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航新科技: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董事长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5年04月28日 18:34:18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424 证券简称:航新科技 公告编号:2015-05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授权董事长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5] 557 号文)的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27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1.68元。截至2015年4月17
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27万股,募集资金总
额38,859.3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5,336.26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33,523.10万元。


2015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并授权董事长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将组织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
下简称“民生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技园支行(以下简称“招
商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惠南镇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
券与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司在上述专户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1 、公司的子公司广州航新电子有限公司已在民生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账号为693855758,截止2015年4月27日,专户余额为5,386.34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公司子公司广州航新电子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的子公司广州航新电子有限公司已在兴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1040100100254888,截止2015年4月27日,专
户余额为5,096.5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子公司广州航新电子有限公司航空
机载电子设备维修能力扩展(二期)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3、公司的子公司广州航新电子有限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906050310233,截止2015年4月27日,专户余
额为11,314.0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子公司广州航新电子有限公司航空机
载电子设备维修能力扩展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4、公司的子公司上海航新航宇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已在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5568708675,截止2015年4月27日,
专户余额为5,726.1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子公司上海航新航宇机械技术有
限公司机械维修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已于2015年4月23日,将其它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6,000万元
转为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关于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二、公司与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


国银行、兴业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荣华、张晴可以随时到民生银行、
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民生银行、招商银
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民生银行、
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
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应及时通知
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以及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面通知公司及
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
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
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招商证券
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
全部支出完毕且招商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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