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兰石重装: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拟处置部分实物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时间:2015年05月05日 20:01:20 中财网




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拟处置部分实物资产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科华评报字[2015]第075号

共一册

报告提出日期:2015年4月25日



















评估机构: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49号

电 话:(010)88354835 88354830

传 真:(010)88354834 邮编:100081


资产评估报告目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3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 5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其他报告使用者 ..................................... 5
二、评估目的 ....................................................................................... 13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 ........................................................................... 13
四、价值类型及定义 ........................................................................... 15
五、评估基准日 ................................................................................... 16
六、评估依据 ....................................................................................... 16
七、评估方法 ....................................................................................... 19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22
九、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 26
十、评估结论 ....................................................................................... 26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27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29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 30
十四、签字盖章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1、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评估单位房屋产权申明

3、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的承诺函

4、注册评估师承诺函

5、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
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
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我们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以及出具的评
估报告符合资产评估相关规范要求,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
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
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提供必要的资料
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
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
见。


四、我们己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查,对评估对象的
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
涉及资产进行现场勘查;对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
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文件、会计凭证等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
但不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亦无法对评估对象及
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已提请企业完善产权
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露。


五、我们具备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评估经验。


六、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
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
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
为实现的参考依据,本报告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


价格的保证。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
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
成的后果与我们无关。


八、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
未做特别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
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九、本次评估中,对固定资产的现场勘察主要采用目测观察手段,
未使用仪器对设备进行测试和查验,不可能确定其有无内部缺损。除非
另有协议,本公司不承担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的部分进行检测
的责任。



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拟处置部分实物资产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中科华评报字[2015]第075号

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
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全文。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兰州兰石
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其子公司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拟处置
部分实物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
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公认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施
行了实地核查、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2015年3月31日所表
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


一、评估目的: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拟处置其所拥有的部分实物
资产,为确定评估基准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拟处置资产价值,以便为
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进行评估。


二、评估对象与范围:本次评估对象为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部分
实物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的范围为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的部分实物
资产。


三、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四、评估基准日:2015年3月31日。


五、评估方法:采用资产基础法。


六、评估结论及有关说明

经采用资产基础法,本次评估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的拟处置的部
分实物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3月31日的评估结果为: 固定资产账
面值为2,983.35万元,评估值3,430.56万元,增值为447.21万元,增值


率为14.99%。在建工程账面值为2.90万元,评估值为2.90万元,增值
为0.00万元。资产合计账面净值2,986.25万元,评估净值3,433.46万元,
增值为447.21万元,增值率为14.98%。详见下表: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汇 总 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100%

非流动资产

2,986.25

3,433.46

447.21

14.98

固定资产

2,983.35

3,430.56

447.21

14.99

在建工程

2.90

2.90

-

-

资产总计

2,986.25

3,433.46

447.21

14.98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汇总表、明细表。


七、本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15年3月31日
起计算,至2016年3月30日止。自2016年3月31日起需重新进行评
估。


八、本报告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使用,
以及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案使用。


九、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机构
不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非事先征得本机构书面同意,对于任何其他用
途、或被出示或掌握本报告的其他人所使用,本评估机构均不予承认亦
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评估报告内容的解释权属本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
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均无权解释。


十一、提请报告使用者重点关注本报告特殊事项说明叙述的相关内
容。


十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2015年4月25日。



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拟处置部分实物资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中科华评报字[2015]第075号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兰州兰石
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其子公司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拟处置
部分实物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
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公认必要的评
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施行了实地核查、市场调查与询证,对
委估资产在2015年3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现将
本次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其他报告使用者

㈠委托方简介: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公司)

1、注册登记情况

注 册 号: 62000000007467

成立日期: 2010年1月20日

住 所: 兰州市西津西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明

注册资本: 591,155,260.00 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 2001 年10 月22 日至2051 年10 月22日,期满后
再续

经营范围: 炼油、化工、核电所需的装备及工程的设计、制造、
安装与成套与服务。


2、公司概况

兰石重装前身兰石有限系由兰石集团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


下简称:华融公司)通过债转股方式共同出资组建,于 2001 年 10 月
22 日成立的机械设备制造企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34,310.75 万元,
其中兰石集团出资 22,260.75万元,股权比例为 64.88%,华融公司出资
12,050.00 万元,股权比例为 35.12%。


2004 年 12 月 13 日,兰石有限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
6,175.51 万元:兰石集团减资 4,006.67 万元,华融公司减资 2,168.84
万元,减资后注册资本变为28,135.24 万元,双方在兰石有限的股权比
例不变。根据甘肃省国资委甘国资改革(2007)270 号文件《省政府国
资委关于兰州兰石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和兰石物业公司改制方案的
批复》,兰石集团于 2007年年底组建了兰州兰石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装备公司),至此,兰石有限的股东为装备公司和华融公
司,分别持有兰石有限 64.88%和 35.12%的股权。


2007 年 12 月兰石集团决定回购华融公司在兰石有限 35.12%的
股权。经双方协商,华融公司同意向兰石集团转让全部股权。双方于
2007 年 12 月 21 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转让价格为 7411 万元。

兰石集团于 2009 年 1 月前将上述款项支付完毕,至此,兰石有限的
股东变为装备公司和兰石集团,分别持有兰石有限64.88%和 35.12%的
股权。2009 年 4 月兰石集团将持有兰石有限 35.12%股权转让给装备
公司,至此,兰石有限的股东变更为装备公司,持有兰石有限 100%股
权。


2009 年 9 月根据甘肃省国资委甘国资改革【2009】280 号文件,
兰石集团对装备公司进行改革重组,兰石集团收购装备公司的全部股
权,并将装备公司注销,同时将兰石有限下属二级单位铸造公司、锻造
公司、测试中心等部门转让给兰石集团,重组完成后,兰石有限变更为
兰石集团全资子公司。2009 年 11 月 20 日,兰石集团根据甘肃省国
资委文件甘国资产权【2009】321 号《关于同意兰州兰石机械设备有限
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的批复》,将其持有的兰石有限 45%的股权


通过甘肃省产权交易所进行了公开挂牌转让,根据转让条件,甘肃国投、
金石投资、祁连山、甘肃信托分别取得兰石有限 20%、15%、6%和 4%
的股权。


2010 年 1 月 20 日,兰石重装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将兰石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兰石有限以其
截止 2009 年 12 月31 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 372,786,487.39 元,按
1.308022763:1 的比例折股,折合股份 28,500.00 万股并更名为兰州兰
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9 月 21 日,经甘肃省国资委甘国资发改组【2011】285 号
《关于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以及兰石
重装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兰石重装向兰州兰石重工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工)全体股东定向增发股票 19,264.00 万股,
用于收购兰石重工 100%的股权;另外,兰石重装向兰石集团定向增发
股票 1,351.526 万股,用于收购兰石集团二级核算单位测试中心的资产
及其持有的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换热公司)15%的
股权、兰州兰石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密公司)20%的
股权、兰州兰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20%的股权
以及兰州兰石化工机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机公司)30%
的股权。交易完成后,兰石重装注册资本为 491,155,260.00 元,其中兰
石集团持股 51.08%,甘肃国投、金石投资、祁连山、甘肃信托分别持
股 11.61%、11.44%、3.48%、2.32%,高俊峰、魏运华、何琪功、靳龙、
周亚宁、苏铁明、张海燕、芦光荣、孔晓杰、魏端勋、张栓印、向树民、
孙茂、王永仁、李小平、徐魁、柯锋贤、马学鹏、王拴庆、郝毅彬和李
英 21 名自然人持股 20.07%。


2013 年 9 月 22 日,经甘肃省国资委甘国资发改组【2013】274 号
《关于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内部重组整合股权结构优化调整方案的
批复》以及兰石重装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兰石重装法人股东兰石


集团收购 21 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兰石重装 20.07%的股权。收购价格
为 1.01 元/股,收购总价款为 9,954.56万元;根据审计评估结果,通过
协商方式,兰石重装以每股 1.843 元,总价1,264.30 万元收购球罐公
司自然人股东持有的球罐公司 49%的股权;以每股1.8814 元,总价
301.02 万元收购环保公司自然人股东持有的环保工程公司 80%的股
权;以每股 2.2574 元,总价 1,083.54 万元收购精密公司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精密公司 80%的股权;以每股 1.238 元,总价 8,629.03 万元收购
换热公司其他股东持有的换热公司 85%的股权;另外,以每股 1.8985
元,总价 569.55 万元向化机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兰石重装持有的化机公
司 30%的股权。交易完成后,兰石重装法人股东兰石集团持有兰石重装
71.15%的股权;球罐公司、环保公司、精密公司、换热公司成为兰石重
装的全资子公司;其次,兰石重装不再持有化机公司的股份。


2014 年 3 月 18 日,根据兰石重装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
议,兰石重装对球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兰石重工吸收合并精密公司;
环保公司股权划转至兰石重工;兰石重装与兰石集团解除对兰石四方容
器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的托管,将其业务划至炼化分公司,不
再以四方公司为法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


2014 年 9 月 15 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的证监许
可[2014]956号文批准,兰石重装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募集资金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到
位,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4】
62010010 号验资报告。


2014 年 10月 9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4]566 号文核准,兰
石重装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10,000 万股获准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603169;股票简称:兰石重装)。 兰石重装
注册资本变更为 591,155,260.00 元。


2014 年 10 月 28 日,根据兰石重装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决议,注销兰石重装炼化设备分公司。注销后,其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兰
石重装承继。


3、执行的会计政策

本公司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为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财
政部令第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 号修订)、于2006 年2 月15 日
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41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

⑴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
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⑵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⑷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⑸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㈡产权持有单位简介

产权持有单位: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工)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

住 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昆仑大道(纬一路)西段512号

法定代表人:冯西平

注 册 号: 620100000003886

注册资金:人民币陆仟捌百捌拾万元整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机电液一体化锻压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安
装、调试及其成套与服务;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企业概况和历史沿革

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系经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于
2006年7月17日,本公司由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


集团)与自然人高俊峰、周亚宁共同出资组建的机械设备制造企业。


2006年6月23日,兰石集团与自然人高俊峰、周亚宁共同签署了
《兰州兰石重工新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章程规定兰石集团以净资
产出资225万元,出资比例为45%,高俊峰以货币出资162.5万元,出
资比例为32.5%,周亚宁以货币出资112.5万元,出资比例为22.5%。


2006年6月26日,兰石集团下发《关于向兰州兰石重工新技术有
限公司出资的通知》(集团发[2006]72号),兰石集团决定向新设立的兰
石重工以评估净资产225万元出资(甘励会评报字[2006]第014号),占
该公司注册资本的45%,对评估净资产出资余额部分交兰石集团。


2006年6月28日,兰石集团董事会签署《关于对外出资组建公司
的决议》,经董事会决定:出资225万元和自然人高俊峰出资162.5万元、
周亚宁出资112.5万元,总出资500万元,共同组建兰石重工。


2006年7月6日,甘肃勤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甘勤会验字[2006]第
031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6年7月6日止,公司(筹)已
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兰石集团以
回购兰州兰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属的兰州兰石新技术开发实业公司、
商务公司的自动化公司的净资产出资2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职
工高俊峰、周亚宁代表12名职工以货币出资2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5%。


在2008年3月23日根据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本公司
按每10股转增10股的比例,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同比例转增股份
总额为5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共计增加股本500万股,全部由未
分配利润转增。上述注册资本的增加情况经甘肃合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甘合会验报字[2008]第023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变更后的注册资
本为1000万元。


在2009年3月7日根据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本公司
按每10股转增10股的比例,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同比例转增股份


总额为10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共计增加股本1000万股,全部由
未分配利润转增。上述注册资本的增加情况经甘肃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甘泰验报字(2009)第001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变更后的注册
资本为2000万元。


2010年9月6日根据临时股东会[2010]17号《关于解除代持明晰自
然人股东持股的决议》:由原股东代表高俊峰、周亚宁将代持的股权交
由魏运华等12名持股人实际持有;2010年9月22日根据临时股东会
[2010]19号《关于股权转让股东变更的决议》:由原12名自然人股东将
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新增9名自然人股东,转让后公司股东变更为1
名法人股东和21名自然人股东。


2010年11月26日,根据股东会决议、本公司与战略投资者金石投
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本公司申请增加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由金石投资有限公司投入。上述新增注册资
本的实收情况已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浩华验字[2010]
第107号验资报告。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50万元。


2010年12月6日,根据临时股东会决议和本公司股东兰石集团、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高俊峰、魏运华、何琪功、靳龙、周亚宁、苏铁明、
张海燕、芦光荣、孔晓杰、魏端勋、张栓印、向树民、孙茂、王永仁、
李小平、徐魁、柯锋贤、马学鹏、王拴庆、郝毅彬、李英23名发起人
协议规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申
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800,000.00元,由全体股东以其持有的截
止2010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75,574,262.09元出资,变更后的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800,000.00元。上述注册资本变更的实收情况已经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浩华验字[2010]第119号验资报
告。


2011年8月25 日,经本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
实施并购整合预案将兰州兰石重工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


任公司的议案》,本公司名称由兰州兰石重工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为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同时公司类型由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
司。


2011年9月21日,经甘肃省国资委甘国资发改组[2011]285号《关
于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以及本公司
2011年股东大会决议,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
重装)向本公司全体股东定向增发股票19,264.00万股收购本公司100%
的股权。


兰石重工和兰石环保同为兰石重装的全资子公司,为了加快推进公
司各类业务板块的整合,理顺管理关系,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运行
成本,兰石重装2014年4月3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所持有的
兰石环保100%的股权划转至兰石重工,是兰石环保成为兰石重工的全
资子公司。


2014年8月31日,原兰州兰石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完成税务注
销,兰石重工以2014年 8月31日为时点,对原兰石传动公司进行吸收
合并,原传动公司债权债务全部转入兰石重工公司。


3、执行的会计政策

本公司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为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财
政部令第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 号修订)、于2006 年2 月15 日
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41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

⑴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
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⑵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⑷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⑸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4、近期企业的资产、财务、负债状况:

单位:元

项目

2015年3月31日

2014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475,367,568.20

482,209,279.44

419,799,979.45

负债总额

332,701,904.92

343,870,588.80

298,632,366.63

所有者权益

142,665,663.28

138,338,690.64

121,167,612.82

主营业务收入

47,309,345.18

54,478,284.05

123,885,395.82

营业利润

3,980,114.51

900,902.21

-17,536,844.39

利润总额

4,326,972.64

1,057,306.73

-16,160,541.47

所得税







净利润

4,326,972.64

898,710.72

-11,969,692.30





以上数据均摘自企业出具的财务报表

㈢委托方和产权持有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方为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产权持有单位为兰州兰
石重工有限公司,产权持有单位为委托方全资子公司。


㈣评估报告使用者

评估报告使用者是指委托方、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确定的其他评估
报告使用者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本评估报告的使
用者为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
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拟处置其所拥有的部分实物资产,为确定评
估基准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拟处置资产价值,以便为上述经济行为提
供价值参考依据而进行评估。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拟处置部分实物资产的市
场价值。评估的范围为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拟处置的部分实物资产。



评估的具体范围以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申报的资产评估明细表
为基础,凡列入表内并经核实的资产均在本次评估范围之内,详见下表:

资产持有单位: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2015年3月31日 单位金额:元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原值

净值

房屋建筑物类合计

31,127,073.00

28,909,269.00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31,127,073.00

28,909,269.00

设备类合计

3,334,525.57

924,212.98

固定资产-车辆

1,400,216.99

61,550.85

固定资产-电子设备

1,934,308.58

862,662.13

固定资产合计

34,461,598.57

29,833,481.98

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29,000.00

29,000.00

在建工程合计

29,000.00

29,000.00

资产合计

34,490,598.57

29,862,481.98



纳入评估范围的全部资产与《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确定的范围一
致。根据约定,本次评估的范围为被评估单位申报确指的拟进行对外投
资涉及的固定资产及部分负债。


㈠委估主要资产情况

本次评估范围中的主要资产为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车辆及电子
设备。


1、实物资产主要分布在甘肃省兰州市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厂区
所辖区域内及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88号佳和商务中心(原兰石商
务中心)。


2、公司房屋建筑物为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88号佳和商务中
心(原兰石商务中心)第65幢10层和第65幢11层;车辆主要为别克
GL8商务旅行车、奥德赛7座旅行车、奥迪牌A6小型轿车等,电子设
备主要为办公用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实物资产特点是
资产分布较集中、单项工程价值量大。


上述委估资产中,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均未办理房屋所有
证。房屋建筑物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88号佳和商务中心(原


兰石商务中心)第65幢10层和第65幢11层,建筑物共计2项, 建筑
面积合计2,914.00平方米,被评估单位已就此事项提供产权证明资料,
房屋产权为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所有,产权清晰无异议。


上述委估资产中,纳入评估范围的别克GL8商务旅行车、奥德赛7
座旅行车,车辆行驶证证载所有者均为兰州兰石重工新技术有限公司,
兰州兰石重工新技术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车辆
行驶证证载所有者暂未变更;车辆牌号为甘AG8916的奥迪牌小型轿车,
车辆行驶证证载所有者为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
司为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业务往来单位,2015年3月25日因工作需
要,将该车过户至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以上车辆均由兰州兰石
重工有限公司出资购买。被评估单位已就此事项提供产权证明资料,截
止评估基准日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为该车辆的实际产权所有者。产权
清晰无异议。


㈡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截止基准日2015年3月31日,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申报范围内
无表外资产。




四、价值类型及定义

价值类型是按照某种标准对资产评估结果及其表现形式的价值属
性的抽象和归类。


根据本次评估特定的目的和评估时所依据的市场条件及被评估资
产的使用状态,本次评估选用市场价值作为评估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
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
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3月31日。


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

1、选定的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使评估结
论较合理地为评估目的服务。


2、评估基准日选定会计期末保持一致,能够较全面地反映委估资
产及负债的账面情况,便于资产清查核实等工作的开展。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15年3月31日。由委托方根据评估特
定目的并会同中介机构共同讨论后确定。




六、评估依据

㈠行为依据

1、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签订的业务委托书。


2、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处置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
司部分实物资产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

㈡法规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 号令,1991 年);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第36 号);

3、《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
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102 号,2001 年);

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 号令,2001
年);

5、国务院2003 年第378 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 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

7、国资委产权[2006]274 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 号《企业国有
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 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㈢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3、《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6、《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7、《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8、《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9、《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

10、《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11、《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1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13、《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指南》;

14、财政部颁布的国内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㈣产权依据

1、本次评估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房屋权属说明。


2、重要设备购置发票、采购合同等。


㈤取价依据

1、全国资产评估参数资料选编(财政部财产评估司);


2、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关于印发《建设
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3、原国家计委、原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管理规定》;

4、原国家计委办公厅、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
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办价格[2002]1153号);

5、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6、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
行办法》;

7、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关于规范环
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8、中国人民银行评估基准日公布的银行利率表;

9、国家外汇管理局评估基准日公布的外汇汇率;

10、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及主要办公设备的购置
发票;

11、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颁1984年11月发布的《房屋完损等
级评定标准》;

12、建设部(JZJ(125-2004))《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13、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现场勘察和鉴定资料;

14、房屋所在地的近期交易价格信息;

15、《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
保护部、商务部2012年第12号令);

16、评估师从相关网页搜集的资料;

17、市场调查和现场勘察鉴定资料询价取得的资料及价格信息;

18、《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增订版)。


㈥参考资料及其它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2、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账册、凭证及重要购
销合同等资料;

3、其它有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㈠评估方法选择的技术思路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己有交易案例的企
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
思路。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
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资产基础法也称成本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
价值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㈡评估方法的选择

遵照《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相关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
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
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
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目的是产权持有单位处置部分实物资产,资产基础法适用
于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的评估对象,结合本次评估情况,兰州兰石重工
有限公司可以提供、评估师也可以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
资料,可以对本次评估涉及的固定资产及部分负债展开全面的清查和评
估,因此本次评估适用资产基础法;

㈢资产基础法

资产基础法是对拟评估的各单项资产分别进行评估,并对各单项资
产及负债的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得出评估结论的一种评估方法。根据各


单项资产的性质不同须选用不同的评估方法,现将各单项资产的评估方
法阐述如下:

1、关于固定资产的评估

⑴关于房屋建筑物的评估

本次评估对房屋建筑物的评估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市场比较法,是指按市场现行价格为计算标准,据以确定房地产价
格的一种房地产估价方法。市场法要求将委估的房地产(建筑物)与在
近期内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类似建筑物的交易为实例,在交易条件、
交易时间、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方面进行比较对照,将两者之间的差
异量化,在发生交易的参照物的已知价格的基础作出调整和修正 ,得
出委估房地产(建筑物)最可能实现的合理价格。采用此方法评估最重
要的是要有充分发育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同时要有与委估房地产类似的
建筑物实例。相类似的含义为:基本相同建筑结构、平面布局、层高、
建筑物总高度、用途、室内设施等。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的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市场比较法进
行评估,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值=参照物交易价格×(正常交易情况÷参照物交易情况)×(待估对象区域因素值÷参照物因素值)×(待估对象个别因素值÷参
照物个别因素值)×交易时间因素修正系数。


评估思路:在房地产交易选择与待估建筑物统一供需圈内,具有较
强相关性,替代性的近期交易实例作为参照物,对待估对象和参照物的
区域因素、个别因素、时间因素和交易情况等差异进行比较修正,评估
委估资产在资产评估日的现行公允价值。


⑵关于机器设备的评估

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


首先对企业提供的机器设备类明细清单进行了核对,做到账表相
符,同时通过对有关的合同、法律权属证明及会计凭证的审查核实,对


其权属予以确认。在此基础上,评估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和核实。


1)重置成本

① 车辆重置成本的确定

根据车辆市场信息及《汽车商情网》等近期车辆市场价格资料,确
定本评估基准日的车辆价格,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
置税暂行条例》及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计取车购税、牌照手续费等资本
化费用,确定其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现行含税购价+车辆购置税+牌照手续费-可抵扣增值税

购置价的确定:参照车辆所在地同类车型最新交易的市场价格确
定,其它费用依据车辆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确定。


车辆购置税的确定:根据2001年国务院第294号令《中华人民共
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车购税=计税价格×10%

其中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牌照手续费的确定:根据车辆所在地相关规定,按该类费用的内容
及金额确定。


②电子设备重置成本的确定

根据当地市场信息等近期市场价格资料,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电子设
备价格,一般条件下,供应商提供免费运输及安装调试,其重置成本为:

重置成本=购置价

部分电子设备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2)成新率的确定

Ⅰ车辆成新率的确定

对于运输车辆,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
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商务部2012年 第12号的有关规定,按以下
方法确定成新率:

行驶里程成新率=(许可最高行驶里程-已行驶里程)/许可最高行驶


里程×100%

评估人员可对待估车辆进行必要的勘察,若勘察结果确定的成新率
与按上述方法确定的成新率相差较大时,则进行适当的调整。


Ⅱ电子设备成新率的确定

电子设备的成新率一般按年限法计算,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清查核实中如果发现计算的成新率不符合实际使用状况,应以勘查
成新率为准,电子设备勘查成新率的获取可参照机器设备勘查成新率之
获取方法。如按市场法评估电子设备,则无须计算成新率。


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对于报废设备按可变现的净残值作为评估值,变现值低于100元时
按零计算。


⑶在建工程

纳入评估范围的在建工程为设备安装工程,其中设备安装工程全部
为设备费。对该等资产,评估人员在核实账簿记录、审阅工程图纸、施
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工程预算书等资料和现场勘查的基础上,按照
正常情况下在评估基准日重新形成该在建工程已经完成的工程量需发
生的全部费用确定评估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次评估自2015年4月10日开始至2013年4月25日工作结束。

整个评估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㈠资产评估前期工作阶段

本阶段由业务受理、制订计划和指导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申报资料
等内容组成。


1、业务受理阶段


项目接洽,明确评估事项;查勘评估对象及查看有关评估目的、评
估对象、评估范围及评估基准日的基础资料;风险评价;签订资产评估
业务约定书。


2、前期准备工作

组成资产评估项目小组;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对评估目的、
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及评估的价值类型的要素分析;制定综合评估计划
编制资产评估程序计划。


3、指导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准备工作

委托方积极准备与资产评估的法律、经济技术文件资料;组织力量
对委托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和账实相
符;对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等问题按权限做妥善处理。并在清查处理
的基础上,按评估机构的要求,在评估人员的协助或指导下填好各类资
产清查评估申报表评估。


㈡清查核实资产和财务状况调查阶段

1、评估人员进入现场后,首先对企业提供的各类资产原始评估明
细表进行了核查,对表中漏填、误填的项目要求企业进行修正和补充,
请企业在修正后的原始明细表上盖章,作为评估原始依据。同时了解企
业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听取企
业有关人员对待评资产历史与现状的介绍。


2、按专业分组,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进行核实,对企业申报的
实物资产进行现场核实,掌握了解资产经营运转、管理情况,对资产进
行勘查、记录、质量检测和技术鉴定,作出现场勘查鉴定表。


2-1、建筑物类资产的清查

(1)为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根据建筑物类资产的构成特点及资产
评估明细表的内容,指导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以此作为评估的
参考依据。


(2)根据评估范围内各建构筑物的类型和分布特点,清查时评估人员


首先分析各单位申报资产的建造时间、项数、层高、面积等。核查时首
先与企业有关人员座谈,了解房产概况,然后对其结构类型、装饰及给
排水、供电照明、采暖通风等设备配备情况等现场勘查。


(3)根据现场勘查结果进一步修正企业提供的评估申报明细表,然后
由企业盖章,作为评估的依据。


2-2设备类资产的清查

清查核实资产是在被评估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以被评估单位提供
《电子设备评估明细表》为准,由评估机构派出人员对委托评估资产进
行核实和鉴定。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现场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按要求填报评估基准日的《机器
设备评估明细表》,收集准备相关资料;

(2)根据本次设备具体特点,确定评估标准和方法,拟订现场勘查和
调研计划;

(3)根据企业提供的《电子设备评估明细表》,以及固定资产台账和
设备台账,核对账面原值净值、设备名称、设备型号,对明细表与账务
不符、重复、遗漏、未报项目、金额进行标注、修订,做到账表相符;

(4)根据《电子设备评估明细表》,会同被评估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和
现场技术人员,深入现场进行现场核实。按照机器的铭牌核对明细表中
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核定数量、位置,做到表实相符。

了解设备制造质量、安装质量、保养情况、设备现实功能、性能、等级、
工作环境、设备外观和技术状况等。对关键、重要、价值量大或具有代
表性的设备,详细考察设备的技术状况、负荷情况、运转状况、维护保
养情况,并作详细记录。


对于价值量较大、属于生产经营流程中重点设备划分为A类设备,
评估人员逐项逐台进行核查;

对于价值量中档、属于生产经营流程中通用设备划分为B类设备,
对于价值量较低、属一般辅助设备或办公设备划分为C类设备,对B


类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量的70%、C类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量的60% 。


(5)现场勘查发现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与《电子设备清查
评估明细表》内容不符的,与被评估单位有关技术人员共同核实并记录,
以设备购买原始合同、图纸及技术资料为准。


3、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调查

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
的查验,核对了设备购置发票、重要合同等资料。


4、分析、整理评估资料的过程和情况

评估人员查阅各类技术资料、原始凭证;调阅设备购置合同或发票、
设备维修核算、设备档案等资料;对所取得的评估资料进行专业分析,
对主要生产经营装置的各项技术指标及在同行业中技术水平进行技术
分析论证;结合被评估单位近年进行的维护保养及维修改造的投入资金
水平,分析各主要生产经营装置是否存在各种贬值因素。


㈢评定估算阶段

在现场对各类资产进行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及评
估的有关法规和本次资产评估目的及委估资产类型,遵循客观、独立、
公正的原则及持续经营、替代性、公开市场等评估原则,结合评估计划
的要求,选择适合委估资产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㈣评估结果汇总阶段

1、根据各专业组对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工作,
确认评估工作中没有发生重评和漏评的情况,并根据汇总分析情况,对
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2、撰写评估说明与评估报告。


3、内部复核。由我公司内部对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明细表及评估
说明进行三级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补充。


㈤提交评估报告阶段

根据评估工作情况,向委托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在遵守评估


规范、指南和职业道德原则下,认真对待委托方提出的意见,并作必要
的修改,经企业确认无误后,履行会签手续,并加盖公章,向委托方提
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本报告系在以下评估假设条件下制作完成的。


1、交易假设: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师
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的条件以
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
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
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
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
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3、持续使用假设:持续使用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市场的条件以及
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的资产状态的一种假定。首先被评估资产正处
于使用状态,其次假定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在持续
使用假设条件下,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其评估结
果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


4、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是将企业整体资产作为评估对象而作出的
评估假定。即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在所处的外部环境下,按照经营目标,
持续经营下去。企业经营者负责并有能力担当责任;企业合法经营,并
能够获取适当利润,以维持持续经营能力。




十、评估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本着独
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兰州兰石重工


有限公司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兰州兰
石重工有限公司拟处置的部分实物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3月31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在评估前提和假设充分实现的条件
下,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经采用资产基础法,本次评估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拟处置的部分
实物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3月31日的评估结果为: 固定资产账面
值为2,983.35万元,评估值3,430.56万元,增值为447.21万元,增值率
为14.99%。在建工程账面值为2.90万元,评估值为2.90万元,增值为
0.00万元。资产合计账面净值2,986.25万元,评估净值3,433.46万元,
增值为447.21万元,增值率为14.98%。详见下表: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汇 总 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100%

非流动资产

2,986.25

3,433.46

447.21

14.98

固定资产

2,983.35

3,430.56

447.21

14.99

在建工程

2.90

2.90

-

-

资产总计

2,986.25

3,433.46

447.21

14.98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汇总表、明细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
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
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
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亦未考虑
如果该等资产出售,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
制;也末对资产评估增减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同时,本报告亦未考


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2、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均未办理房屋所有证。房屋
建筑物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88号佳和商务中心(原兰石商务
中心)第65幢10层和第65幢11层,建筑物共计2项, 建筑面积合计
2,914.00平方米,被评估单位已就此事项提供产权证明资料,房屋产权
为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所有,产权清晰无异议。


3、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均为企业外购办公用房。房
产使用性质为商业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包含其所分摊占有的土地使用
权。本次评估所依据的有关房地产权属及房屋建筑面积等资料由产权持
有单位提供,产权持有单位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负责。对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资料数据,我们在假设是真实的前提下引
用。由于产权持有单位提供资料不实造成的影响,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不承担责任。


4、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别克GL8商务旅行车、奥德赛7座旅行车,
车辆行驶证证载所有者均为兰州兰石重工新技术有限公司,兰州兰石重
工新技术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车辆行驶证证载
所有者暂未变更;车辆牌号为甘AG8916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辆行驶
证证载所有者为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为兰州
兰石重工有限公司业务往来单位,2015年3月25日因工作需要,将该
车过户至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以上车辆均由兰州兰石重工有限
公司出资购买。被评估单位已就此事项提供产权证明资料,截止评估基
准日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为该车辆的实际产权所有者。产权清晰无异
议。


5、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别克GL8商务旅行车、奥德赛7座旅行车,
均由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出资购买。目前上述车辆由于业务原因,均
在外埠使用,本次评估所依据的有关车辆权属及车辆使用状况等资料由
产权持有单位提供,产权持有单位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完整性负责。对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资料数据,我们在假设是真实的前
提下引用。由于产权持有单位提供资料不实造成的影响,评估机构和评
估人员不承担责任。


6、评估人员已对待估资产及负债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
对相关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但本报告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
供保证。


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应注意以上的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系根据本报告所阐明的原则、依
据、假设和限制条件、方法和程序,对所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之现有
用途、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本报告所定义的资产
价值类型所提出的公允估值意见。当前述事项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
般会失效。


2、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被评估资产和委托方实现本
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目的有效以及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案使
用。


3、本评估报告包含若干附件和评估明细表,所有附件、评估明细
表亦构成本报告之重要组成部分,与本报告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按国家现行资产评估有关法规,本次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
年,自评估基准日2015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30日止。

超过2016年3月31日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5、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机构
不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非事先征得本机构书面同意,对于任何其他用
途、或被出示,本评估机构均不予承认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评估报告内容的解释权属本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
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均无权解释。



7、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若资产数量及价格标准发生变化,
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
调整或重新评估。即: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应按实
际发生额进行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格己产生
了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资产评估报告正式提出日期为201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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