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胜宏科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时间:2015年05月25日 09:33:37 中财网

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9号航天大厦 24楼邮编:518048
电话( Tel):0755-88265288 传真( Fax):0755-8324310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9号航天大厦24层邮政编码: 518048

24/F., AEROSPACE SKYSCRAPER, NO. 4019 SHENN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3243108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首字[2012]第014-1号
致: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
顾问聘请协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
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已于 2012年10月23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胜
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胜
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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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11月27日出具了121907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
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且天职国际已就
发行人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最近三年的财务情况出具了《审计报告》(天职深
SJ[2013]26号),根据有关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信达需对《反馈意见》中需发
行人律师核查的有关法律问题及新增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宏科
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有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
以确保《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信达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的相关内容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的说明,须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未被《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信达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以
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部分 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一、发行人部分专利申请权和技术成果与合作方共有,且发行人与高校、
科研院所存在技术合作情形。(1)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有关“核心技术为国内领
先”表述的依据,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客观、真实、准确;(2)列示公司核心技
术的权属状态,披露报告期内共有及许可使用技术的产品营业收入占比;(
3)
结合发行人的业务沿革、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的任职经历、发行
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4)补
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与科研院所合作研发或委托开发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合作时间、价款、研发成果归属或使用方式、保密条款、是否存在争议或潜
在纠纷;(
5)披露发行人所拥有或使用专利、技术成果的详细情况,包括来源、
有效期限、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比较同行业公司技术状况说明公司的技术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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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劣势,说明以上技术成果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等。(《反馈意见》重
点问题第
1条)

答复:

(一)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有关“核心技术为国内领先”表述的依据,相关
信息披露是否客观、真实、准确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查阅了中国印制电路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
1出具
的《科技成果评审(鉴定)证书》、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出具的《科学技术研究成
果登记证书》(惠科登字[2012]49号)。基于前述核查,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为国内
领先的依据如下:


2012年
8月
2日、2012年
8月
16日和
2012年
9月
3日,中国印制电路行
业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六位行业专家以会议形式对发行人运用于
PCB制造
过程中的
17项核心技术进行了科技成果评审(鉴定),并出具了《科技成果评审
(鉴定)证书》,认定发行人的
17项核心技术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012年
12月
30日,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对发行人运用于
PCB制造过程中的
17项核心技术进行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并核发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
记证书》(惠科登字[2012]49号)。


基于上述,发行人拥有的
17项核心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技术名称
鉴定
结论
运用的专利号
(或专利申请号)
技术水
平依据
1 层间对准度设计及管控技术国内 201020236078.0 中国印
制电路
行业协
会科学
技术委
员会出
具的
《科技
成果评
审(鉴
定)证
书》;
惠州市
2 板厚均匀性设计技术
领先
201120268148.5
3 不对称结构层偏管控技术 --
4 分级金手指生产技术 201110172394.5
5 GAP电镀生产技术 --
6 多层板层压技术 201120267336.6
7 LED铝基线路板生产及品质管控技术 --
8 高厚铜板制作技术 --
9 Light Bar成型技术201110446470.7

1中国印制电路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是经中国民政部批准的,为中国印制电路行业协会下的二级分会,
下设学术部、评审部和咨询部,业务范围包括行业技术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技术专刊、进行国内外
技术交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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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0 高精密多层显卡类线路板生产及管控技术 201010596657.0 科学技
术局核
发的
《科
学技
术研
究成
果登
记证
书》(惠
科登字
[2012]4
9号)
11 环保型
LCD线路板的开发与产业化 201120556637.0
12 新型
HDI工艺流程的开发 201110437166.6
13 PCB多层板压合叠构变更技术开发与应用 201120267020.7
14 HDI选化油墨工艺技术 --
15 半导体封装技术开发 201120422342.4
16 电镀高纵横比技术开发 201120422335.4
17 陶瓷板技术 201020503982.3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有关“核心技术为国内
领先”的表述依据充分,相关信息披露客观、真实、准确。


(二)列示公司核心技术的权属状态,披露报告期内共有及许可使用技术
的产品营业收入占比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阅了与发行人核心技术
相关的专利所有权证书;(2)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胜华电子的技术合作研发、
专利实施许可等协议;(3)查阅了天职国际出具的《反馈意见回复》(天职深
SJ[2013]26-8号);(4)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其核心技术、共有及许可使用技术的
书面说明。


基于上述核查,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权属状态、报告期内共有及许可使用技术
的产品情况如下:


1、公司核心技术的权属状态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均由发行人自
主研发取得,相关专利的权利人均为发行人或胜华电子,且均为原始取得。具体
情况如下:

序号技术名称权属状态
1 层间对准度设计及管控技术自有
2 板厚均匀性设计技术自有
3 不对称结构层偏管控技术自有
4 分级金手指生产技术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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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 GAP电镀生产技术自有
6 多层板层压技术自有
7 LED铝基线路板生产及品质管控技术自有
8 高厚铜板制作技术自有
9 Light Bar成型技术自有
10 高精密多层显卡类线路板生产及管控技术自有
11 环保型 LCD线路板的开发与产业化自有
12 新型 HDI工艺流程的开发自有
13 PCB多层板压合叠构变更技术开发与应用自有
14 HDI选化油墨工艺技术自有
15 半导体封装技术开发自有
16 电镀高纵横比技术开发自有
17 陶瓷板技术自有

2、披露报告期内共有及许可使用技术的产品营业收入占比

(1)共有技术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胜华电子共
拥有 50项专利,其中 1项为发行人与广东工业大学共有,该项共有专利如下:

名称类型专利号申请日
棕化废液降解提铜的光/臭氧-电-吸附反应装置实用新型 201220020817.1 2012/1/18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使用上述实用
新型专利。


(2)许可使用技术
2009年 5月 20日,胜宏有限与北京科技大学签订了《技术转让(专利实施
许可)合同》,约定:北京科技大学将其拥有专利权的“用于脱除电子线路板漆
层的环保型碱性脱漆剂及其制备、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
ZL200610089766.7)许可胜宏有限使用,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许可使用费为
10万元,许可期限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六年,该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
备案。

2009年 11月 5日,胜华电子与北京科技大学签订了《技术转让(专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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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许可)合同》,约定:北京科技大学将其拥有专利权的“一种碱性脱漆剂及制备、
使用方法”的专利(专利号为
ZL200510126461.4)许可胜华电子使用,许可方
式为独占许可,许可使用费为
8万元,许可期限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六年,
该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根据上述协议及专利权利证书,上述两项专利的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类型专利号
许可
方式
被许
可方
许可时间
用于脱除电子线路板漆层的环保型
碱性脱漆剂及其制备、使用方法
发明
ZL200610089766.7独占
许可
公司
2009.5.20

6年
一种碱性脱漆剂及制备、使用方法发明
ZL200510126461.4独占
许可
胜华
电子
2009.11.5

6年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两项专利技术均涉及一种碱
性脱漆剂制备及使用方法,碱性脱漆剂属于印制线路板生产工序中的辅助材料,
仅应用于防焊退洗工序中不良品的返工,发行人自2012年4月开始,未再使用上
述两项专利。根据天职国际的《反馈意见回复》(天职深SJ[2013]26-8号),报告
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胜华电子
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该道工序的
返工率分别为4.22%、4.10%、4.03%和4.08%,返工产品销售收入约占当期营业
收入比例的4%左右。


(三)结合发行人的业务沿革、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的任职
经历、发行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管、其他核心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与高管、技术研发人员签署的劳
动合同及保密协议;(2)查阅了发行人核心技术的专利所有权证书,检索了国家
知识产权局网站信息;(3)审查了发行人与科研院所签署的合作协议;(4)走访
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过公开网络信息对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纠纷的
相关情况进行了检索查证(检索方法:将发行人及胜华电子的公司名称、技术纠
纷等关键词同时输入http://www.baidu.com进行搜索);(5)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其
核心技术的书面说明。


基于上述核查,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相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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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发行人自成立至今一直从事高精密印制线路板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
其拥有的17项核心技术是发行人研发人员依靠其掌握的一般性专业知识和自身
的知识积累,在借鉴吸收业界成熟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客户个性化需求自主研发形
成的,均为其自有技术。



2、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核心人员的任职
经历如下表所示:

名称入职时间经历
主要董事
陈涛 2006年
曾任新疆兵团武警指挥部三支队机关事务长、新疆喀什市二轻局服务
公司业务经理、广东惠州统将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胜宏有限董
事长,现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胜华电子董事长兼总经理、宏兴
国际董事、香港胜宏董事、惠州宏大执行董事、深圳胜华执行董事
何连琪 2006年
曾任深圳华乐股份公司企管部长、深圳嘉华电子公司总经理、深圳博
冠达公司总经理、胜华电子总经理、胜宏有限总经理,现任发行人董
事、副总经理、胜华电子董事、副总经理、香港胜宏董事、越卓科技
董事、博达兴执行董事
陈勇 2008年
曾任胜华电子业务部经理、胜宏有限副总经理,现任发行人董事、副
总经理、胜华电子董事
肖群 2011年
曾任深圳市莱茵达集团公司进出口部经理、甘肃汇凯集团副总经理、
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沈阳管理部、资产保全部、风险控制部总经理,现
任发行人董事、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投资决
策委员会秘书长、深圳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文科园林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西国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
龙伟雄 2009年
曾任多马(蛇口)有限公司机修部总管、至卓飞高(深圳)有限公司
市场部经理、胜宏有限市场部总监,现任深圳市汉航华西科技有限公
司董事,发行人监事会主席、业务部总监
胡淑珍 2006年
曾任职于惠州市住润电装厂品质部、连盟电子(惠阳)有限公司业务
部,现任发行人监事、业务部经理
熊厚友 2007年
曾任东莞满坤建和电子有限公司制造部干膜工序组长、胜宏有限品管
部主任、行政部副经理,现任发行人监事、行政部经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国强 2008年
曾任统将(惠阳)电子有限公司财务主管、胜宏有限财务部经理,现
任发行人财务总监、胜华电子财务总监、宏兴国际财务负责人
赵启祥 2008年
曾任群雄电子(惠阳)有限公司生管课长、柏承电子(惠阳)有限公
司管理部主任、胜宏有限总经理助理、董事长助理,现任发行人董事
会秘书、董事长助理
未担任董事的其他核心技术人员
张晃初 2009年
曾任深圳川亿线路板厂、连盟电子(惠阳)有限公司制造部主任,胜
华电子制造部经理,胜宏科技制造部经理、总监,现任发行人工程技
术研发中心技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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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李加余 2009年曾任胜广合科技工程部经理,现任发行人工程部总监、制造部总监
注:因独立董事不参与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与发行人核心技术不存在关联,故本表格
未列明发行人三位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

经信达律师查阅与发行人核心技术相关的专利权证书并对上述人员进行访
谈,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存在紧密联系的人员为陈涛、张晃初、李加余,三
人均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均不存在竞业禁止的情形。

3、发行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
如本题第(四)题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
人与科研院所合作的成果均不属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且前述成果亦不存在任何
纠纷或潜在纠纷。

4、发行人核心技术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经信达律师走访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过公开网络信息对发行人核心技
术是否存在纠纷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检索查证,以及访谈发行人主要技术人员,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关于其专利知识产
权侵权的诉讼。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完成,不存在争
议或潜在纠纷。

(四)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与科研院所合作研发或委托开发的详细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时间、价款、研发成果归属或使用方式、保密条款、是否存
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与科研院所合作研发或委托开发的相关协议及发行人的
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
人与科研院所合作研发或委托开发的详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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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类型合作方合作时间
合作
价款
研发/合作内容研究成果归属或使用方式保密条款合作进展情
1 产学研
合作
广东工业


2011

9月

5

6万

/年
联合技术研发中心
合作过程中各方独立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各自
独立享有;双方联合形成的知识产权为双方
共同所有,共享知识产权部分依双方的投入
以及贡献量大小,在合作中根据具体不同的
项目通过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合作过程
中由联合技术研发中心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由胜宏有限优先应用和进行成果鉴定,阶段
性成果应用后取得的经济效益,归双方共同
所有,具体分配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合作期间双方共同保
守合作项目及企业的
技术和商业秘密
仅签署了框架协
议,未有实质性
的进
2 技术开
发合作
广东工业


2011

1月

1

12万
元,申
报专
利、项
目的
费用
由胜
宏科
技另
外承

共同开发设计棕化废液处理的新
技术和新工艺;形成的成果共同申
请发明专

1-2项,发表科技论

2-3篇;针对取得的新技术和新工
艺向市、省或国家科技等相关部门
申请科技立项,并以此申报产学研
项目
(1)研究所得专利、论文等非物质技术成果,
双方共同申请或发表;因专利转让获得的收
益,按发行

70%,广东工业大

30%进行
分配;(2)研究所得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
技术所得权按照发行

50%,广东工业大

50%比例计算;技术成果在发行人推广使用
所产生的收益按发行

80%,广东工业大

20%进行分配;(3)以研究所得技术成果共
同申报市、省或国家科技等相关部门科技立
项和报产学研项目,所有荣誉归双方,财政
补贴按发行

50%,广东工业大

50%进行
分配;(4)研究所得技术成果转让第三方时,
产生的收益按发行

60%,广东工业大

40%比例分配
双方对因本合同合作
内容而获得对方的全
部文件、数据、资料
或其他信息,无论其
是技术性或商业性信
息,均应视为机密资
料并保守秘密,上述
机密资料只能为本合
同的特定用途而使
用,否则泄密方应赔
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
的所有损
共同研发了“棕
化废液降解提铜
的光/臭氧-电-吸
附反应装置”并
获得了实用新型

3 合作
研发
广东工业


2012

2月
至 2015

3月
根据
具体
合作
情况
另行
约定
光-臭氧-电-吸附协同处理棕化废
液项目
各方独立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各方独立所有,
合作方有使用权;双方联合形成的知识产权
为双方共同所有,依双方的投入以及贡献量
大小,在合作中另签协议进行约定,成果优
先在甲方进行产业化
双方对项目研制生产
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和
信息均负有保密的义

4 委托
开发
广东工业


2012

4


6

8.7万

“绿油退洗添加剂(其中不包括氢
氧化钠)”导入试验
胜宏有限使用广东工业大学提供的绿油退洗
添加剂(其中不包括氢氧化钠)进行生产导
入实验,导入实验协议时间

3个月,协议
阶段性结束后,根据导入效果和成本核算

--绿油退洗添加剂

3-3-2-
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外拟定绿油退洗添加剂的合作协

2012

5月
起自双方协
5
校企合
作项目
广东工业
大学轻工
商一致或项
目研发成功--
PCB有关废液循环利

-废锡水提
锡技术及提锡后再生利用技术的
委托项目研发成功批量生产后,由胜宏科技
和轻化工学院签订最终正式相关合同,委托--
仅签署了框架协
议,未有实质性
研发化工学院
后签订最终研制研发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归双方共同拥

的进
正式合同时
自动终

胜宏有限为华南师范大学化学与
环境学院提供良好的生产试验条
6 产学研
合作
华南师范
大学化学
与环境学


2011

11月起生
效,双方协
议签署终止
协议时

--
件和校外实训基地,并双方合作共
建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在不影响
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
为华南师范大学化学与环境学院
学生的教学实践活动提供方便,华
南师范大学化学与环境学院在可
能的情况下派出教师参与胜宏有
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可协商签订更加具体的单
项目协

--
仅签署了框架协
议,未有实质性
的进
限的生产管理和技术工作
7 产学研
合作
中山大学
计算机应
用研究所

2010

6
月起生效,
双方协议签
署终止协议


--
胜宏有限为中山大学计算机应用
研究所提供良好的生产试验条件
和校外实训基地,并双方合作共建
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在不影响企
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
中山大学计算机应用研究所学生
的教学实践活动提供方便,中山大
学计算机应用研究所在可能的情
况下派出教师参与胜宏有限的生
产管理和技术工作
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可协商签订更加具体的单
项目协议
合作期间双方共同保
守合作项目及企业的
技术和商业秘密
仅签署了框架协
议,未有实质性
的进展

3-3-2-1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之日,上述合同或协议不存争议或潜在纠纷。


(五)披露发行人所拥有或使用专利、技术成果的详细情况,包括来源、
有效期限、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比较同行业公司技术状况说明公司的技术优
劣势,说明以上技术成果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等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专利
权利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8月14日出具的证明;(2)查询了国家知识
产权局网站的相关信息;(3)查阅了发行人签署的与专利、技术成果相关的合同
或协议;(4)查阅了天职国际出具的《反馈意见回复》(天职深SJ[2013]26-8号);

(5)查阅了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电子”)、广东依
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顿电子”)的招股说明书、天津普林电
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普林”)、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超华科技”)、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电股份”)等公司网站。

基于上述核查,
1、披露发行人所拥有或使用专利、技术成果的详细情况,包括来源、有效
期限、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利证书、发行人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发行人
的书面确认及天职国际的《反馈意见回复》(天职深SJ[2013]26-8号)并经信达律
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胜华电
子所拥有或使用专利、技术成果的详细情况如下: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胜华电子拥有或使用的专利情况
最近一


名称权利人类型专利号/申请号来源有效期限
期末账
面值
(元)
1 一种多层线路板层间和钻
孔偏移检测方法
发行人发明 201010596657.0原始
取得
2010.12.212030.12.20
0
2 一种检测线路板内外层制
程能力的方法
胜华
电子
发明 201010596654.7原始
取得
2010.12.202030.12.19
0
3 一种电路板制造用的辅助
工具
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020236077.6原始
取得
2010.06.242020.06.23
0
4 一种 PCB层间对准度检测发行人实用 201020236078.0原始 2010.06.242020.06.23
0

3-3-2-1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辅助结构新型取得
一种 PCS板测量治具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120267066.9原始
取得
2011.07.272021.07.26
0
6 一种电镀液自动添加装置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120304861.0原始
取得
2011.08.222021.08.21
0
7 一种线路板面铜均匀性检
测辅助治具
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120268148.5原始
取得
2011.07.272021.07.26
0
8 一种可防漏捞线路板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120268154.0原始
取得
2011.07.272021.07.26
0
9 一种污泥暂存槽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120304869.7原始
取得
2011.08.222021.08.21
0
一种 CORE涨缩性层偏可
控的覆铜板
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120267336.6原始
取得
2011.07.272021.07.26
0
11 一种 PCB钻孔定位治具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120267299.9原始
取得
2011.07.272021.07.26
0
12 一种线路板存放架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120267019.4原始
取得
2011.07.272021.07.26
0
13 一种线路板线宽线距监控
工具
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120312152.7原始
取得
2011.08.242021.08.23
0
14 一种线路板钻孔用垫板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120268146.6原始
取得
2011.07.272021.07.26
0
一种用于检测 X-RAY钻
靶机精度的测试基板
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120267020.7原始
取得
2011.07.272021.07.26
0
16 一种高均匀性线路板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120312161.6原始
取得
2011.08.242021.08.23
0
17 一种薄板固定治具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120422342.4原始
取得
2011.10.312021.10.30
0
18 一种 PCS板测量确认治具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120422334.X原始
取得
2011.10.312021.10.30
0
19 一种 PCB冷却设备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120449513.2原始
取得
2011.11.152021.11.14
0
一种 PCB板框架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120451298.X原始
取得
2011.11.152021.11.14
0
21 一种 PCS线路板定位装置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120449514.7原始
取得
2011.11.152021.11.14
0
22 一种线路板电镀辅助边条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120422335.4原始
取得
2011.10.312021.10.30
0
23 一种 PCB多层存储架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120452077.4原始
取得
2011.11.162021.11.15
0
24 一种 PCB电镀铜槽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120452079.3原始
取得
2011.11.162021.11.15
0
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220020817.1
原始
取得
2012.01.182012.01.17
0
棕化废液降解提铜的光/臭
氧-电-吸附反应装置
广东工
业大

26 一种 PCB开短路测试装置
胜华
电子
实用
新型 201120451304.1原始
取得
2011.11.152021.11.14
0
27 一种具有菱形网状流胶槽胜华实用 201120449519.X原始 2011.11.152021.11.14
0

3-3-2-1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 PCB 电子 新型取得
28 一种多层 PCB内层芯板固
定辅助结构
胜华
电子
实用
新型 201120556637.0原始
取得
2011.12.282021.12.27
0
29 一种线路板阻抗测试片
胜华
电子
实用
新型 201120556639.X原始
取得
2011.12.282021.12.27
0
30 一种无卤素电子线路板冲
压模具
胜华
电子
实用
新型 201020503982.3原始
取得
2010.08.252010.08.24
0
31 一种线路板手动对位菲林
胜华
电子
实用
新型 201120312074.0原始
取得
2011.08.242021.08.23
0
32 一种镀金层超厚的金手指
胜华
电子
实用
新型 201020503984.2原始
取得
2011.08.252021.08.24
0
33 一种线路板文字漏印检验
模块
胜华
电子
实用
新型 201120556636.6原始
取得
2011.12.282021.12.27
0
34 一种油墨添加工具
胜华
电子
实用
新型 201220217862.6原始
取得
2012.05.162022.05.15
0
35 一种水平机紧急供电装置
胜华
电子
实用
新型 201220217829.3原始
取得
2012.05.162022.05.15
0
36 一种线路板检验工作台
胜华
电子
实用
新型 201220217830.6原始
取得
2012.05.162022.05.15
0
37 一种蓝胶专用印刷网版
胜华
电子
实用
新型 201220217864.5原始
取得
2012.05.162022.05.15
0
38 一种 PCB板安放架
胜华
电子
实用
新型 201220218828.0原始
取得
2012.05.162022.05.15
0
39 一种线路板挂架
胜华
电子
实用
新型 201220217827.4原始
取得
2012.05.162022.05.15
0
40 一种化金镍槽液位补充装

胜华
电子
实用
新型 201220217850.3原始
取得
2012.05.162022.05.15
0
41 一种线路板遗留铜渣清除装

胜华
电子
实用
新型 201220217870.0原始
取得
2012.05.162022.05.15
0
42 一种 PIN针栽入辅助治具
胜华
电子
实用
新型 201220217861.1原始
取得
2012.05.162022.05.15
0
43 一种线路板转运车
胜华
电子
实用
新型 201220218440.0原始
取得
2012.05.162022.05.15
0
44 一种线路板存放架
胜华
电子
实用
新型 201220218847.3原始
取得
2012.05.162022.05.15
0
45 一种防焊网版刮网器
胜华
电子
实用
新型 201220218441.5原始
取得
2012.05.162022.05.15
0
46 一种 PCB防焊退洗装置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220476628.5原始
取得
2012.09.192022.09.18
0
47 一种 PCB板浸泡装置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220476659.0原始
取得
2012.09.192022.09.18
0
48 一种 PCB电镀薄板子篮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220311824.7原始
取得
2012.06.302022.06.29
0
49 一种湿膜退洗架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220299332.0原始
取得
2012.06.262022.06.25
0
50 一种文字偏移检测环发行人
实用
新型 201220307692.0原始
取得
2012.06.282022.06.27
0
51 用于脱除电子线路板漆层
的环保型碱性脱漆剂及其
北京科
技大
发明 200610089766.7独占
许可
2009.05.202015.05.19
0

3-3-2-1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制备、使用方法学
52
一种碱性脱漆剂及制备、
使用方法
北京科
技大

发明 200510126461.4
独占
许可
2009.11.052015.11.04
3.89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胜华电子拥有的专有技术情况


名称类型来源
最近一期末
账面值
1 不对称结构层偏管控技术专有技术原始取得 0
2 GAP电镀生产技术专有技术原始取得 0
3 LED铝基线路板生产及品质管控技

专有技术原始取得 0
4 高厚铜板制作技术专有技术原始取得 0
5 HDI选化油墨工艺技术专有技术原始取得 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胜华电子拥有或使用的上述专利、
技术成果真实、合法、有效。


2、比较同行业公司技术状况说明公司的技术优劣势,说明以上技术成果对
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等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印制线路板行业的主要技术优势表现在制程能力。

经信达律师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中京电子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对其制程能力的披
露信息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与中京电子制程能力的相关指标对比如下:

制程能力项目胜宏科技中京电子
最高层数 32L 24L
最小生产板厚 4mil 4mil
压合层偏公差 ±1.5mil ±1.5mil
最小孔径 0.10mm 0.15mm
最小线宽 2.0mil 2.5mil
最小线距 2.0mil 2.5mil
线宽/线距公差 ±7.5% ±8%
最大纵横比 10:1 9:1
阻抗控制公差 ±5% ±5%
最小尺寸公差 ±1.5mil ±1.5mil

3-3-2-1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另经信达律师查阅依顿电子招股说明书、天津普林、超华科技、沪电股份等
公司网站,前述公司均未充分公开其制程能力指标,均公开个别指标,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制程能力指标
依顿电子最高层数 24L;最小孔径 0.10mm;最小线宽 0.05mm
天津普林最高层数 24L;最小孔径 0.20mm;最小线宽 0.10mm;最小线距
0.10mm
超华科技最小线宽 0.10mm;最小线距
0.30mm
沪电股份最高层数 56L

注:①mil是
PCB行业的一种长度计量单位,
1mil=0.0254mm

②中京电子、依顿电子的制程能力数据来源于其招股说明书;天津普林、超华科技、沪
电股份制程能力数据来源于其公司网站。

根据上述制程能力对比,发行人技术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制程能力指标位居国内同
行业领先水平主要源于发行人对研发的投入和重视,其拥有的专利和核心技术均
用于PCB生产制造过程。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拥有或使用专利、技术成果对
发行人维持其技术优势,进一步提升技术能力具有重要影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
营起着重要作用。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进行过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1)披露胜宏有限设立
履行的审批情况及合法性、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原因、定价依据,说明股权
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或每股净资产的原因、相应的税收风险
及对发行人的影响;(2)披露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股利分配中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缴纳所得税义务;(
3)结合香港
胜宏及深圳胜华的股权结构及历史沿革,说明香港胜宏转让胜宏有限股权是否
构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披露香港胜宏转让胜宏有限股权的真实原因;(
4)
披露惠州宏大的设立背景及原因,报告期内惠州宏大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发生亏损的原因;(5)披露香港胜宏、深圳胜华、博达兴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及
财务状况,发生亏损的原因;(6)披露深圳胜华、香港胜宏、博达兴、惠州宏
大实际从事的业务及主要产品,在业务、产品、技术、研发、人员、财务等方
面与发行人的具体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共同
采购渠道或销售渠道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7)说

3-3-2-1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明报告期内香港胜宏、深圳胜华、惠州宏大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
构和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对上述事项及
发行人、发行人股东、股东的股东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结构及其负责人、高管、
经办人员等之间是否存在直接、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发行人股东
是否存在协议、信托、其他方式代持股份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发表意见;
如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请对该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
意见。(《反馈意见》重点问题第
2条)

答复:

(一)披露胜宏有限设立履行的审批情况及合法性、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
的原因、定价依据,说明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或每股净
资产的原因、相应的税收风险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阅了发行人设立、历次
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工商登记资料;(2)对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所涉及的相
关人员逐一进行了访谈;(3)查阅了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决议文件、相关协议、资

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凭证等文件。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信达律师确认了以下事实:


1、胜宏有限设立履行的审批情况及合法性


2006年
7月
26日,惠州市惠阳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了《关于设立外
资企业“胜宏科技(惠州)有限公司”的批复》(惠阳外经字[2006]168号),同
意由香港胜宏设立外资企业胜宏有限,投资总额为
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1,200万美元,全部以现汇方式投入。



2006年
7月
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胜宏有限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粤惠阳外资证字[2006]0061号)。



2006年
7月
28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胜宏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企独粤惠总副字第
006229号)。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胜宏有限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其设立已获得商务主
管部门的审批,并已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合法、有效。


3-3-2-1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原因、定价依据

(1)2010年
12月,股权增资
2010年
12月,深圳胜华、博达兴以其共同持有的胜华电子
100%的股权对
胜宏有限进行增资的具体情况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九、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部分详细阐述。本次增资的原因及定价依据为:
2010年,胜宏有限开始筹备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
涛控制的胜华电子的主营业务与胜宏有限相同,均为高密度印制线路板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为消除二者之间的同业竞争,深圳胜华、博达兴分别将其持有胜华
电子的股权对胜宏有限进行增资,将胜华电子调整为胜宏有限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股权增资系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资价格由双方根据胜华电子净资产
的评估值协商确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权增资是为了消除同业竞争而实施的同一控
制下的合并,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10年
12月,股权转让
2010年
12月,香港胜宏将其持有胜宏有限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深圳胜华和博
达兴的具体情况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九、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详细阐
述,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定价依据为:
为了将实际控制人的控股权转回境内,同时保持陈涛、何连琪间接持有胜宏
有限的权益不发生变化,香港胜宏将其持有胜宏有限
41.965%的股权以
1元的价
格转让给深圳胜华;将
17.985%的股权以
1元的价格转让给博达兴。

本次股权转让系股东持股方式的调整,因转让前后陈涛、何连琪间接持有胜
宏有限的权益基本未发生变化,故转让价格系名义价格
1元。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价格虽低于净资产,但发行人相关股
东已按照公允价值履行了纳税义务,因此,前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造成任何不利
影响。


(3)2011年
5月,注册资本增加至
11,000万元及股权转让
2011年
5月,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二号以现金增资胜宏有限;深圳胜华、
3-3-2-1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博达兴分别将其持有的胜宏有限的股权转让给东方富海的具体情况已在《律师工
作报告》“九、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详细阐述,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
因及定价依据为:

为了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胜宏有限引进了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二号两名机
构投资者。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价格系以胜宏有限 2010年度每股收益、预期
2011年每股收益及市场状况为基础协商确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系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
自愿进行,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11年 10月,股权转让
2011年 10月,博达兴将其持有胜宏有限的股权转让给国科瑞华、惠州恺创、
嘉兴时代、宁波丰海;深圳胜华将其持有胜宏有限的股权转让给惠州恺创的具体
情况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九、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详细阐述,本次股
权转让的原因及定价依据为:
为了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胜宏有限引进了国科瑞华、惠州恺创、嘉兴时代、
宁波丰海等机构投资者。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系以胜宏有限 2010年度每股收益、
预期 2011年每股收益及市场状况为基础协商确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系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进
行,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3、说明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或每股净资产的原因、
相应的税收风险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如上题所述,香港胜宏将其持有胜宏有限的股权转让给深圳胜华、博达兴系
股东持股方式的调整,因转让前后陈涛、何连琪间接持有胜宏有限的权益基本未
发生变化,故转让价格均为名义价格 1元。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价格虽低于净资产,但香港胜宏已履
行了纳税义务,深圳胜华、博达兴受让香港胜宏股权后已按公允价值履行代扣代
缴所得税的义务(具体详见本题第(二)题所述),符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税收风险,不会对发行人造成不利影响。


3-3-2-1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披露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
分配中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缴纳所得税义务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阅了深圳胜华、博达兴
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等文件资料;(2)查阅
了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及胜宏有限截至 2011
年12月31日的《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3)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文件。


基于上述核查,发行人股东履行缴纳所得税义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1、香港胜宏转让深圳胜华、博达兴股权所履行的缴纳所得税义务

2010年 12月 24日,香港胜宏将其持有胜宏有限 41.965%的股权以 1元的价

格转让给深圳胜华;另 17.985%的股权以 1元的价格转让给博达兴。


根据深圳胜华、博达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企业所得税扣缴报
告表等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香港胜宏已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股权公允价值(净资产)与获得该股权的成
本的差额作为股权转让所得,履行了纳税义务。深圳胜华、博达兴已就上述股权
转让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分别代缴所得税 2,145,374元和 919,446.1元。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就上述股权转让,香港胜宏已履行了纳税义务,深
圳胜华、博达兴已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符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税
收风险,对发行人不存在不利影响。


2、深圳胜华、博达兴转让股权已履行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1)深圳胜华转让胜宏有限的股权已履行纳税义务
2011年 5月,深圳胜华将其持有胜宏有限 3.5%的股权以 3,045万元的价格
转让给东方富海;2011年 10月,深圳胜华将其持有胜宏有限 1.75%的股权以
1,45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惠州恺创,前述股权转让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
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信达律师核查深圳胜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深圳胜华已就
上述股权转让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纳税义务。


(2)博达兴转让胜宏有限的股权已履行纳税义务
3-3-2-1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1年 5月,博达兴将其持有的 1.5%的股权以 1,3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东
方富海;2011年 8月,博达兴将其持有胜宏有限 5%的股权以 3,900万元的价格
转让给国科瑞华;2011年 10月,博达兴将其持有胜宏有限 0.75%的股权以 622.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惠州恺创,将其持有胜宏有限 1.8391%的股权以 1,600万元的
价格转让给嘉兴时代,将其持有胜宏有限 1.3793%的股权以 1,200万元的价格转
让给宁波丰海,前述股权转让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缴
纳企业所得税。


经信达律师核查博达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博达兴已就上述
股权转让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纳税义务。


3、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信达律师核查,胜宏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注册资本为
110,000,000元,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总股本仍为 110,000,000股,因本
次整体变更不存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所以整体变更时发行
人的股东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4、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
未进行过任何股利分配,因此,发行人股东不存在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情形。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均已按照税
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缴纳所得税的义务;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股本未
发生变化,不存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所以发行人的股东无
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发行人设立至今,未进行过任何股利分配,不存在需要缴纳
所得税的情形。


(三)结合香港胜宏及深圳胜华的股权结构及历史沿革,说明香港胜宏转
让胜宏有限股权是否构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披露香港胜宏转让胜宏有限
股权的真实原因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阅了深圳胜华的工商登
记资料及工商电脑信息单;(2)查阅了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针对香港胜宏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3)就香港胜宏转让胜宏有限股权的原因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陈涛进行了访谈。


3-3-2-2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信达律师确认了以下事实:
1、香港胜宏转让胜宏有限股权不构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

(1)香港胜宏的股权结构及历史沿革
香港胜宏成立于
2006年
7月
8日,其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港元)出资比例
1 陈涛 7,000 70%
2 何连琪 3,000 30%
合计
10,000 100%

2012年
1月
11日,陈涛将其持有香港胜宏
70%的股权以港币
7,000元的价
格转让给惠州宏大,何连琪将持有香港胜宏
30%的股权以港币
3,000元的价格转
让给惠州宏大。本次股权转让后香港胜宏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港元)出资比例
1 惠州宏大 10,000 100%
合计
10,000 100%

注:惠州宏大成立于
2011年
9月
26日,陈涛、何连琪自惠州宏大成立至今分别持有其
70%和
30%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香港胜宏的股权结构未发生任
何变化。


(2)深圳胜华的股权结构及历史沿革
深圳胜华成立于
2001年
9月
3日,其自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之日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 陈涛 45 90%
2 刘春兰 5 10%
合计
50 100%

(3)香港胜宏转让胜宏有限股权不构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
香港胜宏于
2010年
12月转让胜宏有限股权之前,香港胜宏和深圳胜华分别
持有胜宏有限
92.95%和
4.93%的股权,陈涛通过深圳胜华和香港胜宏间接控制

3-3-2-2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胜宏有限
97.88%的股权,陈涛系胜宏有限的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后,深圳胜
华和香港胜宏分别持有胜宏有限
46.89%和
33%的股权,陈涛通过深圳胜华和香
港胜宏间接控制胜宏有限
79.89%的股权,陈涛系胜宏有限的实际控制人。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香港胜宏转让胜宏有限股权不构成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变更。

2、香港胜宏转让胜宏有限股权的真实原因
胜宏有限为外商投资企业,为将实际控制权转回境内,香港胜宏将其持有胜
宏有限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深圳胜华和博达兴。

(四)披露惠州宏大的设立背景及原因,报告期内惠州宏大的经营情况和
财务状况,发生亏损的原因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阅了惠州宏大的财务报
表;(2)就惠州宏大的设立背景及原因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涛进行了访谈。

经信达律师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惠州宏大的设立背景及原因
为了便于陈涛、何连琪将来自香港胜宏的利润汇回境内,陈涛、何连琪于
2011年
9月投资设立惠州宏大,并通过惠州宏大收购香港胜宏的股权。惠州宏
大收购香港胜宏股权的相关审批、备案程序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起人

或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股权收购合法、有效。

2、报告期内惠州宏大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发生亏损的原因
惠州宏大成立于
2011年
9月,除持有香港胜宏
100%股权外,无其他业务。


报告期内,惠州宏大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项目
2012-12-31 2011-12-31
总资产(元) 5,008,811.24 4,999,774.96
净资产(元) 5,008,811.24 4,999,774.96
项目 2012年度 2011年度
营业收入(元)
--
净利润(元) 9,036.28 -225.04

经信达律师核查,惠州宏大2011年度亏损的主要原因系该公司无营业收入,
3-3-2-2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而2011年设立及收购香港胜宏产生了费用支出,2012年该公司费用支出少,取得
利息收入而盈利。

(五)披露香港胜宏、深圳胜华、博达兴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发生亏损的原因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阅了天职国际出具的《关
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相关问题
的回复》(天职深
SJ[2013]26-8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回复》(天职深
SJ[2013]26-8号)”);(2)就前述公司的经营情况、发生亏损的原因访谈了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陈涛及发行人董事何连琪。


基于上述核查,香港胜宏、深圳胜华、博达兴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
况和发生亏损的原因如下:
1、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香港胜宏、深圳胜华、博达兴除股权投资
外均未实际开展其他经营。

2、报告期内,香港胜宏、深圳胜华、博达兴财务状况和发生亏损的原因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反馈意见回复》(天职深
SJ[2013]26-8号),报告期内,
香港胜宏、深圳胜华、博达兴财务状况和发生亏损的原因如下:

(1)香港胜宏
项目
2012-12-31 2011-12-31 2010-12-31 2009-12-31
总资产(港元) 175,248,371.39 137,823,348.60 118,211,985.83 172,699,926.83
净资产(港元) -19,310,541.47 -43,110,184.12 -61,221,699.81 -2,089,909.81
项目 2012年度 2011年度 2010年度 2009年度
营业收入
(港元)
28,747,943.27 20,249,743.01 197.76 12.45
其中:
投资收益(港元)
28,732,940.01 20,249,677.80 ----
净利润(港元) 23,799,642.65 17,145,060.87 -59,131,790.00 -2,328,082.81

香港胜宏
2009年度因利息支出而亏损;2010年度亏损的原因系实际控制人
为将其对胜宏有限的控制权转回境内,香港胜宏分别以
1元的名义价格将其持有
胜宏有限
41.965%的股权转让给深圳胜华、17.985%的股权转让给博达兴,从而

3-3-2-2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产生金额较大的股权投资亏损;2011年度和
2012年度盈利主要原因是采用权益
法核算对胜宏有限的长期股权投资而产生投资收益。


(2)深圳胜华
项目
2012-12-31 2011-12-31 2010-12-31 2009-12-31
总资产(元) 96,569,837.66 106,434,464.46 106,411,610.25 22,718,775.45
净资产(元) 96,417,448.68 97,660,104.34 73,878,231.86 -149,602.94
项目 2012年度 2011年度 2010年度 2009年度
营业收入(元)
--------
净利润(元) -1,242,655.66 23,781,872.48 -152,720.57 -177,877.58

2009年度、2010年度、2012年度,深圳胜华仅持有发行人股权,无其他经
营业务,无业务收入,产生费用而亏损;2011年度,深圳胜华盈利的原因系转
让胜宏有限部分股权产生的投资收益。


(3)博达兴
项目
2012-12-31 2011-12-31 2010-12-31
总资产(元) 85,375,909.58 110,996,782.28 32,790,688.00
净资产(元) 86,922,754.08 86,818,620.60 32,786,190.00
项目 2012年度 2011年度 2010年度
营业收入(元)
------
净利润(元) 104,133.48 54,032,430.60 31,786,190.00

注:博达兴成立于2010年12月16日。



2010年度,博达兴盈利原因系以1元价格收购香港胜宏持有胜宏有限的


17.985%的股权产生的投资收益;2011年度,博达兴盈利原因系转让胜宏有限股
权产生的投资收益;2012年度,博达兴盈利原因系获得利息收入。

(六)披露深圳胜华、香港胜宏、博达兴、惠州宏大实际从事的业务及主
要产品,在业务、产品、技术、研发、人员、财务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具体关系,
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共同采购渠道或销售渠道的情
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阅了发行人、深圳胜华、
香港胜宏、博达兴、惠州宏大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取得了发

3-3-2-2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行人关于在业务、产品、技术、研发、人员、财务等方面独立性的书面说明;(3)
就前述公司的经营情况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涛及发行人董事何连琪。

基于上述核查,信达律师确认了以下事实:
1、深圳胜华、香港胜宏、博达兴、惠州宏大除股权投资外未实际开展其他
业务,具体如下:

项目实际从事的业务主要产品
深圳胜华股权投资,持有发行人
36.96%的股权无
香港胜宏股权投资,持有发行人
29.70%的股权无
博达兴股权投资,持有发行人
7.63%的股权无
惠州宏大股权投资,持有香港胜宏
100%的股权无


2、发行人在业务、产品、技术、研发、人员、财务等方面独立于深圳胜华、
香港胜宏、博达兴、惠州宏大

(1)业务
如《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发行人主要从事高
密度印制线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已形成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系统,
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原材料采购、产品生
产、销售的情形。深圳胜华、香港胜宏、博达兴、惠州宏大除股权投资外未实际
开展其他业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深圳胜华、香港胜宏、博达兴、
惠州宏大。


(2)产品
发行人主要产品为双面板、多层板(含
HDI)等,深圳胜华、香港胜宏、博
达兴、惠州宏大仅从事股权投资,并未进行产品生产、销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深圳胜华、香港胜宏、博达兴、惠州宏大
不存在研发、生产或销售相同、相似产品的情形。


(3)技术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胜华电子拥
3-3-2-2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0项专利,涵盖了多层高精密
PCB和
HDI产品的设计、生产实施(流程安
排、设备选择、生产工艺创新等)、产品质量检测和
PCB环保治理等环节的的核
心技术。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及核心技术主要通过自主研发形成,且均与发行人主
营业务相关。深圳胜华、香港胜宏、博达兴、惠州宏大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未申请或拥有任何专利或核心技术。发行人在技术的取得、使用等方面与深圳胜
华、香港胜宏、博达兴、惠州宏大相互独立。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深圳胜华、香港胜宏、博达兴、惠州宏大
不存在共有专利或核心技术的情形,发行人技术独立。


(4)研发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一直重视自主研发,拥有独立的研发中心。发行人研发中
心构建了与各高校之间的技术交流平台,先后与广东工业大学、中山大学、华南
师范大学等多家高校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深圳胜华、香港胜宏、博达兴、惠
州宏大未设置研发机构,未从事研发活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研发机构、研发人员、研发活动均独立于
深圳胜华、香港胜宏、博达兴、惠州宏大。


(5)人员
如《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发行人董事、监事
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选举或聘任
产生;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在深圳胜华、香港胜宏、博达兴、惠州宏大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
务和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深圳胜华、香港胜宏、博达兴、惠州宏
大兼职。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人员方面独立于深圳胜华、香港胜宏、博
达兴、惠州宏大。


(6)财务
如《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发行人设立了独立
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3-3-2-2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开设了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深圳胜华、香港胜宏、博达兴、惠州宏
大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为深圳胜华、香港胜宏、
博达兴、惠州宏大缴纳税款的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在财务方面独立于深圳胜华、香港胜宏、博
达兴、惠州宏大。



3、深圳胜华、香港胜宏、博达兴、惠州宏大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不
存在共同采购渠道或销售渠道的情形,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1)发行人实际从事高密度印制线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深圳胜华、
香港胜宏、博达兴、惠州宏大除股权投资外未实际开展其他经营。经核查,信达
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深圳胜华、香港胜宏、博达兴、惠州宏大不存在同业竞争。

(2)如《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发行人拥有完
整的业务体系,不存在依赖深圳胜华、香港胜宏、博达兴、惠州宏大进行原材料
采购、产品销售的情形。深圳胜华、香港胜宏、博达兴、惠州宏大除股权投资外
未实际开展其他经营。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深圳胜华、博达兴、惠
州宏大不存在共享采购渠道或销售渠道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存在委托香
港胜宏代收、代付境外销售款、采购款的情形。代收相对应的销售中,发行人独
立开发客户、直接与客户联络、进行产品价格、交货条件等销售条件的谈判、签
署合同;客户直接向发行人下订单,发行人直接发货到客户指定的物流仓,发行
人与客户对账。发行人仅使用香港胜宏账号收取货款,香港胜宏未参与客户开发、
维护、合同洽谈、合同签署、对账、发货等环节。代付相对应的采购中,发行人
独立完成供应商选择,独立进行产品类别、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期、信用期、
结算方式等销售条件的谈判;发行人直接与供应商签署合同或下订单,供应商直
接将货物发到发行人,发行人与供应商对账。发行人仅使用香港胜宏账号支付货
款,香港胜宏未参与供应商选择、合同洽谈、合同签署、对账、收货等环节。因
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与香港胜宏亦不存在共享采购渠道或销售渠道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深圳胜华、香港胜宏、博
达兴、惠州宏大与发行人业务不同,无共同的客户或供应商。信达律师认为,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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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圳胜华、香港胜宏、博达兴、惠州宏大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七)说明报告期内香港胜宏、深圳胜华、惠州宏大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




1、报告期内香港胜宏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于
2012年
12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胜

宏未受过任何刑事和行政处罚,亦并无任何民事诉讼记录或任何违反香港法律的
情况或涉诉记录。



2、报告期内深圳胜华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分别于
2012年
12月
20日、2013年
3月
25
日出具的《证明》,深圳胜华自
2009年
1月
1日至
2012年
12月
31日期间未发
现重大税务违法违章记录。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分别于
2012年
8月
24日、2013年
3月
25日
出具的证明,深圳胜华自
2009年
1月
1日至
2012年
12月
31日暂未发现税务违
法违规记录。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3年
3月
14日出具的《复函》(深市监信
证[2013]207号),深圳胜华自
2009年
1月
1日至
2013年
2月
28日没有违反市
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3、报告期内惠州宏大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惠城区国家税务局水口税务分局于
2012年
12月
5日出具的《税务核查
无违规证明》,惠州宏大自
2011年
9月
26日以来不存在因偷税、漏税、欠税等
税务违法行为而被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可能被税务行政
主管部门处理或追查的违法行为。


根据惠城区地方税务局水口税务分局于
2012年
12月
4日出具的《证明》,
惠州宏大自
2011年
9月
6日以来不存在因偷税、漏税、欠税等税务违法行为而
被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2年
12月
4日出具的《工商核查无
违规证明》,惠州宏大自
2011年
9月
26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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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也不存
在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追查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内香港胜宏、深圳胜华、惠州宏大均不存
在重大违法行为。


(八)发行人、发行人股东、股东的股东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结构及其负
责人、高管、经办人员等之间是否存在直接、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协议、信托、其他方式代持股份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
发表意见;如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请对该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
法行为发表意见

根据发行人股东、发行人股东的股东、本次发行有关中介结构及其负责人、
高管、经办人员出具的声明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
发行人股东、股东的股东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结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员
等之间不存在直接、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发行人股东不存在协议、
信托、其他方式代持股份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涛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其在发
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整体变更过程中,不负有纳税义务;其作为发行人董事长兼
总经理的薪金所得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履行了纳税义务,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大客户较为集中且存在经销的情形。(
1)披露客户
中直销和经销的比例,说明发行人与经销商发生的销售是否真实、公允,销售
给经销商的产品是否实现最终销售;(2)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十大客户
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向客户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占当期
销售总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期末占款等情况;(3)说明发行人与客户业务往
来的背景、获取客户和订单的方式,前十大客户的基本情况、销售占比发生变
化的原因,业务是否具备持续性;(4)进一步核实前十大供应商及前十大客户
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5)结合报告期内公司向第一大客户销售额不断扩大的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
对第一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反馈意见》重点问题第
3条)
3-3-2-2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答复:
(一)披露客户中直销和经销的比例,说明发行人与经销商发生的销售是
否真实、公允,销售给经销商的产品是否实现最终销售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阅了天职国际出具的《反
馈意见回复》(天职深
SJ[2013]26-8号);(2)核查了发行人的贸易商向发行人采
购相关的合同、订单、对账单、发货单、报关单、装箱单、付款凭证以及主要终
端客户的签收单据等,并查阅了发行人贸易商主要终端客户向其下发的订单;(3)
走访了发行人的贸易商、贸易商的主要终端客户;(4)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其通过
直销和贸易商销售具体情况的书面说明。

基于上述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采取“向最终用户直接销售为主、通过贸
易商销售为辅”的销售模式,仅有
HML、HSL和厦门市欣隆科技有限公司三家

贸易商,发行人与前述贸易商发生销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直销和贸易商销售的比例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反馈意见回复》(天职深
SJ[2013]26-8号),报告期内,

发行人通过直销和贸易商销售的比例如下:

项目 2012年度 2011年度 2010年度 2009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元) 935,164,798.97 697,729,953.79 476,398,158.22 232,795,787.19
通过贸易商销售收入(元) 68,498,603.37 76,129,435.90 60,934,431.78 12,089,580.20
直销收入(元) 866,666,195.60 621,600,517.89 415,463,726.44 220,706,206.99
通过贸易商销售占主营业
务收入比
7.32% 10.91% 12.79% 5.19%
直销比主营业务收入比
92.68% 89.09% 87.21% 94.81%

2、发行人与贸易商发生销售的真实性、公允性以及最终销售情况

(1)销售流程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产品均是个性化设计的
定制产品,不具有通用性,发行人的贸易商仅在获得其客户订单后才会向发行人
下发订单,且贸易商的客户会对发行人进行认证,具体销售流程如下:

3-3-2-3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与贸易
商洽谈、签约
公司生产并
交货到指定地
贸易商向
公司下订单
贸易商客户向
贸易商下订单
贸易商客户对
公司进行认证
(2)销售真实性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反馈意见回复》(天职深 SJ[2013]26-8号)并经信达
律师核查,发行人向其贸易商销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12年度
金额(元)
2011年度
金额(元)
2010年度
金额(元)
2009年度
金额(元)
HML 1,435,893.03 42,112,754.81 50,100,688.80 6,178,328.53
HSL 59,369,351.72 29,180,931.33 ----
厦门市欣隆科技有限公司 7,693,358.62 4,835,749.76 10,833,742.98 5,911,251.67
小计 68,498,603.37 76,129,435.90 60,934,431.78 12,089,580.2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HML、HSL和厦门市欣隆科技
有限公司主要从事 PCB等电子产品贸易,其下游客户主要为电子产品生产企业。


经信达律师核查 HML、HSL和厦门市欣隆科技有限公司向发行人进行采购
的相关合同、订单、对账单、付款凭证、发货单,以及 HML、HSL主要终端客
户向 HML、HSL下发的订单,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向 HML、HSL
和厦门市欣隆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是真实的。


(3)销售公允性及最终销售情况
A、发行人向 HML、HSL的销售情况
根据信达律师对 HML、HSL的董事林崇春进行的访谈,HML、HSL为电子
产品的贸易商,其采购发行人的产品主要向栢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
栢能”)销售。香港栢能根据其他供应商的供应价格等确定向 HML、HSL的采购
价格后,向 HML、HSL下发订单, HML、HSL以香港柏能订单价格与发行人
协商确定最终销售价格。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反馈意见回复》(天职深 SJ[2013]26-8号),发行人在
报告期内向 HML、HSL销售的具体价格如下:
a、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向 HML销售的具体价格

年度产品类别应用领域
金额
(万元)
数量
(m2)
单价
(元/m2)
均价
(元/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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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2年度
四层化金板消费 143.59 1,700.82 844.24 827.17
合计
143.59 1,700.82 844.24 827.17
二层普通板通讯 291.78 6,464.32 0.05 455.51
四层化金板消费 7.75 98.33 788.43 780.552011年度
四层镀金板显卡 2,508.40 30,901.88 811.73 821.38
六层普通板主板 1.90 8.66 2,194.32 856.79
六层镀金板显卡 1,401.45 10,800.09 1,297.63 1,217.15
合计
4,211.28 48,273.28 ----
二层普通板通讯 559.16 12,165.65 459.63 467.71
二层化金板消费 195.54 3,401.38 574.90 585.41
四层普通板主板 13.25 210.14 630.62 628.812010年度四层镀金板显卡 1,272.53 16,012.28 794.72 820.62
六层镀金板显卡 2,698.95 22,817.19 1,182.86 1,220.32
八层镀金板显卡 270.63 1,546.35 1,750.15 1,786.61
合计
5,010.07 56,152.99 ----
四层镀金板显卡 130.23 1,619.80 804.00 744.732009年度六层镀金板显卡 487.60 4,029.29 1,210.14 1,174.78
合计
617.83 5,649.09 ----

b、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向
HSL销售的具体价格

年度产品类别应用领域
金额
(万元)
数量
(m2)
单价
(元/m2)
均价
(元/ m2)
二层普通板通讯 5.77 73.27 787.35 454.94
二层化金板消费 1.42 19.16 740.26 574.73
四层普通板主板 174.25 3,115.85 559.22 589.182012年度四层镀金板显卡 3,555.08 43,465.86 817.9 841.04
六层普通板主板 38.36 434.83 882.2 870.56
六层镀金板显卡 2,162.06 18,075.27 1196.14 1225.25
合计
5,936.94 65,184.24 910.79 --
二层普通板通讯 0.01 0.31 479.94 455.51
四层普通板主板 262.87 4,612.11 569.96 621.812011年度
四层镀金板显卡 1,277.34 15,291.10 835.35 821.38
六层普通板主板 3.43 36.43 941.37 856.79
六层镀金板显卡 1,374.44 10,927.24 1,257.81 1,217.15
合计
2,918.09 30,867.19 945.37 -


3-3-2-3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向
HSL、HML销售的主要为四、六层显卡
电路板,销售价格按照市场原则确定,约为发行人该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的
97-98%。2011年发行人向
HSL、HML销售的显卡电路板价格略高于均价主要原
因系该显卡线路板镀金厚度为
7-10微英寸,普通显卡线路板镀金厚度为
3-5微
英寸,成本较普通显卡线路板大。因
HSL、HML向发行人采购的通讯、消费、
六层主板电路板量少,且主要为样板,发行人未给予其贸易商价格折扣,定价略
高于平均价格。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与
HSL、HML的销售符合行业特征及发
行人的定价策略,定价合理、公允。


根据信达律师对香港栢能的相关人员进行的访谈并经信达律师核查,香港栢
能为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系发行人的终端客户,其采购发行人的产品用于显卡、
主板的生产。HSL、HML根据香港栢能的订单向发行人采购产品,发行人将产
品交到香港栢能的指定地点。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对
HSL、HML的销售实现
了最终销售。



B、发行人向厦门市欣隆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反馈意见回复》(天职深
SJ[2013]26-8号),发行人
报告期内向厦门市欣隆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情况如下:

年度产品类别
销售金额(万
元)
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元
/㎡)均价(元/㎡)
2009

二层镀金板 1.40 18.11 775.33 622.91
二层普通板 68.46 1,427.70 479.54 421.68
四层镀金板 196.66 2,195.24 895.85 741.64
四层化金板 130.40 1,916.06 680.55 757.86
四层普通板 38.34 622.8 615.6 596.77
六层镀金板 14.26 105.93 1,346.55 1,177.26
六层化金板 103.61 1,042.29 994.09 809.95
六层普通板 33.28 366.48 908.04 849.78
八层普通板 0.56 0.42 13,431.02 1,374.99
八层化金板 4.14 25.53 1,622.12 1,6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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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年度产品类别
销售金额(万
元)
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元
/㎡)均价(元/㎡)
合计 591.13 7,720.56 765.65
二层镀金板 7.75 103.12 751.89 914.4
二层化金板 49.01 578.06 847.79 583.42
二层普通板 69.04 1,387.89 497.42 466.84
四层化金板 350.17 4,507.22 776.9 858.372010四层普通板 103.04 1,571.05 655.89 627.86

六层镀金板 93.97 675.86 1,390.43 1,207.38
六层化金板 54.30 378.94 1,432.91 1,597.92
六层普通板 208.01 1,942.95 1,070.57 733.19
八层普通板 148.09 801.64 1,847.33 1,974.37
合计 1,083.37 11,946.73 906.84
二层镀金板 5.30 90.14 587.68 887.84
二层普通板 43.16 831.6 518.97 454.65
四层化金板 2011四层普通板 3.38 50.62 667.34 621.26

六层化金板 257.51 2,013.04 1,279.23 1,477.03
六层普通板 170.64 1,776.74 960.43 852.68
八层普通板 3.59 22.07 1,624.67 1,542.18
合计 483.57 4,784.21 10,10.77
二层镀金板
二层普通板 18.46 341.59 540.42 454.93
四层化金板 0.10 0.4 2,500.00 827.82012四层普通板 25.63 325.42 787.58 588.95

六层化金板 104.42 847.71 1,231.79 1,316.25
六层普通板 612.18 6,209.55 985.87 862.68
八层普通板 8.55 56.38 1,515.74 1,157.05
合计 769.34 7,781.05 988.73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向厦门市欣隆科技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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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司销售的电路板种类较多,且大多数品种为样板,样板较发行人销售均价偏高,
发行人与厦门市欣隆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与厦门市欣隆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符合发行人贸易商销售方式定价策略,
定价合理、公允。


经信达律师核查,厦门市欣隆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其客户的订单向发行人采购
产品,发行人主要将产品交由厦门市欣隆科技有限公司终端客户(贸易商客户)
指定地点,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对厦门市欣隆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实现了最终
销售。


(二)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
户名称、向客户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占当期销售总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
期末占款等情况。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阅了天职国际出具的《反
馈意见回复》(天职深
SJ[2013]26-8号);(2)查阅了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署的销
售合同、订单等。


根据天职国际的《反馈意见回复》(天职深
SJ[2013]26-8号)并经信达律师
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向前十大客户销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度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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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客户名称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元)(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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