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昆百大A: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60 证券简称:昆百大A 公告编号:2015-027号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13号)核准,昆明百货大楼(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8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30,000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7.8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4,600万元,扣除各项发 行费用人民币2,22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2,375万元。经中审亚太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审亚太验[2015]020004号《验资报告》验 证,截至2015年4月20日,此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划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 专户,该项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州证券”)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杨支行(以下 简称“招行张杨支行”)于2015年4月30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 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招行张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871902368510201,截止2015年4月27日,专户余额为232,600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后(包括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发行登记费用等)专户净额为232,37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偿还银行借款和补 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招行张杨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州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州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招行张杨支行 应当配合广州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州证券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广州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汤毅鹏、郭磊可以随时到招行张杨 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招行张杨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行张杨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广州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行张杨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招行张杨支行按月(每月3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州证 券。招行张杨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和招行张杨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州证券,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州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州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行张杨支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相关要求向公司、招行张杨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招行张杨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州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州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广州证券可以要求 公司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广州证券、招行张杨支行三方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广州证券在该项目下的持续督导责任提前终止,自广州证券持续督导责任 终止之日,广州证券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项下的义务解除。若至持续督 导义务完成之日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广州证券将继 续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持续督导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特此公告。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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