起即为标的资产的唯一权利人,资产转让方对标的资产不再享有任何
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另行签署的其
他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本协议生效条件全部实现并完成标的资产交割后6个月内,上市公司
应完成其向资产转让方发行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验资、工商变更登记、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股份登记等手续),并使得资产转让方合法持有该等股份,资
产转让方将就此向上市公司提供必要的配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资产转
让方即具有上市公司的完全的股东资格,资产转让方和上市公司其它股东按届时
各自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共享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3)各方同意,为履行标的资产的交割和新增股份登记相关的手续,各方
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


3、现金对价支付期限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风华高科向绿水青山、中软投资、旭台国际支付的现金
对价均按下列期限支付: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风华高科应在中
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的6个月内择机启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资
金的募集程序。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割完成日早于到账并由风华高科聘请具备
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募集资金出具验资报告日,则风华高科应于配套募集
资金到账并由风华高科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募集资金出具验资
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现金对价;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割完成日晚于到
账并由风华高科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募集资金出具验资报告日,
则风华高科应于配套募集资金到账并由风华高科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
务所就募集资金出具验资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现金对价的50%,其余部分应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割完成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若风华高科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配套资金未能募集成功的,或风华高科决定不募集配套资金,则风华
高科应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资金未能募集成功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以自筹资金支付本项应付现金。



4、盈利预测补偿安排

(1)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盈利切实可靠,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
股东的利益,绿水青山、中软投资确认并承诺对奈电科技2015年、2016年和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出全额承诺。


(2)在前述三年承诺期内,各年如果经审计实际净利润(剔除非经常性损
益以及相应利润调整因素后)数低于当年预测净利润数,绿水青山、中软投资应
就未达到预测净利润的部分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方式为:绿水青山、中软
投资优先以认购的股份进行补偿,认购的股份不足以补偿时,再以现金补充;绿
水青山、中软投资就上述补偿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5、过渡期及期间损益约定

(1)自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至交割完成之日为过渡期。


(2)在本协议成立后,各方应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积极促成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相应义务,维护各方合法利益。


(3)自本协议成立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各方本着诚信及善意
的原则,对有关问题事先进行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在为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及核准
而准备有关材料等方面积极配合,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出现人为的耽误和疏
漏。


(4)在过渡期内,除正常经营所需或者各方另有约定的以外,非经风华高
科同意,资产转让方应保证标的资产:(1)不进行利润分配、借款、资产处置等
行为,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前奈电科技已宣布的利润分
配(如有)除外;(2)不得为其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第三人提供资金、资源或担
保(为奈电科技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资金和担保除外);(3)不得从事任
何导致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任何不利变化的任何交易、行为。


(5)期间损益约定

A、各方同意并确认,过渡期内,任何与奈电科技相关的收益归风华高科享
有;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而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由上市公司和资产转让方各自
承担。


B、各方同意并确认,过渡期内,奈电科技产生亏损的,则亏损部分由资产
转让方按照各自持有的奈电科技的股权比例分担,并于亏损金额确定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风华高科补足。上述期间损益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


后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为准。


6、人员安置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为奈电科技全体股东所持奈电科技全部
股权,因而不涉及职工的用人单位变更,原由奈电科技聘任的员工在交割完成
之日后仍然由奈电科技继续聘用,其劳动合同等继续履行,并不因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而导致额外的人员安排问题。


(2)奈电科技所有员工于交割完毕之日的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由奈
电科技承担。风华高科同意在标的资产过户至其名下后,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
等一切有效的措施,敦促奈电科技依法履行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维持奈电科
技的人员稳定。


7、该协议的成立、生效

(1)该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印章之日起成立。


(2)该协议在下列条件同时得到满足时生效:

A、风华高科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批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所有事
宜;

B、风华高科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批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所有
事宜;

C、商务部批准旭台国际、泰扬投资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并取得上市公司
股份;

D、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8、各方责任

(1)各方同意,为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须获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和/
或核准和/或备案,各方应共同负责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需的报批和/或备案
手续。自本协议成立日起,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尽快准备并向审批机关提供报批
和/或备案所需之一切文件,以便尽早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同意,自本
协议成立之日起,各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能够按本
协议之约定全面实施。


(2)除该协议另有约定外,为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风华高科、资产转
让方应负责完成下列事宜:

A、促成风华高科的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所有


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该协议的签署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其他事宜。


B、促成风华高科的董事会采取所有妥当、及时的行动,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通过决议批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该协议的签署
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其他事宜。


C、促成风华高科的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时、妥当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D、风华高科应确保其在该协议中所作的承诺与保证事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完成前仍然为真实及准确。


E、资产转让方应确保其该该协议中所作的承诺与保证事项于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完成前仍然为真实及准确。


(二) 《业绩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业绩承诺

(1)绿水青山、中软投资确认并承诺奈电科技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应不低于4,500万元、5,100万元
和6,100万元(以下称“预测净利润”),三年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15,700万元。如存在风华高科在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三年承诺期内或之前,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的资金或自有资金向
奈电科技进行资金投入的情形,则预测净利润为奈电科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剔除投入资金的资金成本之后的金额。


若届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能于2015年度内实施完毕(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涉及的置入资产过户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将延续至2018年,具体承诺金额将
以本次交易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的、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奈电科技2018
年预测净利润数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风华高科将在业绩承诺期限每一年度
结束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奈电科技承诺期内各年年
末的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利润补偿期限届满时,风华高
科将聘请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奈电科技进行减值测试,该中介
机构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奈电科技于利润补偿期间每年实现的实际净
利润数及资产减值额应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上述专项审核意见结果为依据确定。


(3)奈电科技于承诺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以下称“实际净利润”)按照


如下标准计算和确定:

A、奈电科技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与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持一致;

B、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或上市公司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则,承诺
期内,未经奈电科技董事会(或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批准,不得改变奈电科技及
其子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C、净利润数指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数。如存在风华高科在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三年承诺期内或之前,以
本次发行配套募集的资金或自有资金向奈电科技进行资金投入的情形,则净利润
数还应在前述基础之上扣除投入资金的资金成本。投入资金的资金成本以投入资
金金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及资金投入存续期间计算。


2、补偿原则

(1)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如
标的资产届时实际净利润未达到上述承诺预测净利润,则风华高科应在该年度的
专项审核意见披露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绿水青山、中软投资关于奈电
科技在该年度实际净利润数小于预测净利润数的事实,并要求绿水青山、中软投
资向风华高科优先进行股份补偿,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2)股份补偿是上市公司将以总价1.00元的价格定向向绿水青山、中软投
资回购其所持有的用于补偿的上市公司股份并予以注销。


(3)现金补偿是指绿水青山、中软投资在股份补偿不足时,对不足部分以
现金补偿。


(4)绿水青山、中软投资就上述股份补偿、现金补偿按在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中各自取得的交易对价占其取得的交易对价总和的比例进行分担,并相互承担
连带责任。


3、股份补偿及程序性规定

(1)在前述约定的三年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如果经审计实际净利润低于当
年预测净利润,绿水青山、中软投资需进行补偿。


(2)绿水青山、中软投资各年补偿股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A、2015年度:补偿的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
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认购股份总


数;

B、2016年度:补偿的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
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认购股份总
数-已补偿股份数;

C、在三年业绩承诺期内(即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如果经审计
累计净利润数未达到累计预测净利润数,补偿义务人需进行股份补偿;补偿的股
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
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认购股份总数-已补偿股份数。


(3)上述公式中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A、截至当期期末累计预测利润数为:奈电科技在补偿年限内截至该补偿年
度期末预测净利润的累计值;

B、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为:奈电科技在补偿年限内截至该补偿
年度期末实际净利润的累计值;

C、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为:奈电科技2015年度、2016年度
和2017年度预测利润数的合计值;

D、认购股份总数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的本次交
易总金额(现金对价和支付股份对价之和)除以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发行
价格,即6,760.2183万股。


E、已补偿股份数为:绿水青山、中软投资在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
度,已经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并已实施了补偿的股份总数;

F、应补偿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绿水青山、
中软投资取得的股份数,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

G、补偿年限为: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


(4)如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间实施送股或转增股份的,则认购股份总数应包
括前述计算的股份总数及按该等股份总数计算的送股、转增的股份。


(5)补偿的股份采取上市公司回购方式,上市公司将以总价1.00元的价格
定向回购应补偿的股份并予以注销。绿水青山、中软投资持有风华高科的股份不
足以承担利润补偿义务时再以现金方式补偿。现金方式补偿的,补偿金额=补偿
的股份数×补偿股份的单价。绿水青山、中软投资应当按照风华高科发出的付款
通知要求向风华高科支付现金补偿价款。补偿股份的单价按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股票发行价格计算;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为:补偿股份数=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若风华高科在承诺
年度内实施现金分配,现金分配的部分应作相应返还,该等返还的现金应支付至
风华高科指定账户内,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以税前数
额为准)×应回购或无偿划转的股份数量。


(6)如果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表明
须进行补偿的,则在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董事会
计算确定股份回购数量,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以总价1元的价格定向回购股
份的议案。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上述定向回购股份的议案后30日内,由上市
公司办理相关股份的回购及注销手续。


(7)若上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并注销之事宜由于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未通过、上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宜未获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
施的,则上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确定不能获得所需批准后10个交易日
内书面通知利润绿水青山、中软投资,绿水青山、中软投资应在接到通知后30
日内,将应予回购的股份数量赠送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者董事会确
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除绿水青山、中软投资),股东按照其持
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的上市公司股本数量(扣除应回购股份数量后)的比
例享有获赠股份。


(8)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审计报告披露后两个月内办理完毕上述股份回购
或现金补偿事宜。


(9)股份补偿方式应先以绿水青山、中软投资当年可以解锁的股份进行补
偿,绿水青山、中软投资可以解锁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以其后续年度可以解锁
的股份进行补偿。绿水青山、中软投资在补偿前先将其持有的该等数量股票划转
至风华高科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该部分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
不享有股利分配额权利。补偿股份的价格为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


(10)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出的补偿金额仍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绿
水青山、中软投资以现金方式补偿(包括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的现金及自筹现
金),现金补偿方式根据计算确定的补偿金额由绿水青山、中软投资划转至董事
会设立的专门资金账户。



4、补偿期限届满后的减值测试

(1)在利润承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奈电科技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专项审核意见的出具
时间应不晚于上市公司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出具时间。


(2)在利润承诺期届满时,如奈电科技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
数×本次发行价格+现金补偿金额(含已确定进行补偿但尚未实施的金额),绿
水青山、中软投资应另行补偿。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
本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现金数÷本次
发行价格;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绿水青山、中软投资以现金补偿,另需补
偿的现金数量为: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价
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现金数。


(3)该减值测试补偿与最后一期净利润预测补偿一并操作和实施。期末减
值额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奈电科技100%的股权作价减去利润承诺期届满时奈
电科技100%的股权的评估值并扣除利润承诺期内奈电科技增资、减资、接受赠与
以及利润分配等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4)另需补偿的股份的回购或现金补偿事宜按照本协议前述相关规定履行
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


5、管理人员业绩奖励

(1)在前述约定的三年业绩承诺期满后,若奈电科技在承诺期间累计实现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相关调整净利润数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超过奈
电科技累积预测净利润,则超过部分的30%用于奖励奈电科技届时在职的主要管
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由奈电科技董事会届时确定的经风华高科确认核准的在
职人员),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在业绩承诺期间中最后一年的年度实际盈利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
测试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30日内,具体奖励人员的范围和奖励金额由奈电科技董
事会在业绩承诺期满后书面报告风华高科确认核准。


(3)奈电科技是奖励对价的支付主体。业绩超预期奖励,由奈电科技在风
华高科核准具体奖励人员的范围和奖励金额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现金支付,并
依法由奈电科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分别支付给相关人员。


6、补偿数额的调整


各方同意,风华高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后如因不可抗力
导致奈电科技未来实际净利润数低于预测净利润的,本协议各方可协商一致,以
书面形式对补偿金额予以调整。


7、协议的生效

(1)该协议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该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生效时该协议同时生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与奈电科技相关股东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的形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且具有可执行性,在其约定的生效条件满足后生效。


五、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奈电科技100%股权。标的资产的主要法律事项以及合
法性如下:

(一)基本法律状况

奈电科技现持有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6月25日核发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400400002124),住所为珠海市金湾区安基路217号,法
定代表人为刘惠民,注册资本为8,438.7085万港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
港澳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自产的柔性电路(FPC),电
路板表面元件贴片、封装”,成立日期为2004年4月3日,营业期限至2034年4月3
日。


根据奈电科技的现行有效章程,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港元)

认缴出资比
例(%)

实缴出资额
(万港元)

实缴出资比
例(%)

出资
方式

1


绿水青山

2,987.6775

35.40

2,987.6775

35.40

货币

2


旭台国际

1,132.2670

13.42

1,132.2670

13.42

货币

3


广东科技风投

1,012.6440

12.00

1,012.6440

12.00

货币

4


泰扬投资

977.4100

11.58

977.4100

11.58

货币

5


中软投资

937.6000

11.11

937.6000

11.11

货币

6


诚基电子

822.4400

9.75

822.4400

9.75

货币

7


长园盈佳

355.4200

4.21

355.4200

4.21

货币




8


长盈投资

213.2500

2.53

213.2500

2.53

货币

合计

8,438.7085

100

8,438.7085

100

货币



(二)奈电科技的历史股权变动情况

1、2004年4月成立

(1)设立批准文件/证书

珠海市金湾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于2004年3月30日核发了《关于设立外资
企业奈电软性科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申请表及企业章程的批复》(珠金外资
字[2004]10号),同意设立奈电软性科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经营期限为30
年,投资总额为5,000万港元,注册资本为2,500万港元。中电科技出资2,500万
港元,占注册资本的100%。首期认缴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的3个月内投
入认缴出资额的15%,其余认缴出资在36个月内缴足。


珠海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4月2日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商外资粤珠外资证字[2004]0118号)。


(2)名称预先核准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3月核发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
核准公司名称为“奈电软性科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


(3)工商登记

就奈电科技设立事项,其已于2004年4月3日办理完毕工商设立登记程序。


奈电科技成立后,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港元)

认缴出资比
例(%)

实缴出资额
(万港元)

实缴出资比
例(%)

出资
方式

1


中电科技

2,500

100

0

0

货币

合计

2,500

100

0

0

货币



2、2004年7月实缴资本变更

(1)验资

经珠海公诚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年6月4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珠海公诚
信Y2004-1155号)验证确认,截至2004年6月3日,中电科技以货币出资新增实
缴注册资本775万港元。


经珠海公诚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年6月15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珠海公诚
信Y2004-1166号)验证确认,截至2004年6月14日,中电科技以货币出资新增实


缴注册资本475万港元。


(2)工商变更登记

就本次实缴资本变更事项,其已于2004年7月9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完成后,奈电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港元)

认缴出资比
例(%)

实缴出资额
(万港元)

实缴出资比
例(%)

出资
方式

1


中电科技

2,500

100

1,250

50

货币

合计

2,500

100

1,250

50

货币



3、2006年6月股东名称变更

香港公司注册处于2004年7月14日签发中电科技名称变更为芯电科技的《公
司更改名称证书》,就本次股东名称变更事宜,奈电科技已制定新章程并于2006
年6月22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4、2006年12月实缴资本变更

(1)验资

经珠海立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年12月4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珠立验
字[2006]305号)验证确认,截至2006年11月27日,芯电科技以货币出资新增实
缴注册资本710万港元。


(2)工商变更登记

就本次实缴资本变更事项,奈电科技已于2006年12月18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
登记。


本次变更完成后,奈电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港元)

认缴出资比
例(%)

实缴出资额
(万港元)

实缴出资比
例(%)

出资
方式

1


芯电科技

2,500

100

1,960

78.4

货币

合计

2,500

100

1,960

78.4

货币



5、2007年1月实缴资本变更

(1)验资

经珠海立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于2007年1月19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珠立验
字[2007]013号)验证确认,截至2007年1月15日,芯电科技以货币出资新增实缴
注册资本540万港元。



(2)工商变更登记

就本次实缴资本变更事项,奈电科技已于2007年1月31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
登记。


本次变更完成后,奈电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港元)

认缴出资比
例(%)

实缴出资额
(万港元)

实缴出资比
例(%)

出资
方式

1


芯电科技

2,500

100

2,500

100

货币

合计

2,500

100

2,500

100

货币



6、2007年8月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协议

芯电科技与珠海绿水青山、泰扬投资、旭台国际于2007年7月10日分别签订
《股权转让合同》,芯电科技将其持有的奈电科技55%股权以1,375万港元的价格
转让给珠海绿水青山,将其持有的奈电科技30%股权以750万港元的价格转让给
泰扬投资,将其持有的奈电科技15%股权以375万港元的价格转让给旭台国际。


(2)章程修改

就本次股权结构变动事项,奈电科技已于2007年7月10日制定新章程。


(3)批准文件/证书

珠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于2007年7月27日核发了《关于奈电软性科技电
子(珠海)有限公司由外资企业改为合资企业的批复》(珠外经贸资[2007]595号),
同意奈电科技前述股权变动事宜;同意奈电科技住所变更为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
琴石工业区安基路217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7月30日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粤珠合资证字[2007]0048号)。


(4)工商变更登记

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奈电科技已于2007年8月6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完成后,奈电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港元)

认缴出资比
例(%)

实缴出资额
(万港元)

实缴出资比
例(%)

出资
方式

1


珠海绿水青山

1,375

55

1,375

55

货币

2


泰扬投资

750

30

750

30

货币




3


旭台国际

375

15

375

15

货币

合计

2,500

100

2,500

100

货币



7、2007年9月股权转让、增资

(1)董事会决议

奈电科技董事会于2007年8月12日作出决议同意:珠海绿水青山将其持有的
奈电科技2.75%股权以68.75万港元的价格转让给中软投资,泰扬投资将其持有
的奈电科技1.5%股权以37.5万港元的价格转让给中软投资,旭台国际将其持有
的奈电科技0.75%股权以18.75万港元的价格转让给中软投资;奈电科技增加注
册资本159.5745万港元,新增注册资本由珠海稳健以900万元溢价认缴,占增资
后奈电科技注册资本的6%。


(2)章程修改

就本次股权结构变动、增资事项,奈电科技已于2007年8月15日制定《合资
经营奈电软性科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章程修改之一》。


(3)股权转让和增资协议

珠海绿水青山、泰扬投资、旭台国际与中软投资于2007年8月15日就前述股
权转让事宜签订了《奈电软性科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同日,
珠海绿水青山、泰扬投资、旭台国际、中软投资和珠海稳健就前述增资事宜签订
了《增资合同》。


(4)批准文件/证书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