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诺安汇鑫保本:关于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时间:2015年05月26日 17:01:02 中财网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本

期到期及
转入下一保本


的相关规则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20

以下简称:“本基金”)

2012

5

28
日成立。根据《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和《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
个保本

期为三年,自
2012

5

28
日开始至
2015

5

27

。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

届满时,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本次第一个
保本周期
到期操作时间自
2015

5

2
7
日(含)开始至
2015

6

3

(含)止
,第一个
保本周期
到期操作结束后,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
时间自
2015

6

4
日(含)至
2015

6

25
日(含)
。其中,自
2015

6

4
日(含)

2015

6

24
日(含)为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
2015

6

25
日为
过渡期最后一个
工作日

收市后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
0
元。基金份额折算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
保本周期
的起始日,
保本周期
三年,第二个
保本周期

2015

6

26
日至
2018

6

26

,如
保本周期
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
保本周期
到期日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过渡期开放申购并设置规模上限,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
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
保本周期




根据本基金到期操作及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的相关规则,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管理人对《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并于
2015

5

26
日发布了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投资者也可访问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
lionfund
.com
.cn
),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
到期操作规
则及转入第二个
保本周期
的相关规则说明如下:






一、
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
到期操作的规则



1
、到期操作
方式



本次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
)赎回基金份额;




2

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
)转入下一个
保本周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

保本周期
到期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对到期操作方式做出选择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2
、到期操作的时间



2015

5

2
7
日(含)开始至
2015

6

3
日(含)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
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
服务渠道)办理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采取“未知价”原则,即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到期操作的费用




1
)对于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及第二个
保本
周期
开始后的各开放日办理赎回或转出业务的,均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2
)对于在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
开始后,申购或转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在选择赎
回或转出时根据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续持有期限按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支付赎回费
用。




3
)在到期操作期间未进行任何操作的基金份额,将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
二个
保本周期
,无交易费用。第二个
保本周期
开始后的各开放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
回或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根据持续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4
、本次到期操作结束后,未选择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默认自
动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对于冻结账户,也将自动转入下一

本周期





5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二、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
到期的保本条款




保本周期
到期日届满,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
换或转入下

保本周期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
则基金管理人将补足
该差额。




认购
保本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三、过渡期相关规定



为了保障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投资运作的平稳进行,本基金在第一个
保本周期
结束后、
第二个
保本周期
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为第一个
保本周期
到期操作
期间
截止日次
日起(含该日)
至第二个
保本周期
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即自
2015

6

4

(含)

2015

6

25

(含)。其中,
2015

6

4
日(含)至
2015

6

24
日(含)为过渡期申
购的限定期限;
2015

6

25
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该日不开放申购
及转换转入
业务
。过
渡期
限定期限内
,本基金开放申购
及转换转入业务
但是不开放赎回
及转换转出业务
,过渡期
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
0
元。若本基金
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过渡期的申购



1
、过渡期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将于
2015

6

4

(含)

2015

6

24

(含)
开放过渡期申购。投资
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申购业务。本次开放过渡期申购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
第七部分

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
)“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
、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过渡期申购费率
(含定投申购)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过渡期
申购金额(
M



费率


M

50
万元


1.0%


50
万元≤
M

200
万元


0.6%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4%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4
、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过渡期内,投资者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5

过渡期
转换转入的费用



1
)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
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其中赎回费的百分之二十五计入基
金资产。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注: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购费补差,
即“申购费补差费率
=
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当转入基金的
适用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
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在过渡期期间,转换转入本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
具体
如下:


金额(
M



费率


M

50
万元


1.2%


50
万元≤
M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2
)计算方法


适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A
=[
B
×
C
×
(1

D)/

1+G

+F

/E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申购费补差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
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二)过渡期的规模控制



本基金第二个
保本周期
按担保额度对基金规模实行上限控制,担保额度为
5
1
亿元。



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不超过
5
1
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当日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
接近或超过
5
1
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
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超过
5
1
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给
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
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上述基金合计规模上限进
行调整并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
2015

6

25
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
折算。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
、基金份
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后,基金份
额净值调整为
1.00
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
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二个
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额数。




3
、基金份额折算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
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
/
(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
×
1.0
0
元)






五、第二个
保本周期
的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
保本周期
的起始日为
2015

6

26
日,
保本周期

3
年,
保本周期

期日为
201
8

6

26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
保本周期
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
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以及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
保本周期





(一)
保本



保本周期
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本周期
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

保本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



个工作日)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分为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以及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
、从上一个
保本周期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

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保本额
为:



保本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
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
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
、过渡期申购
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保本额
为:



保本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
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二)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从上一
保本周期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周期
到期日的
基金份额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周期
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2
、对于持有到期
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
保本
周期


转型为“
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
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但在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

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
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
保本周期
由中国投

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
本赔付



差额)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六、重要提示



1
、本次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开放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转出
业务,但不开通申购
和转换
转入
业务;过渡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业务,但不开放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转出
业务。




2
、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




3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
保本周期

保本额
为其在过渡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过渡期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4
、从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
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计入第二个
保本周期

保本额
为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保
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5

保本周期
到期操作期间,选择到期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到期日(不
含当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波动风险。




6
、自本基金第二个
保本周期
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
,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恢复
业务的
日期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直销机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本基金管理人官网的相关
公告。



2
、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侨银行(中国)有限
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
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农村商业
银行、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
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西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腾元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
(
北京
)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

、中经北证(北京)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等。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的具体信息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其他事项



1
、本公告仅对本次
保本周期
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
保本周期
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
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登陆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
lionfund
.com
.cn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2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
保本周期
的安排做适当调
整。




3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
(
www.lionfund.com.cn
)
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

8998
)咨询相关情况。



4
、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
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
密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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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五月
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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