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万达信息:大成基金-万达信息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大成基金-万达信息1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资产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目录 一、 前言 ........................................................................................................................................ 3 二、 释义 ........................................................................................................................................ 5 三、 声明与承诺 ............................................................................................................................. 7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8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10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14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17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18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8 十、资金补偿机制及资金补偿方 ................................................................................................. 23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24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25 十三、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27 十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27 十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28 十六、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31 十七、越权交易 ............................................................................................................................. 31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33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39 二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42 二十一、报告义务 ......................................................................................................................... 43 二十二、风险揭示 ......................................................................................................................... 45 二十三、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50 二十四、清算程序 ......................................................................................................................... 51 二十五、违约责任 ......................................................................................................................... 54 二十六、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55 二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55 二十八、其他事项 ......................................................................................................................... 56 重要提示 鉴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特定的产品结构、投资策略和投资标的,本计划资产委 托人可能面临的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资产委托人应确保在签署本合 同之前已充分阅读本合同,并充分理解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所面临的各项 风险。 1、本资管计划为非保本产品,各级委托人均存在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 金的风险。本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含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较高风险类的投 资对象,收益水平会随之变化,进而产生风险。本资管计划份额分为优先级A类 份额和次级B类份额,按照本资管计划的认购程序,两类份额存在认购失败、募 集失败的风险。本资管计划存续期为36个月。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满后,经所 有委托人及管理人一致同意,可以展期。 2、为保护委托人特别是优先级委托人的利益,本资管计划设置补仓预警线、 补仓线和止损线。为保护全体委托人特别是优先级委托人的利益,本资产管理计 划将每日计算计划份额净值并设置预警线、补仓线和止损线。 3、本计划集中持有单一上市公司股票,且所持有的股票存在一年或更长的 锁定期。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资产托管人 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 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风险、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股票锁定期风险、资产管理计划延期的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 其他风险等。 4、次级份额通过对优先分配权的让渡,获取超额收益分配权。在此过程中, 次级份额的预期收益与风险都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放大,从而将表现出较高收益与 较高风险的特征。在本计划的主要投资市场的投资环境严重恶化,本计划的资产 净值出现严重损失的情况下,次级份额的净值损失将出现显著超出本计划总体净 值损失的风险,次级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 5、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委托财产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资产管理计划业绩 表现的保证。资产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计划财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以及为资产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管理和处臵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但是资产管理人无法确保仅在市场最高价时将该等财产予以变现。 6、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 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 保证。资产委托人充分理解,为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而自资产管理人获得的推介 材料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本合同各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推介材料中对 投资项目所进行的评估和预测不是资产管理人对投资收益的保证或承诺。资产委 托人承认和同意,如何管理以及在何等价位处臵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由资产管理人 全权决定,资产委托人不以任何方式进行干涉。管理人在买卖股票前将会就是否 处于信息披露敏感期向【万达信息】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进行咨询。 本合同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 款。 一、 前言 为规范大成基金-万达信息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或“计 划”)运作,明确《大成基金-万达信息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资管合同》(以 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 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基金管 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资管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资管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 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 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承诺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 承担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资管计划资产,但不 保证本资管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资管 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资管计划资产 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 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资管计划或资管计划或本资管计划或大成基金-万达信息1号:指依据 《大成基金-万达信息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资管合同》所设立的大成基金-万达 信息1号资产管理计划 2、本合同或资管合同或资产管理计划资管合同:指《大成基金-万达信息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 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资产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大成基金”) 7、资产托管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8、资产委托人: 指签订本合同且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计划份 额的投资者 9、发售机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注册登记机构:本资管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资产管理计划资管合同当事人:指受《资管合同》约束,根据《资管合 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12、计划份额分级:指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对委托财产收益分配的约定,将 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简称为“优 先级”)和次级计划份额(简称为“次级”),两者的份额配比符合本合同约定, 所募集的两级计划份额的委托资产合并运作 13、A类份额: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优先级根据资产管理合同 获得预期收益 14、B类份额: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本资产管理计划在进行收益 支付或清算资产分配时,将优先满足优先级本金及其预期收益的分配,剩余部分 再对次级进行分配 15、份额参考净值:指在估值日计划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 算”原则计算得到的本计划之A类份额与B类份额两类份额的估计价值。在合同 期内A类份额和B类份额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份额价值的一个估计,并不代表 资产委托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或资产管理人对收益、本金的任何承诺。 16、资金补偿方:指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 17、员工持股计划:指次级委托人所在的上市公司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 告的《员工持股计划》。 18、资管计划存续期:指资管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1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0、T日: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2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22、参与:指委托人根据资管计划的规定,在开放日申请购买资管计划单位 的行为 23、退出:指委托人根据资管计划的规定,向管理人申请卖出资管计划单位 的行为 24、开放日:资管计划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时间即为开放日 25、封闭式:指资管计划份额总额在存续期内固定不变,资管计划委托人不 得申请赎回的资产管理计划。 26、年、年度、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为止的 期间 27、计划年度:指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为止的期间 28、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 有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 29、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30、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 值 31、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32、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指人民币1.00元 33、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34、万达信息:指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35、标的股票:指本资管计划所投资的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达 信息”)二级市场流通的股票 36、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 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 海啸等;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收等; 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4、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5、银行清算 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 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或授权委托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 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 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 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 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 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 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 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 任何承诺或担保。 资产委托人保证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均在其权利范围之内,并已采取必要的 公司行为进行适当授权(若需),且其参与本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另行指定第三 方享有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权利或履行资产委托人的义务)不违反或者不违 法规避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公司章程或合同的限制;资产委托人并保 证其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委托财产委托资产管理人运作并投资本合同项下投资工 具;资产委托人确认和保证参与本资产管理业务符合对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行业要求及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资产委托人知晓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及要 求,承诺无论资金来源、投资决策、财务实力、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等 条件均满足相关规定标准,并认可本资产管理合同一旦满足约定的生效条件即对 本人/本机构发生确定法律约束力。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 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 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 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大成基金-万达信息1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证券投资类,混合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封闭式,不开放参与、退出和违约退出。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本资管计划通过主动管理,投资“员工持股 计划”约定的股票“万达信息”。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资管计划存续期为36个月。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满后,经所有委托人及 管理人一致同意,可以展期。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 币,且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规模限制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 币,且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计划成立时 目标规模预计不超过: (大写)人民币拾亿元整;(小写)¥1,000,000,000元(以资产管理 计划成立时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其中,优先级份额预计不超过: (大写)人民币陆亿元整;(小写)¥600,000,000元,具体以优先级份 额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 次级份额预计不超过: (大写)人民币肆亿元整;(小写)¥400,000,000元,具体以次级份额 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有次级份额的委托人可向资产管理计划追加增强 信用资金,追加增强信用资金不享有本资产管理计划取得的任何收益,不增加次 级份额持有人的份额数。 (九)其他 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同级别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对委托财产收益分配的约定,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 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和次级计划份额,所募集的两级计划 份额的委托资产合并运作。 (一)份额配比 本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设立及其存续期内,优先级(A类)、次级(B类)的份 额配比原则上不得超过1.5:1,最终具体比例,根据实际募集情况由资产管理 人确定,并不超过1.5:1 (二)优先级预期收益 优先级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获取预期收益,其预期收益率(R)为7.75%/年(365 天,单利),预期收益于优先级份额的份额折算基准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 优先级预期收益以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初始份额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合同展期的,资产管理人与优先级、次级重新协商确定预期收益率,并且三方 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 本合同提及的优先级预期收益率仅为根据本计划的分级比例以及计划单位 份额净值的未来表现而测算的参考收益率,资产管理人并不承诺保证优先级能够 按照该收益率取得优先收益,也不保证优先级本金不受损失。 (三)分配规则 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终止并清算时,清算后计划净资产在满足优先级的本 金、预期收益分配后,剩余清算净资产再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如清算时计划 净资产等于或低于优先级的本金、预期收益分配的总额,则清算后净资产全部分 配给优先级。 (四)预警与止损策略 1. 预警线为0.85元。当T日本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0.85元时,则本资产 管理计划的资金补偿方可自行决定是否于T+1日追加增强信用资金。 2.本资管计划的补仓线、止损线为资管计划单位净值或资管计划单位净值的 0.78元、0.74元。 3、当任何一个交易日(T日)资管计划单位净值≤0.78元时,管理人应在T 日向资金补偿方发出《追加现金通知书》(传真或邮件方式并电话确认),通知 资金补偿方进行现金补仓。资金补偿方应于收到通知的次日(T+1日)12点前对 是否补仓向管理人进行反馈,并在T+1日15点前内将补仓资金划入资产管理计划 的托管账户。补仓最小资金额度为使计划T日的单位净值恢复为0.85元时所需的 现金。资金补偿方按照所持计划份额之比追加增强信用资金。在资金补偿方按时 足额追加增强信用资金前,管理人仅执行卖出证券的操作,由此导致本计划委托 资产的全部经济损失由资金补偿方承担。 如果追加增强信用资金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账,或者追加增强信用资金虽然按 照约定时间到账,但低于管理人要求的最小追加额度,视为资金补偿方违约,则 资产管理人有权在满足证监会公告[2014]33 号《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下在所投资股票解禁后将本资管计划计划投资的股票 仓位调降至50%,由此导致本计划委托资产的全部经济损失由资金补偿方承担。 本计划追加增强信用资金的第一责任人为万达信息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 会,第二责任人为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第一责任人与第二责任人在本计划 中统称为“资金补偿方”) 该追加增强信用资金当日计入本资管计划的资产总值,但不视为计划份额的 申购,不折算成计划的份额,计划份额总数不变,也不改变优先级A类、次级B 类份额配比关系。 4、当任何一个交易日(T日)资管计划计划单位净值≤0.74元时,则管理人 应在T日收盘后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资金补偿方发提示投资风险及要求资金 补偿方追加增强信用资金。资金补偿方应在T+1日17:00前追加增强信用资金, 使资管计划单位净值在0.85元之上。在资金补偿方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用资金 前,管理人仅执行卖出证券的操作。如果资金补偿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 强信用资金,视为资金补偿方违约,则资产管理人有权在满足证监会公告 [2014]33 号《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下在所 投资股票解禁后第一时间进行平仓,该平仓行为为持续性的不可逆操作(即一旦 开始则不会中止卖出或进行买入操作),直至股票完全卖出清仓,清仓完毕后, 本资管计划提前终止,由此导致本计划委托资产的全部经济损失由资金补偿方承 担。 本计划追加增强信用资金的第一责任人为万达信息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 会,第二责任人为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第一责任人与第二责任人在本计划 中统称为“资金补偿方”) 该追加增强信用资金当日计入本资管计划的资产总值,但不视为计划份额的 申购,不折算成计划的份额,计划份额总数不变,也不改变优先级A类、次级B 类份额配比关系。 3.追加增强信用资金的提取 (1)当资金补偿方追加增强信用资金后,资产管理计划单位份额净值连续5 个工作日≥1.10元时,资金补偿方可以在所追加增强信用资金的额度内提出部分 提取资金的申请,经管理人同意后,资产管理人在收到申请之日(T日)起的5 个工作日内出具划款指令、通知资产托管人向资金补偿方支付提取资金。资金补 偿方存续期间可以申请提取资金的金额如下: 提取增强信用资金金额=min[资金补偿方存续期间追加且尚未提取的增强信 用资金,(申请提取前一日(T-1日)的计划资产净值-申请提取前一日(T-1 日)A类份额本金与未付约定收益之和-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B类份额资产净 值)] (2)追加增强信用资金在计划资金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收益不予返 还,计入本计划项下资产,归全体委托人所有。 (五)计划提前终止 本计划所持股票解禁后,次级委托人与优先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向资 产管理人提出书面形式的“计划提前终止申请”。 (六)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计算 1. 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计算 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计划资产净值+累计追加且尚未提取增强信用资 金)÷计划份额余额 2、A类份额参考净值和B类份额参考净值 NAVa为A类份额参考净值; NAVb为B类份额参考净值; NAV为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NVT为T日收市后的计划资产净值(含追加增强信用资金,如有) NA为T日A类份额的份额余额 NB为T日B类份额的份额余额 Tc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A类份额上一次份额折算基准日下一自然日)至T 日的实际天数(算头算尾); R为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1、A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1) 如果T日收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T日全部A类份额本金加上应 计收益之和,则: NAVa=MIN(1+R/365×Tc,NVT/NA) (2) 如果T日收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T日全部A类份额本金加上应计收益 之和,则: NAVa= NVT /NA 2、B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AVb=max[(NVT-NA×NAVa)/ NB,0]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本计划财产。 (七)优先级的计划份额折算 本计划在运作期内,优先级份额将按以下规则进行计划份额折算。 1. 折算基准日 优先级份额的份额折算基准日为本计划成立后每年的12月18日,当日非工 作日的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计划无法按时进行折 算,折算基准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若折 算基准日当日优先级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低于1.000,则当日不进行份额折算。 2. 折算对象 优先级计划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优先级份额。 3. 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优先级计划单位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优先 级委托人持有的优先级计划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折算公式如下: 优先级折算后份额数=优先级单位份额参考净值÷1.000×折算前优先级份 额数 优先级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计划资产。上式中“优先级A类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位数全部保 留。 (八)优先级折算份额强制退出 优先级的计划份额折算日,资产管理人将为优先级委托人持有的增加份额部 分全部办理强制退出,并于折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部分强制退出份额资金划 付至优先级委托人指定账户。 折算后优先级增加份额=每次份额折算后优先级份额数-每次份额折算前优 先级份额数。 (九)优先级折算份额强制退出资金的补充 若折算基准日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现金资产<[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优先级增 加份额+折算基准日应付管理费+折算基准日应付托管费+其他必要费用],则资金 补偿方应在折算后3个工作日内按资金差额补足。资金支付顺序应优先满足优先 级折算份额强制退出要求。 如果追加折算强制退出资金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账,或者追加折算强制退出资 金虽然按照约定时间到账,但低于应补足资金差额,视为资金补偿方违约,则资 产管理人有权在满足证监会公告[2014]33 号《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下在所投资股票解禁后将本资管计划计划投资的股票变 现直至足额支付,由此导致本计划委托资产的全部经济损失由资金补偿方承担。 本计划追加折算强制退出资金的第一责任人为万达信息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委员会,第二责任人为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第一责任人与第二责任人在本 计划中统称为“资金补偿方”)。 该追加折算强制退出资金当日计入本资管计划的资产总值,但不视为计划份 额的申购,不折算成计划的份额,计划份额总数不变,也不改变优先级A类、次 级B类份额配比关系。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1、初始销售期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投资说明 书中披露。 2、销售方式 本计划由资产管理人自行销售或通过资产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资格 的代理销售机构向客户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计划的投资说明 书为准。 3、销售对象 销售对象为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 币(不含认购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 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初始销售期间追加认购金 额应为1万元以上。 本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2名且不得超过200名。 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1)认购费率:本计划认购费率为0 认购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认购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 (2)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募集期的认购:认购份额=(申请认购总金额-认购费+认购资金利息)/ 资管计划份额面值 认购资金利息是指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在资管计划成立前形成的利息。 资管计划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成立后的资管计划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资管计划资产所有。 (四)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进行销售的,可以委托代销机构代为完成投资 者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有权对每个账户 的认购和持有计划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参见《投资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 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 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原则, 时间相同金额优先”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 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4、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计划募集专 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六)资产管理人应当将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计划募集专门账户, 在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资产管理计划募集专用账户,用于初始销售期间及参与期间客户认购/参 与资金的汇集。本计划募集专用账户的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号: (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届时实 际情况对本条所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销售方式等进行 调整。 (九)本资管计划募集期内,优先级和次级份额分开募集,先募集次级份额, 再募集优先级份额。本资管计划在募集期内规模为10亿份,其中优先级A类份 额为6亿,次级B类份额为4亿,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存续期的目标配比不超 过1.5:1(注:募集期利息带来的偏离除外),根据次级份额的募集规模,确定 优先级份额的募集规模。优先级份额与次级份额的可参与名单以管理人确定为 准。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初始销售期届满,满足如下条件时,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届满之日 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 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 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 和其他信息。 1、资产委托人人数不得低于2人,但不超过200人; 2、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至多不超过50亿 元人民币; 3、符合本合同规定其他条件。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 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 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 产管理计划的金额等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 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 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资管合同生效后, 计划专户内资金形成计划财产,管理人开始享有管理运用计划财产的权利,期间 产生的利息属计划财产。 (三)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备案条件的,则本计划发行 失败,资产管理人应当: 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利息的具体金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本资管计划存续期内原则上封闭运作,期间不开放。资管计划终止或提前终 止后,由管理人为客户办理退出操作。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内,若条件成熟,经资产管理人及【万达信息】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有权通过符合 要求的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但资产管理人不负有寻找份额受让人的义务。除以上交易所交易平台转让外,在 获得监管部门同意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亦可通过本资产管理 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或资产管理人认可的场外市场(OTC)进行份额的转让。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1、资产委托人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 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优先级和次级份额委托人的收益分配原则取得本资管计 划资产的收益分配; (2)通过查询已披露信息等方式知悉有关资管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 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管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资管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7)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 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资管计划,不存在利用本资产管理计划,以实施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法规监管要求的行为。 (2)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 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资管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除非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间,不得要求提前终止委托资产管理 关系。 (6)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并承诺不存在洗钱情形,积极配合管理人 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身份识别、异常交易报告等职责。 (7)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 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8)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 件,配合资产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就资产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事项进 行的尽职调查。 (9)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0)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1)确保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 人在决定买卖万达信息时,万达信息应明确告知股票是否处于买卖敏感期。 (12)若其自身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等情 况发生,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自行积极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根据资产管 理人要求由管理人代为进行披露。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4)承诺对其自身重大过失、故意导致资产管理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民 事追偿等损失进行补偿。 (15)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联系人:王为开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的约定,独立运作资管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的约定,停止办理资管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资管 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的约定,终止本资管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 益。 (6)行使资管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在资金补偿方未履行补仓义务,资管计划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时,管 理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止损操作。 (8)资管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9)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在资管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 务,以专业技能管理资管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 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销售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 销售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代理销售协议的, 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资管计划资产投 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资管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 退出资管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资管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募集文件、客户资料、交易 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9)在资管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 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 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1)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资管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资管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3)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办公地址:广州市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资管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资管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 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资管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资管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 用或处分资管计划资产; (3)在资管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保管资管计划的资产,确保资管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 权益; (4)安全保管资管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 资管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资管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 的,应当拒绝执行;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资管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资管计划的商业秘密,在资管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资管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资管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 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资管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 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 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资管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 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资管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资金补偿机制及资金补偿方 为保障本计划委托人利益,本计划设立资金补偿机制,对优先级的本金及预 期收益进行保障。资金补偿方与管理人签订《大成基金-万达信息1号资产管理 计划资金补偿合同》(以下简称《资金补偿合同》)。委托人购买计划份额的行 为视为同意该《资金补偿合同》的约定。 1、资金补偿方基本情况 资金补偿方: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421号65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光亚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04000301069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6日 2、资金补偿方资质及实力 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在IT现代服务业、民生服务领域从事相关资本投资。 目前万豪投资已成功投资多家企业,其中主要投资的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1年1月在深交所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近几年业务发展稳定,投资回报明显。 万豪投资现持有万达信息127,794,400股,占总股本的25.52%。财务状况良好, 资金实力雄厚。 3、资金补偿的性质、范围 资金补偿的性质为不可撤销的补偿责任。 补偿范围为: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之和与本计划终止清算时 优先级委托人实际资产净值(含终止清算时可分配金额、存续期累计退出金额和 累计分红金额)的差额部分; 4、到期偿付安排 在计划终止清算时,如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资金补偿合同》,资金补偿方 需承担补偿责任的,偿付安排如下: 资金补偿方应在收到管理人发出的《履行资金补偿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 作日内,将《履行资金补偿责任通知书》载明的补偿款项划入本计划在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由管理人支付给委托人。 5、资金补偿方责任及违约处理 本资金补偿方在资金补偿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资金补偿责任,若资金补偿 方违约,委托人可就应补偿而未补偿部分对资金补偿方进行追偿。 资金补偿安排为资金补偿方对委托人的补偿承诺及责任,并不是管理人保证 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若资金补偿方违约, 委托人可就应补偿而未补偿部分对资金补偿方进行追偿,但管理人不对此承担相 应责任。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 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 第三方办理。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 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 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 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5、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 6、保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15年以 上。 7、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 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有权机关的要求 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8、按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 他必要的服务。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注册登记费由 计划财产承担。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本资管计划通过主动管理,投资“员工持股 计划”约定的股票“万达信息”。 (二)投资范围 1) 委托人指定投资对象:包括万达信息(300168.SZ)共1支流通股票,规 模占资产净值的0-100%。 2) 现金管理类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 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在交易所交易 的货币型基金等,规模占资产净值的0-100%。 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委托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诺,委托人认可管理人按照指定投资事项进行投 资,由此带来的任何投资风险或因投资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管理 人无关,委托人承诺不向管理人主张因采纳该指定投资事项而造成计划资产损失 的赔偿责任。如需变更委托人指定投资对象,须经委托人一致同意。 (三)投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公司经营情况、信用风险状况、证 券市场走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基础上,构建及调整投资组 合,力求实现委托财产的稳健增值。 (四)预警与止损策略 具体参见本合同“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的相关约定。 (五)投资限制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2. 本计划不得参与正回购业务。 3. 不得投资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股票。 4. 本计划持有万达信息的股票数量,不得使万达信息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万达 信息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 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 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六)投资禁止行为 本资管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本资产管理计划 可相应调整或取消上述投资限制规定。 (七)预期收益率 优先级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7.75%/年(365天,单利) 本合同提及的优先级预期收益率仅为根据本计划的分级比例以及计划单位 份额净值的未来表现而测算的参考收益率,资产管理人并不承诺保证优先级能够 按照该收益率取得优先收益,也不保证优先级本金不受损失。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为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属于资产管理计划中的高风险品种,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其中,优先级表现出较高风险、收益稳 定特征,次级表现出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九)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 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 间。 十三、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 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相互兼任。 2、本计划投资经理 投资经理简历:郝蕾女士,南开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2006年 7月至2010年1月就职于招商银行总行任产品经理;2010年1月至2012年7 月就职于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任研究员;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就职于平安 证券研究所任资深研究员。2014年9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 部研究员。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资产管理人在公司网站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十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资产托 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计划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或结算机构等非资产托 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除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 务相互抵消。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 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十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 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规定资产管理人向 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由授 权人签字并盖章。授权通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 期开始生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 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 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 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 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传真以获得 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收件人(资产托管人)。 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 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 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 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 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 的损失不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 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 相符,复核无误后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经合 理审查,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 和沟通,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 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 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 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 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资产 托管人。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向资 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 送达资产托管人。 资产管理人若修改或要求停止执行已经发送的投资指令,应先与资产托管人 电话联系,若托管人还未执行,资产管理人应重新发送修改后的投资指令或在原 投资指令上注明“停止执行”字样重新发送,资产托管人收到修改或停止执行的 指令后,将按新指令执行。 (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 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 理人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 回函确认,资产管理人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或违约情形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 管理人承担。 (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改正。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 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时 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须载明新授权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 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资资产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五日内将被 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若正本与传真件不一致的,以资产托管 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 的指令,或新被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 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 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 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 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 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 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 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 但资产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十六、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管理人应确保托管人在执行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 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管理 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在资金头寸 充足的情况下,托管人对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资产管理合同的指令无合理理 由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托管人的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支 付投资交易清算款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托管人承担。 对计划财产的资金账目,以管理人与托管人约定方式核对,确保相关各方账 账相符。 十七、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 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 资产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 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 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 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 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 资产托管人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 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T+1日上午10:00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 益归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 同有关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承诺对本计划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 督: (1)对投资范围的监督 (2)对投资限制的监督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调整完毕。 (3)对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2、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时,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 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并以书面 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4、在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 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资管计划资产的价值。经资管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资管 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资管计划的基础。 (二)估值时间 资管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与托管人每个工作日均对资管计划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四)估值对象 运用资管计划资产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五)估值方法 本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 值日收盘价估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使用调整后的收盘价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对于存在活跃 市场但收盘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使用调整后的收盘价减去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按照成本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3、基金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封转开期间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ETF基金、LOF基金场内部分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在场外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含LOF基金场外部分)按估值日前一交易 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没有基金份额净值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估值日前一交 易日无基金份额净值,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4)处于封闭期的开放式基金,按最近一个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 果估值日前无基金份额净值,按成本进行估值。 (5)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以基金公布的前一日收益计提。 4、股指期货估值 投资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 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 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六)估值程序 资管计划资产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人应于估值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资产净值并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方式与资产托管人核对。管理人每 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则以节假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为估值日)交易 结束清算后计算当日的资管计划资产总值、净值,以书面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 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进行复核无误后, 签名、盖章并发回给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 本资管计划所指错误和遗漏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 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 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而出现差 错的,差错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本资管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 售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约定给予赔偿并承 担赔偿责任。 (1)错误和遗漏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错误和遗漏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错误和遗漏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错误和遗漏的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错误和遗漏的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资管计划管理人过错造 成专项资产损失时,资管计划托管人应为本资管计划的利益向资管计划管理人追 偿;如果因资管计划托管人过错造成专项资产损失时,资管计划管理人应为本资 管计划的利益向资管计划托管人追偿;除资管计划管理人和资管计划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专项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资管计划管理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错误和遗漏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资产管理计划资管合同或其他规定,资管计划管理人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资管计划管理人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 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错误和遗漏。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 进行复核。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资产管理人认可的计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计划资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本资管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由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 理方法。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 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或其指定第三方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应于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资产净值并以双方协商一致 的方式方式与资产托管人核对。管理人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则以 节假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为估值日)交易结束清算后计算当日的资管计划资产总 值、净值,以书面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 序进行复核;托管人进行复核无误后,签名、盖章并发回给管理人,由管理 人负责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管理费 2、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与本资管计划存续期相关的费用 5、其他费用 (二)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资产管理费 本资管计划管理费按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资产管理计划年管理费率为0.4% H为每日应计提的资产管理计划固定管理费 E为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净值 管理费于本计划投资起始日起每年的12月18日支付。由资产管理人先向万达 信息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发送划款指令,万达信息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复核后由管理人再将经万达信息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确认的划款指令发送 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收到指令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如本计划提前终止,已支付的管理费不予 退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管理费、托管费的支付日期顺延。 如计划财产存款不足支付,则顺延至存款充足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 2、资产托管费 本资管计划托管费按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资产管理计划年托管费率为0.1% H为每日应计提的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 E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初始净值 托管费于本计划投资起始日起每年的12月18日支付。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收到指令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如本计划提前终止,已支付的托管费 不予退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管理费、托管费的支付日期顺延。 如计划财产存款不足支付,则顺延至存款充足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 3、其他费用 资产管理计划银行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托管人直接 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管理人出具指令。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证券交易税 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律师费和 会计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由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照管理人的指令,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中支付,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费用。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管计划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资管计划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计划 费用。资管计划成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从资管计划资产中 列支。 (四)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五)税收 资管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二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包括: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计划财 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存续期收益分配 1. 本计划存续期不对次级进行收益分配。 2.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报告义务 一、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一)定期资产管理报告 1、年度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自然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经资 产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 产管理人应于每自然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 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1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 产管理人。 2、季度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自然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 告,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自然季度结束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将有关报告 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3、资产托管人在资产管理人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上盖章确认即视为资产托 管人已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4、若资产管理计划于季度/年度报告的法定披露日之前已清算,则资产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季/当年度报告。 (二)计划份额净值报告 本计划成立后,在存续期内资产管理人每周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过资产 托管人复核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每个开放日资产管理人公布计划份额净 值。 (三)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必 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前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经理变动; 2、涉及资产管理人、计划资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3、资产管理人收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4、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原则上报告频率不得高于 每季度一次。 二、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具体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以下至少一种 方式进行。资产管理人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披露信息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 务。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查询相关信息。 (一)资产管理人网站 定期报告、份额净值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 管理人网站上披露,资产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网址:www.dcfund.com.cn (二)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资 产委托人在本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 产委托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或以资产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资产管理人。 (三)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 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告知资产委托人。 三、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向监管机构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自然季度结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定资产 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应当就公 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业绩比较、异常 交易行为做专项说明,并由投资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自然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特定资 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