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曲美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曲美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核查意见

时间:2015年05月08日 17:04:06 中财网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曲美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曲美家具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
导职责,就曲美股份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具体
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54号文《关于核准曲美家具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曲美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52万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9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346.96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779.96万元。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4月18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5]1-9号”《验资报告》。公司募集资金
分别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鼎昆
支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鼎昆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支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5
年5月7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账号

金额(元)

资金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鼎昆支行

11001196900052500535

313,468,840.00

东区生产基地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朝外支行

321030100101491115

100,000,000.00

东区生产基地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

110903853710605

80,518,700.00

东区生产基地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

110903853710727



19,481,300.00

曲美家具品牌推广
项目

合计

-

513,468,840.00

-



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鼎昆支行中的金额包含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证券可以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每半年对
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连杰、李彦芝在营业时间
内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证券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
面通知更换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
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
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证券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建投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
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建投证券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并依法注销之日起失效。

三、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及募集资金的存放符合曲美股份经营发
展需要,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情形。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