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信诚增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次)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次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8月13日证监许可2010[1072]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 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15年3月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 2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转换运作方式的条件及相关事项 ............................... 5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5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5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3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2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83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4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8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 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35.封闭期:指根据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对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的期 间,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36.开放期:指根据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运作方式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运作后的存续期间 37.日/天: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并进入开放期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并进入开放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48.场外: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场所 49.场内: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50.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5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3.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4.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交易 等场内基金交易 5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5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6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 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 林军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经 理,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现任中国中信 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监事。 陈一松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资金部科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办主任、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秘书兼行长办 公室副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包学勤先生,董事,研究生。历任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出市代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投资银 行部总经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 Graham David Mason先生,董事,南非籍,保险精算专业学士。历任南非公募基金投资分 析师、南非Norwich公司基金经理、英国保诚集团(南非)执行总裁。现任瀚亚投资执行副董事 长。 黄慧敏女士,董事,新加坡籍,经济学学士。历任花旗银行消费金融事业部业务副理、新 加坡大华银行业务开发副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营销企划经理、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营 销部主管、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亚区域合规 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 何德旭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等职。现任中国社 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任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更名为瀚亚投资,其 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监事 李莹女士,监事会主席,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沧浪办事处信贷科长、中国建设 银行苏州分行中间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投行华东部一级项目经理、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银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苏州元禾控 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苏州元禾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 於乐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通用电气金 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解晓然女士,监事,双学位,历任上海市共青团闸北区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天治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吕涛先生,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年2月已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合并)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乔 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 席财务官。 林军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省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市场总 监,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营销总监,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 总监。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隋晓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 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首席市场官、首席运营 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4.督察长 唐世春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 王旭巍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期货部经理、宏达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经理、中信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曾在2003年7月15日至2009年3月30日期间担任华宝兴业宝康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3月31日至2007年2月28日担任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3月加入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总监,自2010年6月23日至2013年1月15日兼任信诚经典优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月15日起兼任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副首席投资官、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及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旭巍先生,副首席投资官;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副总监;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 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 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 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 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 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 约,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 (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 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不 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 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应 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 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 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 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 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 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层 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 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 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 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 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 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 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 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 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 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 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 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 9,593,657,606股A股)。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695.1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23%;净利润 1,309.7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17%。营业收入2,870.9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20%;其 中,利息净收入增长12.59%,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8.39%,在营 业收入中的占比达20.96%。成本收入比24.17%,同比下降0.45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 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89%和11.21%,同业领先。 截至2014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3,997.9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贷款 和垫款总额91,906.01亿元,增长6.99%;负债总额152,527.7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 中,客户存款总额129,569.56亿元,增长6.00%。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326.89万户,较上年末增加20.35万户,增长 6.64%;个人客户近3亿户,较上年末增加921万户,增长3.17%;网上银行客户1.67亿户,较上年 末增长9.23%,手机银行客户数1.31亿户,增长12.56%。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14,707个,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自 助设备72,128台,较上年末增加3,115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86.55%,较 上年末提高1.15个百分点。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 构授予的40余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 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上升3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 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38位,较上年上升1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 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 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4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 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 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 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 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信 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 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4年9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8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 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 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 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 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 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 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 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钱慧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cn或www.xcfunds.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7)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9)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554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周妍 网址:www.bigsun.com.cn 1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权 联系电话:0755-82026521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www.gf.com.cn 1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17)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环球企业园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021-36538467 客服电话:400-88111-7 7公司网址:www.xzsec.com 1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网址:www.ebscn.com 2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7703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联系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 www.qlzq.com.cn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2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85130554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邮编:518048)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755-23835888、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010-60836029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2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2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鹿馨方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3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邮 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李巍 3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3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4)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63577946 传真:0871-63578827 联系人:高国泽 客服电话:400871888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3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 话:021-54509998 传 真:021-64385308 3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联系电话:010-66210988 传真:010-66210938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0年8月1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072]号文件核准募 集。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2010年9月13日至2010年9月17日。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265,300,753.71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764,909.56元 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10年9月2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5,849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 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2,265,300,753.71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764,909.56份基金份 额。两项合计共2,266,065,663.27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 中,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 总额为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 露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9月29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0年11月8日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7.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 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9.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二)申购和赎回期间 1.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 的封闭期自2010年9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3年9月29日止。 (三)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需使用 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 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3年9月30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被受理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消,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消;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原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 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人在办理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人办理场外 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且通过 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 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0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 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 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 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8%)=4,960.32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元 申购份数=4,960.32/1.128=4,397.45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可得到4,397.45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9,678.66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78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 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78×1.025=9,919.95元 退款金额=10,000-9,919.95-79.37=0.68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78份,退款0.68元。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 从场外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5%=5.7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11,474.26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持有10,000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从场 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74.26元。 例四: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申购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率不超过5%。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200万 0.5% 200万≤M<500万 0.3% M≥500万 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4、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场外赎回费率 Y<1年 0.1% 1年≤Y<2年 0.05% Y≥2年 0 (注: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日转入确认日开始计 算。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时,除以上第4项情形外,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本 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10%,即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 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包括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份额的登记、交易、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内转入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 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 账户下。 2.基金份额的交易 (1)在封闭期内,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登记转 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在封闭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在开放期内,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登 记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在开放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4.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