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时间:2015年05月11日 06:07:00 中财网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股票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除重大事项提示外,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振华,及其关联方陈庆华、刘国平、周宝田、李滨、陈新华、陈卫华承诺:
   “自威帝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威帝电子股份,也不由威帝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其他股东白哲松、吴鹏程、吕友钢、崔建民、王彦文、宿凤琴、冯鹰、张铁军承诺:
   “自威帝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威帝电子股份,也不由威帝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振华、刘国平、白哲松、吴鹏程、吕友钢同时承诺:
   “本人所持威帝电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威帝电子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威帝电子上市后6个月内威帝电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威帝电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威帝电子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四)除上述承诺外,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振华、刘国平、白哲松、吴鹏程、吕友钢、崔建民同时承诺:
   “在本人担任威帝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威帝电子股份总数的25%,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威帝电子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威帝电子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威帝电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二、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说明
   (一)陈振华、刘国平作为持有威帝电子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于公司股票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减持条件
   自威帝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如威帝电子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会减持威帝电子股份。

   2、减持方式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3、减持价格
   本人所持威帝电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威帝电子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成交金额/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股份数量)。

   4、减持限额
   陈振华承诺:锁定期满后将减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额的10%;锁定期满后两年后,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额的25%,若减持当年威帝电子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

   刘国平承诺:锁定期满后将减持股份,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额的25%,若减持当年威帝电子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

   5、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威帝电子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再实施减持计划。本人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威帝电子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威帝电子或威帝电子的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陈庆华作为持有威帝电子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于公司股票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减持条件
   自威帝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2、减持方式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3、减持价格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成交金额/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股份数量)。

   4、减持限额
   锁定期满后将减持股份,每年减持比例最高可至本人所持股份总额的100%,若减持当年威帝电子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

   5、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威帝电子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再实施减持计划。本人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威帝电子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威帝电子或威帝电子的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皆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除息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将按照以下顺序执行公司股价稳定方案:
   1、公司应在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做出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上述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可以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5)在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除息后每股净资产值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金额不少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所分得现金股利的1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100%;
   (3)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本公司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满足上述启动条件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满足上述启动条件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届时本人承诺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稳定股价的议案投赞成票。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满足上述启动条件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届时本人如继续担任董事职务,本人承诺将在董事会上对稳定股价的议案投赞成票。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四、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其中具体的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现任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回购数量: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5、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成交金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股份数量)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振华承诺
   1、如因威帝电子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威帝电子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威帝电子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威帝电子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威帝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威帝电子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本所过错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的审计及验资机构,与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资产评估机构,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因我们为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威帝电子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威帝电子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威帝电子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威帝电子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威帝电子,因此给威帝电子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威帝电子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威帝电子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威帝电子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威帝电子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相关股东、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均已做出承诺,承诺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若发生相关承诺未被履行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提出相应的约束措施,该等约束措施及时、有效,具备可操作性,能够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受到重大侵害。

   保荐机构同时提请投资者注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虽已做出承诺并在未履约的情形下提出了相应的约束机制,但若出现因未履行承诺导致赔偿投资者的金额较大的情形,赔偿或启动约束机制进行赔偿至全部偿付完毕的周期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上述风险。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所做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1、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10元;(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无特殊情况。特殊情况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股票股利分配的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因前述第(四)项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七)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为兼顾新老股东利益,公司决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公司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
   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4年12月31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公司2015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5年1-3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504号《审阅报告》。2015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032.68万元,与上年同期4,102.81万元相比基本持平,变动不大;2015年1-3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为1,384.40万元,与上年同期1,399.63万元相比基本相当。2015年1-3月主要财务数据及分析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认真审阅了公司2015年1-3月财务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认真审阅了公司2015年1-3月财务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间,公司的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构成、主要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八、特别风险提示
   (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汽车产业与宏观经济的周期波动具有相关性,该行业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作为汽车产业的一部分,大中型客车市场需求受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2008年-2014年国内大中型客车销量由12.31万辆增至16.77万辆。从同比增长速度上看,大中型客车销量增速的波动与宏观经济增速的波动趋势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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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国家统计局
   目前公司产品主要用应于客车车身电子领域,若宏观经济环境出现较大波动,公司将面临由此带来的相关风险。

   (二)市场进入风险
   由于汽车生产企业对汽车产品承担着较大的质量追索风险,汽车工业发展到今天已形成了一套严格的前端配套供应商资质认证体系,只有通过汽车生产企业配套供应商认证的企业才能进入其配套体系,成为合格供应商。公司存在不能进入其他汽车生产企业供应商配套体系及新产品不能通过汽车生产企业产品测试认证的风险。

   (三)核心技术人员及技术机密流失的风险
   研发团队对于公司产品保持技术竞争优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国内高素质汽车电子人才匮乏,随着客车车身电子行业的快速发展,专业技术人才的流动将变得更为频繁。如果公司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落后于竞争对手,公司将面临核心技术人员不足甚至流失的风险,对公司在技术研发、产品产业化及市场支持方面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此外,由于公司部分核心技术及公司长期积累的技术经验数据尚未申请或无法申请专利,因此,公司上述技术机密存在流失的风险。

   (四)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客户主要为客车生产企业,报告期各期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9.94%、77.20%和75.20%,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不排除主要客户对公司产品需求或主要采购政策发生重大改变的可能性,进而对本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汽车CAN总线控制系统产能扩建和汽车电子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市场、技术、法律环境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将影响项目的实施效果,从而影响公司的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需要更多的营运资金投入。同时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扩张幅度较大,如果未来市场容量增速低于预期或公司市场开拓不力,将可能导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不能及时消化,从而为公司带来财务和经营风险。

   (六)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014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为1.22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35.66%。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总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项目建成后产生预期效益也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发行当年及之后公司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存在较发行前年度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

   (七)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于2010年12月通过软件企业认证,公司产品中的嵌入式软件于2011年起享受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同时经哈尔滨市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公司作为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享受自2011年至20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3年至201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报告期各期,公司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合计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4.31%、27.14%和26.09%。如果国家上述财税政策调整,公司未能通过软件企业年审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公司将无法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将受到影响。

   (八)政府补助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收到了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资金等政府补助,各期政府补助合计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12%、3.91%和11.68%。由于此类政府补助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如果未来公司因政府补助政策变化等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补助,公司未来现金流和经营成果将受到一定影响。

   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后公司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拟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努力提高公司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提升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
   第一,得益于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支持,公司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公司将凭借现有行业地位和市场竞争优势,努力采取各项措施巩固和扩大市场,维持盈利的增长趋势;
   第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突破目前的产能限制,优化产品结构,公司将进一步提升业务规模,提高产品收入,通过规模效应降低产品单位成本;
   第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亦有助于公司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提高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从而使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现有竞争优势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增强,有利于维持公司产品毛利率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系由哈尔滨威帝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威帝有限成立于2000年7月28日。2009年11月27日,威帝电子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暨创立大会,以威帝有限截至2009年9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人民币96,882,036.62元为基础,其中6,000万元折为等额6,000万股,余额36,882,036.62元计入资本公积,将威帝有限整体变更为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9年12月4日在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领取了注册号为23010310004843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
   ■
   (二)发起人情况
   公司发起人为陈振华、陈仰民、陈庆华、刘国平、白哲松、王彦文、宿凤琴、冯鹰、吕友钢、吴鹏程、周宝田、崔建民、李滨、杨海云14位自然人。

   (三)发起人投入的资产情况
   发起人投入的资产为与汽车电子产品生产、销售、研发相关的经营性资产,主要有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备及货币资金等。

   三、发行人股本的情况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6,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不进行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8,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公司控股股东陈振华在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持股比例为45.21%,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持股数量及比例
   1、发起人持股数量及比例
   ■
   2、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比例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前10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
   3、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皆为自然人股东。其中前10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及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如下:
   ■
   4、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和外资股份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国有股份和外资股份。

   (三)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各关联股东之间关系及各自持股比例如下:
   ■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本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公司的主营业务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客车车身电子控制产品提供商,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汽车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与销售,公司主要产品包括CAN总线产品、控制器(ECU控制单元)、仪表、传感器等系列产品。

   公司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拥有黑龙江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目前拥有专利29项,其中发明专利5项。公司基于柔性配置的汽车CAN总线控制系统、汽车轮胎压力温度无线监测系统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彩色液晶仪表产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公司自主开发的客车用中央处理器在国内率先实现客车电器智能化控制。公司自主开发的具有数据处理、存储、记录和管理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率先在国内进行产业化推广,使我国汽车拥有了自己的“黑匣子”。公司是宇通客车、厦门金龙、苏州金龙、厦门金旅等国内主要客车生产企业客车车身电子产品的主要配套商,公司目前提供配套的国内客车生产企业超过70家。

   (二)公司主要产品及用途
   公司主要产品及用途如下:(三)产品的销售方式和渠道
   根据产品需求的来源不同,客车车身电子行业的销售模式分为标配模式和终端模式两种类型。

   1、标配模式
   所谓“标配模式”是指产品需求来自客车整车厂商,客车整车厂商按照车辆“标准设计配置要求”直接向客车车身电子企业采购标准化产品并结算的模式。

   目前汽车工业已形成了一套对前端配套供应商严格的资质认证体系,只有经认证的合格供应商才能进入客车整车厂商的配套体系,整车厂商按照车辆“标准设计配置要求”从经认证的合格供应商处采购车身电子产品,形成了“标配模式”。该模式下通常会形成稳定的批量销售。

   2、终端模式
   所谓“终端模式”是指产品需求来自客车最终用户,其向客车整车厂商采购车辆时,一般会对车辆配置、技术参数提出明确的要求,客车整车厂商按照上述要求向符合条件的客车车身电子企业定制采购个性化产品的模式。

   该销售模式下,通常仍由客车整车厂商直接向客车车身电子企业采购并结算。

   该销售模式的形成主要与国内大中型客车行业特点、客车车身电子企业主动营销有关:
   (1)小批量、个性化定制的行业特点:与卡车、乘用车行业相比,国内大中型客车行业具有其特殊性,即小批量、个性化定制,客车最终用户根据自己的需求提出特殊的技术配置要求,这种技术配置要求一般在车辆最初设计之外,为满足上述特殊要求,客车整车厂商会向供应商定制采购相关零配件,用其装配生产整车。

   (2)客车车身电子企业的主动营销:在我国客车行业,由于引进CAN总线产品时间不长,整车厂商和最终用户对该产品的认知度有限,且只有部分整车厂商的部分车型配置了局部CAN总线控制系统,因此,在推广CAN总线产品应用时,客车车身电子企业不仅向客车整车厂商推广,还利用客车行业的个性化定制特点,主动向最终用户宣传,从而获得最终用户的认可,利用最终用户提出技术配置要求来扩大产品应用。

   通常情况下,最终用户提出的“产品需求”是对产品各项技术配置的要求,而非指定某一个品牌。客车整车厂商按照最终用户的技术配置要求选择合适的“客车车身电子零部件供应商”,向其采购符合要求的车身电子零部件进行装配生产,最后将整车交付给最终用户。

   以下以终端模式用户某公交公司为例,描述向终端模式用户销售的过程。

   ■
   3、标配模式和终端模式的特点及交易履行情况
   ■
   客车车身电子行业的生产与采购模式,与汽车电子的其他细分行业相同,没有特殊性。

   (四)所需主要原材料
   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电子元器件,包括电阻、电容、二三极管、集成电路芯片等。公司通常选择采购国内外知名品牌的汽车级电子元器件,一般向国内外电子元器件供应商直接购买或从其指定国内代理商处采购。电子元器件行业是充分竞争的市场化行业,元器件、技术平台选择余地充分,公司与电子元器件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供应不存在垄断或贸易风险。

   (五)行业竞争情况及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公司是国内客车车身控制技术的领先者,公司产品在国内客车车身电子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

   公司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拥有黑龙江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目前拥有专利29项,其中发明专利5项。公司基于柔性配置的汽车CAN总线控制系统、汽车轮胎压力温度无线监测系统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彩色液晶仪表产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公司自主开发的客车用中央处理器在国内率先实现客车电器智能化控制。公司自主开发的具有数据处理、存储、记录和管理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率先在国内产业化推广,使我国汽车拥有了自己的“黑匣子”。公司是宇通客车、厦门金龙、苏州金龙、厦门金旅等国内主要客车生产企业客车车身电子产品的主要配套商,目前公司提供配套的国内客车生产企业超过70家。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客车车身电子控制产品提供商,目前公司主要产品包括CAN总线控制系统、控制器等,最近三年公司CAN总线控制系统和控制器产品合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3.19%、85.88%和87.59%。

   1、CAN总线控制系统销量
   公司在客车车身电子控制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最近三年公司CAN总线控制系统的销量分别为29,566套、33,826套和37,455套。

   2、控制器产品销量
   公司在控制器市场也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最近三年公司控制器产品的销量分别为169,266个、156,324个和148,376个。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1、固定资产概况
   本公司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及电子设备,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固定资产原值2,921.90万元,净值1,841.24万元,成新率63.02%。

   2、房屋及建筑物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5处房屋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17,353.78平方米。

   (二)公司无形资产情况
   本公司所拥有的无形资产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商标和专利。

   1、土地使用权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1宗土地使用权,总面积25,888.02平方米。

   2、专利权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14项、外观设计专利9项。

   3、注册商标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国内注册商标2项。

   4、软件著作权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37项。

   (三)特许经营权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授权他人或被他人授权的特许经营权。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振华先生除了持有本公司股份外,未通过控股或参股等形式投资其他企业,也未在其他企业任职。因此,本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的其他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况。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振华、持股5%以上股份的其它股东陈仰民、陈庆华、刘国平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白哲松、吴鹏程、王树勤、陈震、黄志洁、崔建民、田梦秋、袁树明、吕友钢、郁琼于2011年5月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于2014年3月再次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二)关联交易情况
   1、支付报酬
   本公司向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人员及在公司任职的其他关联人员支付报酬,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之“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本公司领取薪酬情况”披露内容。除此之外,本公司未向其他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该关联交易仍将持续进行。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
   1、陈振华,男,1962年生,中国国籍,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83年毕业于黑龙江省交通专科学校汽运专业,1984年于吉林工业大学进修,学习汽车车身设计有关课程。1983年8月至1999年底先后任哈尔滨客车厂研究所工程师、研究室主任、研究所副所长;2000年7月创办本公司,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白哲松,男,196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计算机系统工程专业。1987年8月至1991年1月任哈尔滨轴承厂生产处计划员;1991年2月至1999年2月任哈尔滨瑞得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经理;1999年3月至2011年7月任哈尔滨捷讯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任威帝有限副总经理;2009年11月起,任威帝电子副总经理;2010年5月至今,任威帝电子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吴鹏程,男,196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1983年至2002年,历任哈尔滨客车厂研究所技术员、研究室主任、副所长;2002年至2009年11月,历任威帝有限市场部经理、开发部经理、销售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9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4、刘国平,男,196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高级技师。1984年至1996年任哈尔滨标准件工业公司职员;1996年至2004年任哈尔滨华宇股份有限公司班组长;2004年至2009年11月,任威帝有限董事、注塑车间主任;2009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注塑车间主任。

   5、王树勤,男,195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注册会计师。1979年8月至1984年4月任一汽集团哈尔滨变变速箱厂财务部主管会计;1984年5月至1994年3月任黑龙江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财务部经理;1994年4月至1998年8月任轩辕集团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1998年9月至2009年10月,历任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审计部经理,第四审计公司总经理;2009年11月至今,任黑龙江亿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年11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6、陈震,男,194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教授。1965年至1988年,历任黑龙江大学物理系副主任、科研处处长、黑龙江大学副校长;1998年至2010年任黑龙江省科技顾问委员会委员;现任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7、黄志洁,男,193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62年9月毕业于吉林工业大学;1962年10月至1973年3月,任首都汽车公司技术员;1973年3月至1997年9月,历任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技术员、车间副主任、一场技术副场长、技术副经理、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1997年9月至2009年3月,任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工程师;1999年1月至2002年1月,任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2010年11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1、崔建民,男,196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工程师。1987年7月至2000年4月,历任哈尔滨客车厂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2000年7月至2009年10月,历任威帝有限生产车间主任、生产部经理、技术部经理;2009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公司监事会主席、采购部经理;2014年12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质量保证部经理。

   2、田梦秋,女,职工代表监事,196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工程师。1983年7月至2002年1月于哈尔滨化工四厂工作,先后从事生产车间技术管理、研究所产品开发及技术改造项目设计、施工等工作;2002年2月至2009年10月,于威帝有限从事质量管理工作;2009年11月至今,任公司监事、质量保证部副经理。

   3、袁树明,男,196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工程师。1983年8月至2004年9月,历任黑龙江省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公路处机务技术员、机务股长、机械队副队长、设备科副科长;2004年10月至2009年10月,历任威帝有限采购部经理、生产计划部经理兼制造一车间主任;2009年11月至2010年7月,历任公司生产计划部经理兼制造一车间主任、办公室主任;2010年8月至2014年11月,任公司监事、质量保证部经理;2014年12月至今,任公司监事、采购部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1、陈振华,公司总经理。简历详见本节“七、(一)董事会成员”。

   2、白哲松,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简历详见本节“七、(一)董事会成员”。

   3、吴鹏程,公司副总经理。简历详见本节“七、(一)董事会成员”。

   4、吕友钢,男,195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1982年7月至1985年3月,任职于牡丹江拖拉机制造厂;1985年4月至2001年1月,历任哈尔滨客车厂工艺室主任、工艺科长、工艺处长、副总工程师、副厂长、厂长;2002年5月至2003年3月,任长春维海客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3年4月至2009年10月,任威帝有限副总经理;2009年1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5、郁琼,女,197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中级会计师。1993年至2005年,任哈尔滨市公路工程处第一工程公司会计;2005年至2009年11月,任威帝有限财务部经理;2009年11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

   (四)核心技术人员
   1、陈振华,简历详见本节“七、(一)董事会成员”。

   2、白哲松,简历详见本节“七、(一)董事会成员”。

   3、宋宝森,男,198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博士研究生学历。2007年至2010年,历任公司研发工程师、研发一室主任、技术部经理,后于哈尔滨工程大学攻读博士学位;2012年5月至今,任公司技术总监,负责公司产品研发、维护、升级和技术攻关等。

   4、王晓明,男,198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07年至今,历任公司研发工程师、研发二室主任。现任公司技术部经理兼研发二室主任。负责公司产品系统分析、设计等。

   (五)2014年度薪酬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2014年度从本公司领取薪酬的情况如下:
   ■
   除独立董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均在公司专职领薪。在本公司专职领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保障,除此之外,上述人员未在公司享受其他待遇或退休金计划。

   八、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陈振华先生,本次发行前陈振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617.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60.28%。

   陈振华先生,中国国籍,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23010619621218****,住所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31号3栋。

   九、财务会计信息
   (一)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
   2、利润表
   单位:元
   ■
   3、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110269号”报告,公司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如下:
   单位:元
   ■
   (三)财务指标
   ■
   十、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根据本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本公司管理层作出以下讨论与分析。非经特别说明,货币计量单位为人民币万元。

   (一)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构成与分析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构成比较稳定,其中流动资产占比较高,分别为91.18%、91.64%和89.39%。2014年末资产总额较上年末有所下降,主要是受2014年公司派发现金股利的影响。

   2、负债构成与分析
   ■
   公司负债以流动负债为主,报告期各期末占比分别达到92.59%、91.22%和100.00%,其中流动负债以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为主,公司有效利用自身较高的商业信用,节约了资金占用;非流动负债主要是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占总负债的比例较小。

   (二)盈利能力分析
   1、营业收入构成及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的构成情况如下:
   ■
   公司营业收入基本为主营业务收入。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5,478.83万元、18,451.81万元和20,262.2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9.30%、100.00%和100.00%。

   2012年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出售载货车收入,该载货车用于试装卡车CAN总线控制系统,当年公司出售装有卡车CAN总线控制系统的载货车4辆,实现收入92.48万元。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的变动情况如下:
   ■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逐年增长,2013年、2014年,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8,451.81万元、20,262.20万元,同比分别增长18.37%和9.81%,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4.41%,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受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政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等政策的促进,以及对客车产品环保、性能及技术水平要求的提升,国内大中型客车市场保持快速稳步发展,从而拉动其对车身电子产品需求的持续、稳定增长;另一方面公司凭借国内领先的技术水平、较高的产品质量、较强的快速响应和持续稳定的供货能力,以及优质的技术支持保障服务能力,日益赢得客户青睐,产品市场需求持续增长。

   2、营业成本构成及变动分析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成本的总体构成如下:
   ■
   由上表可看出,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成本基本为主营业务成本,2012年其他业务成本主要为公司出售装有卡车CAN总线控制系统的载货车,实现收入92.48万元所对应的载货车采购等成本。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构成明细如下:
   ■
   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成本占比最大,报告期各期分别达到89.10%、90.89%和91.40%,原材料价格的变动对营业成本以及营业利润具有较大影响。

   3、毛利率分析
   ■
   公司综合毛利率的变动主要受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略有上升,主要原因是毛利率较高的CAN总线控制系统当期销售占比逐期提高。

   4、利润的主要来源
   ■
   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是营业利润,报告期各期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3.88%、82.23%和74.70%,营业外收支净额对公司利润影响不大。公司营业利润主要来自于营业毛利,营业毛利取决于营业收入和毛利率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专注于车身电子业务的发展,主营业务突出,公司利润主要来源于以CAN总线产品为核心的主营业务产品的贡献。

   (三)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简要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明细如下:
   ■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当期营业收入相当,基本随着营业收入的变动而增减变化。

   报告期各期,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96.35万元、93.51万元和38.90万元,其中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分别为30.99万元、131.12万元和105.80万元;2012年以来,公司购买并处置了银行理财产品等,各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分别为227.34万元、224.63万元和144.70万元。

   报告期各期,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0.00万元、-7,800.00万元和-13,700.00万元,为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所产生的现金流出。

   (四)股利分配情况
   1、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部分的规定,采取现金、股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并贯彻以下原则:“(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二)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2)利润分配顺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经股东大会决议后,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按照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2、最近三年实际股利分配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股利分配合法有效。具体情况如下:
   2013年3月5日,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对2012年末公司未分配利润,以每股0.60元进行现金分配,共分配现金股利3,600万元。

   2013年8月21日,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对2013年6月末公司未分配利润,以每股0.70元进行现金分配,共分配现金股利4,200万元。

   2014年3月23日,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对2013年末公司未分配利润,以每股1.25元进行现金分配,共分配现金股利7,500万元。

   2014年11月15日,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对2014年9月末公司未分配利润,以每股1.25元进行现金分配,共分配现金股利7,500万元。截至2015年3月末,上述分红已全部实施完毕。

   3、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
   经公司2014年2月6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决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公司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2015年4月20日,公司全体股东承诺:若公司2015年内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则公司发行上市前不实施利润分配。公司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计划由上市后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决策。

   4、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①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a.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b.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10元;c.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d.公司无特殊情况,特殊情况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②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③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股票股利分配的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6)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①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②公司因前述第(4)项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7)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无控股子公司,无参股公司。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经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汽车CAN总线控制系统产能扩建项目”和“汽车电子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投资和审批情况如下:
   ■
   注:2013年5月,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备案文件“黑发改产业备案[2011]93号”、“黑发改产业备案[2011]92号”已超过有效期,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的实施意见(试行)》(黑发改办字[2013]695号),黑龙江省内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高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下放到市(地)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故2013年发行人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上报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取得备案文件。

   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如本次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总投资的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募集资金项目发展前景分析
   (一)汽车CAN总线控制系统产能扩建项目
   本项目旨在扩大现有CAN总线控制系统产品的生产能力,缓解公司目前严重的产能不足问题,并通过扩大产能提升公司高附加值产品比重和新技术新产品的产业化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

   项目将建设建筑面积23,328平方米汽车CAN总线控制系统产能扩建项目所需厂房,新增SMT生产线、焊接及装配制造生产线、模具加工设备、注塑成型设备、运输设备及基础设施。项目达产后CAN总线控制系统新增年产能4.2万套,新增年销售收入23,268万元,新增利润总额9,478.96万元。项目具体盈利指标如下:
   ■
   (二)汽车电子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公司将增强核心技术优势,开发推出新技术、新产品,丰富公司产品线,提升公司高附加值产品比例,并改善研发基础环境,提升技术研发效率。

   本项目将新增开发设计、试验仪器和检测仪器设备226台(套),新增研发中心软件开发平台、嵌入式建模工具、汽车动力学特性仿真和分析软件、软件测试和质量管理软件等4类软件包共111个用户许可(License)。加强公司汽车电子技术的研发能力,提高公司技术开发及中试条件,使公司在汽车电子技术研发领域内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汽车产业与宏观经济的周期波动具有相关性,该行业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作为汽车产业的一部分,大中型客车市场需求受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2008年-2014年国内大中型客车销量由12.31万辆增至16.77万辆。从同比增长速度上看,大中型客车销量增速的波动与宏观经济增速的波动趋势基本一致。

   ■
   数据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国家统计局
   目前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客车车身电子领域,若宏观经济环境出现较大波动,公司将面临由此带来的相关风险。

   (二)市场进入风险
   由于汽车生产企业对汽车产品承担着较大的质量追索风险,汽车工业发展到今天已形成了一套严格的前端配套供应商资质认证体系,只有通过汽车生产企业配套供应商认证的企业才能进入其配套体系,成为合格供应商。公司存在不能进入其他汽车生产企业供应商配套体系及新产品不能通过汽车生产企业产品测试认证的风险。

   (三)经营管理风险
   1、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集中持股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振华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60.28%的股份,本次发行结束后,陈振华仍为公司控股股东。陈振华的关联方陈庆华、刘国平、周宝田、李滨、陈新华及陈卫华合计持有公司26.01%的股份,陈振华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公司86.29%的股份。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2,000万股测算,发行后上述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将合计持有公司64.72%的股份,仍在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策、利润分配、重大人事任免等方面有重大影响。

   因此,实际控制人有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在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策、利润分配、重大人事任免等方面对公司实施控制,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利用集中持股地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2、产品质量风险
   根据国家及行业标准,汽车级产品及零部件的质量标准高于一般工业产品,同时由于客车承载人数远大于乘用车,客车配套供应商的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众多客车乘用者的人身安全,客车配套产品质量对客车产品甚至公共交通安全至关重要。随着我国客车行业的发展,国内客车生产企业对配套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要求越来越严格,不排除未来公司在产品质量方面存在风险的可能性。

   3、核心技术人员及技术机密流失的风险
   研发团队对于公司产品保持技术竞争优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国内高素质汽车电子人才匮乏,随着客车车身电子行业的快速发展,专业技术人才的流动将变得更为频繁。如果公司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落后于竞争对手,公司将面临核心技术人员不足甚至流失的风险,对公司在技术研发、产品产业化及市场支持方面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此外,由于公司部分核心技术及公司长期积累的技术经验数据尚未申请或无法申请专利,因此,公司上述技术机密存在流失的风险。

   4、产能扩张给发行人带来的管理、营销方面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CAN总线控制系统产品生产规模大幅增加,产能的扩张对公司的人才、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将面临管理和市场开发及销售的风险。

   (四)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客户主要为客车生产企业,报告期各期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9.94%、77.20%和75.20%,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不排除主要客户对公司产品需求或主要采购政策发生重大改变的可能性,进而对本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财务风险
   1、业务规模快速扩张对资金需求的风险
   公司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有可能使公司未来遭遇资金瓶颈,公司面临资金供给无法满足业务规模快速扩张的资金需求风险。

   2、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2.71%、55.21%和56.35%,毛利率较高。未来如果更多国内汽车电子企业突破相关技术,公司产品将面临更激烈的市场竞争,产品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

   3、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014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为1.22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35.66%。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总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项目建成后产生预期效益也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发行当年及之后公司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存在较发行前年度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

   (六)政策风险
   1、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于2010年12月通过软件企业认证,公司产品中的嵌入式软件于2011年起享受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同时经哈尔滨市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公司作为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享受自2011年至20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3年至201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报告期各期,公司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合计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4.31%、27.14%和26.09%。如果国家上述财税政策调整,公司未能通过软件企业年审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公司将无法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将受到影响。

   2、产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客车车身电子行业作为汽车电子行业的子行业,主要受汽车电子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汽车产业政策的规范和约束。不排除未来因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而对汽车电子行业产生较大影响的可能性,从而使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

   3、政府补助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收到了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资金等政府补助,各期政府补助合计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12%、3.91%和11.68%。由于此类政府补助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如果未来公司因政府补助政策变化等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补助,公司未来现金流和经营成果将受到一定影响。

   (七)募集资金投向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汽车CAN总线控制系统产能扩建和汽车电子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市场、技术、法律环境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将影响项目的实施效果,从而影响公司的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需要更多的营运资金投入。同时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扩张幅度较大,如果未来市场容量增速低于预期或公司市场开拓不力,将可能导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不能及时消化,从而为公司带来财务和经营风险。

   2、固定资产规模扩大、折旧费用增加导致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将比2014年末增加16,966万元,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公司测算,公司将新增固定资产年折旧1,024.46万元,较现有固定资产与年折旧规模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很快产生效益以弥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带来的折旧费用,将会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要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要合同如下:
   1、销售合同
   2014年5月29日,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2014年度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YTH-14-0100。合同约定公司向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ZM2711型CAN主站模块、2711K型CAN从站模块、VT-ZB2718G型组合仪表产品,合同总价为4,265万元,合同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

   2、采购合同
   2014年12月17日,公司与艾睿(中国)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签署《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VITI-20141217。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睿(中国)电子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电子元器件及其产品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及交货时间等,合同总价为134.39万元。

   3、科研技术合同
   (1)2012年4月8日,公司与哈尔滨船大工程技术设计研究院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编号为201204-01。合同约定公司委托哈尔滨船大工程技术设计研究院研究开发车联网汽车云计算服务平台系统项目,并向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共计460万元。合同同时约定研究开发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全部归属公司,研究开发工作计划于2015年末完成。

   (2)2013年7月1日,公司与哈尔滨船大工程技术设计研究院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编号为2013-07-01。合同约定公司委托哈尔滨船大工程技术设计研究院研究开发车联网汽车云计算服务平台系统(二期)项目,并向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共计350万元。合同同时约定研究开发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全部归属公司,研究开发工作计划于2016年末完成。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形。

   (三)公司诉讼或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重大诉讼情况如下:
   ■
   上述案件的判决/调解结果如下:
   襄樊东驰诉威帝电子一案调解结果为威帝电子给付襄樊东驰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00,000.00元;威帝电子诉东风襄樊一案威帝电子胜诉,判决结果为东风汽车电子(即东风襄樊)给付威帝电子索赔款122,496.95元并将在威帝电子处的产品取回。

   1、诉讼案件背景
   公司与东风襄樊仪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襄樊”)之间存在多年供销关系。2008年3月19日双方签订《采购协议书》,约定由东风襄樊向公司供应产品。但由于东风襄樊所提供的产品在公司客户端装配后故障率很高,且由东风襄樊返修后的部分产品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公司市场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对上述无法装配的产品退还及公司客户端赔偿、处罚金、公司形象及信誉损失费问题,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解决意见。

   2、相关诉讼过程
   (1)襄樊东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威帝电子
   2010年9月,东风襄樊将公司欠其的843,840.87元货款所形成的债权转让给襄樊东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樊东驰”)后,由襄樊东驰向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要求威帝电子与东风襄樊立即清偿债务843,840.87元及利息。

   2010年11月,公司向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及管辖异议申请书。随后,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哈尔滨威帝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1年10月25日,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出具“(2011)平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在审理原告襄樊东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东风襄樊仪表系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以东风襄樊仪表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诉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货及赔偿损失,该案是基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风襄樊仪表系统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产生的,现案件尚未审结;而本案所涉及转让的债权也是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风襄樊仪表系统有限公司在买卖关系中形成的,两案存在关联性。故按法律规定,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为进一步查清本案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2)威帝电子诉东风襄樊
   本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就上述东风襄樊提供产品的质量问题起诉东风襄樊,要求东风襄樊赔偿公司60万元,并要求退回价值277,106.5元的故障率高的货物,合计877,106.5元。(2012年9月25日,东风襄樊母公司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081.SH)发布公告称收到控股子公司东风襄樊的通知,经东风襄樊股东会审议及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东风襄樊名称由原“东风襄樊仪表系统有限公司”变更为“东风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将东风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简称为“东风汽车电子)
   2013年12月9日,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出具“(2013)平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对威帝电子诉东风襄樊一案作出判决如下:
   ①被告东风汽车电子(即东风襄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威帝电子索赔款122,496.95元;
   ②被告东风汽车电子(即东风襄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在原告威帝电子处的产品取回。

   (3)东风汽车电子上诉
   东风汽车电子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23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违法办案,判决不公。恳请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4)终审判决结果
   2014年4月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哈开商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对东风汽车电子上诉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2014年8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就襄樊东驰诉威帝电子一案出具“(2011)平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裁定:“被告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8日前给付原告襄阳东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欠款本金478,665.67元及利息21,334.33元,共计500,000元”。至此,襄樊东驰诉威帝电子一案调解结案。

   3、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上述诉讼发生后,公司进一步加强了对供应商的考核,选取优质供应商,保障公司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同时由于公司同类原材料拥有多家供应商,公司可在《合格供方名录》中选择其他供应商继续合作,因此与东风襄樊继续合作与否不影响公司原材料的正常供应。本公司也已对上述未退回的材料全额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目前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受到刑事诉讼的情况。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一)发行人: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
   电话:0451-87101100
   传真:0451-87100888
   联系人:白哲松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21-60453982、021-60453965
   传真:021-33827017
   保荐代表人:张明、王如鲲
   项目协办人:孙月平
   项目组人员:梁军、谭苑、王萌、李振
   (三)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中国检验检疫大厦14层
   负责人:李金全
   电话:010-58619715
   传真:010-58619719
   经办律师:张军、左笑冰
   (四)审计及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4楼
   负责人:朱建弟
   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赵敏
   (五)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4幢1477室
   法定代表人:梅惠民
   电话:021-63391088
   传真:021-63391116
   经办评估师:杨建平、王永华
   (六)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4868
   (七)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电话:021-58708888
   传真:021-58754185
   (八)收款银行
   住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在以下时间和地点查阅招股意向书全文和备查文件:
   一、查阅地点: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法定住所;
   二、查阅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三、招股意向书全文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查阅。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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