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精创”、“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具体如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1、发行人控股股东益群控股、股东益威控股、实际控制人周志群、邓修生:各自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如有)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益群控股和益威控股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2、除益群控股和益威控股以外发行人的其他法人股东以及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如有)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2015年11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周志群、邓修生、李琳、黄永雄和罗川分别通过其100%控股的益群控股、益威控股、益志控股、弘高亚太及俊图精科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2015年11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担任发行人董事的林隆奋通过精诚资讯及其下属的Kimo和Systex Solutions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5、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周志群、邓修生、李琳、林隆奋、胡行军、王勇、郑登元、黄永雄及罗川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2015年11月30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2015年11月30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承诺:当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3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主要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票。(2)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4)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二)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承诺,其应积极配合发行人启动上述稳定股价预案,如因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公司股份回购的义务时,本人应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方案时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除此之外,其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承诺,发行人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1)发行人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4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2)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3)如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前述承诺主体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三)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中介机构承诺,如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相关中介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四)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一)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周志群、邓修生、李琳、林隆奋、胡行军、王勇、郑登元、黄永雄及罗川:在其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二)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周志群、邓修生、李琳、林隆奋、黄永雄及罗川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该等承诺主体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三)控股股东益群控股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5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该股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四)除控股股东益群控股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Systex Solutions、益志控股、益威控股如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该股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一)国信证券承诺: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二)正中珠江承诺:为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6创业板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机构为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三)金杜律师所承诺:如因本所为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7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四方精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40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5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新股的股票数量为2,500万股。本次发行中网下配售25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2,2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8.76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29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四方精创”,股票代码“300468”;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2,500万股股份将于2015年5月27日起上市交易。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已于2015年5月18日在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2、上市时间:2015年5月27日3、股票简称:四方精创4、股票代码:300468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000万股8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00万股,全部为新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本次发行中网下配售250.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2,250.00万股。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期限及对其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部分相关内容。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7、8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司发行的新股2,500万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1益群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774.2527.74%2018年5月27日2Systex Solutions1,991.2519.91%2016年5月27日3益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995.259.95%2016年5月27日4益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657.006.57%2018年5月27日5深圳威升精科投资有限公司217.502.18%2016年5月27日6深圳信方精科投资有限公司216.002.16%2016年5月27日7深圳冠维新科投资有限公司215.252.15%2016年5月27日8深圳建方新科投资有限公司214.502.15%2016年5月27日9深圳俊图精科投资有限公司109.501.10%2016年5月27日10弘高亚太投资有限公司109.501.10%2016年5月27日小计75,000.0075.00%二、首次公开发行股份11网下配售股份250.002.25%2015年5月27日12网上新发行股份2,250.0022.50%2015年5月27日小计2,500.0025.00%合计10,000.00100.00%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913、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1、中文名称: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 Forms Syntron Information Co., Ltd. 2、注册资本:10,000万元(本次发行后)3、法定代表人:周志群4、董事会秘书:李琳5、成立日期:2003年11月21日6、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2年02月23日7、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2#楼402,深圳软件园(2期)13栋302室(仅限办公)8、邮政编码:518057 9、联系电话:0755-86649962 10、传真号码:0755-8632913711、互联网网址:http://www.formssi.com 12、电子邮箱:formssyntronss@formssi.com 13、经营范围: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自行开发软件。数据库的设计、开发和维护;计算机系统集成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维护。计算机软、硬件的批发、佣金代理(不含拍卖)、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14、主营业务:公司主要向银行客户提供以定制化软件开发为主的各类型专业IT外包服务,目前不直接向客户销售自有软件产品。15、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属于“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一)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报告期内,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未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序号股东名称职务任职起止日期间接持股数量发行后(万股)持股比例1周志群董事长、总经理2015.2.23至2018.2.222,774.2527.74%2邓修生董事、副总经理、技术总监2015.2.23至2018.2.22657.006.57%3李琳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2015.2.23至2018.2.22995.259.95%4林隆奋董事2015.2.23至2018.2.2212.740.13%5胡行军监事会主席、高级经理2015.2.23至2018.2.2240.180.40%6王勇监事、高级经理2015.2.23至2018.2.2238.090.38%7郑登元监事2015.2.23至2018.2.221.190.01%8罗川副总经理2015.2.23至2018.2.22109.501.10%9黄永雄副总经理2015.2.23至2018.2.22109.501.10%10张华飞高级经理2015.2.23至2018.2.2242.870.43%11高翔高级经理2015.2.23至2018.2.2235.680.36%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周志群先生和邓修生先生为本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周志群先生为中国香港籍,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号码:V0088**(*),住所:Kln., HongKong。邓修生先生为中国台湾籍,中国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U120461***,住所:台南市东区。 周志群,男,1971年生,中国国籍,香港永久居民。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社会科学学士。1995年至2001年就职于永丰余精业科技电子(北京)有限公司,11任华南区区域经理;2001年至2003年就职于深圳联合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3年和邓修生共同创立四方深圳并一直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现任四方精创董事长兼总经理、四方香港总经理。邓修生,男,1967年生,中国台湾居民。毕业于台湾逢甲大学,资讯工程学学士。1993年至2001年就职于永丰余精业科技电子(北京)有限公司任技术部经理,2001年入职宏仁华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技术部经理,2002年入职深圳联合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任技术总监。2003年和周志群共同创立四方深圳并一直担任技术总监。现任四方精创董事、副总经理、技术总监,四方香港副总经理。除本公司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其他对外投资,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此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41,805户,其中前10名股东情况具体如下: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1益群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774.2527.742Systex Solutions (HK) Limited1,991.2519.913益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995.259.954益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657.006.575深圳威升精科投资有限公司217.502.186深圳信方精科投资有限公司216.002.167深圳冠维新科投资有限公司215.252.158深圳建方新科投资有限公司214.502.159深圳俊图精科投资有限公司109.501.1010弘高亚太投资有限公司109.501.10合计7,500.0075.0012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1、发行数量:2,50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2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2,2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2、发行价格:18.76元/股,对应的市盈率分别为:(1)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2)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3、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量为341,660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1,500万股的227.77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250.00万股的1,366.64倍。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1,318,220户,有效申购股数为8,285,913,500股。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2715451953%,超额认购倍数为368倍。本次网上定价发行及网下配售均未产生余股。4、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46,900.00万元。5、新股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费用共计4,152.95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金额辅导、承销及保荐费用: 3,320.00万元律师费用: 160.00万元审计费用:380.00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248.00万元手续费、上市初费及登记费: 44.95万元合计4,152.95万元6、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1.66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7、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42,747.05万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5月22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广会验字[2015] G13800020368号”验资报告。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57元(按照2014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值加上本次13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9、发行后每股收益:0.8433元/股(以公司201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14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公司报告期内2012年、2013年及2014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公司2015年1至6月的收入较2014年同期增长3.61%,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14年同期下降18.63%及15.54%。 15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5年5月11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服务价格、原材料采购和服务提供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3、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5、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7、公司住所没有变更;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10、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1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13、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16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如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联系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电话:0755-82133112传真:0755-82135199保荐代表人:魏安胜、黄涛项目协办人:何侃项目联系人:魏安胜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国信证券的推荐意见如下:国信证券认为四方精创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四方精创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四方精创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