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长信科技:国金长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时间:2015年04月29日 17:21:49 中财网










国金长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草案)

合同编号:国金-(JH)2015-长信-01-













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二O一五年 月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2
三、合同当事人 .................................................... 7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8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12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 19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 20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 22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 23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 24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 26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 27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 34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 36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 37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 38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 44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 45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 48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 49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 51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53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 57
二十四、风险揭示 ................................................. 59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62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 64
二十七、或有事件 ................................................. 66
二十八、特别声明 ................................................. 67
一、前言

为规范国金长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
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
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
按照《暂行办法》、《管理办法》、《细则》、《国金长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
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
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
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
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
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
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

指《国金长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
任何修订和补充。


《暂行办法》

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办法》

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细则》

指《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员工持股计划指
导意见》

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指人民币元。


集合计划说明书或
说明书

指《国金长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集合计划或本集合
计划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设立的国金长信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人

指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金证券”)。


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简称“招商银行”)。


推广机构

指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份额登记机构

指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委托人

指依法可以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自然人。


机构委托人

指依法可以投资本集合计划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它组织。


委托人

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


合格投资者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
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
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
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
于50 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
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
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上市公司、长信科技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088)

员工持股计划

长信科技设立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该员工持股计划作
为次级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


推广期

指本集合计划开始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日至推广期结束
日。


集合计划成立日

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
后,管理人确定的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存续期

指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至集合计划终止日之间的时间段。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为止的期间。


推广期参与

指在推广期内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存续期参与

指在存续期内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T日

指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参与、退出
等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自T日起(不含T日)第n个工作日。


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原则上不设臵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投资者
的参与、退出业务。


临时开放期

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管理人可在网站公告设臵临时
开放期,为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办理参与或退出业务。合
同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以
及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公告;临时开
放次数原则上一年不超过 4 次。


特别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持有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
划的运作情况设臵特别开放期,为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办
理参与或退出业务。具体开放时间、强制退出规模以及其
他具体安排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特别开放次数原则上
一年不超过4 次。


退出

指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
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


巨额退出

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
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集合计划资产或委
托投资资产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
参与本集合计划并委托管理人管理的资产净额。


集合计划收益

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集合计划份额

指集合计划在数量上的计量单位。某一委托人持有的集合




计划份额等于该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资金净额除以其
参与申请被受理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总份额
等于全体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之和。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指用集合计划的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份额。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指人民币1.00元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
资产净值的过程。


托管费

指托管人为集合计划提供托管服务而向集合计划收取的
费用。


管理费

指管理人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向集合计划收
取的费用。


优先级份额收益

指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
获取的基准收益。


次级份额收益

指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享
有在扣除优先级份额的应计收益与相关管理费用后的全
部剩余收益,并以次级份额持有人所持的份额资产净值为
限承担亏损。


优先级委托人

指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次级委托人

指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次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补足义务人

新疆润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连带补足义务人

陈奇、高前文

不可抗力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
收、突发停电、通信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
记人非正常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其它机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
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
人损失的扩大。


管理人指定网站、管
理人网站

指www.gjzq.com.cn,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
告为准。







三、合同当事人

1、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其他: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





2、管理人

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

法定代表人:冉云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1层

邮政编码:201204



3、托管人

机构名称: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国金长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4.2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
额),存续期规模上限为10亿份。


本集合计划参与人数不超过200人。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仅投资长信科技股票300088)、股指期货、固定
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资产配臵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
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型基金、分级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的优先级份额、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商
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配臵比
例(占资产总值)为0-100%;

(2)权益类资产:根据“安徽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约定
的依法发行上市的长信科技股票,配臵比例(占资产总值)为0-100%;

(3)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不超过7天的债
券逆回购、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策性金融债、到期
日在一年内的央行票据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等,配臵比例(占资产总值)为
0-100%;

(4)股指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占计划资产
总值比例为-30%-100%。股指期货的投资须依从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金融期货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
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电子邮件、
传真、纸质文件或网站等方式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
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
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
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
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
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管理期限

管理期限为24个月,可展期。


本集合计划实际管理期限由本集合计划所投金融资产变现情况决定,具体情
况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提前公告。当本集合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变现,
即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净值比例为 100%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本集合计划。




如次级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补仓,所投资的股票解禁后,管理人有权
主动平仓,并提前结束本集合计划。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除开放期外,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不办理投资者的参与、退
出业务。


2、开放期:本集合计划原则上不设臵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投资者的参
与、退出业务。


(1)临时开放期

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管理人可在网站公告设臵临时开放期,为集合计
划份额委托人办理参与或退出业务。合同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补充、
修改与变更以及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管理
人认为应当开放的情况等。



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公告。


(2)特别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持有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设臵
特别开放期,为集合计划相应份额委托人办理参与或退出业务。具体开放时间、
强制退出规模以及其他具体安排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


特别开放期的具体安排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公告。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优先级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追加参
与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次级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追加参与
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计划优先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为低风险低收益,属于保守型证券投资产
品。


本计划次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属于相对积极型证券投
资产品。本计划次级份额由长信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申购。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适合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的投
资者推广。


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适合向能够承受本金较大范围损失、资产流动性需求不
高、熟悉金融市场或具有资产配臵需求的投资者推广。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指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管理人。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
臵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
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


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
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
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
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
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本集合计划不得向合
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
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禁止通
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0%

2、退出费:0%

3、管理费:本集合计划年管理费为0.3%

4、托管费:本集合计划年托管费为0.1%

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6、其他费用:除证券交易费、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之外的集合计划
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费用,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具体请见本合同第十三部分“集合
计划费用、业绩报酬”。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确认、清算由管理人指定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负责,本集合计划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是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投资者在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时间
由管理人公告确定。


在推广期内,委托人在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参与金额达到 4.2亿元,或者客户数达到 200
户,可提前终止推广期。此外,在本集合计划满足成立条件的前提下,管理人有
权提前结束推广期,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金额优先+
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具体方式
请参看本章节第四项参与费及份额的计算。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
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2)临时开放期和特别开放期参与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可设臵临时开放期和特别开放期开放参
与。在临时开放期和特别开放期间,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参与仅限于根据“员工持
股计划”及本集合计划认定的持有人。


2、参与的原则

(1)推广期参与价格,为集合计划份额面值,即人民币1元;

(2)存续期参与价格,采用“未知价”原则,即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
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4)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
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5)本集合计划推广期优先级和次级份额分开募集,先募集次级份额,再
募集优先级份额。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规模上限为 4.2亿,本资产管理计划
优先级计划份额和次级计划份额的目标配比为 2:1(注: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折份


额的部分),根据次级份额的募集规模,确定优先级份额的募集规模。


(6)如管理人发现委托人不符合监管要求或管理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或
非《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参与。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
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
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
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当日
办理业务申请仅能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内撤销;

(5)推广期参与的,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
询参与确认情况。存续期参与的,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2日后
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6)当参与申请合计超过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所有委托人的
参与申请,并以最高募集规模为上限,按“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来确
定参与成功的份额,即首先按照参与金额,金额高者先确认,对于同等参与金额
的委托人参与申请,先参与先确认,超过规模上限后的所有参与无效。参与规模
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为0%。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a)推广期参与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净参与金额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推广期利息)/计划单位面值

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参与金额达到 4.2亿元或者客户数达到 200 户
以上的,可提前终止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

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


①推广期内参与申请金额不超过4.2亿元或客户数不足 200 户(含 4.2
亿元或 200户)的情形:若推广期内参与申请全部确认后本集合计划参与的总
金额不超过4.2亿元(含4.2亿元)或客户数不足 200 户,则所有的有效参与
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②推广期内参与申请金额高于4.2亿元或客户数达到 200 户的情形:若推
广期内参与申请全部确认后本集合计划参与的总份额超过4.2亿元或客户数超
过 200 户,管理人将提前终止推广期。推广期规模上限日是指,在推广期集合
计划认购申请累计确认份额超过规模上限的第一个交易日。在该交易日之前的有
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在该交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金额优先+金额同
等情况下时间优先”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全额退还给委
托人;在该交易日之下一日,管理人通知各销售网点结束产品认购,同时通过管
理人网站公告推广期提前结束;在该交易日之后的申请全部予以拒绝。


“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的原则:推广期末日管理人根据委
托人申请单申请参与金额进行从大到小排序,在申请金额同等的情况下则按时间
优先原则排序,再对排序后的申请单进行逐笔金额确认,直到累计确认金额达到
本集合计划的规模上限。若加上某一笔参与金额后,该推广机构的参与总份额超
出了分配限额,则对该参与申请及大于该申请单号的参与申请予以全部拒绝。超
出目标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并停止该集
合计划接受参与申请。管理人在 T+1 个工作日(设认购截止日为 T 日)对投资
者认购参与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原则上封闭运作,期间不开放。集合计划终止或提前终
止后,由管理人为客户办理退出操作。


(1)临时开放期退出

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管理人可在网站公告设臵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
退出本集合计划。这里,合同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
更以及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管理人认为应
当开放的情况。


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公告。


(2)特别开放期退出

本集合计划持有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设臵
特别开放期,为集合计划相应份额委托人办理退出或强制退出业务。具体开放时
间、强制退出规模以及其他具体安排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


特别开放期的具体安排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公告。


除临时开放期和特别开放期外,其余时间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退出业
务。


2、退出的原则

(1)管理人有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相应的份额调整,强
制退出相应份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
责任。临时开放期内,退出价格以份额退出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结束以前撤销;

(3)委托人在退出计划份额时,管理人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委
托人账户在该推广机构(网点)托管的计划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退
出,后确认的份额后退出。


(4)在本集合计划的特别开放期,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分开退出,优先
级份额先申请退出,并根据优先级份额的退出规模计算次级份额的最大退出规
模,退出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优先级份额与次级份额的净值比原则上不超过


2:1。具体开放期安排请参见指定网站的相关公告。


(5)委托人可将其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份额退出。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集合计划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计划推广机
构提出退出的申请。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其在推广机构必须有足够可用的
集合计划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退出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集合计划份额的退
出需经管理人同意,管理人有权拒绝本集合计划份额退出。临时开放期间,本集
合计划退出价格以申请退出日份额对应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退出申请的确认

委托人可在T+2日(包括该日)之后到推广机构网点取得T日退出申请成交
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委托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推广机构网点人
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3)退出款项划付

委托人的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将在T+7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

本集合计划退出费为0%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本集合计划退出时以退出申请日(T日)计划单位净值作为计价基准,按扣
除退出费(如有)、业绩报酬(如有)后的实际金额支付。退出费和退出金额的
计算公式如下:

退出总额=T日该类份额单位净值×退出份额

退出费=(退出总额-管理人业绩报酬)×退出费率

退出金额=退出总额-管理人业绩报酬-退出费

T日为退出申请日。


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
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退出费由委托人承担,不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1)本集合计划的退出需征得管理人同意,管理人有权拒绝本集合计份额
退出。


(2)委托人单笔退出的最低份额为10,000份,委托人可将其部分或全部集
合计划份额退出。


6、次级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不设臵大额退出条款。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不设臵巨额退出条款。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不设臵连续巨额退出条款。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或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
值无法计算;

(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
益时;

(4)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
集合计划的现金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资产
管理合同中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10、强制退出

(1)强制退出条件

1)集合计划所投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集合计划内现金资产超过约定数额
时,管理人为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可对现金资产部分或全部按比例退出给集合计划
委托人;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知晓并同意约定数额由管理人与次级份额持有人在所
投资股票锁定期满后共同商议确认,并由管理人公告。


2)管理人在保护客户利益的前提下认为有必要强制退出的其他情况。



(2)强制退出方式

管理人设臵特别开放期,为集合计划相应委托人办理退出或强制退出业务。

集合计划相应份额的退出价格以强制退出日份额对应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具
体开放时间、强制退出规模以及其他具体安排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


(3)强制退出确认与款项划付

相应份额委托人可于 T+2 日在推广机构网点对 T 日份额强制退出进行确
认。强制退出份额经确认有效后,管理人指示托管人于 T+7日内将退出款项从
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

本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份
额,即优先级计划份额和次级计划份额。除收益分配、本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的
计划清算财产分配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优先级计划份额和每份次级计划份
额分别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优先级计划份额和次级计划份额分别募集并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比
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类计划份额资产合并运作。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配比

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计划份额和次级计划份额的初始配比为 2:1(注:不
包括募集期利息折份额的部分),且两类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但因优先级和次
级资金因人数控制、尾差、部分确认认购申请及委托人认购资金金额控制等原因
无法准确匹配的,资产管理人应将初始配比控制在(1.8-2.2):1;存续期内,优
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2.2:1。


(三)优先级和次级收益分配

1、优先级计划份额的参考收益

优先级计划份额的年参考年化收益率为 7.9%(实际参考年化收益率以最终
签订合同为准),且以份额面值为基准计算。在本合同的存续期内的任何时间,
按照本计划约定的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下,优先级计划份额按照7.9%(实际
参考年化收益率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的参考年化收益率按实际存续天数优先获
得收益,于每年12月20日以分红方式获得参考年化收益率(当本集合计划出现
份额折算的情形时,被折算的份额及其收益也应当合并计算在优先级份额收益
中)。


当发生合同约定的优先级计划份额本金退出及分配参考收益的情况时,管理
人可在网站提前公告。


2、本计划的收益优先满足优先份额的参考收益,超出优先级份额参考收益
的剩余收益分配给次级份额持有人。本计划收益不足以支付优先级参考收益时,
则由次级委托人的本金(含补仓资金)进行支付。如计划的净资产不足以支付优


先级的本金和参考收益,则清算后的计划净资产全部分配予优先级。


3、合同终止清算时,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和顺
序如下:

(1)首先支付优先级计划份额的本金及参考收益(若有)及利息补偿(若
有)。


(2)其次支付次级计划份额的剩余收益。


4.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1)第n个自然日计划份额净值=NAVn=第n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第n
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

n:本计划的运作中的第n个自然日

(2)第n个自然日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净值为:

a、当NAVn×Fn≥Fn优先级×(1+R×N/365)时,

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1+R×N/365

次级份额单位净值={n日闭市后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Fn优先级×[1×(1+R×N/365)]}÷Fn次级

b、当NAVn×Fn
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 n日闭市后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Fn优先级

次级份额单位净值=0

NAVn:第n个自然日计划份额净值

Fn:第n个自然日计划份额数

Fn优先级:第n个自然日计划优先级份额数

Fn次级:第n个自然日计划次级份额数

N:为上一个权益分配日(含)至第n个自然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存续天数,
若无权益分配日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含)至第n个自然日(不含)之间的实际
存续天数。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根据“员工持股计划”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
式、条件、要求及限制, 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 为客户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经营运作由管理人拟定的投资经理在本人的职责范围内,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约定方式进行管理和运作。上
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授权管理机构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管理建议包括但不限
于股票交易、权益处理(配股、现金选择权)、行使股东权利等情况。


(二)管理权限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本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本集合计划资
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本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
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


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管理人、托管人
破产或者清算时,本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3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
(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
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的当日,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
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
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
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
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本集合计划符合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并正式公
告成立。


2、日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可开始运作。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开设托管专户,保管集合计划的银行存
款,该托管专户是指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国金证券担任
管理人的集合计划资产在内的托管资产和注册登记机构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
户。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
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资产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为委托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资产管理人应
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管理人名称-托
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为准] 。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代表集合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
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
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7、股票投资及其应收红利、股息;

8、基金投资及其应收红利;

9、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金融产品份额及其收益;

10、其他资产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的自有资产及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托管人和注册与
过户登记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暂
行办法》、《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
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
协议。


托管方式为:托管银行交收方式。


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
管。


签订的托管协议已经明确了托管人和管理人之间在计划资产的保管、资金
归集和划转、会计核算责任、清算交收流程、最终交收责任、集合计划档案资
料保管及集合计划运作互相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计划资产
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托管协议与本合同、说明书约定不一致的,托
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
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
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用集合计划的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集合计划次级份额资产净值等于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减去优先级份额资产
净值(包括当日止优先级应付收益)。


(三)份额净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计算
得到的每集合计划份额的价值。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
计划份额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交易日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者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
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
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
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
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
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C、股票的首个估值日为上市公司公告的股份上市日所对应的日历日。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对于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在内的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
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估值;

(6)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
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8)在任何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7)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资产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计划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1)持有的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2)持有的场外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
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
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的每万份收
益计算。


(4)持有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
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4、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估值方法

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
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5、持有的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以成本列示,
到期确认投资收益。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
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
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或托管人必须及时
完成估值工作。


(八)估值程序

本集合计划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以传真或书面形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后返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
集合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
时性。当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管理人的建议执行;或者管理人
和托管人对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计划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委
托人和集合计划财产造成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差错处理

1、差错类型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
销售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
失时,托管人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
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除管理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十一)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1、与本集合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
价值时。


(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本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由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
理方法。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份额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
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
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C =A×托管费年费率÷365

C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A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月支付,管理人于每个月结束后的
次月首日起(含)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
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自动顺延。


2、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0.3】%的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M =A×管理费年费率÷365

M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A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月支付,管理人于每个月结束后的
次月首日起(含)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
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自动顺延。


3、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
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认/申购费和赎回费、佣金、
股指期货的交易和交割费等。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
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并在每季度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


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


4、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资
产。


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
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间
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
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从集合计划列支。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费
用。


开户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如有)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
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
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
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管理人和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
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三)业绩报酬

无。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可供分配利润

可供分配收益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收益计算截至日)资产负
债表中集合计划未分配收益与未分配收益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优先级份额的
可供分配利润以收益分配基准日优先级份额的分配金额为准。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类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优先级份额退出后,次级份额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优先级份额的收益按年分配,每年12月20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优先
级份额的分配金额=优先级份额×优先级预期收益率×实际存续天数/365,实际存
续天数为上一收益分配基准日(含)至当期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含)之间的实际
存续天数,若无上一收益分配基准日,实际存续天数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含)至
当期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存续天数;

4、收益分配不能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上述原则和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分红
时间和分配比例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并
在T-2日(T为分红权益登记日)之前将收益分配方案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进
行信息披露。


收益分配方案中将载明收益的范围、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红权益登记日和除权除息日、红利发放日、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本集合计划通过进行主动管理,投资“员工
持股计划”约定的股票。


(二)投资理念

本集合计划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主动
管理,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臵策略 本集合计划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
势、信用风险、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因素,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主
动管理,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2、股票投资策略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主动管理,努力为委托
人谋求收益,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3、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以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现
金类管理工具的组合操作,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同时,兼具资产流动性,以追求
稳定的当期收益。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
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暂行办法》、《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
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宏观经济、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投资环境。本集合计划将在对宏观经济、
行业景气度、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股指期货对冲策略及投资环境进行深入研究的
基础上进行投资;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机构

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实行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
称“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下的投资主办人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以下事
项:

(1)制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整体投资战略和原则;

(2)审定资产管理分公司资产管理部提交的投资策略建议、投资计划书与
投资回顾与检讨报告等;

(3)决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禁止投资事项。


投资主办人为集合计划的直接投资管理人,投资主办人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议授权范围内负责其所负责的集合计划的日常投资管理事宜。


2、投资决策流程

(1)资管分公司资产管理部在结合内部和外部研究成果,进行宏观经济、
市场环境、具体投资品种比较研究和趋势分析后,对目标市场投资机会进行战略
判断,向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建议。


投资策略建议内容包括市场配臵、证券类别配臵、股票行业和个股配臵比例
及其投资或修正依据、投资时机及风险控制计划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资产管理分公司资产管理部提供的投资策略建议,
进行投资决策。


(3)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并参考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投资主办人按
照分公司投资流程组织实施投资,负责在投资权限范围内下达投资指令,对客户
资产管理项目的资产配臵组合进行日常管理,并对投资结果进行及时跟踪和反
馈。


(4)资产管理分公司设臵独立的集中交易室,投资主办人下达的投资指令
由集中交易室执行。集中交易室接到投资主办人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
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
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执行与跟踪管理

(1)投资主办人依据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状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控制
流动性风险;并对持有的投资组合品种进行及时跟踪、评估和反馈,并根据行业
和公司基本面变化情况及时提出组合调整建议。


(2)集中交易室根据资产管理分公司相关集中交易管理规定对交易执行进
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交易经理必须对市场及投资组合品种的异常波动进行
及时的跟踪和反馈,提示投资组合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


(3)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对投资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投资风险进
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对于接近相关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及投
资决策委员会规定上限或下限的投资,必须及时向项目投资主办人提出预警报
告,并向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三)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体系

管理人建立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并根据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流程和
风险特征,将该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


(1)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合同、协议等
文件的合法性、完备性进行审查,防范法律风险;同时运用量化的风险测量体系
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对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的和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监测和报告。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进行事前、事中和事


后监控。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在认为分公司有违背法律法规、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有关决策和风险控制原则的情况下,向公司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专题报告,就有
关事项进行审议。


(2)资产管理分公司设臵专岗根据分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对产品设计与
创新、市场营销、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清算、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中存在的风
险进行前台控制,保证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稳健规范运行。


(3)公司清算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等通过资金管理、帐务管理和
信息技术管理,负责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后台监控,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性
和流动性。


2、风险控制措施

投资风险主要包括道德风险、市场风险和投资管理风险,具体风险控制措施
为:

(1)道德风险的风险控制措施。


a)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和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促进投资主办人勤勉
尽责,保证投资管理流程的严格执行。


b)加强对投资主办人的职业操守教育,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
对违纪人员坚决严肃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


c)在投资管理流程中实行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和上下环节相互核查制度,
将道德风险的可能降至最低。


d)资产管理分公司配合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管理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
实时监控。


(2)市场风险的风险控制措施。


a)投资决策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措施

i.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研究部应构建投资品种池,集合计划资产只能在投资
品种池内进行投资;

ii.投资品种池的管理严格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iii.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必须符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客户资产
管理投资策略建议。


b)投资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措施


i.交易经理负责运用交易系统中的风险控制系统对交易执行进行事前、事中
和事后监控;

ii.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资执行流程、投资组合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实时的系统监控;

iii.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管理流程和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
行审查,对于发现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异常交易行为,有权要求资产管
理分公司作出解释或要求及时纠正,并及时报告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和投资
决策委员会。


c)投资组合跟踪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措施

i.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情况作出风险控制的总体
决策;

ii.投资主办人必须对集合计划持有的投资组合品种进行及时的跟踪、评估
和反馈,并根据行业和公司基本面变化情况及时提出组合调整建议;

iii.交易人员必须对市场及投资组合品种的异常波动进行及时的跟踪和反
馈,提示投资组合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

iv.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应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投资规则设立相应的
报警指标,在达到报警指标时及时向资产管理分公司提出风险提示。


(3)投资管理风险的风险控制措施

投资管理风险是指由于公司组织结构不健全或不合理、内部管理漏洞和失误
所带来的风险。主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

a)岗位分离:为保证资产管理分公司人员和业务的相对独立性,根据不同
工作特点和要求,合理划分岗位,实行岗位责任制,严禁无故串岗。单人单岗业
务应建立相应的双重复核机制;

b)作业流程:严格执行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流程,随时接受风险控制
部门人员的监督;

c)集中交易:建立专门的集中交易室,所有场内证券投资必须在交易室集
中完成,报单电话全面录音,完善交易系统安全设施,充分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
保密性;

d)独立监察: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和稽核审计部有权定期检查资产管理分公


司的风险管理情况,抽查内部控制制度和投资管理流程的执行情况、合规性及有
效性,提供合理的改进建议,并保证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预警与止损机制

a)预警线:本计划单位累计净值【0.90元】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若T日闭市后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低于本
资产管理计划的预警线【0.90元】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过录音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或书面文件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次级委托人、补足义务人及连带补足义
务人并提示风险,资产管理人通过以上方式中某一种通知次级委托人持有人代
表、补足义务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并留痕保存即视为资产管理人已履行该通知义
务。


1、若本计划触发预警线时持有的股票类资产尚处于非限售状态,则本计划
次级委托人、补足义务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须选择降低股票类资产持仓或进行资
金追加,并在T日当日17:00之前通知资产管理人。


(1)如果本计划次级委托人、补足义务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协商一致选择
降低股票类资产持仓,须在T+2日内将股票类资产仓位降至50%及以下,届时资
产管理人将根据次级委托人持有人代表的投资建议进行操作,仓位降低后当计划
份额净值恢复至0.95元以上,本计划股票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可恢复至100%;

(2)如果本计划次级委托人、补足义务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协商一致选择
资金追加,须在T+1日13:00之前进行足额资金追加,资金追加后经资产管理人
确认的本计划份额净值应不低于0.95元。次级委托人、补足义务人及连带补足
义务人追加资金补仓的,补仓资金计入计划资产,但不计入份额。


2、若本计划触发预警线时持有的股票类资产处于限售状态,则本计划次级
委托人、补足义务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必须在1个交易日内进行足额资金追加,
资金追加后经资产管理人确认的本计划份额净值应不低于0.95元。次级委托人、
补足义务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追加资金补仓的,补仓资金计入计划资产,但不计
入份额。


若次级委托人、补足义务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未在前款约定时间内追加资金
或者资金追加后经资产管理人确认的本计划份额净值低于0.95元,则自T+2日
起,所有次级委托人放弃其持有的次级份额的受益权,所有次级委托人因持有次


级份额而享有的所有收益归优先级委托人享有,且次级委托人与优先级委托人之
间无需为此另行签订任何其他协议。


b)平仓线:本计划单位累计净值【0.85元】

为维护优先级份额的低风险特征,本资产管理计划将在本计划持有股票资产
解除限售后设臵平仓线,计划份额净值【0.85元】为本计划的平仓线。资产管
理人负责对本计划平仓线进行监控和采取相关操作。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股票资产解除限售后,若T日闭市后本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净值低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平仓线【0.85元】时,则本计划次级委托人、
补足义务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须在T+1日13:00之前进行资金追加,使得资产管
理计划份额净值不低于0.95元。若T+1日收市后计划资产的单位份额仍低于
0.95元时,资产管理人将在T+2日开盘起对资产组合中的非现金类资产启动清
仓程序,在资产组合中的全部资产变现完毕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资产管理计划启
动清算程序。资产管理人对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
进行变现、对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开放式基金进行全部赎回,该止损操作是不
可逆的,直至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止。资产变现完成后,本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
止。所变现计划资产在优先满足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并扣除相应费用
后,剩余资产归次级委托人所有。不足分配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部分,
由次级委托人、补足义务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补足。


(五)特别说明

次级委托人、补足义务人及补足义务人追加资金不改变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
划份额数量,不改变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数,相关追加以及提取分别计入计划财
产收入以及其他支出。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
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2、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股票抛售遵守“员工持股计划”及《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
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二)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
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
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
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披露上一周最后一个工作
日的单位净值、累计净值。


披露方式: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集合计划的计划单位净值、计划单位
累计净值等信息将在管理人指定网站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若管理人指定网
站变更,管理人将提前进行相关信息的详细披露。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
合计划资产的配臵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本集合计划资
产管理季度报告将披露集合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投资股指期货对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目的等。资产管理季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资产托管数据经托管人复核
后由管理人公告,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
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托管人在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
托管季度报告。上述报告应由管理人于每季度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
人网站通告。


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2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
合计划资产的配臵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本集合计划资
产管理年度报告将披露集合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投资股指期货对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目的等。资产管理年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资产托管数据经托管人复核


后由管理人公告,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
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托管人在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
托管年度报告。上述报告应由管理人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3个月内通过管理
人网站通告。


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
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
和委托人。


管理人应当将审计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
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将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的专项审计意见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


5、对账单

管理人每个季度以电子方式(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电子邮件、手
机信息、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包括委托人持有
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
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部分顺延退出;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6、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7、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9、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0、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1、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2、集合计划分红;

13、集合计划资产计价出现错误;

14、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方式或费率发生变更;

15、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条件下,集合计划份额转让将按照相关规定
执行。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
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
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
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
与解冻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若符合展期的条件,则可以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说
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次级份额持有人承诺其参与本计划而持有的次级份额在对国金长信员工
持股计划优先级份额持有人补偿完毕后所剩余部分在展期期间不退出。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1、展期的程序

管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委托人发出集合计划展期的征询意见。对于
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其将在展期后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对于不同意展期的委托
人,管理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其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


2、展期的期限

在符合展期条件和成立条件下,本集合计划展期的期限以管理人公告的展期
方案内容为准。


(三)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

集合计划存续期满且符合展期条件拟展期时,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存续期满前
1个月但不早于3个月期间向委托人发出展期方案的通知。


2、通知展期的方式

管理人应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并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书面方
式向委托人发出集合计划展期的征询意见。


3、委托人回复的方式

委托人应在计划存续届满日前(不含届满日)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或以传
真、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回复管理人。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给出明确答复的,视


为委托人已经同意展期。


(四)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处理方法

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管理人对其退出事宜作出如下安排:

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可以在计划存续届满日(不含届满日)前的退出开放
日通过推广机构办理退出手续;未在计划存续届满日(不含届满日)前的退出开
放日办理退出手续的,管理人保障委托人到期合法终止合同的权利,管理人将在
本集合计划存续届满日将该部分委托人份额强制全部退出,并分配收益。


(五)展期的实现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集合计划符合展期条件,并且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
的委托人不少于2人且次级不少于1人,管理人将在存续期满后5个工作日之内公
告本集合计划展期成立。并在集合计划展期后5个工作日内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和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六)展期的失败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如不符合展期条件或成立条件的,集合计划展期失
败,本集合计划将进入清算终止程序。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2、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能在30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
订托管协议的;

4、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5、本集合计划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解禁后,如满足如下任一条件,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变现资产,并有权在资产全部变现后提前终止合同:(1)未发生需
要补仓的情形,(2)发生补仓情形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补仓;

6、次级委托人、补仓义务人以及连带补仓义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补仓
造成违约的,管理人有权在所投资的股票解禁后进行平仓,本合同提前终止;

7、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结束;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
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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