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游科技”、“发行人”、“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建伟、袁旭、陈俊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叶昌茂、副总裁刘彤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2011年12月30日增资取得的公司股份,自2011年12月30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数量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数额的百分之五十; 3、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4、除上述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副总裁李德勇、公司监事唐武、朱传靖、伍琳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除上述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自然人股东胡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自2014年1月26日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自然人股东何锋、田野2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2011年12月30日增资取得的公司股份,自2011年12月30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数量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数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机构股东挚信投资、亚商创投、达晨创富、盈创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股东以外的发行人其他23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章建伟、袁旭、陈俊及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下同)除权后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在不触及关于上市公司退市条件的基础上,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以稳定公司股票合理价值区间。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A、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B、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C、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D、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按照如下措施进行: a、股份回购价格 确定回购价格的原则: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最近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董事会参考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b、股份回购金额 确定回购金额的原则: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在前述范围内,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具体金额。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具体金额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c、股份回购期限 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回购期限,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 总额使用完毕,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并视同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d、股份回购实施计划 公司将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按照股份回购的相关政策规定,择机制定股份回购的相关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 e、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A、本节所述控股股东,是指章建伟、袁旭、陈俊; B、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董事会公告的公司股份回购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C、控股股东计划增持的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取得的扣除了相关税费的现金分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董事会公告的控股股东增持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B、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发行人处领取的的薪酬。 C、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D、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A、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B、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C、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个月内实施完毕。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B、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个月内实施完毕。 4、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相关惩罚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符合本预案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三、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有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章建伟、袁旭、陈俊承诺:1、持有股份意向。作为迅游科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作为公司的创始人,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迅游科技的股份。2、减持股份的计划。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在锁定期满(指根据本承诺第二部分第1项确定的股票锁定期限,下同)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本人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3、其他事项。本人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本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减持。若本人发生需向迅游科技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计划。本人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并赔偿因未 履行承诺而给迅游科技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胡欢承诺:1、减持股份的计划。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迅游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自2014年1月26日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减持迅游科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减持迅游科技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在所持迅游科技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全部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迅游科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减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2、其他事项。本人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本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减持。若本人发生需向迅游科技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计划。本人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并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迅游科技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亚商创投承诺:1、减持股份的计划。自迅游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迅游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迅游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公司减持迅游科技股份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公司减持迅游科技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迅游科技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在所持迅游科技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全部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迅游科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减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2、其他事项。本公司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本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迅游科技股票进行减持。 若本公司发生需向迅游科技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计划。本公司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公司违反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本公司将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迅游科技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挚信投资承诺:1、减持股份的计划。自迅游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迅游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迅游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公司减持迅游科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公司减持迅游科技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迅游科技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在所持迅游科技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全部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迅游科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减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2、其他事项。本公司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本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迅游科技股票进行减持。 若本公司发生需向迅游科技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计划。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迅游科技股票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事实,发行人无异议或经过行政复议、司法途径最终有效裁定认定该事实后,启动股份回购,并在6个月内完成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购回价格不低于其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索赔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事实无异议或经过行政复议、司法途径最终有效裁定认定该违法事实后,公司对提出申请符合赔偿条件的投资者赔偿。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章建伟、袁旭、陈俊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存在公开发售股份的,将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在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事实,发行人无异议或经过行政复议、司法途径最终有效裁定认定该事实后,将启动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在6个月内(下称“回购期间”)完成回购。本人对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购回价格不低于其转让价格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除非交易对方在回购期间内不接受要约,否则本人将购回已转让全部限售股份。若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 整。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索赔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事实无异议或经过行政复议、司法途径最终有效裁定认定该违法事实后,本人对提出申请符合赔偿条件的投资者赔偿。 公司董事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索赔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事实无异议或经过行政复议、司法途径最终有效裁定认定该违法事实后,本人对提出申请符合赔偿条件的投资者赔偿。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全体董事承诺对于发行人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索赔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事实无异议或经过行政复议、司法途径最终有效裁定认定该违法事实后,本人对提出申请符合赔偿条件的投资者赔偿。 五、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时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章建伟、袁旭、陈俊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李德勇、刘彤、叶昌茂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1月2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若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六、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缴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建伟、袁旭、陈俊承诺:公司上市后,如因公司历史上存在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不规范情形,导致公司被有权机关/有关员工处以罚款或追缴/追偿未缴部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本人自愿无条件地按照三分之一的比例代公司缴纳罚款/违约金及公司上市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建伟、袁旭、陈俊承诺:1、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其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等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2、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对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不直接/间接占用发行人资产。3、本人保证,若本人出现上述第1项及第2项对公司的业务构成直接/间接竞争的不利情形,本人自愿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并同意按照公司的要求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和条件将该等业务/资产转让给公司;若本人将来可能拥有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有直接/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保证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合作方与公司依照合理条件达成最终合作。4、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将不利用本人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公司必须与本人控制或相关联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遵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 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公司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 八、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督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申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九、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接受公开社会监督,接受监管部门督促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4)因本公司未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 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为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3)就本公司控股股东、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能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予以及时信息披露,并对采取的相关约束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建伟、袁旭、陈俊承诺: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接受公开社会监督,接受监管部门督促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4)因本人未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人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公司股票,为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5)本人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6)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其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起30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起30日内,将本人在公司上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取的薪金总额的20%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并接受公司给予的停止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经济处罚或其它处分;(7)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发生变动的,同样受以上条款的约束。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持股5%以上股东胡欢承诺: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接受公开社会监督,接受监管部门督促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4)本人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持股5%以上股东亚商创投承诺: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迅游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接受公开社会监督,接受监管部门督促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2)向迅游科技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4)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迅游科技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迅游科技。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迅游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迅游科技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持股5%以上的股东挚信投资承诺: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迅游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接受公开社会监督,接受监管部门督促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2)向迅游科技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4)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迅游科技股票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迅游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迅游科技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除章建伟、袁旭、陈俊以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接受公开社会监督,接受监管部门督促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4)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其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起30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起30日内,将本人在公司上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取的薪金总额的20%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并接受公司给予的停止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经济处罚或其它处分;(5)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发生变动的,同样受以上条款的约束。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于规范行使控股股东权利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章建伟、袁旭、陈俊承诺: 1、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支配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不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2、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4、不以任何方式越权干预公司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 以上股东自向公司出具承诺函以来,承诺的履行情况良好。 十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将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并提高投资者的回报。具体措施详见招股书“第十节募集资金运用五、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措施”。 公司承诺:将最大程度促使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实施,未来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积极落实相关内容,继续补充、修订和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本公司未履行相应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十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按照发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履行分红义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迅游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30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1,000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最终发行100万股,网上最终发行900万股,发行价格为33.75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28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迅游科技”,股票代码“300467”;本次公开发行的1,00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5月27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已于2015年5月18日在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年5月27日 3、股票简称:迅游科技 4、股票代码:300467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0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1,000万股。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下发行股票和网上发行股票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分 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类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章建伟 5,423,550 13.56% 2018年5月28日 袁旭 5,315,906 13.29% 2018年5月28日 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275,000 10.69% 2016年5月27日 陈俊 3,890,906 9.73% 2018年5月28日 首 胡欢 3,211,763 8.03% 2016年5月27日 次 成都亚商新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995,000 4.99% 2016年5月27日 公 朱传靖 1,429,950 3.57% 2016年5月27日 开 天津达晨创富股权投资基金中心 发 926,250 2.32% 2016年5月27日 (有限合伙) 行 成都盈创动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55,000 2.14% 2016年5月27日 前 李德勇 570,375 1.43% 2016年5月27日 已 胡志东 321,300 0.80% 2016年5月27日 发 肖冰 285,000 0.71% 2016年5月27日 行 田野 186,667 0.47% 2016年5月27日 的 刘彤 186,667 0.47% 2016年5月27日 股 叶昌茂 186,666 0.47% 2016年5月27日 份 唐武 100,000 0.25% 2016年5月27日 杨娟 78,000 0.20% 2016年5月27日 齐文 78,000 0.20% 2016年5月27日 李洪阳 78,000 0.20% 2016年5月27日 王尧 78,000 0.20% 2016年5月27日 王莉 78,000 0.20% 2016年5月27日 何锋 40,000 0.10% 2016年5月27日 黎勇军 40,000 0.10% 2016年5月27日 伍琳 40,000 0.10% 2016年5月27日 肖莉莉 40,000 0.10% 2016年5月27日 姜海靓 40,000 0.10% 2016年5月27日 周欣 40,000 0.10% 2016年5月27日 胥毅 40,000 0.10% 2016年5月27日 周冠强 40,000 0.10% 2016年5月27日 都冰 40,000 0.10% 2016年5月27日 廖炜 10,000 0.03% 2016年5月27日 翁德军 10,000 0.03% 2016年5月27日 颜太军 10,000 0.03% 2016年5月27日 何欣怡 10,000 0.03% 2016年5月27日 尹辉 10,000 0.03% 2016年5月27日 黄明友 10,000 0.03% 2016年5月27日 王前俊 10,000 0.03% 2016年5月27日 蔡俊锋 10,000 0.03% 2016年5月27日 孙银花 10,000 0.03% 2016年5月27日 小计 30,000,000 75% - 首次公开 网下配售的股份 1,000,000 2.5% 2015年5月27日 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的股份 9,000,000 22.5% 2015年5月27日 小计 10,000,000 25% - 合计 40,000,000 1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ichuanXunYouNetworkTechnologyCo.,Ltd 注册资本 4,000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章建伟 成立日期 2008年08月07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1年12月15日 住所 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7栋6、7层 电话号码 028-65598000 传真号码 028-65598000-289 互联网网址 http://www.xunyou.com 电子信箱 corp@xunyou.com 董事会秘书 叶昌茂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的开发及销售;生产、开发、销售电子仪器设备、光电设备、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和无线电发射设备);测量及控制设备系统集成工程的技术开发;电子仪器及设备的机械加工;网络技术服务、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不含气球广告);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服务(北京1直辖市及成都1城市)、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北京1直辖市及成都1城市)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北京1直辖市及成都1城市)、(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游戏产品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凭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目前主营业务是为网游等互联网实时交互应用提供网络加 速服务,公司目前主要产品是“迅游网游加速器”。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行业代码:I64)”。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亲属持有发行 人股份情况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起止时间 单位:股 任职/亲属关 首发后上市前 首发后上市前 姓名 持股方式 任职起止时间 系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章建伟 董事长 直接持有 5,423,550.00 13.56% 2011.11.23-2017.11.23 袁旭 董事、总裁 直接持有 5,315,906.00 13.29% 2011.11.23-2017.11.23 陈俊 董事 直接持有 3,890,906.00 9.73% 2011.11.23-2017.11.23 朱传靖 监事 直接持有 1,429,950.00 3.57% 2011.11.23-2017.11.23 李德勇 副总裁 直接持有 570,375.00 1.43% 2011.11.23-2017.11.23 刘彤 副总裁 直接持有 186,667.00 0.47% 2011.11.23-2017.11.23 董事会秘书、 叶昌茂 直接持有 186,666.00 0.47% 2011.11.23-2017.11.23 财务总监 田野 运营总监 直接持有 186,667.00 0.47% 2011.11.23-2017.11.23 唐武 监事会主席 直接持有 100,000.00 0.25% 2011.11.23-2017.11.23 王尧 审计部经理 直接持有 78,000.00 0.20% 2011.11.23-2017.11.23 伍琳 监事 直接持有 40,000.00 0.10% 2011.11.23-2017.11.23 陈宏 独立董事 2011.11.23-2017.11.23 赵锦程 董事 2014.11.23-2017.11.23 朱玉杰 独立董事 2011.11.23-2017.11.23 唐国琼 独立董事 2012.3.8-2017.11.23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章建伟先生,1974年出生,初中学历。1989年至1999年从事纺织行业相关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网络方面的工作,2005年创立四川蓝月科技有限公司,历任蓝月科技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2005.3-2011.12),四川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游有限)执行董事(2008.8-2010.3)、董事长 (2010.3-2011.11)、法定代表人。现任成都敏事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2010.10至今),四川五味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4.4至今)。2011年11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袁旭先生,1984年出生,高中学历。1997年开始从事网站、网络聊天室创意、管理等工作,2005年加入四川蓝月科技有限公司,历任蓝月科技监事(2006.5-2008.8),迅游有限副经理(2008.8-2010.3)、总裁、董事(2010.3-2011.11)。2011年11月至今,任本公司总裁、董事,2014年2月至今,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速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 袁旭先生在2010东亚未来企业评选中曾获“创新科技领袖”奖,曾获2011天府榜样之创富榜样,曾获2012、2013福布斯中文版“中国30位30岁以下创业者”。 3、陈俊先生,1980年出生,高中学历。2001年至2005年作为独立开发人进行网络游戏周边工具软件的开发工作,2005年加入四川蓝月科技有限公司,历任蓝月科技副经理(2006.5-2008.10),迅游有限副经理(2008.10-2010.3)、董事(2010.3-2011.11)。现任四川九众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监事(2010.2至今),成都毕阿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2010.7至今)。 2011年11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目前,章建伟先生除持有本公司股份外,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成都敏事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概况 成立时间: 2010年10月26日 注册资本: 10万元 实收资本: 10万元 注册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 章建伟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玩具研发及销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国内商务信息咨询(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除外,需许可证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敏事科技除持有九众互动5.2884%股权外,目前没有其它投资及从事具体业务。 (2)股权结构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敏事科技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章建伟 10 100 合计 10 100 (3)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4年12月31日/2014年 资产总额 3,689,688.56 所有者权益 3,689,538.56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54.07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报告期内,该公司与本公司没有发生业务上的联系,不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也不存在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及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四川五味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1)公司概况 成立时间: 2014年4月15日 注册资本: 300万元 实收资本: 300万元 注册地址: 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清江路1座8号 法定代表人: 章建伟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餐饮管理(不含餐饮经营)。(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五味川目前主要从事餐饮行业的业务,与发行人业务不相关。 (2)股权结构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五味川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章建伟 180 60 2 杨梓湄 60 20 3 李德勇 30 10 4 齐文 15 5 5 林阳 15 5 合计 300 100 (3)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4年12月31日/2014年度 资产总额 1,689,890.41 所有者权益 1,689,890.41 营业收入 154,312.50 净利润 -1,310,109.59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报告期内,该公司与本公司没有发生业务上的联系,不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也不存在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及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截至目前,袁旭先生除持有本公司股份外,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成都丹枫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概况 成立时间: 2010年9月27日 注册资本: 5万元 实收资本: 5万元 注册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 袁永华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玩具研发、销售;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除外,需许可证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丹枫科技除持有九众互动5.2884%股权外,目前没有其它投资及从事具体业务。 (2)股权结构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丹枫科技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袁旭 4.5 90 2 彭丹枫 0.5 10 合计 5.0 100 注:袁旭和彭丹枫为夫妻关系。 (3)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4年12月31日/2014年 资产总额 3,398,802.53 所有者权益 3,398,250.53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530.69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报告期内,该公司与本公司没有发生业务上的联系,不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也不存在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及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截止目前,陈俊先生除持有本公司股份外,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成都毕阿斯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概况 成立时间: 2010年7月27日 注册资本: 10万元 实收资本: 10万元 注册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18号 法定代表人: 陈俊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玩具研发及销售;投资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国内商务信息咨询;项目投资(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除外,需许可证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毕阿斯科技除持有九众互动股权17.1621%外,目前没有其它投资及从事具体业务。 (2)股权结构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毕阿斯科技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陈俊 10 100 合计 10 100 (3)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4年12月31日/2014年 资产总额 1,043,647.53 所有者权益 -1,833,688.47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675,492.92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报告期内,该公司与本公司没有发生业务上的联系,不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也不存在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及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总数为16,987户,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章建伟 5,423,550 13.56% 2 袁旭 5,315,906 13.29% 3 挚信投资 4,275,000 10.69% 4 陈俊 3,890,906 9.73% 5 胡欢 3,211,763 8.03% 6 亚商创投 1,995,000 4.99% 7 朱传靖 1,429,950 3.57% 8 达晨创富 926,250 2.32% 9 盈创创投 855,000 2.14% 10 李德勇 570,375 1.43%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为1,000万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25.00%,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33.75元,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5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9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通过网下发行的股票为100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181,200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0.0552%,认购倍数为1812倍。本次发行网上发行900万股,中签率为0.1967082621%,超额认购倍数为508.37倍。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公司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7,50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4,042,100.00元。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年5月22日出具了(XYZH-2014CDA6 055-8)《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4345.79万元。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保荐费用 3,696.43 审计、评估及验资费用 249 律师费用 111.86 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267 资料印刷费用 12 发行手续费用 9.5 合计 4,345.79 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4.35元/股(每股发行费用=新股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股数)。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4,042,100.00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0.03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额之比计算,其中净资产为发行人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股本总额为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1.47元(按发行人2014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财务审计机构,审计了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14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年、2013年、2012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及其相关变动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是为网游等互联网实时交互应用提供网络加速服务,公司目前主要产品是“迅游网游加速器”,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主要产品的研发和销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等均无重大变化。 发行人2015年第一季度业绩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提醒投资者关注的财务报告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公司2015年半年度预计业绩为盈利,同比变动幅度为增长-10%至1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2015年5月11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者市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保荐代表人:陈黎 李晓季 联系电话:028-86690036、86692803 传真号码:028-86690020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国金证券的推荐意见如下: 国金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国金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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