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富国天锋:首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时间:2015年05月04日 17:03:29 中财网


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首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5年5月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场内简称:富国天锋)

基金主代码

161019

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年5月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
《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5年5月7日

赎回起始日

2015年5月7日



注: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的交易代码为161019,采取后端收费模式的交
易代码为161020。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申购与赎回的期间

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开放期内,投资人可进行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次日)三年(含三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以


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
放期,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2.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首个赎回开放期时间为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13日的5个工作日
的期间。投资人应当在上述赎回开放日办理赎回申请;本基金首个申购开放期时
间为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6月3日的20个工作日的期间。投资人应当在上述申购
开放日办理申购申请。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
延长。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且基金
管理人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自2015年6月4日起本基金进入为期三年的第二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申请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
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日常申购业务

4.1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
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
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2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
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
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2申购费率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投资人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
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人
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在场内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只能进
行前端申购。


(1)前端申购模式

投资人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注: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
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具体包括: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
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等实施特定申购费率,不
适用上述申购费率。具体详见本公司2014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新增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实
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2)后端申购模式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
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0%

1年—3年(含)

0.6%

3年—5年(含)

0.4%

5年以上

0



本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目前仅适用于本基金直销机构,如有变更,本公司将另
行公告。


场外后端申购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不能转登记至场内,无法进行上市交
易,同时份额也不能转托管至其他代销渠道。




5. 日常赎回业务

5.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5.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0。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30天以内(含)

0.50%

30天以上

0



本基金对于在场内认购以及场内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
份额持有人免征赎回费。


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在开放期场外申购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
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申购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
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6. 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号宝地广场A座23楼;

邮政编码:200082;

传真:021-20361544;

电话:021-20361818;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话费)

2)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fullgoal.com.cn

3)本公司电话交易系统: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话费)

基金管理人若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6.2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6.3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
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
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
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
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
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
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
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
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
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
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
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
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7. 其他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2年6月27日起,基金管理人已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首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
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2年3月28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富国新天
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
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
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6)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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