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东方园林:诺安资管锦绣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时间:2015年04月27日 12:11:18 中财网




合同编号:NAZGYWZD150019













诺安资管锦绣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风险承诺函



本人/本机构声明委托财产为本人/本机构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
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
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本人/本机构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
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本人/本机构业务决策程序的
要求;本人/本机构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
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
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本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本人/本机构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
担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本合同提
及的优先级基本收益率仅为根据本计划的分级比例以及计划单位份额净值的未来表现而测
算的参考收益率,资产管理人并不承诺保证优先级能够按照该收益率取得优先收益,也不保
证优先级本金不受损失;劣后级在可能获取放大的计划财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也将承担
计划财产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劣后级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本合同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上述《风险承诺函》,并充分了解及理解该函所述内容,自愿承
担本资产管理计划风险。


请手写如下:







投资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3
三、声明与承诺 ............................................................................................................................... 6
四、合同当事人 ............................................................................................................................... 7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8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 ....................................................................................................... 9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12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14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15
十、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5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19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20
十三、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22
十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23
十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24
十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6
十七、越权交易 ............................................................................................................................. 29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31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34
二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36
二十一、报告义务 ......................................................................................................................... 37
二十二、风险揭示 ......................................................................................................................... 39
二十三、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 ......................................................................................... 42
二十四、清算程序 ......................................................................................................................... 43
二十五、违约责任 ......................................................................................................................... 45
二十六、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46
二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46
二十八、特殊事项 ......................................................................................................................... 47
二十九、其他事项 ......................................................................................................................... 47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
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
规定。

3.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
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
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资产管理合同、资管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
的《诺安资管锦绣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
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 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
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3. 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 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5. 追加资金义务人:指方仪,身份证号码【110102196606152369】。




6. 北京东方员工持股委员会:指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
员会。

7. 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资管计划: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为资产委托
人的利益,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或证券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证券
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

9. 计划份额分级:指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对委托财产收益分配的约定,将计划份额分
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简称为“优先级”)和劣后级计划
份额(简称为“劣后级”),两者的份额配比符合本合同约定,所募集的两级计划份额的委托
资产合并运作。

10. 锦绣1号优先或优先级: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优先级根据资产管理合
同获得基本收益。

11. 锦绣1号劣后或劣后级: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份额,本资产管理计划在进行
收益支付或清算资产分配时,将优先满足优先级本金及其基本收益的分配,剩余部分再对劣
后级进行分配。

12. 优先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且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计划优先级份额
的投资者。

13. 劣后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且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计划劣后级份额
的投资者。

14. 投资说明书:指《诺安资管锦绣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
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
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15. 工作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16. 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7. 核算日:指投资起始日起满6个月对应日及资管计划终止日(包括提前终止日、到
期终止日、延期终止日)。

18. 开放日:委托人可以办理参与或退出业务的日期。开放期的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
为准。

19. T日:指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20. T+n日(n指任意正整数):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

21. 天:指自然日。

22. 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
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23. 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
收的银行账户。

2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
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25. 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26. 计划资产净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7. 计划单位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总数所得的数值。

28.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单位份额净值的过程。

29. 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计划
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30. 存续期: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36个月,可按本合
同约定提前终止或展期。

31. 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计划
份额的行为。

32. 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
行为。

33. 份额折算基准日:D日,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每满12个月之日,
当日非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4. 标的股票: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股票代码:
002310)。

35. 锁定期:资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得的标的股票的锁



定期为不少于12个月,自北京东方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资管计划名下时起
算。锁定期内资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原则上不能卖出,但出于保护全体委托人利益的考虑,
委托人有权决定是否在锁定期卖出股票。

36. 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
行为。

37. 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38. 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
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39. 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40. 北京东方:指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41.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在本合
同当事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
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
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
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
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
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
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
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
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劣后级份额定向由北京东方员工出资认购,劣后级委托人承诺,
其认购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的行为不涉及内幕交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北京东


方进行了充分公告。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
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
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
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见后委托人认购信息。




管理人

名称: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4号1幢1201内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4号诺安基金大厦1501室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杨文

注册资本: 5000万

存续期间:2013年9月10日到2063年9月9日

联系人: 张亚飞

联系电话:010-59027908

传真电话:010-59027909



托管人

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办公地址:


传真:

联系电话:

托管人为“诺安资管锦绣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设的资金帐户信息如下:

账户户名:

账 号:

开 户 行: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诺安资管锦绣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股票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契约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委托财产的稳健增值。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开始至36个月后的对
应月对应日止。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满后,经所有委托人及管理人一致同意,可以展期。


锁定期满后且资管计划委托财产全部变现,经委托人与管理人协商一致,本计划可提前
终止。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规模限制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
过50亿元人民币,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计划成立时目标规模预计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整(¥300,000,000元),以资产管理计
划成立时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其中,优先级份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整(¥200,000,000元),具体以优先级份额
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


劣后级份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元),具体以劣后级份额委托人


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有劣后级份额的委托人可向资产管理计划追加增强信用资
金,追加增强信用资金不享有本资产管理计划取得的任何收益,不增加劣后级份额持有人的
份额数。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1.000元。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委托财产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
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和劣后级计划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得超过2:1。


(九)其他

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对委托财产收益分配的约定,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
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和劣后级计划份额,所募集的两级计划份额的委托资产合并
运作。


(一)份额配比

本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设立及其存续期内,优先级、劣后级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得超过2:
1,最终具体比例,根据实际募集情况由资产管理人确定,并不超过2:1。


(二)优先级基本收益

优先级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获取基本收益,其基本收益率(R)为7.25%/年(365天,单
利),基本收益于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优先级基本收益以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
份额的初始份额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合同展期的,资产管理人与优先级、劣后级重新协
商确定基本收益率,并且三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


本合同提及的优先级基本收益率仅为根据本计划的分级比例以及计划单位份额净值的
未来表现而测算的参考收益率,资产管理人并不承诺保证优先级能够按照该收益率取得优先
收益,也不保证优先级本金不受损失。


(三)分配规则


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终止并清算时,清算后计划净资产在满足优先级的本金、基本收益
分配后,剩余清算净资产再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如清算时计划净资产等于或低于优先级
的本金、基本收益分配的总额,则清算后净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


(四)预警与止损策略

1. 预警线为0.95元。当T1日本资产管理计划单位份额净值≤0.95元时,则本资产管
理计划的劣后级可自行决定是否于T1+1日追加增强信用资金。



2.本资管计划的追加线、止损线为资管计划单位净值或资管计划单位参考净值的0.90
元、0.86元。


锁定期内,当任何一个交易日(T日)资管计划单位净值触及追加线时追加资金义务人
应在下一工作日(T+1日)追加增强资管计划资金,使资管计划单位净值在预警线之上。若
追加资金义务人不及时进行补仓,则劣后的权益归优先所有。


锁定期外,当任何一个交易日(T日)资管计划单位净值如触及追加线,追加资金义务
人应在T+1日追加增强资管计划资金,使资管计划单位净值在预警线之上。在追加资金义
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资管计划资金前,管理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如果追加资金
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资管计划资金,则资产管理人自T+2日开盘起指令本
资管计划计划投资的股票专户将仓位调降至50%。


当任何一个交易日(T日)资管计划计划单位净值如触及止损线,追加资金义务人应在
T日前追加增强资管计划资金,使资管计划单位净值在预警线之上。在追加资金义务人按时
足额追加增强资管计划资金前,管理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如果追加资金义务人未
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资管计划资金,资产管理人在T+1日开盘进行强制平仓,对资
管计划投资的股票专户进行变现。


3)、追加增强资管计划资金计入资管计划财产,但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的增强资管计
划资金不改变资管计划权利的类别,不增加委托人持有的资管计划单位份数。追加资金义务
人追加增强资管计划资金前后,资管计划单位总份数不变。




3.追加增强信用资金的提取

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用资金后,资产管理计划单位份额参考净值连续5个工作日
≥1.00元时,追加资金义务人可以在所追加资金的额度内提出部分提取资金的申请,经管理
人同意后,资产管理人在收到申请之日(T3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划款指令、通知资
产托管人向追加资金义务人支付提取资金。追加资金义务人存续期间可以申请提取资金的金


额如下:

提取增强信用资金额=min[追加资金义务人存续期间追加且尚未提取的增强信用资金总
金额,(申请提取前一日(T3-1日)的计划资产净值-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计划资产净值)]

(五)计划单位份额净值计算

1. 计划单位份额净值计算


计划单位份额净值=计划资产净值÷计划份额余额

计划单位份额参考净值=(计划资产净值+累计追加增强信用资金)÷计划份额余额

2. 优先级单位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优先级的单位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次优先级份额折算之前适用)
.
.
.
.
.
.
....
aTaTFNVTTaMAXNAV,
365R)(10

(第一次优先级份额折算之后适用)
.
.
.
.
.
.
...
aTaTFNVTaMAXNAV,
365R1

上式中:

为T日优先级的份额参考净值; aTNAV

为T日闭市后的计划资产净值(含追加增强信用资金,如有); TNV

为T日优先级的份额余额; aF

R 为优先级基本收益率;

为优先级资金划付至本计划资金账户之日(含到账当日)起至本计划成立日(不含
成立日当日)的天数;
0T

为自本计划成立日或上一次份额折算基准日(第一次份额折算前为本计划成立日,
含当日;第一次份额折算后为上一次份额折算基准日,不含当日)至T日(含当日)的运
作天数。

aT

计算公式中,T日优先级的份额参考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


3. 劣后级的单位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劣后级的单位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baTTbTFTNAVNVNAV
.
.

上式中:

为T日劣后级的单位份额参考净值; bTNAV

为T日闭市后的计划资产净值(含追加增强信用资金,如有);

为T日优先级的参考净值; aTTNAV

为T日劣后级的份额余额。 bF

计算公式中,T日份额参考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六)计划提前终止

本计划成立满18个月后,劣后级委托人与优先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向资产管理
人提出书面形式的“计划提前终止申请”。


本计划触及止损线的应提前终止。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及初始销售规模

1. 初始销售期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具体时间由
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2. 销售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
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3. 销售对象


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其中劣后级份额由北京东方指定员工认购。


4. 初始销售规模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为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整(具体以实际认购金额为准,不含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且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在初始销售规模上限范围内,本资产管理计划将根据劣后级的实际初始销售金额,在不
超过优先级与劣后级份额配比的情况下,确定优先级的销售规模上限。为确保资产管理计划
初始配比近似且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份额配比或因委托人数量控制因素,资产管理人有权根
据份额发售的金额、委托人人数等状况提前终止某一类或两类份额的发售。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
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初始销售期间追加认购金额应为1万元的整数倍。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四)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 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可以委托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投资者
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 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
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
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对于认购申请,资产管理人将根据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在优先级和劣后级的份额
配比范围内进行确认。在初始销售期末,若优先级和劣后级的份额配比在约定范围之外时,
资产管理人有权对优先级或劣后级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多余款项将返还给认购申请人,
但该认购申请受限于单一资产委托人最低资产要求。


(五)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
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的委托人,应将委托资金划入资产管理人募集专
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帐号: 11090 94883 10201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三环支行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
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至少2人且不超过20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
上委托人数量不受此限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
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
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资产管理计划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办理完毕备案手续之日起,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
产管理计划成立。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
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但是,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如果认购款项(不含该款项于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金
额超过人民币50亿元,资产管理人将根据“先到先得”原则进行确认,资产管理人将于本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超额认购款项部分返还给资产委托人。


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属资产管理计划,利息金额以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在资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定期开放参与和退出,具体参与和
退出的时间及条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本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在资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开放参与及退出(包括违约退出)。




十、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1. 资产委托人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
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
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
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
产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就资产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事项进行的尽职调查。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等合同约定的费用以及因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劣后级委托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进
行充分地、全面地披露和公告。资管计划劣后级委托人不得利用本资管计划是从事违规交易、
操纵二级市场价格等行为。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 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4号1幢1201内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4号诺安基金大厦1501室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杨文

注册资本: 5000万

存续期间:2013年9月10日到2063年9月9日

联系人: 张亚飞

联系电话:010-59027908

传真电话:010-59027909

2.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
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
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
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7)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单个资产委托人首次
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有权采纳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单位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
利益的活动。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 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办公地址:

传真:

联系电话:

2.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单位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
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托管人不提供管理人纸质回单。若管理人确需要可后补。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
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
露。


(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
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
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办理。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 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
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
业务。

4.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



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5. 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

6. 保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7. 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
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按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
务。

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争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委托财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1) 委托人指定投资对象:包括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
股票代码:002310)共1支流通股票,规模占资产净值的0-100%。

2) 现金管理类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款、
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在交易所交易的货币型基金等,规模占
资产净值的0-100%。

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委托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诺,委托人认可管理人按照指定投资事项进行投资,由此带来
的任何投资风险或因投资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管理人无关,委托人承诺不向
管理人主张因采纳该指定投资事项而造成计划资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如需变更委托人指定投
资对象,须经委托人一致同意。


(三)投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公司经营情况、信用风险状况、证券市场走势


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基础上,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力求实现委托
财产的稳健增值。为保证资管计划委托财产投资收益的实现,资管计划项下的增信措施为:
由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方仪女士承担本合同的追加资金义务及对优先级份
额本金和收益的补足义务,并对上述义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方仪与管理人另行签定编
号为【 】的《【 】合同》。


劣后级委托人同意,如方仪女士未履行相应的追加资金义务以及对优先级委托人的收益
和本金的差额补足义务,则劣后的权益归优先所有。


(四)预警与止损策略

具体参见本合同“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的相关约定。


(五)投资限制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2. 本计划不得参与证券正回购业务。

3. 不得投资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股票;不得投资于限售股票。

4. 不得投资于ST、*ST、创业板股票。

5.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优先级资金份额对应的股票份额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流通总股本的5%,股本总额的 10%。管理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1)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
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该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
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管理人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时应及时咨询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股票买卖敏
感期。


6.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
形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投资禁止行为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以及对倒、串通操作、老鼠仓等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5. 为当事人或委托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6. 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公募基金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相冲突的违反《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的任何投资操作;
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年化收益率7.25%(一年为365天,按单利计算)。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为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属于资产管理计划中的高风险品种,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其中,优先级表现出较高风险、收益稳定特征,劣后级表现出
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九)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
策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十三、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 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相互兼任。


2. 计划投资经理


本委托财产投资经理为刘程远。


投资经理简历:刘程远,男,加拿大纽宾士域大学学士学位。曾任职于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多个基金产品,在基金、证券等


投融资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具备较强的项目选择及风险控制能力。现任诺
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后即视为对
资产委托人履行完毕告知义务。




十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
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资产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计划财
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或结算机构等非资产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 除本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
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
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
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
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委托财产存放于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托管人公布的银行间同
业存款利率。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受益权)的转让

本计划存续期间,在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情形下,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


易平台/系统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份额或受益权,并在资产管理人
处登记,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转让相关合同及凭证。


本计划存续期间,在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情形下,经资产管理人同意后,劣后级份额委
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系统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份额或受
益权,并在资产管理人处登记,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转让相关合同及凭证。


本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计划份额的变动情况以及持有份额数量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本计划投资期限届满,本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录及持有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记
录为准。


本计划份额持有人转让计划份额或受益权所得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并履
行缴纳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权利(或受益权)的质押

本计划存续期间,未经资产管理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将其持有的份额权利或受益权质押。




十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被授权人”)。授权通
知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
权限,规定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授权通知由授权人签字并盖章。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确认。授权通
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资产托管人收到通知的
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资产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
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 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
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的证券
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资产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以中登公司发送的交收指
令进行处理。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
产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传真以获得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
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
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
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
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
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
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
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人应立即与资产
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
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
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
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有权拒绝执行,并立
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在本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向资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
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资产托管人。


(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同或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资产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资产管理人承担。


(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
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
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
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通过电话向资产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须载明新授权生效日
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资产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
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资产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资产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
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
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新被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划款指令的保管

划款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划款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
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
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
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
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未
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十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专


用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
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选择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卖,
证券交易单元号为【 】。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1)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
部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
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所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中登公司进行结算,场内证券投资的应付清
算款由资产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的交收指令主动从银行托管专户中扣收。


本资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清
算代理银行及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
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
和规定,并遵守资产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资产托管人代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
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资
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3)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2. 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
收。对于场外证券交易,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
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对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资产管理人应在中登公司规定的最终交收时间前补足款项。如由于非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
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给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承
担赔偿责任。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
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原因


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但资
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3.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交易的,资产管理人应确保托管组合有足额
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T+0日14时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请),
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对于T+0非
担保交收交易,若资产管理人未能于T+0日14时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
请)的,资产托管人有权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数据,从托管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资金用
于资金交收。如由于非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T+0非担保交收失败,由此给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组合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参与或退出的资金清算

1. T日,客户进行参与或退出申请,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计算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净值,并进行核对;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并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资产管理计划
单位份额净值。

2. T+1日下午14: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资产管理计划单位份额净值计算参
与份额或退出金额,更新资产委托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向资产管理人
传送,资产管理人将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传送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确
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 资产管理人应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款项清算的“清算
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与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

4.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3
日16:00前在资产管理人开立的清算账户和资金账户之间交收。

5. 如果当日为净应收款,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
金,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
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当日为净应付款,资产托管人应根据资
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
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6. 注册登记机构应将每个开放日的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传送给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
人将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传送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应对传递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参与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资产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退出款
项。





十七、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
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
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
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
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委托人和
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
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
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托管人及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非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发生超买行为,资产管
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0:00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4.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有权对本计划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1)对投资范围的监督

对本合同“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二)投资范围”中第1-3条进行监督。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1) 委托人指定投资对象:包括东方园林(股票代码:002310)共1支流通股票,规模
占资产净值的0-100%。

2) 现金管理类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款、
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在交易所交易的货币型基金等,规模占
资产净值的0-100%。

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2)对投资限制的监督

对本合同“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五)投资限制”中第1-3条进行监督:

1)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2) 本计划不得参与证券正回购业务。

3) 不得投资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股票;不得投资于限售股票。



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
形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对本合同“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六)投资禁止行为”中第1-3条、第5条进
行监督: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为当事人或委托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5) 资产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之约定在其可观测范围内对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

2.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1. 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并为计划份
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2. 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每个工作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核对。


3. 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
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4. 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5. 估值方法


本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
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7)银行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
入账。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6. 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本估值日的计划财产净值并与资产托管人进
行核对。


7. 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
商解决。


当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财产净值的0.5%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
立即更正并在定期报告中报告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财产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


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
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资产管理
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
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8. 暂停估值的情形


(1)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价值时;

(3)占资产管理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资产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 资产管理计划单位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计划单位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进行复
核。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计
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即计划财产净值,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计划资
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 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 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 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 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 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 资产管理费。

2. 资产托管费。

3. 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4. 计划备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6.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资产管理费


资产管理计算方法如下:

H=E×0.4%×D÷365

H为本计划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本计划成立时计划全部份额对应的实际初始资产规模,本计划全部份额对应的初始
资产目标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D为每个份额折算基准日间的天数,天数计算包含首日不包含尾日,其中,第一个管理
费计算期间的首日为资管计划成立日,最后一个管理费计算期间的尾日为资管计划到期终止
日。


自投资起始日起计算,每12个月前端支付一次。第一年管理费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起
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年管理费于投资起始日起满12个月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支
付,以此类推。如果本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结束,之前收取的管理费不予退还。本计划展期的,
管理费按约定的展期期限、在开始展期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展期管理费。



管理费的收取,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管理人收取管理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1090 94883 10888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光华路支行

2. 资产托管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0.05%。计算方法如下:

H=E×0.05%×D÷365

H为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本计划成立时计划全部份额对应的实际初始资产规模,本计划全部份额对应的初始
资产目标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D为每个份额折算基准日间的天数,天数计算包含首日不包含尾日,其中,第一个管理
费计算期间的首日为资管计划成立日,最后一个管理费计算期间的尾日为资管计划到期终止
日。


自投资起始日起计算,托管费每12个月前端支付一次。第一年的托管费于资产管理计
划投资起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年托管费于投资起始日起满12个月之日起8个工
作日内支付,以此类推。如果本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结束,之前收取的托管费不予退还。本计
划展期的,托管费按约定的展期期限、在开始展期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展期托管费。


托管人收取托管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 认购费用


本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间无需缴纳认购费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从其规
定。


4. 上述(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





的损失。

2.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资产管理人可根据情况下调本计划资产管理费率,并通知资产
委托人、资产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资产管理人通过公司网站公告的,视为已履行向
资产委托人通知义务。


(五)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资产委
托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二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如每个核算日资管计划项下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优先级委托人的收益,则追加资金义
务人有义务在二个工作日内向资管计划追加补充一笔现金,使资管理计划勘正的现金资产金
额大于该核算日优先级委托人收益金额。


(一)存续期收益分配

1. 本计划存续期每满6个月对优先级委托人进行一资收益分配,应付优先级基本收益
以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优先级基本收益=优先级持有计划份额×初始份额面值×基本收益率×上一核算日(含)
至本核算日(不含)的实际存续天数/365

核算日:指投资起始日起满6个月对应日及资管计划终止日(包括提前终止、到期终止、
延期终止)。


本资产管理计划自投资起始日起计算收益,并于收益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委优先
级托人进行收益分配。


2. 本计划存续期不对劣后级进行收益分配。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计划终止时的财产分配

1. 分配顺序


(1)未支付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管理费、托管费);

(2)优先级本金及基本收益 ;

(3)未提取的追加增强信用资金;

(4)劣后级本金;

(5)劣后级剩余收益。


2. 优先级基本收益


应付优先级基本收益以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优先级基本收益=优先级持有计划份额×初始份额面值×基本收益率×资管计划实际存续
天数/365-已经支付给优先级委托人的收益。


本资产管理计划自投资起始日起计算收益,并于收益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委托人
进行收益分配。


(三)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支付

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劣后级可供分配利润、计划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计划财产分配方案应载明优先级本金
及基本收益、劣后级本金及收益的分配方案。


计划存续期收益分配和终止时的财产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定,并由资产托管人复核
确定后告知资产委托人。在分配方案确定后,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向资产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现金的划付。计划终止时财产分
配原则上应于本计划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十一、报告义务



(一)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 运作期报告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
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年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3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年,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年度报告。


(2)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计划季度报告并经资产
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于
每季度结束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
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季度,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四季度报告在年度报告中合并提供。


(3)份额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每月将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计划财产净值以各方认
可的形式提交资产委托人。


(4)临时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保证资产委托人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①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②涉及资产管理人、计划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③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的行为受
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④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资
产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告一次。


(二)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以
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本合同


约定的方式进行。


1. 资产管理人网站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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