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汇洁股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时间:2015年05月25日 09:36:15 中财网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发行人或公司包括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前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
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本
所已于2012年3月26日及2014年4月29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2012年10月12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汇洁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3年3月27日出具《北京市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3年10月23
日出具《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4年9月12日出具《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四)》”)、2015年2月2日出具《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汇洁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所现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
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重大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
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报本次发行
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如下: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
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的重大法律事项,具体如下:

1. 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臵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
情形。

2.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3. 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
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4. 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
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 深圳市福田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对发行人深圳总部办公场所
(未涉及生产工厂)进行检查后,于2015年3月12 日出具(深福)安监管
罚[2014](YO4B)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根据该决定书,因发行
人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发行人的主要负责人吕兴平作
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吕兴平已经于2015年3
月16日缴纳上述罚款。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对深圳市福田区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访谈,前述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发行人及吕兴平已对相关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发行人及吕兴平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相关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鉴于:(1)深圳总部为办
公场所,不涉及实际生产业务;(2)相关处罚已执行完毕,发行人已经按照
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整改,进一步完善了总部及子公司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3)相关主管部门已在访谈中确认,相关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本
所认为,发行人前述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
纠纷,也不存在重大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6. 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 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方面的重大变化。

8. 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9. 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曹余辉



林青松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