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鸿达兴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2015年04月27日 20:44:08 中财网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2014年度对外担保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现发表如下意见:

1、担保情况

(1)2014年审批和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

①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4年5月
9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以其持有参股公司
股权为其控股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同意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
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以其持有的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
任公司49%股权为其子公司广东金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材实业”)向
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15,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
借款本金及利息。


2014年5月16日,乌海化工与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权益质押
合同》,担保期限1年。



②公司于2014年8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4年9月
12日召开的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流动资金
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苏金材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金材科技”)分别向农业银行扬州润扬支行、广发银行扬州分
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5,000万元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1
年;同意公司为金材科技向招商银行邗江支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6,000万
元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3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向兴业银行呼
和浩特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80,000万元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不超
过1年。


2014年9月23日公司向招商银行扬州分行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担保金额6,000万元,担保期限3年。上述其他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尚未签订。


③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和
2015年1月15日召开的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
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
案》、《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提
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谷矿业”)向中国农业银行乌海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1.5亿元提
供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意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为其全资子公司中谷矿
业向中国建设银行乌海分行的长期借款18亿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签订保证
合同之日至该笔借款到期之日(2020年12月26日)。


2015年1月9日,乌海化工与建设银行乌海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担保
金额18亿元,担保期限自2015年1月9日至2020年12月26日。2015年3月
20日,公司与农业银行乌海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金额1.5亿元,
担保期限1年。





(2)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额度
相关公告
披露日期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协议签署
日)

实际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是否履行
完毕

是否为关联
方担保

内蒙古中实工程招
标咨询有限责任公


2013年08
月27日

11,350.13

2013年08月
25日

11,350.13

连带责任保


保证期间为
自工行乌海
分行人民路
支行支付信
用证项下款
项之次日起
两年。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
合计(A1)

0

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生
额合计(A2)

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
度合计(A3)

11,350.13

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余额
合计(A4)

11,350.13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名


担保额度相
关公告披露
日期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
期(协议签署
日)

实际担保金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是否履行
完毕

是否为关联
方担保

乌海化工、
中谷矿业

2013年06月
27日

36,400

2013年06月
25日

36,400

连带责任保


保证期间自主合
同(融资租赁合
同,期限4年)生
效之日起至最后
一期租金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后两
年止。






乌海化工

2013年08月
27日

23,300

2013年08月
25日

23,300

连带责任保


保证期间自本合
同(保证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主合
同(融资租赁合
同,期限3年)履
行期限届满后六
个月止。






金材实业

2014年04月
10日

15,000

2014年05月
16日

15,000

质押

1年








金材科技

2014年08月
26日

6,000

2014年09月
23日

6,000

连带责任保


3年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
保额度合计(B1)

306,000.00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
际发生额合计(B2)

21,000.0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
司担保额度合计(B3)

365,700.00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
保余额合计(B4)

80,700.00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两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
(A1+B1)

306,000.00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
计(A2+B2)

21,000.0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
计(A3+B3)

377,050.13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A4+B4)

92,050.13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32.52%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C)

0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
务担保金额(D)

74,700.00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E)

0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C+D+E)

74,700.00

说明

注:

1、上述子公司中谷矿业为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担保金额为18,549,000.00美元,按2014年12月31日人民币
对美元汇率中间价6.1190测算为人民币11,350.13万元。


2、上述担保中有1笔为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具体情况为:2014
年5月16日,乌海化工与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权益
质押合同》,乌海化工以其持有的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
公司49%股权为其子公司金材实业向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15,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担保期限1年。




(3)期后担保事项

①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
2015年1月26日召开的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江苏金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
资子公司金材科技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东区支行申请银行流动资金贷
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2015年1月15日,公司与中国
银行扬州东区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金额3,000万元,担保期限
1年。



②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鉴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拟收购乌海化工对
中谷矿业的15,000万元债权,根据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要求,同意公司为由此
形成的中谷矿业对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15,0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15,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 该笔担保事项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结论

公司建立了《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就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权限、审核
程序、日常管理和持续风险控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上述对外担保已按照《公司
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除子公司中谷矿业为委托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进口
设备开具信用证事项提供担保外,上述其余担保事项均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子
公司之间担保。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其他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没
有逾期担保事项。目前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上述担保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
而承诺担保责任。


2、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单位:万元)

(1)经营性资金往来

关联交易方

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类


关联交
易内容

关联交易定
价原则

关联交易金
额(万元)

占同类交
易金额的
比例

乌海市新能源集团
发展有限公司

同一母公司

采购商品

煤炭

同期市价

1,010.07

0.71%




额济纳旗三和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

同一母公司

采购商品

工业盐

同期市价

2,588.97

1.81%

乌海市海外建筑有
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胞弟控股的
公司

接受劳务

工程

第三方审定


4,228.87

3.06%

内蒙古蒙华海勃湾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董事、高
管任董事的
企业

采购商品

蒸汽

同期市价

2,452.62

1.72%

合计

--

10,280.53

--



经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
会确认: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子公司乌海化工向乌海市新能源
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采购燃料煤炭1,010.07万元;乌
海化工向额济纳旗三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原盐2,588.97万元;中谷矿业、乌
海化工向乌海市海外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建筑”)支付建筑劳务服务
费4,228.87万元(含本期及上期劳务费用);乌海化工向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华海电”)采购蒸汽2,452.62万元。


经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预计
2014年度乌海化工向乌海市新能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煤炭的总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2,000万元;乌海化工向额济纳旗三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原盐的总金
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中谷矿业接受乌海市海外建筑有限公司劳务的总金
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报告期内乌海化工向关联方采购煤炭和原盐的金额
未超过预计金额。2014年度中谷矿业、乌海化工向乌海市海外建筑有限公司支付
的劳务服务费4,228.87万元包含本期及上期接受建筑劳务服务的费用。


乌海化工和中谷矿业向新能源公司采购煤炭、向三和化工采购原盐是基于公
司正常的经营活动的需要,有助于取得稳定的供货渠道,对生产经营活动是有利


的。中谷矿业接受海外建筑劳务是基于中谷矿业道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蒙华海电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1%、乌海化工持股49%的企业,距离乌海化工较近,且已改建成热电联产企业,
乌海化工向其采购蒸汽有助于获得稳定的蒸汽供应。


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
赖或被其控制。


(2)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关联方名称

与上市
公司的
关联关


2014
年期


占用
资金
余额

2014年度
占用累计
发生金额

2014年度
偿还

累计发生
金额

2014年
期末占
用资金

余额

形成

原因

占用性


乌海市新能源
集团发展有限
公司

同一控
股股东

0

41,230.4

41,230.4

0

资金往


非经营
性资金
往来

乌海市新能源
集团发展有限
公司

同一控
股股东

0

523.69

523.69

0

相互代
垫费用

非经营
性资金
往来

乌海市头马化
工有限公司

同一控
股股东

55.58

0

55.58

0

收回代
垫费用

非经营
性资金
往来

小 计



55.58

41,754.09

41,809.67

0







经核查,2014年1-3月,公司子公司乌海化工与关联方乌海市新能源集团发
展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41,754.09万元,主要为银行短期借款资金受
托支付和转回、银行承兑汇票与资金往来等。截至2014年4月末,乌海化工与乌
海新能源等关联方非经营性往来已结清。2014年4月至本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
子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对公司利益产生损害,未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
况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于2014年4月发现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后,为杜绝此类
情况的再次发生,责成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公司进一步完善了财务管理
和资金支付的相关制度,严格控制资金支付流程,强化了资金运作监督和过程控
制,在财务系统资金支付程序增加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双重审核,加强了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分,责成公司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该
事项,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从该事件中吸取教训,以杜绝类似情况再
次发生。




二、关于公司2014年度高管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4年度薪酬进行认真审
核,现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4年度薪酬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认为,2014年度,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薪酬管理
制度等规定,考核和发放高管人员薪酬;2014年度高管薪酬是真实和合理的,有
利于调动公司高管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利于促进公司稳定发展;薪酬发放
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鸿达
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
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拟以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
本862,263,981股为基数,用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2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72,452,796.20元(含税),拟分配的现金红利占公司当年合
并报表中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49.69%;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也不送红股。该利润分配方案能够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对投资者合理回
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需要,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 2014 年利润分配预
案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们同意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的一般规定》要求,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经认真审阅,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乌海市新能源
集团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1-3月发生资金受托支付等与2013年度同样性质的非
经营性资金往来,2014年4月末此类往来结清,此后未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上述事项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但未对公司产生经济损失。因此,上述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形成资金占用并使公
司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但是上述事项表明公司与关联方的往来管控方面存
在瑕疵,我们要求公司加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杜绝再次出现类似情况。

2014年4月公司发现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后,立即采取了完善制度和流程管
理、培训、追责等一系列整改措施,目前上述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除此之外,公司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公司目前
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2014年度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均按
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情形,公司内


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是有效的。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鸿
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2015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进行审议。现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2014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也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违规存放或使用的情形。《董事会关于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真实、准
确、完整地披露了2014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




六、关于续聘2015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于2015年4月15日出具了关
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并出席了公
司于201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关于续聘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审议,经对会议材料的研究,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审计、评估资格,已连续为公司提供6年审计服务,其能够坚持遵循
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其审慎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同
时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5年审计机构。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于
2015年4月15日出具了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并出席
了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关于确认公
司及子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进行审议,经对会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乌海化工和中谷矿业分别向乌海市新能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采
购燃料煤炭、向额济纳旗三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原盐,有助于取得稳定的供
货渠道;中谷矿业接受海外建筑劳务基于基础建设的需要;蒙华海电距离乌海化
工较近,且已改建为热电联产电力企业,乌海化工向其采购蒸汽有助于获得稳定
的蒸汽供应。因此,该等交易对经营活动是有利的,也是必要的。我们认为上述
日常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是对公司经营的有利补充,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
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
案时关联董事实施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中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2015年度上述


日常关联交易。




八、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2015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2014年业绩未能达到第
一个解锁/行权期的财务业绩指标要求,应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持有已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30%部分,同时,应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30%部分。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371.88万股,回购价格4.09元/股;
决定注销股票期权153.30万份,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
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激
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及《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我们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九、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相关重组方对公
司进行业绩补偿的独立意见补偿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15
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进行审议,经
对会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对于公司2013年完成的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各重组方在重组时所作
承诺,2014年若注入资产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未达到利润预测数,各重组方
(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乌海市皇冠实业有限
公司)应依照约定对公司进行补偿。此外,根据各重组方于2015年2月出具的承
诺,同意在计算前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乌海化工2014年和2015年的盈利预测
实现情况时,将乌海化工及其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的会计估计变更的影
响予以扣除。


我们认为,经审计,乌海化工201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会计估计变更影
响后的净利润为36,280.77万元,未达到预测数42,381.42万元,主要原因是受国
内宏观经济形势及行业低谷等客观因素影响。重组方依照承诺拟以股份方式对公
司进行补偿,公司拟向各重组方回购合计应补偿股份数17,572,280股并注销,符
合公司与各重组方签订的《盈利补偿协议》中的约定,能充分保障公司利益,切
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15
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金融
机构申请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审议,经对会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
独立判断,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被担保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江苏金材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材科技”)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担保不会损害公
司利益。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为支持子
公司的业务发展,同意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国银行乌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12,000万元提供担保,同意公司为金材科技向建设银行扬州分行邗江支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江希和、李旦生、刘东升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