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南兴装备: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第八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于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第八次补充 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律师已于 2012 年 3 月 19 日就 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为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 < 法律意见书 > 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 作报 告》”),并于其后出具了 七 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 部分专利、商标 的 注册 信息 已 发生变更 ,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申 报文件作了相应的修改(以下简称“本次修改”)。本律师现根据《公开发行证券 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十条的规定和要求,对发行人本次修改 涉及 的 有关 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承诺和声明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 和 前七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前七次 《补 充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 前七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准。 一、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本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前七次 《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如实披露了发行人截至 第七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土地、房产、 注册商标、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 自 第七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至 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期间 ,发行人的 注册商标和专利变化 情况如下: 1 、 发行人商标的变化情况 原登记在南兴有限名下的 2 项境外商标已变更发行人为持有人,其基本情况 如下 : 序 号 注册 人 商标 注册号 注册地 核准使用 商品 权利期限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 发行 人 2011001621 马来西亚 第 7 类 2011.1.26 - 2021.1.26 原始 取得 无 2 发行 人 2011001620 马来西亚 第 7 类 2011.1.26 - 2021.1.26 原始 取得 无 2 、发行人专利 的变化 情况 ( 1 ) 发行人 新增取得 1 项 发明 专利 , 其基本情况如下: 序 号 专利 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日 权利期限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 发明 龙门架式木材 复合加工中心 ZL201310344830.1 2013. 08.09 2015. 02.25 20年(自 2013.08.09起 算) 原始 取得 无 ( 2 ) 发行人 声明放弃 1 项 与发明专利同名的 实用新型专利 ,该实用新型专 利因同名发明专利 获得 授权而 终止 , 发行人 1 项实用新型 专利 因权利期 限届 满终 止 , 其基本 情况 如下 : 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终止原因 1 实用新型 电脑裁板机主锯主轴结构 ZL200520055939.4 期限届满 2 实用新型 龙门架式木材复合加工中心 ZL201320484398.1 声明放弃 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律师参与了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已审阅了《招 股说明书》,并特别关注了其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前七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本律师认为,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引致的法律 风险。 三 、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 自本律师出具 第七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至今 , 发 行人未发生影响其本次发行上市条件的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仍具备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资格和条件;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前七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适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高向阳 负责人:谈 凌 中国 广州 陈志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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