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昇兴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5年05月06日 20:31:50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2752 证券简称:昇兴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5-1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60号文核准,昇兴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0万股,发
行价格为5.74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44,400,000.00元,扣除保荐
承销等发行费用30,252,2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14,147,800.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5
年4月17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15)第350ZA0012《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
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福州屏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开
户银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
“专户”),账号为420865708139,截止2015年4月28日,专户余额为
215,870,2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昇兴集团年产4.7亿只易拉罐生产线


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
称“专户”),账号为37640188000100091,截止2015年4月28日,专户余额为
58,584,7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山东昇兴马口铁制罐和底盖生产线建设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屏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
户”),账号为591902877510908,截止2015年4月28日,专户余额为19,692,9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昇兴集团马口铁涂印、制罐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
“专户”),账号为35001002406059515196,截止2015年4月28日,专户余额
为2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昇兴集团年产4.7亿只易拉罐生产线建
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招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黎祥、胡晓和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2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开
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
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三条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
议》的效力。


7、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
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招商证券与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验字(2015)第350ZA0012《验
资报告》。


特此公告。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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