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都化工: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协议、承诺的补充公告

时间:2015年04月28日 20:05:51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2539 证券简称:新都化工 公告编号:2015-050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协议、承诺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新都化工”)于
2014年12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4年12月29日召开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光大金牛6号”资产管理产品
(以下简称“光大金牛6号”)参与认购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中800万股
股份,“光大金牛6号”的委托人为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反馈意见,本公司需要公开披露
“光大金牛6号”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1至附件
3。


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针对本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份事宜作出了承诺:将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
所涉及的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补偿。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4至附件5。


附件1:《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金牛6号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2: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
宜的《承诺书》;

附件3: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的
《承诺书》;


附件4:《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承诺函》;

附件5:宋睿及其关联人关于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9日




附件1

编号: 光资-TZYH-GPDZ-2015-001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
大金牛6号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人: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前 言

订立《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金牛6号资产管理产品合同》
(以下简称“产品合同”或“本产品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产品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产品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产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光大永
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金牛6号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或
“产品”)的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产品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产品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关
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
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产品合同的原则

(1)订立本产品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


(2)产品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
品资产,但由于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产品一定盈利或本金
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投资人的最低收益。


(3)本产品合同是约定本产品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产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和产品投资人。


本产品的当事人按照本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一、合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产品或本产品:指“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金牛6号资产管
理产品”。


产品合同:指本《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金牛6号资产管理
产品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产品文件:指与本产品有关的产品合同、附件等法律文件。


管理人/产品管理人:指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产品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份额:指用于计算、衡量产品资产价值及投资人认购的计量单位。在产
品成立日,每份产品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整(小写:人民币1.00元)。


投资人:指依法或依产品合同取得产品份额的投资人。


认购资金:指投资人按照产品文件规定及管理人要求交付的用于购买产品份
额的资金。


产品财产:指产品成立后管理人开始管理的资管产品资金以及管理人因该资
金的运用、管理、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含债务或其他权利负担)的总和。


产品利益:指投资人依照产品合同约定扣减各项费用和负债、税等所有扣除
项后可享有的经济利益的总和。


产品收益:指管理人对产品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所取得的财产及损益。


投资人资金账户:指投资人支付本产品认购资金的出款账户,管理人应与投
资人确认后将投资人资金账户进行登记在册。投资人资金账户也是投资人收取产
品收益及/或本金的唯一账户。


产品成立日:产品成立的当日,即在本合同约定的本产品成立条件全部满足
时,管理人有权宣告产品成立,届时管理人宣告产品成立的日期即为产品成立日。


产品存续期:指本产品成立日至产品终止日之间的时间段。


产品终止日:本产品未提前终止的,指本产品期限届满日;本产品根据产品
合同规定提前终止的,指本产品实际终止之日。


季度: 第一季度:1月至3月;第二季度:4月至6月;第三季度:7月


至9月;第四季度:10月至12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工作日。


元:指人民币元

当日产品总份额本金:当日产品总份额 ×1元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
等规范性文件。就本产品而言,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该类规范性文件。




二、产品的基本情况

(一)产品名称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牛6号资产管理产品

(二)产品类型

权益类封闭式投资产品

(三)运作方式

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封闭期不可申赎不可转让。


(四)投资标的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3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
目(锁定期36个月)。


(五)交易安排

1、投资境内A股市场定向增发的股票,原则上在该股票解禁日6个月内择
机卖出;

2、在该股票解冻日,因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继续持有该期产品股票
资产的,由投资管理人拟定投资方案,经该投资人同意后,继续持有。


(六)产品封闭期和存续期

根据产品投资标的的锁定期确定产品的封闭期,在投资标的股票解除限售后
开放管理人于6个月内择机卖出,直至产品全部出清为止。


(七)产品规模

本次产品规模为1.24亿元人民币

(八)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份

(九)产品份额价格

本产品认购价格为1.00元人民币/份

本产品份额赎回价格等于赎回当日的产品份额净值。


(十)认购时间和金额

由产品管理人根据定向增发股票上市时间通知投资人。


(十一)赎回

定向增发股票锁定期截止后6个月内,投资人提交有效赎回申请经确认后,
赎回款项于对应部分股票卖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但管理人有权优先扣除
已计提未支付的各项产品费用及其他成本,如产品资产不足以支付产品费用的,
投资人应当补足。




三、声明与保证

(一)投资人的声明与保证

1、投资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合同项下资产
管理产品的情形。


2、投资人保证认购产品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投资于本合同规定的投资
标的合法合规,若认购产品资产为筹集资金的,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
的证明文件。


3、投资人保证认购产品资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也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
妨碍管理人对该认购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障碍。


4、投资人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或授权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且该
等委托不会为任何第三方所质疑。


5、投资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本合同项下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人应配合
管理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法人客户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
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然人客户按要
求提供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单位、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6、投资人保证其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标的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
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时,投资人将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7、投资人保证已听取了管理人的相关讲解,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
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投资标的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自行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和
损失。


(二)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

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具有从事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业务
的资格。


2、管理人保证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并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3、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投资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
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5、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人认购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不受投资损失或取得最低
收益。


(三)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1、托管人保证其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2、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安全保管委
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复核产品净值、披露托管信
息、参与产品资产清算等职责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托管人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1、投资人的权利

(1)行使投资本产品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其投资本产品运作产生的收益(如有);

(3)监督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4)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取投资资产;


(5)依据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管理人及托管人查询产品财产的投资
运作、托管等情况;

(6)依据本合同及相关规定,定期从管理人处获得资产管理产品相关报告;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投资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地交付认购款,分别由管理人和托管
人进行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

(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标的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
情况;

(3)及时全面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同时保证该等资料、
信息的真实性;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化时,或投资
人一旦知悉该等变更将要发生时,应立即书面或采取三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管
理人、托管人,但该等通知义务的履行并不导致投资人免于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
因此导致的其他责任;

(4)在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产品亏损或者终止
的有限责任;

(5)自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解除转让限制次日起
6个月内,投资人可向管理人建议何时将投资标的全部变现,否则管理人在产品
剩余期限内有权自行决定将投资标的变现,由此造成的损益全部由产品财产承
担。


(6)协助托管人办理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提供托
管人开立相关账户所需要的批准文件等,并且不得将该等账户以出租、出借、转
让或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7)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
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承担因产品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8)投资人自行承担产品财产投资于投资标的行为导致的投资风险和损失;

(9)投资人应承担因其自身违约或投资人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对管理人
和/或托管人造成的损失;

(10)投资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立即电话通知管理
人;


(11)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投资财产投资品种、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
规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投资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
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产品财产进行投资运作
及管理;

(3)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了本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产品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有权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5)经投资人授权,代理投资人行使部分因产品财产投资于投资标的所产
生的权利;

(6)本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投资人提取产品资产时,管理人可以产
品财产原状方式向投资人分配,因管理人向投资人原状分配产品财产产生的一切
税费、费用等,均由投资人承担;

(7)管理人不向投资人保证认购该产品的本金不受损失,也不对产品财产
的投资收益作任何承诺或承担责任;管理人对产品财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投资
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关于保证产品财产不受投资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任何承
诺;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向投资人介绍本合同项下的资产管理业务,以及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能
力,披露相关投资的风险;

(2)根据投资人提供材料了解投资人的资产性质、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
况;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产品财产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财产、委托资产和管理人的自有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4)除法律、法规、规章、本合同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
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产
品;

(5)产品终止后,按照本合同规定与托管人共同完成清算与交割事宜,并
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规定将清算后的产品财产进行分配;

(6)根据本合同规定及时向托管人下达《划款指令》;

(7)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投资人和托管人的监督;

(8)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投资人报送产品
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产品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9)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临时报告
等相关报告,并按照监管规定(如有)进行报告;

(10)管理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电话通知投资
人和托管人;

(11)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产品财产投资品种、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12)保存本产品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
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3)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故意从事任何有损产品财产及其他
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对产品财产进行托管;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管理人对产品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
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产品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采取必要措施;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产品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资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产品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投资人和管理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资
产;

(5)按规定开设产品财产的账户;

(6)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产品财产投资品种、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
规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7)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本合同规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
通知管理人和投资人;

(9)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投资人利
益的活动;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产品财产

(一)产品财产的管理、保管与处分

1、产品财产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


2、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管理人、托管人
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产品财产。


3、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规
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产品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


4、产品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产品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
产品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产品财产强制执
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产品财产的
独立性并及时通知投资人。


5、为保证产品财产的安全,提高管理人对产品财产管理的效率与力度,托
管人将负责保管相关账户内的现金资产并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进行资金的
划拨。管理人和托管人对产品财产的保管并非对投资人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
诺,不承担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二)产品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投资人认购本产品的划出账户与提取产品财产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投资人名
义开立的同一账户(以下简称“投资人账户”)。



账户户名: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110902502010505

开户行: 招商银行北京双榆树支行

系统编码: 9999070006

人行支付系统号:308100005086

划款时应在附言中注明“‘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金牛6号资
产管理产品’项目收益和/或本金”。


2、管理人应为本资产管理产品在托管人开立财产专户作为托管账户。投资
人应该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托管账户户名以产品名
义开立。


托管账户由托管人根据本合同进行管理,不得提取现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
划拨应当且只能根据管理人的指令以转账方式进行,但托管人为执行划款而收取
的银行结算费用除外。产品财产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产品财产账户内
的银行存款利息按托管行规定的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算。



托管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户名: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金牛6号资产管理产品

账号:

开户行:

行号:

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假借投资人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各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托管账户无效的任
何行为。


3、在办理存款业务时,相关银行账户将按照本合同规定以产品名义或管理
人名义开立,包括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账户等。


(三)产品财产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移交

1、产品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投资人应及时将全部认购资金足额划拨
至管理人在托管人处为本产品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共同向投
资人以传真形式发送《产品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全部产品财产划入托管账户
的当日作为产品财产运作起始日。


2、委托资产以现金形式交付,以实际到账为准,且初始委托资产的金额为
人民币1.24亿元。


(四)产品财产的提取

本产品的期限为42个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且产品成立未满36个月(含当
日),投资人不得提前提取产品财产或要求处置投资标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
自产品成立之日起36个月后(不含当日),投资人如需要将投资标的变现,应提
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根据投资人建议将投资标的全部变现后书
面通知投资人,投资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提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并于该提取资产当
日12:00前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审核确认后,应当在该通知载明的提取时间至少
提前2个工作小时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划款指令》明确提取资产的本金
和收益金额,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照《划款指令》将相应资产划往指定账户。


投资人应按照产品特点为管理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提取产品财产进行资
产变现造成的损失由产品财产承担。


如因本合同规定或投资标的品种自身特点,或者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


求,届时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全部按投资人要求提取的金额变现,管理人有权
就无法变现的部分不执行投资人变现指令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投资范围、政策、流程及变更

(一)投资人的投资状况

投资人对产品财产的投资标的的风险收益特征有充分了解,是具备一定投资
认知、符合本合同所规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客户。


(二)产品财产的投资政策

1、投资目标

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超过投资基准的稳健收益。


2、投资标的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3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
目(锁定期36个月)。


3、投资禁止行为

产品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相关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产品财产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变更投资经理,但需在正式变更后及时通知投资人
及托管人。



八、《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管理人应事先以《资产管理人授权通知书》(以下简称“授权通知”)的形式
书面通知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简称“被授权人”),授
权通知应注明相应的权限,授权生效时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并由管理人加盖公
章。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应向托管人电话确认。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
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本条规定的《划款指令》是管理人在运用产品财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收款账户开户行行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
被授权人签字。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托
管人和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
管人以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
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
确认《划款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划款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划款
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规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
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
管人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需当日执行的场外划款指令,管理人应在15:00时前将
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对于交易所T+0日交收的划款指令,管理人应在14:00
时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前述指
令发送截止时点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将本着勤勉尽
责的态度处理,但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要素(包
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收款账户开户行、收款账户开户行行
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
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本产品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管理人在托管账户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托管人
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
责任。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
到时间。


(四)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被授权人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
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


(五)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规定
的,不予执行,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六)托管人未按照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管理人发送的正常《划款指
令》执行,给投资人或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管理人若需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更改,应按原格式及时向托管人发出新的
授权通知,管理人发出新的授权通知后应向托管人电话确认。新授权通知自授权
通知中注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通知中注明的生效日期应晚于托管人确认收
到新授权通知的日期,否则以托管人确认收到之日起生效),原授权通知同时失
效。


九、越权交易的界定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的


投资交易行为。


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产品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
同的规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且属于
事前监督范围的,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纠正。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
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造成越权交易的最终过失方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产品财
产所有。


十、产品资金的日常清算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本产品清算采取托管人结算模式。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产品资产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席位使用协议。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有关业务规定协助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申请建立
该交易单元与托管人托管业务场内交易结算的备付金账户(开立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之间的结算对应关系。


管理人应及时将与证券经纪商签署的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提供给托管人。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提供的用于本产品资产投资交易的交易单元号码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场内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合并和清算及交易数据接收手续,管理
人给予配合。管理人必须在接到托管人传真的开通清算合并确认文件并相互核实
相关内容之后,再开始使用。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本产品资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产品资产交易所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如果因为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本产品财产的损失,应由托管人负责


赔偿;如果因为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本产品财产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
现后应立即通知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本产品财产或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上午9:00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托管人对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协议的指令不
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


3、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管理人应确保产品财产有足额头寸
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T+0日14时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
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
致。如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T+0非担保交收失败,由此给本产品或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三)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托管人应于托管账户资金变动当日的次一工作日上午10:00前将可用资金
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管理人。


十一、产品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产品财产估值

1、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内估值如下: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
1-Dr)/D
1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


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
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
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2、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已流通后,按收盘价估值。


(二)会计政策

1、本项产品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3、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按《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会计核算方法

1、管理人、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产品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管理人、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编制会计报表。


3、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4、产品资产的银行存款逐日计提利息,实际利息金额以银行结息数据为准。


5、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另行规定核算方法。


十二、本产品的费用与税收

(一)产品费用

以下费用全部由产品财产承担: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产品财产运营费用:

(1)合同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费用;

(2)产品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3)资金汇划费用;

(4)产品财产运营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产品财产承担的税


费、交易费用;

(5)产品财产运营中产生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中介费用(如有);

(6)相关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7)产品财产运营所需开立账户、专户的开户费;

(8)投资于相关投资品种所产生的包括不限于认购费、手续费等相关所有
费用。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规定,可由产品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标准及支付方式

各方经协商一致,对本产品的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约定如
下:

(1)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

产品财产的管理年费率为0.6%。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产品财产管理费=初始产品财产本金金额×管理费年费率/365

产品财产的管理费自该期产品财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产品管理人应
于产品收益支付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产品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款指令,托管人核
对无误后于收到划付指令起2个工作日之内从产品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托管人的托管费

产品财产的托管年费率为0.05%。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产品财产托管费=初始产品财产本金金额×托管年费率/365

产品财产托管费自该期产品财产运作起始日起按日计提,并采取与上述管理
人固定管理费相同的支付方式,与管理费同步支付。


(三)不列入产品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产品费用:

1、管理人和托管人处理与产品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2、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产品财产费
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投资人和管理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并在调整


后以书面形式告知托管人。


投资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托管费率,并在调整
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人。


(五)产品财产的税收

产品财产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投资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投资人负责,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
的义务。


十三、报告义务

(一)年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
向投资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


投资人对年度报告有个性化需求的,提供时间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二)临时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产品
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发生以下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事项发生后及时书面告知投资人。


1、涉及产品财产、产品财产托管业务的仲裁。


2、管理人、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产品财产相关的行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3、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4、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风险揭示

产品财产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产品财产面临潜在的


风险。股票投资的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
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
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三)特定风险

特定的投资方法及产品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产品财产投资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
可能来自资产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等。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相关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产品财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的要求或变化、行
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投
资人利益受损。


以上揭示事项为列举性质,仅供参考,未能详尽列明参与本产品所面临的全
部风险和可能导致产品财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十五、本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与产品财产清算

(一)本合同是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本合同经投


资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人签字(章)之日起成立且生效。管理人应在收到新都化工本次非公开股
票缴款通知书后向投资人发出缴款通知书,投资人应在收到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
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划转至产品托管账户,否则管理人有权不返还
投资人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48个月。合同期满前6个月起,本合同有效期
届满前各方未就续约事宜达成书面一致并签署续约协议的,本合同于有效期届满
之日终止。


(四)投资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
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五)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产品期限届满且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终止合同,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
致决定终止。


2、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托管人被依法取消托管资格的。


4、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产品财产的清算

1、本产品终止后,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组成清算组,负责产品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确认和分配。


2、本产品终止时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
定的相关产品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经清算组复核后从清算财产中支付。


3、清算组在产品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产品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信
函方式报告投资人。各方在此同意,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


4、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产品财产债务;

(4)支付已经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


相关产品费用;

(5)完成上述(1)至(4)项的交付后,管理人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将剩余
的产品财产本金与收益(如有)返回至投资人指定的投资人账户。


产品财产未按上述(1)至(4)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投资人。


5、投资人在收到产品财产清算报告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管理
人和托管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6、因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置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产品提前终止,管理人
有权提前对产品进行清算并向委托人分配委托财产。


十六、违约责任及保密义务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
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
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
事人可以免责:

1、管理人由于按照当时有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机构的要求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2、不可抗力,指合同主体不能控制、无法克服、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
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合同主体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
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
政变、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新法规或国家政策颁布或对原法规或国
家政策的修改、监管机构要求变化等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其余
各方,并在15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
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合同各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
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书面协议。


3、市场波动、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或投资交易对手、投资
产品的最终融资方或担保/增信方违约等超出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或
非管理人过错的因素导致管理人违约或者产品财产运作不畅、出现差错或/并给
投资人、产品财产等造成的损失。



(二)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本合同规定,给产品财产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前
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
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
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违约方承担,但非违约方应出具其为防止扩大损失而发生合理费用的单据等证
明资料。


(四)保密义务

1、本合同相关当事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
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产品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
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
情况不应视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本合同相关当事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
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十七、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
人应经友好协商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十八、其他事项

如将来相关监管部门对本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投资人、管理人


和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相关监管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可在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先行采用传真
方式签署本合同,且此时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用传真方式签署合
同时,本合同的成立日期为最后一位当事人传真签署的日期。本合同当事人应及
时补全手续,完成原件签署,并以原件取代传真件后予以保存。


本合同与所有附件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同时生效.附
件中的内容与本合同正文内容不一致的,以附件为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六份,当事人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

预留印鉴



根据管理人、托管人与投资人签署编号为 的《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金牛6号
资产管理合同》,以下为投资人与管理人、托管人的预留印鉴,该印鉴用于《产品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
《产品财产追加通知书》、《提取产品财产通知书》、《投资指令》、《划款指令》等本合同项下相关业务单据
的签章。


投资人预留印鉴















管理人预留印鉴







(用章样本)

《产品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资产管理人授权通
知书》、《划款指令》等投资、委托资产移交等业务





(用章样本)

托管人预留印鉴





《划款指令》等清算核算类业务







(用章样本)










附件二:

产品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尊敬的投资人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签署编号为 的《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金
牛6号资产管理合同》,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产品财产的管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担任本产品财产的托管人。 年 月 日,投资人已将认购本产品的全部认购款转入本产
品财产托管账户,本产品财产已经具备正式投资运作的条件。




附:初始产品财产明细表如下,其中

现金资产:人民币1.24亿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两千肆佰万元整)



管理人: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签章)

年 月 日





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资产管理人授权通知书(样本)

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编号为 的《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金牛6号资产管理合同》,
我公司特授权以下人员进行相关各类指令的签发工作。本授权从 年 月 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
通知。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文件类型

经办人

复核人

预留业务公章

划款指令/

收款通知/

签字或样章

签字或样章



签字或样章

签字或样章

签字或样章

签字或样章

签字或样章

签字或样章

签字或样章

签字或样章

核算估值结果

/会计处理事项

/其他事项

签字或样章

签字或样章



签字或样章

签字或样章

签字或样章

签字或样章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四:

划款指令(样本)

制作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
敬请贵部根据以下提供的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到账日期和划款金额划款。


划款日期:



收款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大额支付号:



联行行号:



划款金额(小写):



划款金额(大写):







付款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大额支付号:



联行行号:



划款用途:

备注:

管理人签章:

托管人签章:





审批人:

审批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复核人:

复核人:



重要提示:接此指令后,应按照指令立即操作。



附件五:

经各方协商一致,就《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金牛6号资产管理合同》的部分条款修改
和补充如下,并作为《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金牛6号资产管理合同》的附件,与《光大永
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金牛6号资产管理合同》共同构成产品文件。


一、原条款:二、(五)、2修改为:

在该股票解冻日,因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继续持有该期产品股票资产的,由投资人拟定投资方
案,并向管理人出具投资指令,继续持有。


二、原条款:四、(一)、2、(5)修改为:

(5)自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解除转让限制次日起5个月内(如股票停牌,则
处置日期相应后延),投资人应向管理人发送《股票交易指令》直至投资标的全部变现,否则管理人在产品
剩余的1个月期限内(如股票停牌,则处置日期相应后延)有权自行决定将投资标的变现,由此造成的损
益全部由产品财产承担。


三、原条款:四、(一)、2增加一项:

投资人应及时、准确地向管理人下达《投资指令》,并附上经投资人确认的相关投资合同(如有)等法
律文件;

四、原条款:四、(三)、2、(8)及八、(五)及九、(二)第一款均增加内容: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所依据的已经生效的投资人下达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
或本合同规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和投资人,且管理人与托管人均有权不予执行直至投资人在限期内
予以纠正,且相关责任与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原条款:五、(一)增加条款:

6、本资产管理产品为事务类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的设立、产品财产的投资对象、管理、运用和处分方
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自主决定。管理人按照且仅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投资人下达的《投资指令》进行产品
财产的投资和管理,仅承担必须以管理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
要文件以配合投资人管理产品财产等事务性管理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且管理人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或索赔之总和以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费为上限。


六、原条款:五、(四)修改为:

本产品的期限为42个月,自本合同生效且产品成立之日起未满36个月(含当日),投资人不得提前提
取产品财产或要求处置投资标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自产品成立之日起36个月之日后(不含当日),投
资人如需要将投资标的变现,应提前向管理人发送《股票交易指令》,管理人根据《股票交易指令》将投资


标的变现后书面通知投资人,投资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并于该日12:00前以《产品财
产提取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审核确认后,应当在该通知载明的提取时间前向托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划款指令》明确提取资产的本金和收益金额,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照《划款指令》将相应资产
划往指定账户。


投资人应按照产品特点为管理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提取产品财产进行资产变现造成的损失由产品
财产承担。


如因本合同规定或投资标的品种自身特点,或者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届时资产无法变现或者
无法全部按委托人要求提取的金额变现,管理人有权就无法变现的部分不执行投资人变现指令且不承担任
何责任。


七、原条款:六、(二)增加一项

4、投资流程

管理人仅根据投资人发送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操作。投资人将《投资指令》传真发送管理人并电
话通知,管理人收到后签署回执回传投资人,该笔投资在不违反本合同投资限制及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
前提下,管理人应予执行,否则有权拒绝执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书面通知投资人。管理人未经
投资人事前同意擅自执行非投资人发送的《投资指令》造成投资人产生相应损失,由管理人负责赔偿,除
非管理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投资指令》是由投资人做出的有效指令。


《投资指令》指投资人根据本合同规定确定的投资于投资标的的交易指令,不包括资金划拨及费用划
拨等《划款指令》。《划款指令》由管理人依据本合同发出。


为确保产品财产在管理人收到投资人所下达的《投资指令》指定的投资日期当日及时有效完成投资,
投资人应在下达《投资指令》当天14:00前将相应的产品财产款项划拨至本合同规定的托管账户;因投资
人未能及时、足额将该等产品财产款项划至托管账户而使得管理人不能及时向托管人下达《划款指令》或
使得托管人不能及时履行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导致管理人不能在当天完成投资或造成产品财产损失的,
该等损失或责任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八、原条款:第十六条(一)增加一项

管理人由于按照投资人意愿、投资人《投资指令》或本合同规定的投资政策等进行或不进行投资管理
活动给投资人、委托资产等造成的损失等。


九、《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金牛6号资产管理合同》增加以下附件,与《光大永明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金牛6号资产管理合同》共同构成产品文件:



附件六:


产品财产提取通知书(样本)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编号为【 】的《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金牛6号资产管理合同》,本投资人
决定于【】年【】月【】日提取产品财产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其中本金【】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收益【】元(大写:人民币【】元整)。请予以操作。




投资人: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编号:

投资指令(样本)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编号为 的《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金牛6号资产管理合同》(以下
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我司拟于 年 月 日,将资金人民币1.24亿元(大写:人民币
壹亿两仟肆佰万元整)投资于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39)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锁
定期36个月)。


1、我司已对本次投资的全部投资交易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投资标的成都市新都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39)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锁定期36个月)所对应的基础资产/担保物,
存款行/融资方/担保方/增信方的资质财务状况、合同条款审查、交易结构审查、法律合规审查等所有必要
的调查、分析、判断、决策和风控流程。我司知悉投资的风险并愿意承担上述投资的所有风险和损失,贵
司不承担由该投资引起的责任。本投资标的由我司自行决策选定,我司为风险承担主体,贵司不承担投前
尽职调查及投后管理、监控预警等任何主动管理职责。


2、另附投资所需签署的编号为 的合同(见附件),我司对投资对象及相应投资合同所有条款
和内容已经确认无异议,并免除贵司对交易结构及文件合同条款任何形式的审查义务。我司授权光大永明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届时按我司意愿与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39)签署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3、如因我司原因贵司根据本《投资指令》进行投资受到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索赔、罚金、违约金、
监管处罚、声誉损失或支出的费用等),我司承诺对贵司予以充分、足额、及时的赔偿。


4、本《投资指令》与《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金牛6号资产管理合同》在法律上构成
整体,对我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贵司可凭借本《投资指令》要求我司承担指令中承诺的义务或责任,并可
在发生争议时凭借本《投资指令》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处理。




投资人:

(预留印鉴)
















《投资指令》回执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司提交的编号为 的《投资指令》,我方已经收悉并执行该项《投资指令》。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八:



股票交易指令









编号:

投资品种

名称

新都化工

代码

002539

投资账户



投资类型

□ 可交易

□ 可供出售

□ 持有到期

□ 贷款和应收款项

投资方向

卖出股票

投资有效期

XX年 XX月 XX日

价格模式

□ 不限价(市价)

□ 绝对价格(限价)

指令数量



指令价格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资人盖章:

说明:

1. 产品成立后由管理人提供投资账户信息,投资人出具指令时应当填写;

2. 如果按照绝对价格卖出的,指令价格可以为区间,也可为确定值,投资人应填写指令价格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3. 投资有效期为投资指令实现的日期,可以为区间;

4. 投资人应提前向管理人发送本交易指令并给管理人留足操作时间,因投资人发送指令延迟造成的交易不成功造
成的损失由产品财产承担;

5. 投资人应按照交易指令规定格式发出指令,交易指令传真发送至管理人后,投资人应与管理人电话确认,如投
资人未电话确认的,投资人认可管理人依据交易指令传真件作出的交易,如传真件与原件内容不一致的,管理人
以传真件内容为准。








上述所有附件于各方当事人签署《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金牛6号资产管理合同》时
同时签署,由各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随《光大永明资产管理





附件2

承诺书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永明”)拟通过发行的“光
大金牛6号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光大金牛6号”)参与认购成都市新都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化工”)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现就相关事宜作
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作为拟设立和管理的光大金牛6号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
保险资产管理的规定设立和管理光大金牛6号产品,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具备通过光大金牛6号认购新都化工的股份的能力;截止目前不存在、未来也不
将存在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新都化工、新都化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证的情况,不违反《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二、本公司作为光大金牛6号的管理人,承诺设立和管理的光大金牛6号资管
产品系非结构化产品,该产品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三、本公司作为光大金牛6号的管理人,在认购新都化工股份后的法定锁定
期内,不会以任何形式转让通过光大金牛6号资管产品持有的新都化工股份,也
会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提示、拒绝办理相关手续等)方式保证光大
金牛6号的委托人不会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

四、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与新都化
工、新都化工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关联关系。


五、鉴于光大金牛6号目前尚未募足到位,本公司作为光大金牛6号的管理人,
将保证光大金牛6号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用于参与新都化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认购。在新都化工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


行方案前,将通过一切合理且可行的方式促使光大金牛6号的认购资金全部足额
募集到位。


本公司承诺上述内容真实、合法,自本公司盖章后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诺人: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3

承诺书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就拟通过认购光大永
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永明”)发行的“光大金牛6号资产
管理产品”(以下简称“光大金牛6号”)参与认购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都化工”)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确认将通过认购光大永明发行的光大金牛6号资产管理产品认购
新都化工非公开发行的股份800万股,并承诺认购光大金牛6号的资金完全系本公
司合法拥有的保险资金。本公司具备履行认购光大金牛6号资管产品的能力,不
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也不存在通过
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新都化工、新都化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证的情况。


二、本公司作为光大金牛6号的委托人,承诺光大金牛6号资管产品的委托人
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三、本公司保证通过光大永明认购新都化工的股份后的法定锁定期内,不会
以任何形式转让通过光大金牛6号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新都化工股份,亦不会转
让光大金牛6号资管产品的资产管理份额。如有违反,本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同时,本公司通过光大永明参与本次认购,不违反《上市公司证券法发
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四、本公司与新都化工、新都化工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鉴于光大金牛6号目前尚未募足到位,本公司作为光大金牛6号的委托
人,保证光大金牛6号募集的资金用于参与新都化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


购,且资金数量能够满足拟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需要,本公司保证将
在新都化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之后,在新都化工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及时、足额将光大金牛6
号资管产品缴付至光大永明指定的账户。如有违反,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本公司承诺上述内容真实、合法,自本公司盖章后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诺人: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附件4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承诺函



鉴于,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向宋睿、深圳市平安创
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公司现就本次非
公开发行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控股子公司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作为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
购对象(宋睿、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涉及的资管产品、资管产品的委托人提
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二、除宋睿以外,本公司与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管产品、资
管产品的委托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特此承诺。




承诺人: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8日




附件5

承诺函



鉴于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宋睿、深圳市平安创新资
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本人宋睿,拟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
特承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将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所涉及的投资
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所涉及的投资公司、资管产
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人拟以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具备认购能力;
本人保证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
前,本人拥有足额的货币资金用以认购新都化工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不涉及通过资产管理产
品或有限合伙等其他形式认购,股份不存在代持,认购资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四、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认购。


特此承诺。




承诺人:宋睿

2015年4月28日






承诺函

鉴于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宋睿、深圳市平安创新资
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本人牟嘉云,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睿的关联人,特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份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将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所涉及的投资
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所涉及的投资公司、资管产
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牟嘉云

2015年4月28日




承诺函

鉴于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宋睿、深圳市平安创新资
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本人张明达,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睿的关联人,特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份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将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所涉及的投资
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所涉及的投资公司、资管产
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特此承诺。




承诺人:张明达

2015年4月28日






承诺函

鉴于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宋睿、深圳市平安创新资
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本人张红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睿的关联人,特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份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将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所涉及的投资
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所涉及的投资公司、资管产
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特此承诺。




承诺人:张红宇

2015年4月28日










承诺函

鉴于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宋睿、深圳市平安创新资
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本人宋荣章,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睿的关联人,特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份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将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所涉及的投资
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所涉及的投资公司、资管产
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特此承诺。




承诺人:宋荣章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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