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包钢股份: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时间:2015年04月28日 17:36:03 中财网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

作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14年度,我
们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发挥独
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
司的发展和治理水平的提升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现将2014年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李军:1968年生,内蒙古籍,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人保投
资管理部、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4年至今就职于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债券承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融资部董事总经理、包钢钢联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李军本人基本情况均不存在影响其独立、客观决策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4年度,本人能够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按时出席会议,


针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事前均能够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计划
完成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并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向公司
经营班子进行询问与沟通。会上,能够认真听取每一项议案并积极参
与讨论,能够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规范化运作提
供建设性意见,为董事会做出正确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具体出席会
议情况如下:

2014年包钢股份共召开九次董事会,三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2014年度参加了九次董事会(其中授权一次)。


本人2014年参加了3次股东大会。


(二)相关决议及表决情况

经深入、审慎地讨论和审议后,本人对历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均表
示同意,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为保证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

在独董履职过程中,公司经营班子、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给予
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对独董要求提供和补充的信息,能够及时
进行补充或解释。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14年,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议案,遵循企业经营的成本效益
原则,定价公允,既提升了公司的盈利能力,也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有关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未


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14年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勤勉履行会计师的职责,因此
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财务报
表的审计机构。


(三)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有关分红议案,实现股东价值,符合监管导向,不存在损害股东
权益情形。


(四)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2014年,公司信息披露情况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
公原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


(五)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公司依据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强化与
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充分向投资者展现公司的全貌,符合有关信息
披露的要求。根据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
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规定和要求,公司有针对性地制定和修订相
关制度,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全面完成,公司内控工作规范、有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
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
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六)认为公司需予改进的其他事项

公司机构设置合理,治理制度体系健全,信息披露规范,目前尚
无需予改进的其他事项。在今后工作中,如遇公司需要改进之处,独
董会及时反馈沟通。


四、总体评价

2014年,在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积极有
效的配合和支持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
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地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
策,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201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独立、客观、公
正地履行职责,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规范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为公司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
航。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军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内蒙古包钢钢联独立董事,201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发挥了独立董事的应由职责,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于绪刚,1968年生,法学博士。1990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
学学士学位;1990年8月至1995年8月就职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
民法院,任助理审判员;1995年9月至2001年7月就读于北京大学,
获法学硕士及博士学位。2001年8月至今就职于北京市大成律师事
务所,现为该所高级合伙人、常委会委员。


本人基本情况不存在影响担任包钢钢联独立董事情形。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4年度,本人出席了公司全部九次董事会,认真仔细审议了董事
会议案,发表了相关的审议意见,作出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
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义务。其中,分别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对《关于公司2013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测的议案(草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草案)》发表过


独立意见;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包钢集团签署
<排他性矿石供应协议(修订稿)的议案》发表过独立意见;在第四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对《关于以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的议案》发表过独
立意见;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变更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的议
案》、《关于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盈利预测报告的议案》发表过独立意
见。


2014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014年度,本人出席了公司2次股东大会。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14年3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为
本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
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人认为,有关关联交易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遵循企业经营的
成本效益原则,定价公允,既提升了公司的盈利能力,也维护了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勤勉履行会计师的职责,因
此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财务
报表的审计机构;有关分红议案,实现股东价值,符合监管导向,不
存在损害股东权益情形。



2014年9月17日,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中期利润分配以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的提案》、《关于公司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提案》。本人认为,议
案充分体现了对公司未来的关注,为公司发展与股东回报打下了良好
的基础。


此外,公司依据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强化
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充分向投资者展现公司的全貌,符合有关信
息披露的要求。根据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规定和要求,公司有针对性地制定和修
订相关制度,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全面完成,公司内控工作规范、
有效。


四、总体评价

2014年,在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积极有效的
配合和支持下,本人严格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
立的原则,忠实地履行职责,发挥了独立董事的应有作用。


201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勤勉尽责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
职责,不断学习有关公司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加强与经营管理层
的交流,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长远发展尽绵薄之
力。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于绪刚


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独立董
事的权利,积极出席了公司2014年度相关会议,仔细审议董事会各
项议案,对各项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均发表了独立意见,同
时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为公司发展出谋献策。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
原则,勤勉尽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
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14年度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4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刘冬履行独立董事忠诚、勤勉职责,认真积极出席公司董事
会会议及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会议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
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2014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
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2014年全年共召
开董事会九次审议五十四项议案,股东大会两次审议八项提案。我对
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的所有议案,全部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
的情况。



出席情况:

会议名称

独立董事姓


现场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数

董事会

刘冬

8

1

0

临时股东大


刘冬

2

0

0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
和有关规定,本人对公司下列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2014年第四届董事会

1.2014年3月6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了《董事会工作报告(草案)》、《总经理工作报告》、《公司2013年
度报告(摘要)》、《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草案)》、《公司2013
年财务决算报告(草案)》、《公司201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草案)》、
《关于公司2013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
的议案(草案)》、《公司2014年生产经营计划(草案)》、《公司2014
年度投资计划(草案)》、《董事会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关于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续聘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草案)》、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草案)》、
《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草案)》、《关于向包钢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草案)》。以上议案我均投了赞成票。



2.2014年3月13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了《关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包钢集团签署<排他性矿石供应协议(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包钢集团、包钢稀土签署<矿浆供应合
同>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包钢集团签署<铌选矿浆供应合同>的议
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等问题的意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1年度—
2013年度比较式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议案》、《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审议孟志泉
等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孟
志泉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以上议案我均投了赞成票。


同时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
议案》、《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发
表了独立意见。


3.2014年4月4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了《关于改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关于以融资租赁方式融
资的议案》。以上议案我均投了赞成票。


4.2014年4月28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了《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上议
案我均投了赞成票。



5.2014年6月27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了《关于以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的议案》、《关于申请融资租赁售后回
租保理业务的议案》、《关于申请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海外直贷业务的议
案》。以上议案我均投了赞成票。


6.2014年8月6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变更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盈利
预测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中期利润分配以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预案)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以上议案我均投了赞成票。


同时对《关于变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关于签署<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钢铁(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协议>的议案》、《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签署<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
司与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包钢集团尾矿资源实际盈利
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的议案》及事前认可的《公司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4年8月27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了《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公司中期利润分配以及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关于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关
于申请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海外直贷业务的议案》、《关于签署<内蒙古
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包钢集


团尾矿资源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的议案》。以
上议案我均投了赞成票。


8.2014年10月29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公司与招商银行及山东
东海石油装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海外直贷业务的
议案》、《关于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及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海外直贷业务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包商银行及华
银金融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海外直贷业务的
议案》。以上议案我均投了赞成票。


同时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4年12月25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了《关于审议<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钢铁(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包钢集团尾矿资源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
额的补偿协议(修订稿)>的议案》。以上议案我均投了赞成票。


(二)2014年临时股东大会

1.2014年8月22日,召开了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了《关于签署<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钢铁(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协议>的提案》、《关
于变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提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变更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
的授权有效期的提案》、《关于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盈利预测报告的提


案》、《关于签署<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钢铁(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包钢集团尾矿资源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
额的补偿协议>的提案》。以上议案我均投了赞成票。


2.2014年9月17日,召开了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关于公司中期利润分配以及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提案》、《关于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提案》。

以上议案我均投了赞成票。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本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独立公正地行使
权力和履行义务,积极推动、完善和提升公司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约束制衡职能,在董事会的重大决策中,有
效维护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主动关注外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就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
让公司管理层充分了解中小投资者的要求,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
度。督促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

对于每一个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进行认真的审核,必要
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


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并对公司财务动作、资金往来、日常经理情况,我认真
听取公司相关人员汇报,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动态,在董事会上发
表意见行使职权,并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向年审注册会计师了解
公司的年度审计情况。


(三)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真学习上市公司规范动
作以及与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别是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
解,以加强和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
保护意识。


2015年度,本人将继续本着忠实勤勉、独立公正的原则,不断
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管理层以及监管机构等各方面的沟通,不断
加强学习,特别是证监会、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和文件,深入了解公
司经营情况,为提高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为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
发挥自己的作用。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以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了
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刘冬

2015年4月23日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201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作中
忠实履行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充分发挥作为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现将2014年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张世潮,男,汉族,1964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1980年10月至1998年10月在包头糖厂、包头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工作,历任财务科副科长、财务处处长职务;1998年11月至
1999年2月在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计财部部长职务;1999
年3月至2011年4月在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总会计师、董
事;2011年5月至今在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总会计师、副
董事长职务。2014年4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在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4年度,本人尽职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出席了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认真仔细审阅会议及相
关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作用。


1、2014年度,公司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共计召开九次董事会,本
人没有缺席情况,并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
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2014年度,公司共召开三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


(二)、会议表决情况

2014年度,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生
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和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会议召开前本人
认真审阅相关议案,积极参与讨论,会议表决中本人对所有审议的议
案均投了同意票。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认为有关关联交易议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公司正常经
营行为,双方的关联交易行为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上遵循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
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本公司的长期发展
战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财
务报告的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多年来该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
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客观公正的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因此,


本人同意继续聘任该所为公司审计机构。


(三)、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以2013年
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002,591,02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发现金红利0.095
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0,025,910.27元。


公司实施了2014年中期利润分配以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
案:即以2014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8,002,591,027股为基数,以
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0.50股,共计派送400,129,551.35
股,并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25元(含税),共计派发
100,032,387.84元。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9.5股,
共计转增7,602,461,475.65股。


(四)、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
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准确、完整,没有出现相关更正或补充
公告。


(五)、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制定内控规范实施
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在运行过
程中暂时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六)、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改选了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根据公司
实际情况,按照各自的工作制度,以认真负责、勤勉尽责态度忠实履
行各自职责。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了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
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签名):张世潮



2015年4月14日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内蒙古包钢股份独立董事,201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发挥了独立董事的应由职责,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郑东 男。1960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国信证券经
济研究所副所长,钢铁及新材料行业首席分析师。历任冶金部发展规
划司副处长,舞阳钢铁公司副厂长,销售部副部长,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核心研究员。现担任包钢股份独立董事。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4年度,本人出席了公司全部9次董事会(其中有一次授权),
认真仔细审议了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发表了相关的审议意见,作出了
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义务。其中,
分别在第九次会议对《关于以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的议案》》发表过独
立意见;在第十一次会议对《公司2014年度半年度报告》发表了独


立意见,在第十三次次会议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
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包钢集团尾矿资源实际盈利数与净利
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修订稿)》发表过独立意见。


2014 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014年度,本人根据分工参加了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相应会议,并提出意见。


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
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4年,公司规范地披露了日常关联交易的
执行和预计情况、组织架构调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没有出
现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2、落实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

关注公司在媒体和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保持与公司经营班子
的及时沟通。在公司 2014年年报编制过程中,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
对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掌握 2014
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
年审会计师见面,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
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3、加强学习,提高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重视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并能公平、公正的对待投资者。通过不
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加深了对相关法规尤其是
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
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
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四、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将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与
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积极有效
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更好的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2015年稳健发展履行职责、
发挥作用。


此外,公司依据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强化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充分向投资者展现公司的全貌,符合有
关信息披露的要求。根据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规定和要求,公司有针对性地制定
和修订相关制度,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全面完成,公司内控工作规


范、有效。


五、总体评价

2014年,在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积极有
效的配合和支持下,本人严格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
独立的原则,忠实地履行职责,发挥了独立董事的应有作用。


201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勤勉尽责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
履行职责,不断学习有关公司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加强与经营管
理层的交流,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长远发展尽绵
薄之力。






独立董事: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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