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胜宏科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9号航天大厦 24楼邮编:51804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3243108 3-3-2-1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第一节引言 ...................................................................................................................................6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6 二、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7 三、有关声明事项.......................................................................................................................9 第二节 正 文 .................................................................................................................................11 一、发行人的概况.....................................................................................................................11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2 三、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15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5 五、发行人的设立.....................................................................................................................20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22 七、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25 八、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持股企业.........................................................................................37 九、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45 十、发行人的业务.....................................................................................................................52 十一、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54 十二、发行人的主要财产.........................................................................................................65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70 十四、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76 十五、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78 十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80 十七、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86 十八、发行人的税务.................................................................................................................90 十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及安全生产等标准 .........................................94 二十、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97 二十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98 二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99 二十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01 第三节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02 3-3-2-2 律师工作报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信达首字[2012]第 014号 致: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贵 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 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3-3-2-3 律师工作报告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 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全称或含义 发行人、胜宏科技、公司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胜宏有限胜宏科技(惠州)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胜华电子胜华电子(惠阳)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宏兴国际 宏兴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注册地在香港特 别行政区 深圳胜华 深圳市胜华欣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曾用名为深圳 市胜华电子有限公司 香港胜宏胜宏科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博达兴惠州市博达兴实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东方富海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东方富海二号东方富海(芜湖)二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国科瑞华国科瑞华创业投资企业,系发行人股东 惠州恺创惠州市恺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嘉兴时代嘉兴时代精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宁波丰海宁波市丰海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惠州宏大惠州市宏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越卓科技越卓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注册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HML HECKENBERG MANUFACTURING LIMITED,中文名称为喜登宝 覆铜板有限公司 HSL HECKENBERG SINO LIMITED,中文名称为喜登宝中国有限公司 广升电子惠州市惠城区广升电子经营部 广盈电子惠州市惠城区广盈电子经营部 本次发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3-2-4 律师工作报告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交易 《公司章程》 于 2012年 2月 20日经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审 议通过的《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发起人协议》《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2年 8月 31日出具 的《审计报告》(天职深 ZH[2012]T58号)及其后附的财务报表及 附注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2年 8月 31日出具 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深 ZH[2012]T58-3号)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 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 1-6月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天职国际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曾用名为天职国际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信达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人民币元 3-3-2-5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简介 信达在深圳注册,现持有广东省司法厅于 2010年 1月 22日颁发的《律师事 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 24403199310237277)。信达业务范围主要为证券金融 法律业务、房地产法律业务、诉讼法律业务等。信达曾为上百家国内外公司首次 发行与上市、配股与增发、资产置换、控股权转让等提供过法律服务。目前担任 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二)签名律师简介 本次签名律师张炯律师、沈险峰律师、宋幸幸律师均无违规记录。 张炯律师,199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获学士学位;2003年 11 月毕业于伦敦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94年取得律师资格并于1996年取得律师 执照。1995年起在信达工作,一直从事公司及证券类的法律业务,曾参与过包括 风华高科( SZ000636)、振华科技( SZ000733)、双环科技( SZ000707)、易食 股份(SZ000796)、鲁抗医药(600789)、嘉应制药(SZ002198)、天威视讯 (SZ002238)、宇顺电子(SZ002289)、英威腾(SZ002334)、永安药业 (SZ002365)、富安娜(SZ002327)、达实智能(SZ002421)、万讯自控 (SZ300112)、奥拓电子(SZ002587)、英飞拓(SZ002528)、佳隆股份 (SZ002495)、雷柏科技( SZ002577)、金运激光( SZ300220)等多家公司的上 市项目以及招商地产(SZ 000024)可转债及增资发行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65288(总)、88265545(直) 传真:0755-83243108 电邮:zhangjiong@shujin.cn 沈险峰律师,199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获学士学位。1994年取 3-3-2-6 律师工作报告 得律师资格并于1998年取得律师执照。2004年起在信达工作,一直从事公司及证 券类的法律业务,参与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永安药业(SZ002365)、富安娜 (SZ002327)、英威腾( SZ002334)、万讯自控( SZ300112)的上市以及招商地 产(SZ 000024)增发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65288(总)、88265075(直) 传真:0755-83243108 电邮:shenxianfeng@shujin.cn 宋幸幸律师,2009年毕业于复旦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2008年取得律师资 格并于2012年取得律师执照。2010年起在信达工作,一直从事公司及证券类的法 律业务。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65288(总)、88265117(直) 传真:0755-83243108 电邮:songxingxing@shujin.cn 二、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为制作《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信达指派律师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发出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核查验证计划 信达在初步听取发行人有关人员就其设立、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经营管理 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介绍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向发行人发出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详细的核查和验 证计划,明确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起人和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财产,发行人 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 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 3-3-2-7 律师工作报告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产品 质量、技术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业务发展 目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以及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等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法律 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这些事项作适时调整及发出数次补充文件清单。 (二)核查和验证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信达采取了书面审查、面谈、实地调查、查询、计 算、复核等多种方法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能全面、充分地掌握并了解发行人的 各项法律事实。这些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审查 信达除了向发行人发出调查文件清单外,还多次到现场协助发行人收集、整 理相关资料,该等文件和资料构成信达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出具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基础资料。信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基本文件、资料或其 副本或复印件等书面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并在此基础 上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审慎核查。 2、实地走访和访谈 信达律师多次前往发行人的场所,查验了有关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状 况;走访了发行人管理层、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士,并听取了前述 人士的口头陈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问题与发行人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 的讨论,并就信达认为重要且不可或缺的问题向发行人及有关人士发出书面询问 或制作备忘录。在进行实地走访和访谈过程中,信达已制作了调查笔录,形成工 作底稿;而有关人士提供的书面答复、说明,已经获得相关的确认或认可,经核 查和验证后为信达所信赖,构成信达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支持性资料。 3、查档、查询和询问 信达先后向发行人的工商等政府主管机关及其他相关机构进行了适当且必要 的查档,抄录、复制了有关材料,并取得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包括工商、税务、 环保、国土、劳动、社保等)出具的证明文件。这些材料、证明文件,经相关机 构盖章确认,或经信达核查和验证,均构成信达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 3-3-2-8 律师工作报告 律意见书》的依据。上述调查笔录及查档、查询和询问所获得的相关材料,均已 经信达整理后归档,列入信达的工作底稿。 (三)会议讨论、研究、分析和判断 对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所发现的法律问题,信达通过召开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 等方式,及时地与发行人及天职国际等中介机构进行了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深 入讨论和研究,探讨合法的解决方案。 (四)文件制作及审阅 基于以上工作基础,信达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并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总括性审阅,对其中引用《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 概括地计算,信达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时间总计约为 150个工 作日。 三、有关声明事项 (一)信达是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以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 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信达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 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 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 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认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 证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 述;所提供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 3-3-2-9 律师工作报告 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四)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信达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 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六)信达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自行引用或 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 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信达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 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3-2-10 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节 正 文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的股权架构图 东方富海 惠州恺创 刘春兰 胜宏科技(发行人) 嘉兴时代 国科瑞华 宁波丰海 东方富海二号何连琪 香港胜宏 惠州宏大 博达兴深圳胜华 陈涛 70%30% 100% 29.7% 7.63% 90% 10% 10.2% 4.8% 5% 2.5% 1.84% 1.38% 36.96% 100% 100% 宏兴国际 100% 胜华电子 (二)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系于 2012年 2月 27日由胜宏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现持有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2年 2月 27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注册号为 441300400018527)。根据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 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1300400018527 住所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新桥村行诚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陈涛 3-3-2-11 律师工作报告 注册资本 11,000万元 实收资本 11,000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经营范围 新型电子器件(高精密度线路板)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国 内外销售。 成立日期 2006年 7月 28日 年检情况 2011年已年检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程序 1、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于 2012年 8月 20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2年 8月 31日,发行人于通知所述的时间及地点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召开 2012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事项提请发行人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会议通知、出席、召开及审议表决的程 序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董事会 决议合法、有效。 2、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于 2012年 8月 31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召开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2年 9月 15日,发行人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在通知所述的时间及 地点如期召开。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以及 表决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 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内容 3-3-2-12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投票方式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 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股; (2)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3)发行数量:3,667万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 准); (4)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5)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由公司 与保荐机构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方式; (7)申请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本次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上市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 四个月内有效。 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其可行性的议 案》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本议案所列的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 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二十、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 所述。 3、《关于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对于发行人公开发行上市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人公开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 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3-3-2-13 律师工作报告 4、《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与 程序 发行人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授权公司董 事会办理以下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事宜: 1、聘请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制作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本次公开发行的申报文件并签署本次公开发行过程中需公司签署的各项文件; 2、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和部门对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反馈意见,并 签署与反馈意见的回复有关的各项文件; 3、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时间、最终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具 体事宜; 4、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依法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和 《公司章程》修订等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5、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依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交易的申请材 料,并签署申请股票上市交易过程中需公司签署的各项文件; 6、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必须或适当的事宜; 7、上述授权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具体 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3-3-2-14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的决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 具体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 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尚须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三、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的前身胜宏有限设立于 2006年 7月 28日。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胜宏有限以截至 2011年 12月 31日经审 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于 2012年 2月 27日在惠 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登记注册,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1300400018527)。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 有限公司,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没有出现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可能导致发行人终止的情况。发行人已经通过 2011年度 工商年检,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本次发行 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没有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3-3-2-15 律师工作报告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下列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三、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部分 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公司,符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 2010年、2011年的净利润分别为 19,585,612.81元、58,722,506.57元,发行人最近 两年连续盈利,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二)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 2012年 6月 30日的净资产为 402,966,357.68 元,不少于 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 (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为 11,000万元,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 3,667 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万元,符合《管理暂行 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天职国际于 2012年 2月 1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深 ZH[2012]5 号),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 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一条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6、发行人报告期内一直从事印制线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经营 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暂 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7、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管 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3-3-2-16 律师工作报告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 户存在重大依赖; (5)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 查,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 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0、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和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不 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 项,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1、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 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2、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六、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发 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均保持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 缺陷,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 性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3、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 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自身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 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以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 3-3-2-17 律师工作报告 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4、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其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5、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 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 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内容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 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发行人的《公 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 二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 16、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定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亦不存在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7、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涛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运作、守法经营,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 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 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其他虽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的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 条的规定。 18、根据发行人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及《募集资金运用可行 性研究报告》,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将全部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 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 3-3-2-18 律师工作报告 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9、根据发行人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在本次 发行依法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发行完毕后,还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3,667万股 A股股票。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完成公开发行后,即符合《证券 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11,000万元,根 据发行人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3,667万股 A 股股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将超过 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二)项关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规定,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条关于股份公司申请上市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万元 的规定。 3、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11,000万元,根据 发行人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3,667万股 A股 股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三)项关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规定。 4、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通过走访、书面 审查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亦未受过重大行政处罚和 司法制裁;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符合 《证券法》第五十条第(四)项关于上市公司守法经营、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 载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3-3-2-19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各项实质性 条件,但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五、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方式、程序、资格、条件 1、2012年 1月 15日,胜宏有限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以经审计的截 至 2011年 12月 31日的净资产值 348,937,101.17元,按照 1:0.3152的比例折股, 折合为110,000,000股股份,余额作为股本溢价款全部计入资本公积,依法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2012年 1月 16日,深圳胜华、香港胜宏、博达兴、东方富海、东方富海 二号、国科瑞华、惠州恺创、嘉兴时代、宁波丰海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3、2012年 1月 16日,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具了《关于合资企业胜 宏科技(惠州)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粤外经贸资字 [2012]22号),同意胜宏有限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日,广东省人民政 府核发了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粤股 份证字[2012]0001号)。 4、2012年 1月 16日,发行人股东深圳胜华、香港胜宏、博达兴、东方富 海、东方富海二号、国科瑞华、惠州恺创、嘉兴时代、宁波丰海共同签署了《公 司章程》。 5、2012年 2月 18日,天职国际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深 ZH[2012]5号), 验证:截至 2012年 2月 18日止,胜宏有限的净资产已折合为股本 11,000万元。 6、2012年 2月 20日,发行人的全体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股 份公司设立等相关议案。 7、2012年 2月 27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1300400018527)。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公司 法》及《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 3-3-2-20 律师工作报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 2012年 1月 16日,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对胜宏有限改 制设立为股份公司后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股份公司设立的方式、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等 内容进行了约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起人在发起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真 实、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 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 2012年 1月 14日,天职国际出具了《审计报告》(天职深 ZH[2012]4号), 胜宏有限截至审计基准日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48,937,101.17元。 2012年 1月 15日,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 报告书》(沃克森评报字[2012]第 0020号),胜宏有限于评估基准日 2011年 12 月 31日的全部股东权益账面值为 34,893.71万元,评估值为 47,377.01万元。 2012年 2月 18日,天职国际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深 ZH[2012]5号), 验证:截至2012年2月18日止,公司已将胜宏有限净资产折合股本11,000万元。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过程中所涉审计、资产评估及 验资事项均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及所议事项 2012年2月20日,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召开了创立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9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为11,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 会议由陈涛主持。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筹 办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报告> 的议案》;《关于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报告的议案》;《关于<胜宏科 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内容、召开及 3-3-2-21 律师工作报告 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起人协议》、《公 司章程》等有关公司设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文件,均合法有效,不会因此引 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定的改制重组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 产评估、验资等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 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发行人 是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各发起人是以其拥有胜宏有限 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发行人历次的增资均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 构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验证。 2、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成立后,胜宏有限的全部资产由发行人承继, 并办理了相关资产权属的更名或转移等变更手续。 3、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核查,发行人属于生产 经营企业,发行人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该等资产由发行人独立拥有,不 存在被股东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二)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 为“新型电子器件(高精密度线路板)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国内外销 3-3-2-22 律师工作报告 售”。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均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之内。 2、根据发行人作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完整的 业务体系:( 1)在采购方面,发行人建立了采购部等职能部门,根据公司的年度 生产计划及库存情况,制定并执行采购合同,发行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从事生产 所需的原材料,不依赖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2)在生产方面,发行人具有与 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 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从事印刷线 路板生产的必要设备和科研队伍;( 3)在销售方面,发行人建立了业务部等职能 部门,具有独立完整的销售系统。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一、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部分所 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在《公司章程》等公司规范治理相关的制度文件中建立独立的人员任免及人 事聘任、解聘相关的制度。 2、经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记录,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产生,不存在其他 企业或个人干扰或影响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 况。 3、根据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作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 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 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3-3-2-23 律师工作报告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发行人独立办理了税务登记,现持有惠州市国家税务局颁发的《税务登记 证》(粤国税字 441381791200462号)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粤地税字 441303791200462号),并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为其股东或关联企 业缴纳税款的情况。 2、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 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持有《开户许可证》,并开 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图如下: 股东大会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董事会秘书 监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 副总经理 提名委员会 制 造 部 财 务 部 审 计 部 审计委员会 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证 券 事 务 部 工 程 部 采 购 部 计 划 部 维 护 部 业 务 部 研 发 中 心 品 管 部 行 政 部 2、根据发行人作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 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以任 3-3-2-24 律师工作报告 何形式干预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亦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其他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作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 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的能力,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七、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 1、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情况 根据发行人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时的批准文件、《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股东名册》以及工 商登记档案资料等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共 9名,均为发行人 目前的股东,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 深圳胜华 4,065.105 36.96% 2 香港胜宏 3,267 29.7% 3 东方富海 1,122 10.2% 4 博达兴 838.871 7.63% 5 国科瑞华 550 5% 6 东方富海二号 528 4.8% 7 惠州恺创 275 2.5% 8 嘉兴时代 202.301 1.84% 9 宁波丰海 151.723 1.38% 合计 11,000 100% 3-3-2-25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 格。 2、发行人目前的股东情况 (1)深圳胜华 深圳胜华目前持有发行人 36.96%的股权,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深圳胜华系 于 2010年 12月通过股权增资的方式成为胜宏有限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九、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深圳胜华成立于 2001年 9月 3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0301104190851),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 新海大厦 15D;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 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涛;经营范围为 “项目投资、国内贸易”。深圳胜华已通过 2011年度工商年检。 深圳胜华自设立之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 陈涛 45 90% 2 刘春兰 5 10% 合计 50 100% (2)香港胜宏 香港胜宏目前持有发行人 29.7%的股权,系发行人第二大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的《公司注册证书》(编号为 1057896)、香港税务局颁发的《商业登记证》( 36936710-000-07-12-6号)、 2007 年-2012年期间的《周年申报表》及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香港胜宏成立于 2006年 7月 8日,系陈涛和何连琪共同出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 立的公司,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 6-8号瑞安中心 33楼 3306-12室;董事为 陈涛、何连琪;业务性质为电子产品贸易。香港胜宏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 示: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港币元)出资比例 1 陈涛 7,000 70% 3-3-2-26 律师工作报告 2 何连琪 3,000 30% 合计 10,000 100% 2012年 1月 11日,陈涛将其持有香港胜宏 70%的股权以港币 7,000元的价格 转让给惠州宏大,何连琪将持有香港胜宏 30%的股权以港币 3,000元的价格转让 给惠州宏大。本次股权转让后香港胜宏的股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港币元)出资比例 1 惠州宏大 10,000 100% 合计 10,000 1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惠州宏大收购香港胜宏的股 权已履行了以下审批、备案手续: 2011年 10月 18日,惠州宏大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惠州宏大以 1万 元港币收购香港胜宏 100%的股权。 2011年 10月 31日,商务部向惠州宏大核发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商境 外投资证第 4400201100337号),同意惠州宏大从事收购香港胜宏股权的境外投 资。 2011年 11月 18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惠州宏大出具了《关于惠州 市宏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购胜宏科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全部股权项目核准 的批复》(粤发改外资[2011]1427号),同意惠州宏大收购香港胜宏全部股权。 2011年 11月,胜宏有限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惠州市中心支局办理了外汇登记证 的 IC卡(编号为00281576)。 2012年 1月 11日,香港胜宏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批准了上述股权转让事 宜。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惠州宏大收购香港胜宏的股权已履行了相关审批、备 案手续,股权收购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东方富海 东方富海目前持有发行人 10.2%的股权,系于 2011年 5月通过增资及受让股 权的方式成为胜宏有限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九、 3-3-2-27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东方富海成立于 2010年 12月 23日,现持有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镜湖区分 局核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40202000004502),主要经营场所为 芜湖市渡春路 33号房屋-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陈玮);合伙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 范围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及创业投资咨询服务(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前置许可的项目除外)”。东方富海已通过 2011年度工商年检。东方富海 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 三胞集团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5.96% 2 深圳亨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 5.96% 3 天津创宇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 5.96% 4 彭浩 10,000 5.96% 5 冯章茂 7,000 4.17% 6 西安开元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57% 7 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5,000 2.98% 8 上海厚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00 2.98% 9 深圳市腾益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5,000 2.98% 10 李咸刚 5,000 2.98% 11 寿稚岗 5,000 2.98% 12 勇晓京 5,000 2.98% 13 浙江城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300 2.56% 14 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4,000 2.38% 15 苏州海汇投资有限公司 4,000 2.38% 16 方明东 4,000 2.38% 17 赵海奇 4,000 2.38% 18 湖南睿信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000 1.79% 19 上海正西商贸服务中心 3,000 1.79% 20 陈君莲 3,000 1.79% 21 上海易弘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700 1.61% 3-3-2-28 律师工作报告 22 程小兵 2,500 1.49% 23 陈明静 2,200 1.31% 24 尚巍巍 2,200 1.31% 25 江苏五岳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00 1.19% 26 吴朝城 2,000 1.19% 27 陈军云 2,000 1.19% 28 郭雪燕 2,000 1.19% 29 杨三军 2,000 1.19% 30 章子麟 2,000 1.19% 31 楼今女 2,000 1.19% 32 章子玺 2,000 1.19% 33 鲍嘉龙 2,000 1.19% 34 胡丽娟 2,000 1.19% 35 胡志滨 2,000 1.19% 36 张明 2,000 1.19% 37 袁丽 2,000 1.19% 38 杨宇鹏 2,000 1.19% 39 古少明 2,000 1.19% 40 林桂香 2,000 1.19% 41 柴树风 2,000 1.19% 42 程瑞生 2,000 1.19% 43 邓诗维 2,000 1.19% 44 陈少忠 2,000 1.19% 45 黄勇 2,000 1.19% 46 王政翔 2,000 1.19% 47 王强 2,000 1.19% 合 计 167,900 100.00% 注:根据东方富海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上述 47名合伙人之中,东方富海(芜湖)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为普通合伙人,其他 46名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 (4)博达兴 博达兴目前持有发行人 7.63%的股权,系于 2010年 12月通过股权增资的方式 成为胜宏有限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九、发行人 3-3-2-29 律师工作报告 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博达兴成立于 2010年 12月 16日,现持有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1302000061177),住所为惠州市江北 16号小区双 子星国际商务大厦 A座 1202室;法定代表人为何连琪;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 100万元;市场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 企业管理咨询:国内贸易。(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 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博达兴已通过 2011年度工商年检。 博达兴自设立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的股权结构为:何连琪 出资 100万元,出资比例为 100%。 (5)国科瑞华 国科瑞华目前持有发行人 5%的股权,系于 2011年 10月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 成为胜宏有限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九、发行人 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国科瑞华成立于 2008年 5月 28日,现持有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20000400077020),营业场所为天津市天津港保税 区西三道 166号 A2-121-1;企业类型为非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人为王津, 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依法从事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及其他相关投资活动 (投资额:101,123万元)”。国科瑞华已通过 2011年度工商年检。国科瑞华各出 资人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出资人名称注册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 欧力士财务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香港 30,000 29.67% 2 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 29,000 28.68% 3 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0,000 9.89% 4 Harel Insurance Company Ltd. 以色列 7,370 7.29% 5 中国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 5,000 4.94% 6 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天津 5,000 4.94% 7 Avinoam Naor以色列 3,685 3.64% 8 Mario Segal 以色列 2,211 2.19% 9 Netta Segal 以色列 2,211 2.19% 3-3-2-30 律师工作报告 10 Nehemia Lemelbaum以色列 1,474 1.46% 11 Haia Lemelbaum以色列 1,474 1.46% 12 Robert Arnold Minicucci 美国 1,474 1.46% 13 Dov Baharav以色列 1,474 1.46% 14 Harel Kodesh 美国 750 0.74% 合计 101,123 100.00% 注:根据国科瑞华现行有效的《创业投资企业章程》,国科瑞华 14名投资者中,除中国科技 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外,其他 13名出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6)东方富海二号 东方富海二号目前持有发行人4.8%的股权,系于2011年5月通过增资的方式 成为胜宏有限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九、发行人 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东方富海二号成立于 2010年 12月 30日,现持有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镜湖 区分局核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40202000004535)。主要经营场 所为芜湖市渡春路 33号房屋-4;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陈玮);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创业投 资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咨询服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许可的项目除 外)”。东方富海二号已通过 2011年度工商年检。东方富海二号各合伙人的出资 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合伙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 宜兴市新芳铜厂有限公司 6,000 7.64% 2 上海榕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800 6.11% 3 胡宏 3,000 3.82% 4 詹忆源 3,000 3.82% 5 柳青 3,000 3.82% 6 钱玉兰 3,000 3.82% 7 武汉市恒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000 3.82% 8 南京泉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000 3.82% 9 崔其峰 2,500 3.18% 10 张培贵 2,400 3.06% 11 姜言礼 2,300 2.93% 3-3-2-31 律师工作报告 12 陈志坚 2,300 2.93% 13 徐祥荣 2,300 2.93% 14 孙国兴 2,200 2.80% 15 徐泉根 2,100 2.68% 16 江苏海达电缆有限公司 2,100 2.68% 17 梁宝川 2,000 2.55% 18 高思诗 2,000 2.55% 19 金建华 2,000 2.55% 20 严明硕 2,000 2.55% 21 何宜祥 2,000 2.55% 22 史建生 2,000 2.55% 23 陈起 2,000 2.55% 24 王余美 2,000 2.55% 25 赵彩华 2,000 2.55% 26 殷菊芳 2,000 2.55% 27 陶丽妹 2,000 2.55% 28 王一英 2,000 2.55% 29 宁波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00 2.55% 30 浙江农资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00 2.55% 31 马海明 1,500 1.91% 32 陈静 1,000 1.27% 33 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1,000 1.27% 合计 78,500 100.00% 注:根据东方富海二号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上述 33名合伙人之中,东方富海(芜湖)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为普通合伙人,其他 32名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 (7)惠州恺创 惠州恺创目前持有发行人 2.5%的股权,系于 2011年 10月通过受让股权的方 式成为胜宏有限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九、发行 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惠州恺创成立于 2010年 8月 5日,现持有惠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合伙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1300000122779)。主要经营场所为惠州市仲恺高新 区惠风东二路 16号科技创业园 A栋 306-1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惠州市 TCL恺 3-3-2-32 律师工作报告 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袁冰);合伙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经营范围 为“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股权投资,项目投资,为创业企业提供管理服 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顾问机构”。惠州恺创已通过2011年度工 商年检。惠州恺创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合伙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 惠州市 TCL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950.00 61.88% 2 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000.00 12.50% 3 惠州市亿威实业有限公司 1,000.00 12.50% 4 广东金迈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00.00 6.25% 5 广东超前投资有限公司 500.00 6.25% 6 惠州市 TCL恺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50.00 0.63% 合计 8,000 100.00% 注:根据惠州恺创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上述 6名合伙人之中,惠州市 TCL恺创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其他 5名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 (8)嘉兴时代 嘉兴时代目前持有发行人 1.841%的股权,系于 2011年 10月通过受让股权的 方式成为胜宏有限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九、发 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嘉兴时代成立于 2011年 7月 6日,现持有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合 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30400000015816)。主要经营场所为嘉兴市南湖区 凌公塘路 3339号(嘉兴科技城)综合楼 C座 134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时 代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蒋国云);合伙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 企业;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嘉兴时代已通过 2011年工商年检。嘉 兴时代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为: 序号合伙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湖州时代伯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2,300 8.21% 2叶道根 1,500 5.36% 3-3-2-33 律师工作报告 3薛伟华 1,000 3.57% 4赵健勇 800 2.86% 程海谷 800 2.86% 6杨绍校 800 2.86% 7王乐平 800 2.86% 8 吴渊 800 2.86% 9朱菊仙 700 2.50% 陆召春 700 2.50% 11陈晓雄 700 2.50% 12李晓桃 600 2.14% 13朱晓芳 600 2.14% 14施培芬 600 2.14% 宋祖英 600 2.14% 16朱雪妹 600 2.14% 17马昱群 600 2.14% 18金燕飞 500 1.79% 19董海彬 500 1.79% 刘瑞杰 500 1.79% 21徐桂琴 500 1.79% 22刘洪财 500 1.79% 23邵菊方 500 1.79% 24杨迪江 500 1.79% 董华香 500 1.79% 26王进红 500 1.79% 27陈玲萍 500 1.79% 28 陈镇 500 1.79% 29浙江通达磁业有限公司 500 1.79% 段王明 500 1.79% 31史云霞 500 1.79% 32朱剑东 500 1.79% 33朱时清 500 1.79% 34张林松 500 1.79% 应加林 500 1.79% 36徐卫东 500 1.79% 3-3-2-34 律师工作报告 37郭绪勇 500 1.79% 38李云根 500 1.79% 39王张根 500 1.79% 40陆德康 500 1.79% 41姜铭志 500 1.79% 42钟映嫦 500 1.79% 43钟洪辉 500 1.79% 44深圳市时代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0 1.79% 合计 28,000 100.00% 注:根据嘉兴时代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上述 44名合伙人之中,深圳市时代伯乐创业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其他 43名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 (9)宁波丰海 宁波丰海目前持有发行人1.38%的股权,系于2011年10月通过受让股权的方 式成为胜宏有限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九、发行 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宁波丰海成立于2007年12月13日,现持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30200000017638)。住所为江北区中马路 182号 2 号楼;法定代表人为陈晓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 5,200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宁波丰海 已通过 2011年工商年检。宁波丰海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 陈晓锋 3,120 60% 2 陈杲 2,080 40% 合计 5,200 100% (二)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有 9名,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 所,各发起人以胜宏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发起人的人 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财产 3-3-2-35 律师工作报告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系按照各自持有胜宏有限股权的比 例,以胜宏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胜宏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将上述资产投入 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以发起人拥有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 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四)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由胜宏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发行人股本 由胜宏有限净资产折股组成。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 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或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五)发起人设立过程中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的办理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是由胜宏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胜宏 有限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由发行人承继。发行人设立后,胜宏有限原拥有的房 屋、机器设备、车辆、办公设施等有形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专利、注册商标等无 形资产已全部交付发行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一项注册商标 权外,发行人的上述资产或权利相关的证书已完成更名手续,信达律师认为,发 行人完成该注册商标权的更名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手续完成前不影响发行 人合法享有该等资产的权益,发行人持有上述资产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六)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陈涛直接持有深圳胜华 90%的股权,另通过惠州宏大间接持有发行人第二大 股东香港胜宏 70%的股权,间接控制发行人 66.66%的股权,并担任发行人的董事 长兼总经理,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胜宏有限自设立之日起至 2010年 12月期间,胜宏有限为外商独资企业,香 港胜宏一直持有胜宏有限 100%的股权,陈涛一直持有香港胜宏 70%的股权;2010 年 12月至今,胜宏有限为中外合资企业,陈涛一直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深圳胜华 90%的股权。 胜宏有限自设立至2012年1月为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由 3名董事组成,陈涛一直为公司董事长,其他 2名董事的董事会会议的历次表 决意见均与陈涛相一致。自 2012年 1月胜宏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至今,陈涛 3-3-2-36 律师工作报告 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控股股东深圳胜华及股东香港胜宏,担任发行人董事长。 因此,自胜宏有限设立至今,陈涛一直对胜宏有限及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 决议拥有实质影响力。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自胜宏有限设立至今,陈涛一直是胜宏有限及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 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 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 并不存在法律障碍;除一项注册商标权外,发行人的上述资产或权利相关的证书 已完成更名手续,发行人完成该注册商标权的更名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手 续完成前不影响发行人合法享有该等资产的权益,发行人持有上述资产不存在法 律障碍或风险。 八、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持股企业 (一)胜华电子 1、基本情况 胜华电子成立于 2003年 1月 24日,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现持有惠州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1300400034478)。根据 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胜华电子的住所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法定代 表人为陈涛;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4,66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 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和销售新型电子元器件(高精密 多层线路板)及电子产品开发设计。(不停产转型)、(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需凭资质经营的项目凭有效资质证书 经营)”。胜华电子已通过 2011年度工商年检。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胜华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3-3-2-37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 发行人 4,660 100% 合计 4,660 100% 2、历史沿革 (1)2003年 1月,胜华电子设立 2003年 1月 18日,深圳胜华与林崇春共同签署了《合作经营胜华电子(惠阳) 有限公司章程》和《合作经营胜华电子(惠阳)有限公司合同》。 2003年 1月 24日,惠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设立合作经营胜华 电子(惠阳)有限公司的批复》(惠阳外经字[2003]020号),批准深圳胜华与林崇 春共同设立胜华电子。合作各方首次认缴出资额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个月 内投资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15%,其余在一年内缴清。同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胜 华电子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粤惠阳合作 字[2003]0001号)。 2003年 1月 24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胜华电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企作总字第 004656号),注册资本为 1,300万港元,实收资本为 0港元。 胜华电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港元)实缴出资额(港元)出资比例 1 深圳胜华 9,750,000 0 75% 2 林崇春 3,250,000 0 25% 合计 13,000,000 0 100% (2)2003年 3月,增资至 3,000万港元 2003年 3月 4日,胜华电子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胜华电子投资总额 和注册资本由原来的 1,300万港元增加至 3,000万港元。 2003年 3月 20日,惠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胜华电子(惠阳) 有限公司申请增资的批复》(惠阳外经字[2003]053号),批准胜华电子的投资总额 和注册资本皆由 1,300万港元变更为 3,000万港元。2003年 3月 25日,广东省人 民政府向胜华电子核发了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3-2-38 律师工作报告 (外经贸粤惠阳合作字[2003]0001号)。 2003年 3月 26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胜华电子核发了股权变更后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作总字第 004656号),注册资本为 3,000万港元,实收资本 为 0港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胜华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港元)实缴出资额(港元)出资比例 1 深圳胜华 22,500,000 0 75% 2 林崇春 7,500,000 0 25% 合计 30,000,000 0 100% (3)2003年 10月,股权转让 2003年 8月 1日,深圳胜华、林崇春与深圳市启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签 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深圳胜华将其持有胜华电子 7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深圳 市启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日,胜华电子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前述股 权转让事项。 2003年 10月 21日,惠州市惠阳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胜华电子 (惠阳)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投资方的批复》(惠阳外经字[2003]179号),同意深圳 胜华将其所持胜华电子 2,250万港元的认缴出资额全部转让给深圳市启能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 2003年 10月 23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胜华电子核发了股权转让完成 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作总字第 004656号),注册资本为 3,000万港元, 实收资本为 0港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胜华电子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 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港元) 实缴出资额 (港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启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2,500,000 0 75% 2 林崇春 7,500,000 0 25% 合计 30,000,000 0 100% 3-3-2-39 律师工作报告 (4)2004年 5月,股权转让 2004年 4月 10日,胜华电子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启能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与林崇春将各自持有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深圳胜华和越卓科技;股权转让 后,深圳胜华再将其持有的 75%股权中的 5%转让给越卓科技;前述两次股权转让 完成后,深圳胜华的持股比例变更为 70%,越卓科技的持股比例变更为 30%。 2004年 4月 12日,林崇春与越卓科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林崇春将其 持有的胜华电子 25%的股权转让给越卓科技。2004年 4月 16日,深圳市启能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胜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深圳市启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将其持有胜华电子 75%的股权转让给深圳胜华。2004年 4月 28日,深圳胜华与越 卓科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深圳胜华将其持有胜华电子 75%股权中的 5%转 让给越卓科技。 2004年 4月 28日,惠州市惠城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胜华电子(惠 阳)有限公司更换合作中外方等事宜的批复》(惠城经贸资字[2004]106号),同意 前述股权转让。2004年 4月 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胜华电子核发了变更后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粤惠合作证字[2004]0006号)。 2004年 5月 11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胜华电子核发了《外商投资企业 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本次股权转让后,胜华电子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港元)实缴出资额(港元)出资比例 1 深圳胜华 21,000,000 0 70% 2 越卓科技 9,000,000 0 30% 合计 30,000,000 0 100%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时,转让方深圳市启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 林崇春未能按照其设立时外资主管部门惠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的《关于 设立合作经营胜华电子(惠阳)有限公司的批复》(惠阳外经字[2003]020号)的规 定实际缴付出资及提供合作条件。惠城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胜华电 子(惠阳)有限公司更换合作中外方等事宜的批复》(惠城经贸资字[2004]106号) 批准上述股权转让,并要求受让后的股东深圳胜华及越卓科技按之前的惠阳外经 3-3-2-40 律师工作报告 字[2003]020号批复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 2004年 8月 2日,惠州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天信验字[2004] 第 133号),截至 2004年 7月 21日,胜华电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 计 33,183,008.07港元,其中深圳胜华以货币出资 21,000,000港元,越卓科技以货 币出资 1,735,467.6港元,以实物出资 10,447,540.47港元,实缴注册资本合计 30,000,000港元。 2004年 8月 11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胜华电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企作总字第 004656号),注册资本 3,000万港元,实收资本 3,000万港元。 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后,胜华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港元)实缴出资额(港元)出资比例 1 深圳胜华 21,000,000 21,000,000 70% 2 越卓科技 9,000,000 9,000,000 30% 合计 30,000,000 30,000,000 100% 综上,胜华电子的股东未能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期限缴纳出资,且其最终缴 纳出资的方式与主管部门批复的出资方式并不一致。但鉴于:截至 2004年 8月, 深圳胜华及越卓科技已缴纳全部出资;2012年 9月 10日,惠州市惠城区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局就胜华电子延迟缴纳出资及未按照批准的方式进行出资的情形进行确 认,认为胜华电子延期缴纳出资及未按照批准的方式进行出资的行为不属于重大 违法行为,且其目前已缴足全部认缴的注册资本,其延期出资及变更出资方式的 行为已被纠正,不会因此给予追溯性的处罚。因此,胜华电子股东上述延迟缴纳 出资及变更出资方式的行为未影响胜华电子的有效存续,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 实质性障碍。 (5)2006年 11月,增资至 4,600万港元 2006年 10月 17日,胜华电子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胜华电子的投资 总额和注册资本均增加至 4,600万港元。 2006年 10月 24日,惠州市惠城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胜华电子 (惠阳)有限公司调整经营范围等事宜的批复》(惠城外经贸资字[2006]275号), 批准上述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增加 1,600万港元,深圳胜华以现金出资 1,120万元, 3-3-2-41 律师工作报告 越卓科技以实物出资 480万港元,新增认缴出资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二年内缴 足。2006年 11月 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胜华电子核发了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粤惠合作证字[2004]0006号)。 2006年 11月 3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胜华电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企作粤惠总字第 004656号),注册资本为 4,600万港元,实收资本为 3,000 万港元。 根据《关于胜华电子(惠阳)有限公司调整经营范围等事宜的批复》(惠城外 经贸资字[2006]275号),胜华电子新增注册资本 1,600万港元应自营业执照变更之 日(2006年 11月 3日)起二年内交足,但是,胜华电子股东深圳胜华及越卓科技 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实际缴付新增注册资本。 2010年 5月 21日、2010年 5月 24日,惠州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于出具《验 资报告》(天信验字[2010]第 028号、天信验字 [2010]第 029号),验证:截至 2010 年 5月 24日,胜华电子已收到深圳胜华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11,200,000港元, 全部为货币出资;越卓科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4,800,000港元,全部为实物 出资;合计补足实收资本 16,000,000港元。 2010年 5月 24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胜华电子核发了实收资本变更后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1300400034478),注册资本 4,600万港元, 实收资本为 4,600万港元。 综上,胜华电子虽未能按照外资主管部门批复的期限缴纳出资,但鉴于:截(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