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中粮屯河: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5年05月12日 19:04:16 中财网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思拓证股字[2015]第2号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二0一五年五月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思拓证股字[2015]第2号
致: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委派本所赵旭东律师、温晓军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
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粮屯河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21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会
议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
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12日下午14:30时
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20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
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中粮屯河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股
东签到登记册》,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股票账户卡复印件、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数103人,参与投票的股份数为1,069,198,079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52.11%,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2人,代表股份1,067,53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0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101人,代表股份1,663,379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0.08%。

2、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到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下列议案:
1、《公司 2014年年度报告》;
2、《公司 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 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补选王令义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7、《公司 2015年向金融机构申请 95亿元融资的议案》;


8、《公司 2015年向中粮财务有限公司申请10亿元流动资金借款的议案》;
9、《关于公司食糖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保证金额度增至 30 亿元的议案》;
10、《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
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查验《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票》、《中粮
屯河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汇总表》,并
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
果,上述第8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亦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该第8项议案因未获得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未获通过;上述
其他议案均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0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以逐页加盖“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条形章并最后一页加
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周 茹 赵旭东
温晓军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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