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胜宏科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时间:2015年05月25日 09:31:57 中财网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9号航天大厦 24楼邮编:518048
电话( Tel):0755-88265288 传真( Fax):0755-8324310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9号航天大厦24层邮政编码: 518048

24/F., AEROSPACE SKYSCRAPER, NO. 4019 SHENN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324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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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首字[2012]第014-3号

致: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
顾问聘请协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信达已于 2012年10月22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宏科技(惠
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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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于2013年3月29日出具了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于2013年10月28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宏科技
(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的方案进
行了相应调整,对利润分配等事项进行了相应修订。同时,天职国际就发行人截

2013年
12月
31日最近三年的财务情况出具了《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4]
2336号)。根据上述方案的调整以及发行人的最新情况,信达针对已经为公司出
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的修改补充或进一
步的说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信达已经为公司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信达在已经为公司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调整

(一)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调整的批准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新
股发行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以下
简称“《公开发售股份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于
2014年
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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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于
2014年
4月
10日召开了
201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调整事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方案
的议案》、《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其可
行性的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
决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
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批准了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调整。


(二)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调整的内容

发行人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进行了调
整,调整后的具体方案如下:


1、《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股
(2)发行股票的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3)发行主体:由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如根据询价结果,公开发行新股
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发行人将相应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
时由发行人部分符合条件的股东公开发售一定数额的股份,以确保发行新股数量
及发售股份数量之和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符合条件的股东是指,截至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调整方案之日,持有
发行人股份时间不低于
36个月,且所持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
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的股东。


(4)发行股票的数量:本次发行不超过
3,6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且发行
数量占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其中预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

3,667万股,预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自愿设定
12个月及以
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不超过
1,80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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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新股与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调整机制:本次新股发行数
量应当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发行人承担的发行费用和最终确定
的每股发行价格等共同确定。根据询价结果,若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超过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发行人将相应减少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增加
发行人符合条件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


本次新股发行与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在遵循前述原则基础
上,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发行人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发行数
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由截至审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调整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
日,已持有公司股份满
36个月的股东深圳胜华、博达兴按照
4:1的比例确定首
次公开发行时各自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自愿设定
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不超过
1,800
万股,具体股东名称及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上限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公开发售前持股数量(万股)拟公开发售股份上限(万股)
1 深圳胜华
4,065.11 1,440.00
2 博达兴
838.87 360.00
合计
4,903.98 1,800.00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得导致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更。


如根据询价结果,本次发行未出现超募情况,则不安排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
老股。


(5)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已开
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账户的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6)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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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行与上市时间: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之日

12个月内自主选择新股发行时点;发行人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
由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上市时间。

(8)发行费用分摊原则: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由发行人及公开发售股份的股
东按照发行、发售的股份数量占发行股份总量比例分摊;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承
担的承销费用中,每个股东承担的承销费金额,由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根据实际
发行数量确定。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
费用全部由发行人承担。

(9)申请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上市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
十四个月内有效。此外,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滚存利润
和授权董事会等其他所有相关内容在前述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2、《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其可行
性的议案》》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本议案所列的变更后及新增的全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内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十一、发行人募
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调整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新股发行意见》、《公开发售股份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调整涉及的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相关事宜


1、根据发行人的《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与深圳胜华、
博达兴公开发售股份的每股面值和定价方式相同,符合《公开发售股份规定》第
三条的规定。



2、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九、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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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胜华、博达兴分别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时间均在
36个月以上,符合《公开发
售股份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3、深圳胜华、博达兴公开发售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深圳胜华、博达兴公开发售股份完成后,公司治理结
构不会发生变更,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开发
售股份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深圳胜华、博达兴的确认以及信达律师核查,深圳胜华、
博达兴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冻结及其他不得转
让的情况,符合《公开发售股份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5、深圳胜华、博达兴公开发售股份,已经分别取得了深圳胜华、博达兴股
东会、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发行人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批准,符合《公开发售股份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的《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由发行人及公
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照发行、发售的股份数量占发行股份总量比例分摊,且已在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符合《公开发售股份规定》第八条的相关规
定。



7、根据发行人的《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调整后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已就
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发行人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和上限及新股发行与
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符合《公开发售股份规定》第九条的
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调整涉及的发行人股东公开发
售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质押、冻结及其他不得转让的情况;发
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
生变更,且公司治理结构不会发生变更,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会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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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调整后的发行上市方案尚需获得中国
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尚须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下列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三、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部分
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公司,符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4]2336号),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 2012年、2013年的净利润分别为 75,574,091.23元、
85,684,027.88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万元,
且持续增长,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4]2336号),发行人截至 2013年 12月
31日的净资产为 532,104,401.38元,不少于 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为 11,000万元,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
过 3,667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万元,符合《管
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天职国际于 2012年 2月 1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深 ZH[2012]5
号),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
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一条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6、发行人报告期内一直从事印制线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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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暂
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7、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4]2336号)以及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
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规
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
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根据《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4]2336号)及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的纳税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暂
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0、根据《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4]2336号)及发行人的确认和承诺并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
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1、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
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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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2、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六、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发行
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均保持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
陷,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
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3、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
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自身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
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以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
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4、根据《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4]2336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
职业字[2014]2336-4号),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其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
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



15、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14]2336-4号)及发行人《公
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
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内容的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
形;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符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



16、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定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亦不存在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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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7、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涛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运作、守法经营,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
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
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其他虽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的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
条的规定。


18、根据发行人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及《募集资金运用
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将全部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
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
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9、根据发行人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在本次
发行依法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发行完毕后,还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
超过 3,667万股 A股股票。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完成公开发行后,即符合
《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11,000
万元,根据发行人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
超过 3,667万股 A股股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将超过 3,000万
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二)项关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规定,也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条关于股份公司申请上市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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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不少于
3,000万元的规定。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11,000
万元,根据发行人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
超过
3,667万股
A股股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三)项关于上市公司
股本结构的规定。



4、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通过走访、书面
审查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亦未受过重大行政处罚和
司法制裁;根据《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4]2336号),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
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四)项关于上市公司守法经营、
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各项实质性
条件,但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三、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最新的工商信息电脑查询单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
律师核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的相关信息,发行人股东的基本情况的
变化如下:

(一)股东东方富海的变化情况

根据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镜湖区分局出具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
单》,东方富海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变化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 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4,000 2.3824%
2 三胞集团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5.9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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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亨特(深圳)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0,000 5.9559%
4 芜湖创宇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200 7.8618%
西安开元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5736%
6 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5,000 2.9780%
7 上海厚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00 1.7868%
8 深圳市腾益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5,000 2.9780%
9 浙江城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300 2.5610%
苏州海汇投资有限公司
4,000 2.3824%
11 李清江
3,000 1.7868%
12 上海正西商贸服务中心
3,000 1.7868%
13 江苏五岳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00 1.1912%
14 上海易泓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700 1.6081%
宁波坤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00 1.4294%
16 浙江贝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0 1.1912%
17 厦门市思明区汇朋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0 1.1912%
18 彭浩
1,0000 5.9559%
19 冯章茂
7,000 4.1691%
李咸刚
3,000 1.7868%
21 寿稚岗
5,000 2.9780%
22 勇晓京
5,000 2.9780%
23 方明东
2,400 1.4294%
24 赵海奇
4,000 2.3824%
杨乔宇
5,000 2.9780%
26 程小兵
2,500 1.4890%
27 陈明静
2,200 1.3103%
28 尚亿文
2,200 1.3103%
29 吴朝城
2,000 1.1912%
陈军云
2,000 1.1912%
31 孟波
2,000 1.1912%
32 楼今女
2,000 1.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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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 章子玺 2,000 1.1912%
34 鲍嘉龙 2,000 1.1912%
35 胡丽娟 2,000 1.1912%
36 胡志滨 2,000 1.1912%
37 张明 2,000 1.1912%
38 袁丽 2,000 1.1912%
39 杨宇鹏 2,000 1.1912%
40 古少明 2,000 1.1912%
41 林桂香 2,000 1.1912%
42 柴树风 2,000 1.1912%
43 邓诗维 2,000 1.1912%
44 陈少忠 2,000 1.1912%
45 黄勇 2,000 1.1912%
46 王政翔 2,000 1.1912%
47 王强 2,000 1.1912%
合计 167,900 100%

(二)股东东方富海二号的变化情况

根据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镜湖区分局出具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
单》,东方富海二号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变化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 宜兴市新芳铜厂有限公司 6,000 7.6433%
2 上海榕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800 6.1146%
3 胡宏 3,000 3.8217%
4 詹忆源 3,000 3.8217%
5 柳青 3,000 3.8217%
6 钱玉兰 3,000 3.8217%
7 武汉市恒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000 3.8217%
8 南京泉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000 3.8217%
9 崔其峰 2,500 3.1847%
10 张培贵 2,400 3.0573%
11 姜言礼 2,300 2.9299%
12 陈志坚 2,300 2.9299%

3-3-1-1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3 徐祥荣 2,300 2.9299%
14 孙国兴 2,200 2.8025%
15 徐泉根 2,100 2.6752%
16 江苏海达电缆有限公司 2,100 2.6752%
17 梁宝川 2,000 2.5478%
18 高思诗 2,000 2.5478%
19 金建华 2,000 2.5478%
20 严明硕 2,000 2.5478%
21 何宜祥 2,000 2.5478%
22 史建生 2,000 2.5478%
23 陈起 2,000 2.5478%
24 王余美 2,000 2.5478%
25 赵彩华 2,000 2.5478%
26 殷菊芳 2,000 2.5478%
27 陶丽妹 2,000 2.5478%
28 王一英 2,000 2.5478%
29 浙江省兴合集团公司 2,000 2.5478%
30 王金玲 2,000 2.5478%
31 马海明 1,500 1.9108%
32 陈静 1,000 1.2739%
33 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1,000 1.2739%
合计 78,500 100.00%

(三)股东宁波丰海的变化情况

根据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于 2013年 11月 25日出具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30200000017638),宁波丰海的企业名称变更为“宁波
市丰海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为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二号办公楼
602室,法定代表人为陈晓锋,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 5,200万元,公司类型为
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自 2004年 7月 14日至 2024年 7月 13日。


四、发行人的业务

3-3-1-1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3]2336号),发行人
2011年、2012年、2013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94%、98.01%、97.36%。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利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4年
3月
27日出具
的《证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胜华
电子新增
21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权利法律
序号名称类型专利号/申请号申请日
人状态
1
一种新型的多层印
刷线路板
发行

实用新型
201320324411.7 2013年
6月
6日有效
2
一种多层线路板层
偏测试装置
发行

实用新型
201320324660.6 2013年
6月
6日有效
3
一种线路板电镀注
水马座
发行

实用新型
201320239168.9 2013年
5月
7日有效
4
一种线路板沉铜子
篮挂钩
发行

实用新型
201320226700.3 2013年
4月
28日有效
5
一种具有安全感应
装置的机台
发行

实用新型
201320324053.X 2013年
6月
6日有效
6 一种线路板板材
发行

实用新型
201320324156.6 2013年
6月
6日有效
7
一种曝光对位准度
检查机构
发行

实用新型
201320324305.9 2013年
6月
6日有效
8
一种
PCB板的碳
油漏印测试
PAD
发行

实用新型
201320228304.4 2013年
4月
28日有效
9 印制电路板(001)
发行

外观设
计专利
201330212386.9 2013年
5月
28日有效
10
一种防文字漏印的
印刷线路板
发行

实用新型
201320557562.7 2013年
9月
9日有效

3-3-1-1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1
一种印刷线路板的
防焊放板架
发行

实用新型 201320226997.3 2013年 4月 28日有效
12
一种多层印刷电路
板镀金手指结构
发行

实用新型 201320598651.6 2013年 9月 27日有效
13
一种线路板防焊后
烤辅助工具
发行

实用新型 201320606684.0 2013年 9月 29日有效
14 一种新型的覆铜板
发行

实用新型 201320304303.3 2013年 5月 30日有效
15
一种印刷线路板
V-CUT偏移检测
结构
发行

实用新型 201320607992.5 2013年 9月 29日有效
16 一种油墨过滤装置
胜华
电子
实用新型 201320392796.0 2013年 7月 3日有效
17
一种防焊印刷万用
治具
胜华
电子
实用新型 201320525270.5 2013年 8月 27日有效
18
一种测试线路板电
感的菲林
胜华
电子
实用新型 201320537370.X 2013年 8月 30日有效
19
一种防焊对位的工
具孔
胜华
电子
实用新型 201320513055.3 2013年 8月 22日有效
20
一种线路板碳油方
阻的测试装置
胜华
电子
实用新型 201320537375.2 2013年 8月 30日有效
21
一种大尺寸拼接菲

胜华
电子
实用新型 201320517266.4 2013年 8月 23日有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专利真实、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胜华电子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重
大合同如下:

3-3-1-1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借款/承兑合同



借款人贷款人合同编号
借款(承兑)
金额(元)
期限对应的担保合同
1 发行人
花旗银行
(中国)有
限公司深圳
分行
8623304352 20,000,000
2013.10.31

2014.4.29
--
2 发行人
花旗银行
(中国)有
限公司深圳
分行
8624052504 22,973,122.11
2014.2.21

2014.8.20
--
3 发行人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惠州支行
兴银深惠仲恺承兑字
(2013)第
035G号
7,771,466.52
2013.10.16

2014.4.16
兴银深惠叁授信
(保证)字(
2012)

035A号《最高额
保证合同》、担保人
为胜华电子;
兴银深惠叁授信
(保证)字(
2012)

035B号的《最高
额保证合同》,担保
人为陈涛
4 发行人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惠州支行
兴银深惠仲恺承兑字
(2013)第
035H号
4,191,960.07
2013.10.16

2014.4.16
兴银深惠仲恺保金
字(2013)第
035H
号《保证金协议》,
保证人为发行人,
担保方式为质押
5 发行人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惠州支行
兴银深惠仲恺承兑字
(2014)第
035a号
9,912,729.21
2014.03.14

2014.9.14
兴银深惠叁授信
(保证)字(
2012)

035A号《最高额
保证合同》,担保人
为胜华电子,担保
方式为保证;
兴银深惠叁授信
(保证)字(
2012)

035B号的《最高
额保证合同》,担保
人为陈涛,担保方
式为保证;
兴银深惠仲恺保金
字(2014)第
035a
号《保证金协议》,
担保人为发行人,
担保方式为质押。


3-3-1-1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6 发行人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惠州分行
2013年惠字第
5013303017号
6,569,335.52
2013.10.16

2014.4.16
2013年惠字第
0013305008-1号
《最高额不可撤销
担保书》18,576,943.07
2013.11.18

2014.5.15
7 发行人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惠州分行
2013年惠字第
1013305058号
20,000,000
2013.11.11

2014.11.11
2013年惠字第
0013305008-1号
《最高额不可撤销
担保书》
8 发行人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惠州分行
2013年惠字第
5013300053号
13,040,981.31
2013.12.16

2014.6.15
2013年惠字第
0013305008-1号
《最高额不可撤销
担保书》
9 发行人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惠州分行
2014年惠字第
5014300001号
26,145,074.30
2014.1.16

2014.7.16
2013年惠字第
0013305008-1号
《最高额不可撤销
担保书》
10 发行人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惠州分行
2014年惠字第
5014300007号
40,519,925.93
2014.2.19

2014.8.19
2013年惠字第
0013305008-1号
《最高额不可撤销
担保书》
11发行人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惠州分行
2014年惠字第
5014305001号
6,703,961.19
2014.3.17

2014.9.17
2013年惠字第
0013305008-1号
《最高额不可撤销
担保书》


2、担保合同

序合同名称及担保最高债权额对应的主合
号编号人
被担保人债权人
(元)
期限担保方式
同编号
1
兴银深惠仲
恺保金字
(2013)第
035H
发行

发行人
兴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惠州
支行
银行承兑:
4,191,960.07
2013.10.5
至债务清
偿完毕
保证金质

兴银深惠仲
恺承兑字
(2013)第
035H号
2
2013年惠字

5013300053

发行

发行人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惠州
支行
银行承兑:
13,040,981.31
2013.12.16
至债务清
偿完毕
银行承兑
汇票质押
2013年惠字

0013305008

3
兴银深惠仲
恺保金字
发行

发行人
兴业银
行股份
银行承兑:
9,912,729.21
2014.03.14
至债务清
保证金质

兴银深惠仲
恺承兑字

3-3-1-1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4)第
035a号
有限公
司惠州
支行
偿完毕(2014)第
035a号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上述重大合同或协议合法、有效,
不存在法律障碍和潜在风险。


(二)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4]2336号),截至 2013年 12月 31日,发
行人期末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为 7,202,839元,期末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为
5,874,051.04元。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前述款项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
生,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014年 4月 10日,发行人召开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改<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对章
程(草案)中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条款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草案)的修改已经履行了《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0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章程(草案)的
修改内容符合《公司法》、《新股发行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
具之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

2014年 4月 10日,发行人召开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本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3-3-1-1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2、《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其可行性的议案》;3、《关于制定<公
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4、《关于修改<胜宏科技(惠州)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5、《关于修改<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
规划>的议案》;6、《关于公司出具相关承诺函并接受约束的议案》;7、《关于修
改<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


(二)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2014年
3月
2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2、《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其可行性的议案》;3、《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4、《关于修改<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5、《关于修改<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6、《关于公司出具相关承诺函并接受约束的议案》;7、《胜宏科技(惠
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财务报告》;8、《关于修改<胜宏科技(惠州)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9、《关于提请召开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三)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2014年
3月
2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胜
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财务报告》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
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审议表决事项、对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会议形成的决议,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九、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3-3-1-2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税收优惠


2013年
10月
16日,胜华电子取得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
编号:GF201344000009),认定有效期三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国家税务局水口税
务分局于
2014年
2月
25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胜华电子
2013、2014、
2015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4]2336号)、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相关文
件、收款凭证及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胜华电子报告期
内新增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政府补贴的种类金额(元)批文
1
2012年
7-12月惠阳区出口企
业技术升级扶持资金
628,097.50
《惠州市惠阳区鼓励出口企业
技术升级改造暂行办法》(惠
阳府办[2011]145号)
2 2013年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转型
资金 100,000.00
《关于认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示范企业的通知》(粤外经贸加
字[2012]14号)
3 专利申请资助费
35,700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惠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管
理办法》
4 2012年度广东省开拓国际市场
专项资金 45,000
《关于拨付
2012年度广东省开
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第二批)
的通知》(惠财工
[2013]132号)
5 惠阳区知识产权活动月资金 116,000 --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胜华电子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年
1月
15日出具的《证明》,3-3-1-2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自
2013年
7月
1日至
2013年
12月
31日,未发现有涉及国家税收缴付违
法违规行为。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年
2月
24日出具的惠阳地税证字
[2014]051号《完税证明》,发行人自
2013年
1月
1日至
2013年
12月
31日未发
现有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惠城区国家税务局水口税务分局于
2014年
1月
15日出具的《税务证
明》,胜华电子自
2013年
1月
1日至该证明出具日,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税收政
策及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未发生偷税、漏税等税务违法行
为而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水口税务分局于
2014年
1月
15日出具的《税
务证明》,胜华电子自
2013年
1月
1日至该证明出具日,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税
收政策及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未发生偷税、漏税等税务违
法行为而被处罚的情形。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胜华电子所获的财政补贴均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胜华电子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及安全生产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合法性核查

根据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4年
1月
27日出具的《惠州市环保局关于胜宏
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情况的证明》(惠市环守[2014]8号),自
2012

7月
1日以来发行人无重大污染事故发生,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境保护部
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4年
1月
24日出具的《关于胜华电子(惠阳)
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情况的证明》(惠市环守[2014]6号),自
2013年
7月
1日以来
胜华电子在环境保护方面未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环境行政处罚的记录。


3-3-1-2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产品质量、技术合规性核查

根据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4年
3月
5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胜华电子自
2013年
7月
1日至
2013年
12月
31日,未发现违反质量技术
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三)社保、住房公积金合规性核查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4年
1月
8日出具的《证明》,
发行人自
2013年
7月
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遵守各级政府颁布的关于劳动及
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
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参保手续,及时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没有因
违反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4年
2月
18日出具的《证明》,胜
华电子自
2013年
7月
1日至今,未发生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处理或处罚的情
况。


根据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阳分局于
2014年
1月
6日出具的《证明》,
发行人按照社保制度规定在
2009年
4月
24日至
2014年
1月
6日期间参加了各
项社会保险。


根据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城分局于
2014年
2月
18日出具的《证
明》,胜华电子已按照社保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社保账户,
2013

7月
1日至今,胜华电子能依法及时、足额为公司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没
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


根据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2月17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
胜华电子在2013年6月30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正常,
没有存在违规行为。


(四)安全生产情况合规性核查

根据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4年
2月
12日出具的《关于胜宏科技
(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函》(惠安监函[2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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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号),发行人及胜华电子自
2013年
6月
30日至
2013年
12月
31日,未有因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而受到安全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


(五)工商管理情况合规性核查

根据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4年
2月
10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13年
6月
30日至
2013年
12月
31日未发现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情况的记
录。


根据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4年
2月
10日出具的《证明》,胜华电子

2013年
6月
30日至
2013年
12月
31日未发现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情况的
记录。


(六)土地使用管理情况合规性核查

根据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4年
2月
18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胜华
电子自
2013年
6月
30日至
2013年
12月
31日,在用地方面不存在因违反国家、
地方有关土地使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被处罚的情形。


(七)外汇管理情况合规性核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惠州市中心支局于
2014年
2月
24日出具的《关于对胜
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无行政处罚记录证明的函》(惠汇函[2014]6号),
2013年
7月
1日至
2013年
12月
31日期间,未发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胜华电子
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而被处罚的记录。


(八)海关合规性核查

根据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于
2014年
2月
21日出具《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关
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资信状况的复函》(关企函[2014]134
号),发行人及胜华电子自
2013年
6月
30日至
2013年
12月
31日无违反海关法
律法规记录。


(九)房产管理情况合规性核查

根据惠州市房产管理局于
2014年
1月
16日出具的《关于商请提供胜宏科技
(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13年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函》(惠市房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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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4]22号),发行人及胜华电子在2013年 6月 30日至 2013年 12月 31日期间,
未涉及房产管理违法违规情况记录。


(十)外经贸合规性核查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于 2014年 1月 7日出具的《证明》,
发行人自 2013年 7月 1日至 2013年 12月 31日,一直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外经
贸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经营,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十一、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

经2012年8月3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2年9月15日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经 2014年 3月 2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和 2014年 4月 10日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人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按轻重缓急程度排序如下:

序号项目
总投资
(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
(万元)
建设期
(年)
1 高端高精密线路板扩产项目 72,814 72,814 2年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117 3,117 2年
3 补充流动资金 -12,000 -
4 偿还银行借款 -8,000 -
合计 -95,931 -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
规定。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审批或备案情况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14年3月18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胜宏科技(惠
州)股份有限公司高端高精密线路板扩产项目核准的批复》(惠市发改[2014]119
号),同意该项目在惠阳区淡水镇新桥村行诚工业园内扩建。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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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政策的要求;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均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十二、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胜华电子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况如下:


2012年
10月
29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2]
惠阳法民二初字第
52号),判决:(1)胜宏科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日内支付货款
4,780,585.76元及利息给深圳市兰克贸易有限公司;(2)驳回胜
宏科技的反诉请求;(3)受理费
45,045元及反诉费
19,012元由胜宏科技负担。



2012年
11月
20日,发行人提起上诉,请求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1)
撤销(2012)惠阳法民二初字第
52号民事判决书;(2)深圳市兰克贸易有限公
司赔偿发行人损失
4,035,811.16元;(3)深圳市兰克贸易有限公司将发行人供应
的化银药水退货并免予支付对应的货款
100,283.5元;(4)由深圳市兰克贸易有
限公司承担所有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等费用。



2013年
8月
14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2013)惠中法民二终
字第
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惠阳区人民法院(
2012)惠阳法民二初字第
52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惠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4]2336号),截至
2013年
12月
31日,公
司根据很可能赔偿金额的
2013年度利息计提预计负债
290,818.97元,共计提预
计负债
1,330,064.31元。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相应的做了账
务处理,且诉讼纠纷的标的金额相对较小,败诉不会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三、本次发行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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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的主要承诺
经核查,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主要出具了相关承诺如下:
1、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2、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社保公积金等事项的相关承诺;
3、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的承诺;
4、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5、发行人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购回股份承诺;
6、保证首次公开发行全套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承诺及在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经审阅上述承诺,信达律师认为,相关承诺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内容符合《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新股发行意见》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承诺内容合法、合规。


(二)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经审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约束措施,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中介机构已就其未能履行在本
次发行上市中作出的承诺进一步提出了相关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符合《新股
发行意见》的相关规定,相关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内容合法、合
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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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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