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胜宏科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中国 广东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9号航天大厦 24楼 邮编:51804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324310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层 邮政编码:518048 24/F., AEROSPACE SKYSCRAPER, NO. 4019 SHENN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3243108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信达首字[2012]第014-6号 致: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 顾问聘请协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信达已于2012年10月22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宏科技(惠 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4-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书》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于2013年3月29日出具了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3年10月28日出具 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4年4月11日出具 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4年8月21日出具 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2015年2月9日出具了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信达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已经为公司出 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的说 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信达已经为公司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信达在已经为公司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请发行人律师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章第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45条的规定,对发行人所有(而 非部分)子公司的涉税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5]1854号)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4-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发行人的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表所示: 公司 税种计税依据 税率 名称2014年 2013年 2012年 增值税应税收入 17% 17% 17%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5% 15% 15% 胜华 电子 城建税增值税、营业税额 7% 7% 7%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额 3% 3% 3% 地方教育费附 加 增值税、营业税额 2% 2% 2% 宏兴 国际 利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6.5% 16.5% 16.5%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胜华电子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于 2015年 2月 6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宏 兴国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香港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税收优惠 胜华电子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情况详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宏科技 (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之“九、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部分所述。 (三)发行人的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惠城区国家税务局水口税务分局和惠城区地方税务局水口税务分局出 具的相关税务证明,胜华电子最近三年能够正确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法 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不存在税务违法行为而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于 2015年 2月 6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宏兴 国际最近三年从未受过税局的处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子公司胜华电子在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当时适用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子公司宏兴国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 香港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子公司胜华电子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 4-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的子公司胜华电子及宏兴国际近三年不存在被税务 部门处罚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4-5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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