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博时证保:基金合同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 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5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 17 第七部分 博时证保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8 第八部分 博时证保A份额与博时证保B份额的上市交易 ................................................... 26 第九部分 博时证保A份额与博时证保B份额的终止运作 ..................................................... 28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 3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32 第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4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托管 .............................................................................................................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1 第二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 7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第二十六部分 违约责任 ............................................................................................................. 86 第二十七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7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7 第二十九部分 其他事项 ............................................................................................................. 88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博时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中证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博时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26、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27、标的指数:指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指数代码:399966) 28、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博时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博时证保份额)、博时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博时证保A份额)与博时中证800证券保险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进取收益类份额(博时证保B份额)。其中,博时证保 A 份额与博时证保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不变 29、博时证保份额:指博时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 份额 30、博时证保A份额:指博时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 份额,即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31、博时证保B份额:指博时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 份额,即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进取收益类份额 32、年基准收益率:指博时证保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年利率(税后)+ 3.5%;每份博时证保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0 元 为基准采取单利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博时证保A 份额持有 人的该等约定收益及本金,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 下,博时证保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 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33、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博时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博时证保A 份额与博时证保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34、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5、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6、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8、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9、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博时证保份额与博时 证保A 份额、博时证保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40、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博时 证保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博时证保A 份额与一份博时证保B 份额的 行为 41、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博时 证保A 份额与一份博时证保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博时证保份额的场 内份额的行为 42、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认购(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3、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 1 的比率自动分离为博时证保A 份额与博时证保B 份额)、博时证保A份额与 博时证保B 份额上市交易、以及博时证保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4、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博时证保A 份额、博时证保B 份额的行为 45、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博时证保份额净值、博时证保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博时 证保B份额参考净值,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相应变化的行为,包 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46、定期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的行为 47、不定期折算:指当博时证保份额净值、博时证保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 博时证保B份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 行为 4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5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5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5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5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0、《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6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博时证保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博时证保份 额、博时证保A 份额与博时证保B 份额)的10% 68、元:指人民币元 6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虚拟清算:指假定T 日为本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 日本基金博时证保A 份额与博时证保B 份额的估算价值 7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T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 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T 日本基金博时证保A 份额与博时证保B 份额的估算 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博时证保A 份额与博时证保B 份额价值的一个估 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以跟踪指数为目标,力求将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下、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 下。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博时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 础份额(博时证保份额)、博时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 收益类份额(博时证保A份额)与博时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进取收益类份额(博时证保B份额)。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按1:1的比例自动分 离为博时证保A份额和博时证保B份额。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博时证保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博时证保份额按 1:1的比例分拆为博时证保A份额和博时证保B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份额按博时证保份额进行确认,其通过跨系统转 托管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博时证保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博时证保A 份额和博时证保B份额。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场内的博时证保A份额与博时证保B 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1、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博时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 础份额(博时证保份额)、博时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 收益类份额(博时证保A份额)与博时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进取收益类份额(博时证保B份额)。其中,博时证保A份额、博时证保 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2、基金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 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博时证保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 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博时证保A份额和博时 证保B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博时证保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 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博时证保A份额和博时证保B份额交易代码 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单独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博时证保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在场内申购的 博时证保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博时证保A份额和博时证保B份额。投资者 也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博时证保A份额和博时证保B份额申请合并为场 内的博时证保份额。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博时证保份额。投资者不得申请将其场外申购的 博时证保份额进行分拆,但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博时证保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博时证保A份额和博时证保B份额后上市交易。 3、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博时证保A份额和博时证保B份 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具体计算原则如下: (1)本基金一份博时证保A份额的参考净值与一份博时证保B份额的参考 净值之和等于两份博时证保份额的净值。 (2)博时证保A份额每日获得日基准收益,博时证保A份额实际的投资盈 亏都由博时证保B份额分享与承担。博时证保A份额的日基准收益均以1.0000 元面值为基准采取单利进行计算。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博时证保A份额与博时证保B份额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可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博时证保A份额或博 时证保B份额。 三、收益约定规则 1、博时证保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税 后)+ 3.5%。其中计算博时证保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利率以最近一次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 效后第一个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基准日(含)之间的年约定基准收益率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 后)+3.5%”。 例如:若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3月30日,则以2015年3月30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加计 3.5% 作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该年度定期折算基准日(12月1日,2015年12月份的第一 个工作日,含)期间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基金合同生效后经历过一次定期折算 后,以最近一次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加计 3.5%作为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执 行到其后下一个定期折算基准日(含)。比如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基金份 额的定期折算基准日(含)之间以2015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加计 3.5%作为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依此类推。 博时证保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以365得到博时证保A份额的约定日 基准收益率。博时证保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1.0000元为基础,采用博时 证保A份额的约定日基准收益率乘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进行单利计算。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 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博时证保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 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已发生过基金合同规定的 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博时证保A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 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2、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博时证保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基 准收益,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博时证保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博时证保份额净值的计算 场内与场外的博时证保份额数之和为,场内博时证保A的份额数为 ,博时证保B的份额数为,则博时证保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0E 1E2E T日博时证保份额净值= 210 日基金资产净值 EEET .. 博时证保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及 第5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五、博时证保A份额和博时证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收益约定规则,在每个计算日(T日)对博时证保A份额与博时证 保B份额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进行资 产分配。 假设NAVt为T日博时证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t为T日博时证保A份额 参考净值,NAVB,t为T日博时证保B份额参考净值;T日博时证保A份额与博时证 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如下: 1、T日博时证保A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 t3650000.1年 ,... RNAVtA 其中为博时证保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T日的天数,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次日至T日的天数,自最近一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日次日至T日的天数)。 年R 2、博时证保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 NAVB,t=2×NAVt-NAVA,t 博时证保份额净值、博时证保A份额和博时证保B份额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 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 资产。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 的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博时证保份 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博时证保A 份 额与博时证保B 份额。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的 深圳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本基金 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利息折算的份额按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销 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博时证保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仅对基础份额博时证保份额办理申购与赎回,不接受博时证保A份 额或博时证保B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可以将持有的博时证保A份额或博 时证保B份额按比例配对合并成博时证保份额后,选择赎回博时证保份额。 博时证保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 投资者办理博时证保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 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销售机构,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 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博时证保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投 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博时证保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博时证保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博时证保份额的 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博时证保份额的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博时证保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博时证保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博时证保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博时证保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博时证保份额的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博时证保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博时证保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博时证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博时证保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博时证保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博时证保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博时证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博时证保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博时证保份额先 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博时证保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博时证保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博时证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博时证保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博时证保份额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办理博时证保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 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博时证保份额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博时证保份额、博时 证保A份额、博时证保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博时证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暂停赎回 博时证保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博时证保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博时证保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含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博时证保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 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博时证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八部分 博时证保A份额与博时证保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博时证保 A份额与博时证保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博时证保A份额与博时证保B 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博时证保A份额与博时证保B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博时证保A份额与博时证保B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博时证保A份额、博时证保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博时证保A份额、博时证保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 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博时证保A份额、博时证保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博时证保A份额、博时证保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5、博时证保A份额、博时证保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 民币; 6、博时证保A份额、博时证保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博时证保A份额、博时证保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博时证保A份额、博时证保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 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博时证保A份额 参考净值、博时证保B份额参考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博时证保A份额、博时证保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 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 博时证保A份额与博时证保B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博时证保A份额与博时证保B份额 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 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A 份额与博时证保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博时证保份额、 博时证保A份额与博时证保B份额各自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二、 博时证保A份额与博时证保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博时证保A份额与博时证保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另有规定的,博时证保A份额、博时证保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博时证保份 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博时证保A份额与博时证保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博时证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博时证保 A份额、博时证保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博时证保份额的 场内份额。博时证保A份额(或博时证保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 后博时证保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博时证保A份额(或博时证保B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博时 证保A份额(或博时证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博时证 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博时证保A份额(或博时证保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博时 证保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博时证保A份额(或博时 证保B份额)的份额数×博时证保A份额(或博时证保B份额)的转换比例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博时证保A份额与博时证保B份额全部转换为博时证保份额的场内份额后, 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届时若本基金满足上市条件,将申请博时证 保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份额转换的公告 博时证保A份额与博时证保B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等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 登记从场内转至场外的博时证保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博时证保A份额、博时证保B份额以及场内申购或通过跨系统 转登记从场外转至场内的博时证保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博时证保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博时证保A份额和博时证保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 请合并为博时证保场内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博时证保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 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由场外转至场内后申请每2份博时证保份额按1:1比例 分拆为博时证保A份额和博时证保B份额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博时证保份 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博时证保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博时证保份 额场内赎回或博时证保A份额和博时证保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博时证保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博时证保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博时证保A份额、博时证保B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博时证保份额与博时证保A份额、博时证 保B份额之间的转换,配对转换的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1、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场内博时证保份额申请转换 成1份博时证保A份额与1份博时证保B份额的行为。 2、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博时证保A份额与1份博时 证保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场内博时证保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博时证保A份额、博时证保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 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博时证保A份额和博时证保B份额的场内博时证保份额必须 是偶数倍。 3、申请合并为博时证保份额的博时证保A份额与博时证保B额必须同时配 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两者比例为1:1。 4、场外博时证保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场内博时证保 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等相 关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 接受配对转换。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收取一 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的公告。 八、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等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合同将相应 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洪小源 设立日期: 1998 年7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博时证保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博时证保A份额和博时 证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博时证保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种类份额具有同等合法权益,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博时证保份额、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博时证保A 份额和博时证保B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A份额、博时证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 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博时证保A份额与博时证保B份额的运作; (11)终止博时证保A份额与博时证保B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A份额、博时证保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4)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博时证保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A份额、博时证保B份 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 A份额、博时证保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A份额、博时证保B份 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A份额、博时证保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A 份额与博时证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 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博时证保份 额、博时证保A 份额与博时证保B各自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A份额、博时证保B份额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A 份额、博时证保B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A份额、博时证 保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