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索菱股份: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时间:2015年05月25日 09:28:32 中财网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通商律師事務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電話:
86755-83517570傳真:86755-83515502
中國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7楼C郵編:518034
電子郵件:shenzhenfs@tongshang.com網址:www.tongsh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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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菱股份首发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通商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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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致: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简称“
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六)(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其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并于
2012年
4月
23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关于深圳市索菱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和《关
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
”),并陆续出具了《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深圳市索菱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以及《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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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于
2012年
10月
29日出具的
12072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及
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本所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所历次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
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的当事人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访谈,取得了由发行人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方提供的证明和文件。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陈述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及
做出的确认、承诺、声明及保留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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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通
过与公司高管及员工谈话、查阅有关材料并调取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及三会会
议记录、纪要,核查了解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三会实际运行情况等,并就下列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1)发行人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
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授权是否合规、公司章程的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并
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2)发行人是否依法建立健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
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发行人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清晰,其设置是否体现分工明确,
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发行人三会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
(3)三会
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是否有效运作,发行人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是否民
主、透明,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是否健全、有效;
(4)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如存在,则需进一步核查公司采取的具体解决措施,并说
明相关措施的有效性;
(5)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不
良记录;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如有
)是否知悉公司相关情况,是否在董事会决策和发行
人经营管理中实际发挥作用;
(6)相关制度安排对中小投资者的决策参与权及知情权是否
能提供充分保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核查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是否提供了充分的
制度保护明确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进行了访谈,了解公司三会的实际运作情况,并查
阅、调取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及会议决议、记录,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如
下:


(一)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三会实际运行情况

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为:发行人权力机构为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发行人执
行机构为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发行人的监督机构为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发行人董
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
员会。


本所律师经过核查,了解发行人三会实际运行情况如下:


1.股东会、股东大会
(含发起人会议
)会议
(1)
2009年6月10日股东会
2009年6月10日,索菱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增加注册资本
300万元,
增加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增资后肖行亦出资额
480万元,出资比例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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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行杰出资额
20万元,出资比例
4%。



(2)
2009年7月1日股东会
2009年7月1日,索菱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增加注册资本
300万元,
增加后注册资本为
800万元;增资后肖行亦出资额
780万元,出资比例


97.5%;萧行杰出资额
20万元,出资比例
2.5%。

(3)
2010年2月4日股东会
2010年2月4日,索菱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增加注册资本
300万元,
增加后注册资本为
1,100万元;增资后肖行亦出资额
1,080万元,出资比例
98%;萧行杰出资额
20万元,出资比例
2%。



(4)
2010年3月19日股东会
2010年3月19日,索菱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增加注册资本5,000万元,
用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
(后更正为债权出资
),增加后注册资本为
6,100万
元。增资后肖行亦出资额
5,980万元,出资比例
98%;萧行杰出资额
120万
元;出资比例
2%。



(5)
2010年8月20日股东会
2010年8月20日,索菱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肖行亦将其持有的
索菱有限部分股权转让给46名自然人。



(6)
2010年10月5日股东会议暨发起人会议
2010年10月5日,全体48名发起人出席了会议,决议索菱有限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审议《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审议各出资
人拥有的股份及出资比例、选举了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事宜等七项议案。



(7)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0年11月8日,发行人召开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会议
的股东共48名,代表10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
会议决议增发新股等议案
(增发新股的具体情况请见《律师工作报告》第
二节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8)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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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日,发行人召开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会议
的股东共
59名,代表
100,176,00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会议决议增发新股、增加非执行董事、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
公司变更登记事宜等七项议案(增发新股的具体情况请见《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节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增加非执行董事具体情况请
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十五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变化”
)。



(9)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1年6月10日,发行人召开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会议
的股东共
81名,代表
118,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会议审议通过了更正出资方式、向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及招商银行
深圳向西支行申请贷款等两项议案
(更正出资方式的具体情况请见《律师
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0)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1年6月29日,发行人召开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
共81名,代表
118,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会
议审议通过了增发新股、变更住所、审议财务决算报告、利润分配报告、
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事宜等十三项议案
(增发新股和变
更住所的具体情况请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
及其演变”
)。



(11)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1年10月19日,发行人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
东共
86人,代表
137,209,301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

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转让、更换公司董事、投资设立广东索菱、授权公司
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事宜等九项议案
(增发新股的具体情况请见
《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更换董事
具体情况请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十五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投资设立广东索菱的具体情况请见《律师工作
报告》第二节第十部分“发行人的财产”
)。



(12)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2年1月16日,发行人召开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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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共
84人,代表
137,209,301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

会议审议通过了同意招商湘江持有股份转让、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八项议案
(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请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七部分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3)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2年4月21日,发行人召开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
(授权
)股
东共
83人,代表
137,209,301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并上市》等二十一项议案
(具体情况请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一部分“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与批准”
)。



(14)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授
权)股东共
81人,代表
137,078,101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99.904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2012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聘任公司201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等两项议案。

(15)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3年5月22日,发行人召开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
(授权
)股
东共
83人,代表
137,209,301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李鹏不再担任公司监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关于<2012年财务决算>的议案》等12项议案。



(16)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3年10月8日,发行人召开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
(授
权)股东共
82人,代表
136,629,301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99.4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
选举第二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议案》
等七项议案。

(17)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4年4月18日,发行人召开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
(授
权)股东共
82人,代表
136,495,301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99.4796%。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并上市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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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草案)的议案》、《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议
案》等七项议案。



(18)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4年6月26日,发行人召开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
(授权
)股
东共
82人,代表
136,495,301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99.4796%。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3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关
于201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等十一项议案。

(19)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5年3月17日,发行人召开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
(授权
)股
东共80人,代表
136,760,101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99.67%。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关于制订〈201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九项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决
议的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形成的相关决议真实、有效。



2.
董事会会议
(1)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重
大决策事宜,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2)
2010年10月16日,发行人召开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应到董
事9人,实到董事
9人,会议选举肖行亦为股份公司董事长,吴文兴为副董
事长;同意聘任肖行亦为总经理,蔡建国、邓庆明、庞念彬、叶玉娟、钟
贵荣为副总经理,叶玉娟为财务负责人;钟贵荣为董事会秘书,以上人员
为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意授权委托夏红萍、马文波办理股份公司注
册登记事宜。

(3)
2010年10月23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人,会议同意增发新股等八项议案,同意将所有议案及所
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4)
2010年11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人,会议同意增发新股等八项议案,同意将所有议案及所
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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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0年12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应到董事
10
人,实到董事10人,会议同意《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6)
2011年5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应到董事
10
人,实到董事
10人,会议同意将
2010年3月增资的出资方式更正为其他应
付款转增,同意中信银行深圳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向西支行申请授信。同
意将所有议案及所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7)
2011年6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应到董事
10
人,实到董事
10人,会议同意增发新股等十三项议案,同意将有关议案及
所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8)
2011年9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应到董事
10
人,实到董事
10人,会议同意钟贵荣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等十项议案,同意
将有关议案及所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9)
2011年10月27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应到董事
12人,实到董
事12人,会议同意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等九项议案。

(10)2011年12月31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应到董事
12人,实到董
事12人,会议通过《关于招商湘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公司股权》等十
二项议案,同意将有关议案及所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11)2012年1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应到董事
12
人,实到董事
12人,会议同意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同意修订公
司组织架构图等四项议案。

(12)2012年3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应到董事
11人,实到董事
11人,会议同意《关于提名陈善昂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
案》等五项议案。

(13)2012年4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应到董事11
人,实到董事
11人,会议同意《关于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并上市》等
十三项议案。

(14)2012年5月4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应到董事11
人,实到董事
11人,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同意《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8000万》的议案。

(15)2012年7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应到董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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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实到董事
11人,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同意《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等四项议案。



(16)2012年9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应到董事
11人,实到董事
11人,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同意《关于审议公司
2012
年上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17)2012年12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应到董事
11人,实到董事
11人,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同意《关于向花旗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4500万元的议案》等三项议案。

(18)2012年12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应到董事
11人,实到董事
11人,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同意《关于变更公司
2012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
201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等三项议
案。

(19)2013年3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应到董事
11人,实到董事
11人,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同意《关于向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向西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8000万元议案》和《关于增加
总经理下设机构的议案》等两项议案。

(20)2013年3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应到董事
11人,实到董事
11人,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同意《关于公司
2012年年度
财务报告的议案》。

(21)2013年5月2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应到董事11
人,实到董事
9人,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同意《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人民币10000万元〉的议案》等十四项议案。

(22)2013年7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应到董事
11人,实到董事
11人,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同意《关于〈向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7000万元〉的议案》。

(23)2013年8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应到董事
11人,实到董事
11人,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同意《关于〈向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人民币3000万元〉的议案》。

(24)013年9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应到董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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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实到董事
9人,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同意《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暨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津贴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七项议案。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于2010年10月成立,至2013年10月任期届满。发行人
于2013年10月8日召开2013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届董事会成立后的运作情况如下:


(25)2013年10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应到董事
9人,实
到董事9人,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同意《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
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关
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议案》等七项议案。

(26)2013年12月13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应到董事
9人,
实到董事9人,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同意《关于变更公司
2013年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27)2014年4月3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应到董事
9人,实
到董事9人,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同意《关于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
并上市的议案》、《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草案)的议案》等十一项议
案。

(28)2014年4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应到董事
9人,实
到董事9人,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同意《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0000万元〉的议案》和《关于〈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3750
万元〉的议案》等两项议案。

(29)2014年6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应到董事
9人,实
到董事9人,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同意《
201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等十一项议案。

(30)2014年8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应到董事
9人,实
到董事9人,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同意《关于
2014年1-6月财务报告的议
案》。

(31)2015年2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应到董事
9人,实
到董事9人,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同意《关于制订〈
2014年财务决算方
案〉的议案》、《关于〈
201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等十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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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历次董事会
会议的召开、决议的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形成的相关决议真实、有效。



3.监事会会议
(1)
2010年10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应到监事
5
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同意选举杨卓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2)
2011年5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应到监事
5
人,实到监事
5人,会议同意变更出资方式、
2010年年度监事会报告等四
项议案,同意将所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2011年11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应到监事
5
人,实到监事
5人,会议同意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意将该文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4)
2012年3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应到监事
4
人,实到监事
4人,会议同意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将该
文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2012年4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应到监事4人,
实到监事4人,会议同意《关于审议
2011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等两项
议案,同意将所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
2012年9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应到监事
4
人,实到监事4人,会议同意《审议公司
2012年上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
2012年12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应到监事
4
人,实到监事
3人,会议同意《关于变更公司
2012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和
《关于聘任公司201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8)
2013年3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应到监事
4人,实
到监事3人,会议同意《关于公司2012年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9)
2013年4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应到监事
3人,实
到监事3人,会议同意《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修订《监
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制订
2012年财务决算方案的议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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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等6项决议。



(10)2013年9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应到监事
3人,实
到监事3人,会议同意《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二届监事会》的议案。

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于2010年10月成立,至2013年10月任期届满。发行人
于2013年10月8日召开2013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届监事会成立后的运作情况如下:


(11)2013年10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应到监事
3人,实
到监事3人,会议同意《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12)2013年12月13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应到监事
3人,
实到监事3人,会议同意《关于变更公司201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13)2014年4月3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应到监事
3人,实
到监事3人,会议同意《关于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14)2014年6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应到监事
3人,实
到监事3人,会议同意《2013年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等三项议案。

(15)2014年8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应到监事
3人,实
到监事3人,会议同意《关于2014年1-6月财务报告的议案》。

(16)2015年2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应到监事
3人,实
到监事3人,会议同意《关于
2014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草案)的议案》
和《关于修正〈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7)2015年2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应到监事
3人,实
到监事3人,会议同意《关于制订〈
2014年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等三
项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所议事项、
决议的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形成的相关决议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授权是否合规、公司章程的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1.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是经
2010年
10月
5日发行人发起人会议
制订的,发行人股东大会还于
2012年
4月
21日通过了《公司章程
(草案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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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生效;
2013年
5月
22日,公司召开的
2012年年
度股东大会修订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2013年
10月
8日,公
司召开的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草案);


2014年
4月
18日,公司召开的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了《公司章

程(草案)》。上述《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
(草案)》的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草案
)》同时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有:
2012年
4月
21日,发行人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2014年
4月
18日,发行人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发行人董事会对董事的授权有:
2012年
7月
27日,发
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授权董事长肖行亦全权处理广东索菱增
资事宜
(增资金额不超过
5000万元
)。除此之外,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没有涉及
重大授权事项,发行人的近三年股东大会决议中的重大决策均经发行人董事
会审议后报请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我们认为,发行人已作出的重大决策合
法有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及董事会对董事长的上述授权合法有效。

3.
我们已经详细核查了发行人《公司章程》报告期内修改及备案情况,详情请
参见《律师工作报告》
(5-2-101页—
5-2-103页),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
的修改均经过股东大会审议,股东于股东大会前的规定日期获得通知,股东
大会均作出书面决议及会议记录,并均进行了工商备案。我们认为,报告期
内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符合法定程序。

(三)发行人是否依法建立健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等制度;发行人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清晰,其设置是否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
约的治理原则;发行人三会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


1.
我们详细核查了发行人建立健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及组织机构的设置、分工、制约等情况,详情请参见《律
师工作报告》
(5-2-103页—
5-2-104页)。经核查,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发行人组织机构
健全、清晰,其设置体现了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

2.
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三会”实际运行情况如前所述,且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股东大会于
2011年
10月
27日通过决议,
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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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专门委员会。经核查,发行人董事会下属四个专门委员会的实际运行情况
如下:


(1)
2012年
7月
5日,战略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战略委员会委员肖行亦、陈善
昂、吴文兴、蔡建国、邓庆明出席了会议并审议了议案;2013年
4月
25
日,战略委员会召开第一届第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战略委员会
2012
年度工作报告》,战略委员会委员肖行亦、吴文兴、邓庆明、蔡建国、陈
善昂出席了会议并审议了议案。

2013年10月9日,战略委员会召开第二届第一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选
举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的议案》,战略委员会委
员肖行亦、何德旭、吴文兴、邓庆明、蔡建国出席了会议并审议了议案;
2014年6月24日,战略委员会召开第二届第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战
略委员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战略委员会委员肖行亦、吴文兴、邓庆明、
蔡建国、何德旭出席了会议并审议了议案;
2015年2月26日,战略委员会
召开第二届第三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战略委员会
2014年度工作报告》,
战略委员会委员肖行亦、吴文兴、邓庆明、蔡建国、何德旭出席了会议并
审议了议案。



(2)
2012年
5月
30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并审议通
过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第一届监事会成员薪酬方案》、《2012年度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经理级经上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国世平、洪小清、邓庆明出席了会议并审议了议案;
2013

4月
27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第一届第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
《201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国世平、洪
小清、邓庆明出席了会议并审议了议案;
2013年10月8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第二届第一次会议,并审议通过
了《关于选举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的议案》,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国世平、洪小清、邓庆明出席了会议并审议了议案;
2014年6月24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第二届第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
了《第二届董事会成员、第二届监事会成员薪酬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国世平、洪小清、邓庆明出席了会议并审议了议案;2015年2月26
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第二届第三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
2015年度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国世平、洪小清、邓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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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出席了会议并审议了议案。



(3)
2011年
12月
26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
部审计制度》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委员洪小清、国世平、吴文兴出席了会
议并审议了议案;
2012年
6月
11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一届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审计委员会
2011年工作情况报告》,审计委员会委员洪小清、
国世平、吴文兴出席了会议并审议了议案;
2012年
9月
14日,审计委员
会召开第一届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2年上半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
2012年度上半年工作情况报告》,审计委员会委员洪小清、
国世平、吴文兴出席了会议并审议了议案;
2012年
12月
18日,审计委
员会召开第一届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
2012年审计机
构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
201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委员洪
小清、国世平、吴文兴出席了会议并审议了议案;
2013年
3月
28日,审
计委员会召开第一届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12年年
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委员洪小清、国世平、吴文兴出席了会
议并审议了议案;
2013年
4月
26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一届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审计委员会
2012年工作情况报告》,审计委员会委员洪小清、
国世平、吴文兴出席了会议并审议了议案。

2013年10月9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二届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委员
洪小清、国世平、吴文兴出席了会议并审议了议案;
2013年12月12日,审
计委员会召开第二届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
2013年审计
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委员洪小清、国世平、吴文兴出席了会议并审
议了议案;
2014年4月3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二届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审议公司
2013年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委员洪小清、
国世平、吴文兴出席了会议并审议了议案;
2014年6月24日,审计委员会
召开第二届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计委员会2013年工作情况报告》
等两项议案,审计委员会委员洪小清、国世平、吴文兴出席了会议并审议
了议案;2015年2月26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二届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审计委员会
2014年工作情况报告》等三项议案,审计委员会委员洪小
清、国世平、吴文兴出席了会议并审议了议案。



(4)
2012年
3月
26日,提名委员会召开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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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提名陈善昂担任独立董事的议案》,提名委员会委员何德旭、淡慧中、
叶玉娟出席了会议并审议了议案;
2013年
4月
26日,提名委员会召开第
一届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名委员会
2012年度工作报告》,提名委
员会委员何德旭、陈善昂、叶玉娟出席了会议并审议了议案;
2013年
9

10日,提名委员会召开第一届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二届董事
会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的议案》和《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的议案》,提名委员会委员何德旭、陈善昂、叶玉娟出席了会议并审议
了议案。



2013年10月9日,提名委员会召开第二届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
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的议案》,提名委员会委员
何德旭、洪小清、叶玉娟出席了会议并审议了议案;2014年6月24日,提
名委员会召开第二届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名委员会
2013年度工作
报告(草案)》,提名委员会委员何德旭、洪小清、叶玉娟出席了会议并审
议了议案;2015年2月26日,提名委员会召开第二届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提名委员会
2014年度工作报告》,提名委员会委员何德旭、洪小清、
叶玉娟出席了会议并审议了议案。


经核查上述会议文件并访谈有关委员会委员,我们认为,发行人董事会下设
专门委员会历次会议的召开、所议事项、决议的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
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制度的规定,形成的相关决议真实、有
效。



3.
我们认为,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
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清晰,其设置体现了分工
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发行人三会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正常发挥
作用。

(四)三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是否有效运作,发行人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
规则是否民主、透明,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是否健全、有效;


1.
发行人三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有效运作
根据发行人的章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行人的三会和高管人员职责分工如
下:


(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选举董
事、监事、批准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批准公司重大交易、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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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决定公司增资、减资、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宜。



(2)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共
9名董事,其中
3名独立董事,董事会是公司重
大事项和决策的拟订机构和执行机构,为公司拟订重大经营方针、投资计
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章程修正案等;董事会决定聘任公司总经理等
高级管理人员、批准无需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交易。

(3)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及公司
合法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其中副总经理
5
名按分工不同,分别负责公司财务、技术、采购、生产、销售、人力资源及
信息披露等事宜,分工明确,相互制约。


经我们核查发行人相关内部文件存档资料及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
三会及高管在实际运作中均严格按照分工及权限行使各自的职权,本所律师
认为,三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有效运作。



2.
发行人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民主、透明,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健全、
有效
发行人为保障中小股东的决策参与权和知情权,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制定了
一系列的制度,详情请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下述第
(七)项,该等制度体现的
公司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的民主、信息披露的透明,公司信息披露
制度对信息反馈有健全、有效的规定。


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均规定,每位董事或者监事均只有一票的投票权,
相关通知程序规定必须要送达董事作出决策必须的资料,体现了透明的原则,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各司其职,公司各个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内
部监督健全、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发行人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民主、透明,内部监督
和反馈系统健全、有效。



(五)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


1.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相关主管机关开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的核
查及通过公开渠道(如在相关主管机关的网站查询)等方式进行的核查,截
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的相关主管机关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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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具体如下:


(1)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观澜分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劳动管理办
公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深圳市规
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等政府部门分别为发行人出具证明(其中深圳市宝安
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因深圳市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为深圳市龙华新区经济服
务局筹备组),证明发行人自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税收管理、工商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
督、海关管理、土地管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处罚的情形。

(2)江西省德安县国家税务局、德安县地方税务局、德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德安县环境保护局、德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九江海关、
德安县国土资源局、九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德安县办事处分别出具证明,证明九江妙士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
年12月31日期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税收管理、工商管理、
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海关管理、土地管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管理
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处罚的情形。

(3)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
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分局出具证明,证明广东索菱自
2012年1月1日至
2014年12月31日期
间,不存在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工商行政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环保
法律法规、国家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
形。

根据上述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我们认为,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在报告期内,除欠缴少部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外,不存在违法违
规行为。而少欠缴部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详
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十项所述
)。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形
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
的情况。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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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与其子公司九江妙士酷之间存在一项关联担保,经核查,该担保已依
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合法合规。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
联担保,也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不良记录;独立董事、
外部监事
(如有
)是否知悉公司相关情况,是否在董事会决策和发行人经营管理中
实际发挥作用;


1.
根据发行人三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文件、三人
(何德旭、国世平、洪小清
)
就任职资格等问题分别出具的声明、网络搜索及到深圳市宝安区福民派出所
对公司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犯罪记录的核查(2015年
1

22日),我们认为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条所列示的情
形,也不存在下列情形:
(1)
董事兼任监事;
(2)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
(3)
最近
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4)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独立董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结业证》(国
世平)、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洪小清)或
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结业证》(何德旭),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
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已经了解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任职符合《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管理办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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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发行人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
单项金额高于
3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5)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经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上任后,参加了公司召开的每次董事会会议及董事会下
属专业委员会会议。并且大多数会议均为本人亲自出席,未能亲自出席时也办理
了委托手续,委托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出席,符合有关制度规定。独立董事也对
公司
2012年
1月
1日至
2014年
12月
31日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就
此,我们核查了公司历次董事会、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会议资料、并与四名独
立董事进行专项访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等符合《公司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无不良记录,独立董事知
悉公司相关情况,在董事会决策和发行人经营管理中发挥了实际作用。


发行人监事会由
3人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为邓先海,另有职工代表冯照明、唐
娟英,发行人没有外部监事。



(七)相关制度安排对中小投资者的决策参与权及知情权是否能提供充分保障


1.
经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
(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决策参与权、知情权提供了如下保障:
(1)《公司章程
(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可以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对公司的
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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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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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2)《公司章程(草案)》第五十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公司章程(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4)《公司章程
(草案)》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5)《公司章程
(草案)》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度。


(6)《公司章程
(草案)》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因调整股利分配政策而召
开股东大会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7)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可以保障公司信息信息披露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2.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除上述保障中小股东的决策参与权和知情权的
规定外,发行人还有以下制度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1)《公司章程
(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2)《公司章程
(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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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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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章程
(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4)公司制定了《独立董事制度》,重大关联交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
(5)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披露
办法。

另如前述(二)所述,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规及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公司各机构和部门之间分工明确、相
互制约并有效运行。


综合上述,我们认为,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建立了现代企
业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护。


二、《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
10:公司自
2010年
8月起新增股东六次。请保荐机构、
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新增股东背景
(核查至实际出资人
)、在发行人处的任职经历、入股
原因、入股价格及合理性、出资来源及合法性;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
亲属或其他关系,是否存在委托、信托等代持行为,是否存在股权纠纷和潜在争议;并
就现有股东持股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就历次新增自然人股东的背景、任职经历、入股原因、出资来源等问题,我们核查了发
行人相关档案文件、自然人股东身份文件、验资报告等资料,发放了多份调查问卷,并

79名自然人股东进行了访谈,签署了访谈笔录。就新增机构投资者的股东背景,我
们核查了机构投资者及其实际出资人的合伙协议、股权结构、企业信用信息登记等资料。

同时,我们还要求股东出具书面承诺。


就发行人历次股权
(股份
)转让等行为,我们核查了发行人及有关公司的相关工商档案文
件、相关核准文件、相关各方签订的决议、协议等文件、股东支付有关款项的收据等资
料,并向我们认为有关的人士进行了访谈。



(一)
2010年
8月股权转让


1.
核查确认的事实如下
(详情请参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七部分“发行人
的股本及其演变”第
5-2-42页--第
5-2-46页)
2010年
8月
20日,索菱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由股东肖行亦向
46位自然人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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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索菱有限总计
9.4098%的股权。同日,肖行亦分别与吴文兴等
46人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分别约定由肖行亦向吴文兴等
46人分别转让其持有的索
菱有限部分股权,每元出资额的转让价均为
1.33元。索菱有限全体股东并于
同日签署了公司章程。此等
46名自然人本次股权转让的出资来源及截至入股
时在发行人处的具体任职经历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出资来源截至入股时在发行人处的任职经历
1.李贤彩
工资及储蓄、投资分
红、房租收入
2009年起经营顾问(未领薪)
2.吴文兴工资收入
2002年起副总经理
3.蔡建国工资、储蓄
2010年起副总经理
4.钟贵荣工资和储蓄
2009年起财务副总监
5.邓庆明工资、储蓄
2010年起副总经理
6.庞念彬
工资、储蓄、投资所

2006年起副总经理
7.杨卓
工资和积蓄,部分为
母亲赠与
2006年起外贸业务员、外贸经理
2010年起海外事业部总经理
8.李鹏
工资和薪金所得及积

2009年起前装销售事业部部门经理
2010年起前装事业部总经理
9.张洪涛
自己及家人的工资和
储蓄。

2005年起销售部业务员、副经理、经理
2010年起销售部总监
10.戴志鸿工资及储蓄
2007年起研发中心经理
11.曾城工资及储蓄
2007年起研发中心经理
12.夏红萍工资及储蓄
2007年起任财务部财务经理
13.李东成
工资积蓄及亲属借款
(已归还
)
2007年起设计部经理、项目部经理
2010年起项目管理中心总监
14.谌勇超工资收入和积蓄
2001年起工模部主管
2005年起工模部经理
15.邓先海
自有资金,主要是工
资和储蓄
2010年起品质管理中心总监
16.张皓个人收入
2008年起国内后装事业任业务员、大区经理
17.刘志勇自筹、均为自有资金
2009年起国内事业部华南区大区经理、市场策
划部经理
18.符昌杰自有资金
2007年起
SMT部经理
2010年起
PMC部高级经理
19.黎锋工资和储蓄
2006年起售后部主管
2010年起客户服务中心经理
20.陈伟华工资及积蓄
2001年起采购部采购员、采购主管、采购经理
采购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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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出资来源截至入股时在发行人处的任职经历
21.兰庭端工资及积蓄
2006年起生产主管、经理、高级经理副总监
22.罗志豪工资及积蓄
2001年起生产经理、售后部经理、
IQC部经理
23.朱勇刚未能访谈到本人
2004年起注塑部经理
24.陈君维薪资所得
2008年起财务部成本会计
25.黄子龙工资收入和积蓄
2009年起财务部会计
2010年起财务部会计主管
26.史海峰
自有资金,主要是工
资和储蓄
2010年起财务管理中心财务主管
27.吕吉霞积蓄
2006年起业务员、主管
28.刘勤打工赚的钱
2007年起研发部员工
2010年起主任工程师
29.钟焱文
自己及家人的工资和
储蓄
2005年起销售部业务员、任副经理、经理、
销售部副总监
30.蒋文魁自有资金、工资储蓄
2009年起研发部工程师
2010年起品质管理中心副总监
31.钟世威个人收入
2008年起研发部主任工程师
32.罗永明自己积蓄
2010年起研发部软件经理
33.朱胜刚
3万元是个人积蓄,
2
万元跟妻弟借
(已归
还)
1997年起生产部普通员工、领班、主管、经理。

34.魏有国工资收入
1997年起员工、领班
2010年起电子二部经理
35.熊绍福打工赚的钱
2010年起研发部主任工程师
36.文星义个人收入
2009年起研发部工程师、主任工程师
37.叶伟恒自己工资
2009年起研发部副经理
38.文日强个人银行存款
2001年起仓管部主管
39.王劲勇个人收入及储蓄
2007年起质控部经理;
2009年起体系管理中心体系经理;
40.马文波个人储蓄
2003年起财务部出纳、资金主管
41.魏丙奎自有工资储蓄
2005年起设备部设备维修员、人事部人事主管
42.胡磊求自己的工资、积蓄
2005年起人力资源部司机、车队队长
43.谢艳红自有工资和储蓄
2007年起海外市场部业务员
44.彭婷自有工资收入
2008年起海外市场部业务员
2009年起海外市场部产品经理
45.曾卫平自有工资收入和积蓄
2003年起采购部综合采购员兼司机
46.李文伟自有资金
2007年起
SMT部经理
2010年起
PMC部高级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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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意见
经与上述新增股东访谈,并查阅本次股权转让的有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
股权转让新增的股东均为当时发行人前身索菱有限的员工或受聘人员。入股
原因是公司愿意将发展成果与老员工共享,且入股股东也看好公司发展、愿
意作为投资渠道等。本次股东的受让股权的出资来源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
该等股东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其入股情况真实,价格合理,资金来源合
法;股权均为其本人持有,不存在委托、信托等代持行为,除入股时在发行
人处任职,及李贤彩为肖行亦母亲之妹外,均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
间不存在关联、亲属或其他关系,相关出资款已经支付完毕,不存在股权纠
纷和潜在争议。



(二)
2010年
11月增资(详情请参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
及其演变”第
5-2-47页--第
5-2-51页)


1.核查确认的事实
2010年
11月
8日,索菱股份召开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股东大
会决议,同意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乐星等
11人发行新股,发行股份为人民
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一元,共发行不超过
176,000股,发行价格为
1.33元/股。

公司全体股东于同日签署了公司章程。本次新增股东增资时的出资来源及截
至入股时在发行人处的具体任职经历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出资来源截至入股时在发行人处的任职经历
1.乐星个人收入
2007年起工模部绘图员、设计工程师、工程主

2.王艳斌个人储蓄
2000年起工模部工模师傅、领班、工模主管
3.张富国自有工资收入和积蓄
1997年起设备部电工
1999年起设备部主管
4.王阳初自有工资收入和积蓄
2000年起仓务部管理员
2005年起仓务部主管
5.杨振自有工资收入和积蓄
2007年起仓务部经理
6.李培田家庭收入
2000年起注塑部普通员工、技术员、领班。

7.黄广荣自有工资收入和积蓄
1997年起注塑部领班
8.何秋自有工资收入和积蓄
1997年起注塑部员工
1999年起注塑部领班
9.何辉永工资
2000年起成品仓库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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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出资来源截至入股时在发行人处的任职经历
10.覃玲荣自有工资收入
2004年起人力资源部文员
2008年起人力资源部主管
11.童方义自有工资收入
2007年起
IT部网络管理员
2009年起
IT部主管


2.核查意见
经与上述新增股东的访谈核查,本次新增股东的入股原因是公司愿意将发展
成果与老员工共享,且入股股东也看好公司发展、愿意作为投资渠道,出资
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根据该等股东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其入股情况真实,
价格合理,资金来源合法;股份均为其本人持有,不存在委托、信托等代持
行为,除入股时在发行人处任职外,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
在关联、亲属或其他关系,相关出资款已经支付完毕,不存在股份纠纷和潜
在争议。



(三)
2010年
12月增资(详情请参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
及其演变”第
5-2-51页--第
5-2-55页)


1.核查确认的事实
2010年
12月
2日,索菱股份召开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股东大
会决议,同意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广州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等
22人发行新股。发行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一元,发行价格为


5.048元/股人民币,共发行不超过
17,824,000股,支付对价合计
90,617,216元。

同日,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本次增资之后的《公司章程》。

本次增资共新增股东
22名,包括广州基石和华商盈通两家机构股东以及
20
名自然人股东。其中华商盈通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为齐东;广州基石已于
2012

5月
25日变更为芜湖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基
石”
),芜湖基石的普通合伙人为深圳市基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维。

华商盈通、芜湖基石的详细情况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题回答之
(七)“新增机
构股东背景情况”。


本次新增的自然人股东除毛春生担任公司顾问但未领薪外,均不在索菱股份
任职,是通过肖行亦、萧行杰、叶玉娟及钟贵荣介绍而入股,入股资金来源
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经营或房屋租赁、房产出售所得以及父母赠与;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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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机构股东的入股资金来源为向其合伙人募集所得或其经营所得。本次入
股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5.048元。本次自然人股东入股时的出资来源及入股前三
年从业经历(如有)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出资来源入股前三年从业经历
1.陈思妙经营及投资收益
2009年起经营红酒销售
2.姚静坤
股市资金退出及房
屋出售
2000年起沈阳电车公司副经理退休
3.陈良辉
经营所得和股东分
红、房产出租收入
2008年起深圳市益群餐具消毒有限公司经营者
4.林俊江工资收入
2002年起达能益力贸易
(深圳
)有限公司经理
5.文锦云
多年工资积蓄及房
租收入
1997年起深圳市防疫站退休
6.毛春生个人积蓄
2007年起深圳市贝朗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顾问
2010年起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顾问(未
领薪)
7.杨立功自己的工资收入
1992年起一汽集团技术中心产品开发经理
8.朱筠笙工资薪金、个人储蓄
2004年起华商传媒报业集团战略投资部部长
2008年起华商盈通总经理
9.范建璞
工资、经商所得及储

2000年起天津市开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后更名
为天津市陕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
10.叶韵儿
工资及奖金,及父母
赠与
2007年起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大专在读
2010年起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业务员
11.冯新江年薪加分红中山市古镇欧蓝灯饰电器厂业务经理
12.陈嘉欣
工资收入及父母赠

2008年起中山市技师学院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
专业在读
2011年起中山市鸿运公司业务员
13.郝亚明
经营所得和股东分

2004年起深圳市喜信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14.牛建德多年来的积蓄
2005年起新惠康公司车辆管理员
15.张亦灵工资、租金收入
1992年起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财务
16.李玉怡
工资及储蓄,及父亲
赠与
2009年起中山威可贸易有限公司外贸业务员
2012年起中山市古镇镇曹三村民委员会工作人

17.邓仲豪自筹资金,均为自有
2009年起中山市古镇顺华废品回收站股东、经
营者
18.文静
个人收入和家庭赠

2008年起深圳市亚广展览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0年起深圳市金碧教育集团任办公室主任、
董事长秘书
19.刘绍忠多年的积蓄
2008年起深圳华朗嘉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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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出资来源入股前三年从业经历
20.蔡元庆工资及薪金所得
2004年起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根据华商盈通、芜湖基石分别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新增
的机构股东华商盈通、芜湖基石均为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合伙企业,具备
作为发行人股东的相应资格。华商盈通的出资来源为公司经营所得,芜湖基
石的出资来源为通过向其合伙人募集所得。


本次增资的投资人入股原因是发行人由于拟投资设立子公司等原因而有一定
的融资需求,入股方则看好公司发展、愿意作为投资渠道。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新增机构股东的入股情况真实,价格合理,资金来
源合法;股份均为其本机构持有,不存在委托、信托等代持行为,与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
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亲属或其他关系,相关出资款已经支付
完毕,不存在股份纠纷和潜在争议。


本次新增的自然人股东未在发行人任职或领薪(见前文),系通过肖行亦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介绍而入股发行人。该等股东入股时均为年满
18周岁
的中国公民,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公司股东的资
格,出资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根据该等股东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其入股
情况真实,价格合理,资金来源合法;股份均为其本人持有,不存在委托、
信托等代持行为,除毛春生担任公司顾问但未领薪外,与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
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亲属或其他关系,相关出资款已经支付完毕,不
存在股份纠纷和潜在争议。



(四)
2011年
7月增资


1.核查确认的事实
2011年
6月
29日,索菱股份召开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同意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华商盈通、昆仑基石、半岛基石、长润创新、招
商湘江、朱筠笙和孙伟琦共
7人发行新股,发行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
面值一元,共发行不超过
19,209,301股,发行价格为
5.3382元/股,支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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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02,543,096元。同日,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本次增资之后的《公司
章程》。


除华商盈通及朱筠笙为原有股东认购部分本次增资外,本次增资新增股东
5
名。其中机构股东
4名,分别为昆仑基石、半岛基石、长润创新、招商湘江。

昆仑基石、半岛基石及招商湘江分别在
2011年
10月和
2012年
1月股份转让
后已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长润创新的普通合伙人为王巍,详细情况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本题回答之
(七)“新增机构股东背景情况”。本次新增及增持股
东的入股原因如下:


(1)长润创新
根据长润创新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润创新为中国境内注册的合
伙企业,具备作为发行人股东的相应资格。长润创新的入股原因是发行人
由于拟投资设立子公司等原因而有一定的融资需求,长润创新则看好公司
发展、愿意作为投资渠道。长润创新入股发行人的资金均为向合伙人募集
所得的自有资金。



(2)华商盈通
根据华商盈通的说明,其本次增持的入股原因、资金来源、无委托代持、
关联关系情况等与其前述第一次入股时一致。



(3)朱筠笙及孙伟琦
经与朱筠笙的访谈核查,本次朱筠笙增持的入股原因、资金来源、无委托

代持、关联关系情况等与其前述第一次入股时一致。


本次新增的自然人股东孙伟琦,自
2006年起至今为深圳市创富通有限合
伙企业总经理。经与孙伟琦的访谈核查,孙伟琦的入股原因系股权投资行
业相关人员介绍,其入股发行人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新增股东长润创新及孙伟琦入股情况真实,价格合
理,资金来源合法;股份均为其持有,不存在委托、信托等代持行为;与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
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亲属或其他关系;相关出资款已
经支付完毕,不存在股份纠纷和潜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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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2011年
10月股份转让


1.核查确认的事实
2011年
10月
19日,索菱股份召开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股东大
会决议,同意昆仑基石(深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所持有索菱股份
430.8568万股(占总股本
3.1401%)全部转让给珠峰基石;同意深圳半岛基石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索菱股份
74.9316万股
(占总股本
0.5461%)转让给
珠峰基石;同意深圳半岛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索菱股份
56.1987万
股(占总股本
0.4096%)转让给中欧基石;同意索菱股份发起人股东符昌杰将所
持有索菱股份
8.2万股,朱勇刚将所持有的索菱股份
8.2万股,李文伟将所持
有索菱股份
1.64万股,在发起设立索菱股份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后转让给叶玉
娟;同意就以上股东股份转让修改公司章程。各方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书。


本次股份转让新增股东
3名,其中机构股东
2名,分别为珠峰基石与中欧基
石,其中珠峰基石的普通合伙人为乌鲁木齐凤凰基石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中欧基石的普通合伙人是深圳市基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峰基石及中
欧基石的详细情况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题回答之
(七)“新增机构股东背景情
况”。昆仑基石、半岛基石在本次股份转让后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本次股权
转让新增股东的入股原因如下:


(1)珠峰基石及中欧基石
根据珠峰基石、中欧基石及昆仑基石、半岛基石出具的声明,昆仑基石,
半岛基石入股发行人的原因包括看好公司发展、愿意作为投资渠道等,后
根据内部持股安排,将此等股份分别转让给珠峰基石和中欧基石。昆仑基
石、半岛基石入股资金及珠峰基石、中欧基石受让此等股份的资金均为向
合伙人募集或公司经营所得的自有资金。



(2)叶玉娟
本次股份转让后新增自然人股份叶玉娟,其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肖行亦的
配偶,入股原因是因为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符昌杰、朱勇刚、李文伟因为个
人原因从公司离职,根据其入股时签署的补充协议,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
让给叶玉娟,叶玉娟合计受让
180,400股,持股比例
0.1314%。转让价格
确定为每股
1元。



2.核查意见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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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商律師事務所


经核查,珠峰基石、中欧基石均为中国境内注册的合伙企业,具备作为发行
人股东的相应资格。其出资来源均为其向合伙人募集所得的自有资金。转让
价格由双方协商一致,为每股
5.3382元,价格合理。其入股情况真实,资金
来源合法;股权均为其本人持有,不存在委托、信托等代持行为;与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
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亲属或其他关系;相关股份转让款已经
支付完毕,不存在股权纠纷和潜在争议。


叶玉娟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行亦的配偶。经与叶玉娟访谈核查,
其出资来源为自有资金(与肖行亦的夫妻共同财产),受让的股份系双方约定员
工离职需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格为双方协商一致,考虑到发行人股改转增资
本,该价格有一定溢价,价格合理,入股情况真实、资金来源合法,股份均
为其本人持有,不存在委托、信托等代持行为;与董事
(肖行亦、萧行杰除外
)、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肖行亦除外)、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
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亲属或其他关系;相关股份转让款已经支付完毕,
不存在股份纠纷和潜在争议。



(六)
2012年
1月股权转让


1.核查确认的事实
2012年
1月
16日,索菱股份召开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股东大
会决议,同意股东招商湘江将所持有索菱股份
5,440,000股,占总股
3.9647%
的股份转让给珠峰基石;同意就以上股东股份转让修改公司股东名册。

2012

3月
23日,招商湘江与珠峰基石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招商湘江将其持
有的索菱股份全部股份转让给珠峰基石,并于同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转
让定价依据是发行人经审计的
2011年会计报表净利润的
12倍市盈率,我们
认为价格合理。双方后续确认转让价格为
35,193,775.11元。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股份转让的原因是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1年
7月
8日颁布的《证
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之规定所进行的股份规范性清理。本次股份
转让未新增股东。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招商湘江不再作为发行人股东。


经核查,珠峰基石本次增持发行人股份的入股原因、出资来源、无委托代持、
关联关系情况等与其前述第一次入股时一致。



(七)新增机构股东背景情况(核查至实际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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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通商律師事務所


1.
华商盈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华商盈通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
820.81万股,占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5.98%,华商盈通的基本
情况如下:

名称北京华商盈通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8年
3月
7日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实收资本
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萍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乙
12号
1号楼
22K室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主营业务投资控股

华商盈通的股东背景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西安华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6,125.00
61.25
吉林凯利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2,000.00
20.00
陕西华路新型塑料建材有限公司
1,875.00
18.75
合计
10,000.00
100.00


(1)西安华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
华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a)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b)
陕西华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吉林凯利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见本小节
3、深圳市珠峰
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陕西华路新型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为陕西华圣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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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陕西华圣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见本小节
3、深圳市珠峰基石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芜湖基石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芜湖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
持有本公司股份
590.00万股,占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4.30%,基本情
况如下:

名称芜湖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成立时间
2009年
12月
2日(广州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成立
时间)
登记的合伙人出资
40,6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维
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D楼
104室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
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
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主营业务投资控股

芜湖基石的合伙人背景情况如下:

合伙人名称
/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近五年个人经历(如有)
北京华商盈通投资有
限公司
8,000.00
19.7044
/
佛山市尚盟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6,000.00
14.7783
/
大典企业管理有限公

4,000.00
9.8522
/
吉林凯利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0.00
7.3892
/
上海弘江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
500.00
1.2315
/
深圳市鹏瑞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500.00
1.2315
/
北京东方国强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
500.00
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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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石创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0.2463
/
朱燕红
2,450.00
6.0345
2007年
8月至今,任深圳市基石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马秀慧
2,000.00
4.9261
2006年
1月至今,任欧普照明总裁。

陈延立
1,350.00
3.3251
2008年至今,任深圳市基石创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董事总经理。

赵文旗
1,200.00
2.9556
2007年
1月至
2007年
6月,南京证券
深圳南海大道营业部员工;
2007年
6月
至今,自由职业。

余伟斌
1,195.00
2.9433
2006年至
2009年,任铜陵全威铜业科
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2009年

2013年,任深圳市基石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

2013年至今任基石公
司顾问。

单昕
850.00
2.0936
2005年至今,任职于深圳华为技术有限
公司
陶涛
750.00
1.8473
2004年
9月至
2009年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