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胜宏科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中国 广东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9号航天大厦 24楼 邮编:51804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324310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层 邮政编码:518048 24/F., AEROSPACE SKYSCRAPER, NO. 4019 SHENN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3243108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信达首字[2012]第014-5号 致: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 顾问聘请协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信达已于2012年10月22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宏科技(惠 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2-3-1-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书》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于2013年3月29日出具了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3年10月28日出具 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4年4月11日出具 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4年8月21日出具 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鉴于天职国际已就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 “公司”)截至 2014年 12月 31日的财务情况出具了《审计报告》(天职业字 [2015]1854号),以及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事宜已发生部分变化,因此,信达对 已经为公司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 了修改补充或进一步的说明,并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信达已经为公司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信达在已经为公司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公开发行股票的条 件: 2-3-1-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5]1854号),发行人 2013年度、2014 年度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的数据分 别为85,684,027.88 元、100,453,459.98 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 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5]1854号),截至 2014年 12月 31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 585,760,452.19元, 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 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1,000万元,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 发行 3,667万股,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天职国际于2012年2月1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 (天职深ZH[2012]5 号)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 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发行人报告期内一直从事印制线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经营 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 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 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9、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 2-3-1-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 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0、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 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经信达 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文件,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 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 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以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1、根据《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5]1854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天职业字[2015]1854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 1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声明与承诺并经信 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2-3-1-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4、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涛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以下 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最近三年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 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15、根据发行人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及《募集资金运用可 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 额和投资方向与发行人现有生产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 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在本 次发行依法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发行完毕后,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条件: 1、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元的 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的股票为同种类股票,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的规定。 2、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 行价格等做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的规定。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11,000 万元,根据发行人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3,667万股A股股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将超过3,000万 元,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 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 5.1.1条关于股份公司申请上市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万元的规定。 2-3-1-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4、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通过走访、网络 检索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 人董事会的承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须按《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取 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外,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二、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股东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明)》、《私募投 资基金证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中属于 私募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股东(基金) 名称 管理人名称托管人名称 管理人登 记编号 登记日期 是否备案 1 国科瑞华创 业投资企业 中国科技产业 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中信实业银 行 P1000510 2014.04.17是 2 嘉兴时代精 选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深圳市时代伯 乐创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嘉兴分行 P1000517 2014.04.17是 3 东方富海(芜 湖)股权投资 基金(有限合 伙) 东方富海(芜 湖)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企业(有 限合伙)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芜湖分行 P1001075 2014.04.22是 4 东方富海(芜 湖)二号股权 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 东方富海(芜 湖)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企业(有 限合伙)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芜 湖支行 P1001075 2014.04.22是 5 惠州市恺创 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 合伙) 惠州市 TCL恺创 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 中国建设银 行开发区支 行 P1001560 2014.04.29是 2-3-1-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并按规定履行了备案程序。 三、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5]1854号),发行人 2012年、2013年、2014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01%、97.36%、97.54%。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权利证书并经信达律师查阅中国商标网网站的相关 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 1项商标,具体 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名称 权利 人 注册号 分类 号 有效期限 他项权 利 1 发行 人 11910808 9 2014.6.28-2024.6.27 无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商标真实、合法、有效。 (二)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利证书并经信达律师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 相关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胜华 电子新增专利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名称 权利 人 类型 专利号/申请号申请日 法律 状态 2-3-1-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 一种灯条线路板成型方 法 发行 人 发明 专利 ZL201110446470.7 2011.12.28有效 2 一种多层 LED混合材料 线路板的层压方法 发行 人 发明 专利 ZL201210356417.2 2012.09.24有效 3 一种 PCB电镀铜槽 发行 人 发明 专利 ZL201110361647.3 2011.11.16有效 4 一种电催化处理废粽化 液的方法 发行 人/ 广东 工业 大学 发明 专利 ZL201210587862.X 2012.12.29有效 5 一种 PCB半金属化孔成 型方法 发行 人 发明 专利 ZL201210221334.2 2012.06.30有效 6 一种线路板电镀金方法 发行 人 发明 专利 ZL201210528139.4 2012.12.11有效 7 一种线路板吸附装置 发行 人 实用 新型 ZL201420299757.0 2014.06.06有效 8 一种改进型摇摆支撑轮 发行 人 实用 新型 ZL201420298671.6 2014.06.06有效 9 一种防止 BGA短路线路 板 发行 人 实用 新型 ZL201420493587.X 2014.08.29有效 10 一种 PTH改善背光不良 装置 发行 人 实用 新型 ZL201420493607.3 2014.08.29有效 11 一种内层线路板曝光对 位结构 发行 人 实用 新型 ZL201420493325.3 2014.08.29有效 12 一种用于 PCB板油墨丝 印的网板 发行 人/ 胜华 电子 实用 新型 ZL201420322229.2 2014.06.17有效 13 一种显影机药水补加装 置 发行 人/ 胜华 电子 实用 新型 ZL201420322108.8 2014.06.17有效 14 一种 PCB切片晶体制作 治具 发行 人 实用 新型 ZL201420028271.3 2014.01.17有效 15 一种防折刚挠结合线路 板 发行 人 实用 新型 ZL201420028272.8 2014.01.17有效 16 一种电镀均匀性测试辅 助装置 发行 人 实用 新型 ZL201420028810.3 2014.01.17有效 17 一种印刷线路板电性检 测装置 发行 人 实用 新型 ZL201420028768.5 2014.01.17有效 18 一种邮票孔连接避免断 板及分板困难的线路板 系统 发行 人 实用 新型 ZL201420124184.8 2014.03.19有效 2-3-1-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9 一种镀液过滤器 发行 人 实用 新型 ZL201420120144.6 2014.03.18有效 20 一种可改善 PCB板开短 路的溢流装置 发行 人 实用 新型 ZL201420123903.4 2014.03.19有效 21 一种可防呆的线路板电 性测试装置 发行 人 实用 新型 ZL201420124817.5 2014.03.19有效 22 一种线路板镀长短金手 指辅助结构 发行 人 实用 新型 ZL201420120143.1 2014.03.18有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专利真实、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胜华电子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重 大合同如下: 1、借款/承兑合同 序 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合同编号 借款(承兑) 金额(万元) 期限 对应的担保合同 1 发行人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惠州支行 兴银深惠仲恺承兑字 (2014)第 035e号 4,181.417468 2014.8.15 至 2015.2.15 ①兴银深惠仲恺保 金字(2014)第 035e 号《保证金协议》, 担保人为发行人, 担保方式为质押; ②兴银深惠叁授信 (保证)字(2012) 第 035A号《最高额 保证合同》,担保人 为胜华电子,担保 方式为保证; ③兴银深惠叁授信 (保证)字(2012) 第 035B号的《最高 额保证合同》,担保 人为陈涛,担保方 式为保证。 2-3-1-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14.9.1657.292323 至 招商银行股 2014年惠字第2014.12.30 2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5014303056号 2014.9.16 惠州分行 4,331.995109 至 2015.3.16 3 发行人 花旗银行 (中国)有 限公司深圳 分行 8624314488 2,000.00 2014.11.10 至 2015.5.8 -- 4 发行人 花旗银行 (中国)有 限公司深圳 分行 8624315506 1,800.00 2014.11.11 至 2015.5.8 -- 招商银行股2014.10.232014年惠字第 5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2,000.00 至 -- 1014305088号 惠州分行 2015.10.22 招商银行股2014.11.132014年惠字第 6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1,000.00 至 -- 1014305093号 惠州分行 2015.11.13 7 发行人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惠州支行 兴银深惠仲恺承兑字 (2014)第 035f号 217.388465 2014.10.16 至 2015.1.30 ①兴银深惠仲恺保 金字(2014)第 035f 号《保证金协议》, 保证人为发行人, 担保方式为质押 ②兴银深惠叁授信 (保证)字(2012) 第 035A号《最高额 2-3-1-1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保证合同》,担保人 为胜华电子,担保 方式为保证; 4,889.150107 2014.10.16 至 2015.4.16 ③兴银深惠叁授信 (保证)字(2012) 第 035B号的《最高 额保证合同》,担保 人为陈涛,担保方 式为保证 招商银行股2014.12.162014年惠字第 8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2,789.428533 至 -- 5014303069号 惠州分行 2015.06.16 兴业银行股 兴银深惠仲恺承兑字 326.881773 2014.11.14 至 2015.2.28 ①兴银深惠叁授信 (保证)字(2012) 第 035A号《最高额 保证合同》,担保人 为胜华电子,担保 方式为保证; ②兴银深惠叁授信 (保证)字(2012) 第 035B号的《最高 额保证合同》,担保 人为陈涛,担保方 式为保证; ③兴银深惠仲恺 保金字(2014)第 035g号《保证金协 议》,担保人为发行 人,担保方式为质 押 9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惠州支行 (2014)第 035g号 4,649.60004 2014.11.14 至 2015.5.14 2、担保合同 序合同名称及被担最高债权额担保方对应的主合 号 编号 担保人 保人 债权人 (万元) 期限 式 同编号 1 兴银深惠仲 恺保金字 (2014)第 035e号 发行人 发行 人 兴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惠州 支行 银行承兑: 4,200.00 2014.11.13 至债务清偿 完毕 保证金 质押 兴银深惠仲 恺承兑字 (2014)第 035e号《商 业汇票银行 承兑合同》 2-3-1-1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 兴银深惠仲 恺保金字 (2014)第 035f号 发行人 发行 人 兴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惠州 支行 银行承兑: 5,120.00 2014.10.16 至债务清偿 完毕 保证金 质押 兴银深惠仲 恺承兑字 (2014)第 035f号《商 业汇票银行 承兑合同》 3 兴银深惠仲 恺保金字 (2014)第 035g号 发行人 发行 人 兴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惠州 支行 银行承兑: 4,980.00 2014.11.14 至债务清偿 完毕 保证金 质押 兴银深惠仲 恺承兑字 (2014)第 035g号《商 业汇票银行 承兑合同》 3、设备购销合同 2014年 12月 25日,公司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SH20141122A1的《设备购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向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 有限公司购买设备情况如下: 序 号 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价 (万元) 合计 (万元) 1 连线直接成像机(含:两台主机、上下 料、收放板机、翻板机、贰套清洁机) In-Line LDI-8000套 3 650.00 1,950.00 2 PCB六轴数控成型机(含自动下料系统) HANS-R6 套 15 48.00 720.00 总金额 2,670.00 4、远期结售汇合同 2013年6月14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订《远期结 售汇总协议书》,约定:到期日公司可按照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与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办理结汇或售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 之日,尚有 1,800万美元尚未交割结汇。 2-3-1-1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13年7月26日,发行人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中国银行间 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到期日公司可按照约 定的币种、金额、汇率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办理结汇或售汇。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之日,尚有 1,200万美元尚未交割结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上述重大合同或协议合法、有效, 不存在法律障碍和潜在风险。 (二)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5]1854号),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 行人期末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 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 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了一次股东大会、三次董事会、一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 下: (一)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 2014年 10月 10日,发行人召开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新建生产线的议案》等。 (二)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2014年9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2、《关于公司认购<海公 元商住小区>商品房的议案》;3、《关于公司投资新建生产线的议案》等。 2014年 12月 23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资金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 件、备件的议案》等。 2-3-1-1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15年2月4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截至 2014年 12月 31日的三年期财务报表的议案》等。 (三)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2014年9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 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审议表决事项、对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会议形成的决议,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 七、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5]1854号)、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相关 文件、收款凭证及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新增的财政补贴 情况如下: 序号 政府补贴的种类 金额(元)批文/拨款机构 1 2014年第 1批专利费 91,500.00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2 现代产业 100强专项资金 1,000,000.00 《关于下达 2013年惠州市现代产 业 100强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 通知》(惠市发改[2014]77号) 3 技术升级扶持资金 967,639.27 《关于拨付 2013年 7-12月出口企 业技术升级扶持改造资金的通知》 (惠阳财外[2014]7号) 4 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 65,000.00 《关于拨付 2014年广东省稳增长 调结构专项资金的通知》(惠阳财外 [2014]16号) 5 出口企业技术升级扶持 改造资金 1,237,019.75 《关于拨付 2014年 1-6月出口企业 技术升级扶持改造资金的通知》(惠 阳财外[2014]17号) 2-3-1-1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6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扩 大内销奖励) 30,000.00 《关于拨付 2014年惠州市外经贸 发展专项资金(扩大内销奖励)的 通知》(惠阳财外[2014]19号)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5年1月20日出具的《证明》, 发行人自 2014年7月1日至 2014年12月31日,未发现有涉及国家税收缴付违 法违规行为。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5年 1月 20日出具的惠阳地税纳证字 [2015]019号《纳税证明》,发行人自 2014年 1月 1日至 2014年 12月 31日期 间未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惠城区国家税务局水口税务分局于 2015年1月20日出具的《税务证 明》,胜华电子自 2014年1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日,一直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税 收政策及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未发生偷税、漏税等税务违 法行为而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水口税务分局于 2015年1月19日出具的《税 务证明》,胜华电子自 2014年1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日,一直按照国家及地方有 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未发生偷税、漏税等税 务违法行为而被处罚的情形。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胜华电子所获的财政补贴均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胜华电子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 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及安全生产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合规性核查 2-3-1-1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网站查询的相关信息及发行人说明确认,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胜华电子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无重大污染事故发生, 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产品质量、技术合规性核查 根据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5年 1月 15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胜华电子自 2014年7月1日至 2014年12月31日,无产品质量监督抽 查不合格和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记录。 (三)社保、住房公积金合规性核查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5年 1月 15日出具的《证 明》,发行人自 2014年7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日,遵守各级政府颁布的关于劳动 及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依 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参保手续,及时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没有 因违反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5年 1月 19日出具的《证 明》,胜华电子自 2014年7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日,未发生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 被处理或处罚的情况。 根据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阳分局于 2015年 1月 15日出具的《证 明》,发行人按照社保制度规定在 2014年7月1日至 2014年 12月 31日期间参 加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根据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城分局于 2015年 1月 15日出具的《证 明》,胜华电子已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社保账户,2014 年7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日,胜华电子能依法及时、足额为公司员工缴纳养老、 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没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处理或处罚的 情况。 根据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1月15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 胜华电子自2014年7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正常,没有存在 违规行为。 2-3-1-1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四)工商行政管理合规性核查 根据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5年2月5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4年 7月1日至 2014年 12月 31日期间,发行人及胜华电子均未发现违反工商登记 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安全生产情况合规性核查 根据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5年1月29日出具的《关于提供胜宏 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14年下半年有关证明的复函》,发行 人及胜华电子自 2014年7月1日至 2014年 12月 31日期间,未因违反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受到相关处罚,未接到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六)土地使用管理情况合规性核查 根据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5年 1月 31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胜华 电子自 2014年7月1日至 2014年 12月 31日,在用地方面不存在因违反国家、 地方有关土地使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被处罚的情形。 (七)房产管理情况合规性核查 根据惠州市房产管理局于 2015年2月2日出具的惠市房函[2015]55号《关 于商请提供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14年下半年相关合 规证明的复函》,发行人及胜华电子自 2014年7月1日至 2014年 12月 31日, 无涉及房产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况。 (八)海关合规性核查 根据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于 2015年1月16日出具的《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 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资信状况的复函》(关企函 [2015]20号),发行人及胜华电子在 2014年7月1日至 2014年12月31日期间 无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记录。 (九)商务合规性核查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商务局于2015年1月15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2014 年7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日,一直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商务方面法律、法规、规 2-3-1-1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经营,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 (十)外汇合规性核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惠州市中心支局于 2015年1月29日出具的惠汇函 [2015]11号《关于对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出具外汇业 务无行政处罚记录的复函》,自 2014年7月1日至发文之日止,未发现发行人及 其全资子公司胜华电子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而被处罚的记录。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2-3-1-18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2-3-1-19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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