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凯乐科技: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时间:2015年05月14日 20:03:55 中财网














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2015年4月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中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定义:

凯乐科技/发行人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达商贸



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凡卓



上海凡卓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久银投资



久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认购方



科达商贸、久银投资、陈清以及金娅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本次发行



凯乐科技向认购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
金额的25%

认购款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
缴付的认购款

本次交易



凯乐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凡卓
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定价基准日



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为凯乐科技审议本
次交易事项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即2014年9月13日

《股份认购协议》



凯乐科技与认购方签署的《湖北凯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与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
及久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陈
清及金娅之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
购协议》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



凯乐科技与认购方签署的《湖北凯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与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
及久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陈
清及金娅之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长江证券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中天运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

《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
订)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11年修订)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方便表述,不包括中华
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





人民币元,除非特别注明所用币种




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达辉京证字[2015]第5号
致: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凯乐科技委托,担任凯乐科技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凯
乐科技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
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现就凯乐科技本次发行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发行过程,包括《认购及
缴款通知书》的发出、《认购对象确认单》的接收、缴款等事宜,并根据中国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所需核查和验证的文件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假定: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次发
行相关的文件、资料、信息以及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
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
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
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
生任何变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
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
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交易各方或者其他有
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有关事项履行法律专业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其他有关事项履行一般人
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其中,对非由政府有关部门、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后方作为出具
法律意见的依据。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有关事项履行
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
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
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本所依赖具备
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的判断。但是本所在引述有关数据
和结论时,已经履行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报备所必备
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并依法对本所在
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正文

一、 本次发行概况


根据凯乐科技于2014年11月10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议案》、凯乐科技于2015年2月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方案的议案》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上海卓凡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5]453号),凯乐科技本次发行股份的概况如下:

1.1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科达商贸、久银投资、陈清和金娅。


1.2 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
价,即7.06元/股。2015年4月9日,凯乐科技公告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决议,其中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即拟以
2014年末总股本527,64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股利0.20元(含
税);2015年4月28日,凯乐科技公告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
议,其中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明确因
凯乐科技2015年转型升级项目的资金需求及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凯乐
科技将签署分配预案进行了调整,明确201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滚存
未分配利润在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并将根据凯乐科技财务状况另行审议
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因此,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
间,公司未发生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凯乐科技本次发行股份的每股发行价格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的90%,符合《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


1.3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25,200万元,拟向认购方发行股份数为
不超过3,569.4050万股。本次发行实际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25,110万
元,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3,556.6572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发行人拟发行股份数(万股)

1.

科达商贸

2,946.1756




序号

交易对方

发行人拟发行股份数(万股)

2.

久银投资

453.2578

3.

陈清

72.2380

4.

金娅

84.9858

合计

3,556.6572




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453号文核准的发行股份数合计
不超过3,569.4050万股的要求。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均符
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2.1 发行人相关批准和授权
2.1.1 2014年9月12日,凯乐科技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凯乐科技全体独立董事作出
了同意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的独立意见。同日,凯乐科技与科达
商贸、久银投资、陈清和金娅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
股份认购框架协议》。

2.1.2 2014年10月23日,凯乐科技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
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凯乐科技全体独立董事作
出了同意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的独立意见。同日,凯乐科技与科
达商贸、久银投资、陈清和金娅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2.1.3 2014年11月10日,凯乐科技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议案》等议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7.06元/股,拟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28,600万元。

2.1.4 2015年2月6日,凯乐科技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将本次发行的拟募集配套资金
总额调整为25,200万元。凯乐科技全体独立董事作出了同意调整
本次交易方案的独立意见。同日,凯乐科技与科达商贸、久银投



资、陈清和金娅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2.2 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政府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2.2.1 2015年2月16日,本次发行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
审核获得无条件通过。

2.2.2 2015年3月2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湖北凯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上海卓凡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453号),核准本次发行。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凯乐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
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审批核准,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三、 本次发行的实施情况
3.1 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




3.3.1 发行人及长江证券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科
达商贸、久银投资、陈清和金娅陆续发出了《认购及缴款通知
书》,要求发行对象填写回复《认购对象确认单》,并根据《认
购及缴款通知书》向指定账户按时足额缴纳认购款。



截至2015年4月10日,本次发行对象中科达商贸、久银投资和
金娅已将认购款分别足额划入长江证券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中山
支行开立的专户。其中,科达商贸支付认购款20,800万元,久银
投资支付认购款3,200万元,金娅支付认购款600万元。发行对
象陈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付认购款。

此后,长江保荐向发行对象陈清发送了书面《意向确认函》,征
询其是否放弃认购资格。陈清收函后书面回复,表达了其仍愿意
参与认购,并承诺陈清将于2015年4月13日之前支付认购款。

截至2015年4月13日,陈清已将认购款510万划入长江证券在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中山支行开立的专户。至此,本次非公开发行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25,110万元,按照发行价格7.06元/股计
算,本次实际发行股数为35,566,572股。

当日,长江证券将扣除财务顾问及承销费用等相关费用后的募集
资金余额划转至凯乐科技的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发行公司实际募
集配套资金总额为25,110万元,发行股份数量为3,556.6572万
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实际认购股份数量
(万股)

实际认购金额
(万元)

1.


科达商贸

2946.1756

20,800.00

2.


久银投资

453.2578

3,200.00

3.


陈清

72.2380

510.00

4.


金娅

84.9858

600.00

合计

3556.6572

25,110.00





3.3.2 2015年4月13日,中天运出具了中天运[2015]验字第00005号
《验资报告》“中天运〔2015〕验字第00005号”《验资报告》:
“经我们审验,截至2015年4月13日止,长江证券指定的认购
资金账户已经收到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共计4户)缴
付的认购资金251,100,000.00元。其中: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
限公司缴付认购资金为人民币208,000,000.00元;久银投资基金
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缴付认购资金为人民币32,000,000.00元;
陈清缴付认购资金为人民币5,100,000.00元;金娅缴付认购资金
为人民币6,000,000.00元。”


2015年4月14日,中天运出具了中天运[2015]验字第00006号
《验资报告》:“经我们审验,截至2015年4月14日止,湖北
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已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
982,100,000.00元,扣除保荐人、律师等发行费用人民币
26,071,107.65元,实际到位资金人民币956,028,892.35元,其
中:股本人民币139,107,648.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
816,921,244.35元。”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符合《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 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凯乐科技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凯
乐科技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
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以及发行过程符合《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过程中的《认购及缴款通知书》、《认购对象确认
单》、《意向确认函》及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和《股份认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六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
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吴纪新

_________________
吴纪新







_________________
杨锋







签署日期: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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