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海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5年04月27日 20:23:54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177 证券简称:中海达 公告编号:2015-036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39号文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2,786.3611万股,发行价格为18.83 元/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为524,671,795.13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08,771,795.13元。广
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4月2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会验字[2015]第G14000890210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全部募集资金存入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信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支行、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安支行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一、公司在上述两家银行(以下称“专户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
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情况如下:

1、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441167421018010121046,截至2015年4月10日,专户余额为26,053.51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高端海洋装备产业化项目、空间信息数据采集装备生产扩能项
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安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120906480910201,截至2015年4月10日,专户余额为24,823.669513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机械精密控制系统产业化项目、高精度卫星导航核心模块产业
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展翔、戴锋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及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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