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ST舜船:关于公司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二)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06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就与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江 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集团”)的借款合同纠纷, 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 请。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收到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现就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被诉前财产保全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88号 负责人:任巨光 被申请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华 被申请人: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曹怀娥 (二)基本情况 苏州银行因与公司和舜天集团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 月15日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申请,要求诉前保全被申请人所有 的价值81,000,000元的财产。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如下裁定: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舜天船舶、舜天集团名下所有的价值 81,00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 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二、除本次公告的诉前保全外,公司被财产保全的明细如下: 序 号 申请保全机 构 法院 财产保全内容 公告日期 公告索引 进展情况 1 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中级 人民法院 查封(冻结)公司、王军民、 李玖、曹春华价值人民币 3 亿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 2015-5-6 关于被申请诉前财 产保全及股东股份 被冻结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5-064) 2 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城北支行 武汉海事法 院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 舜天船舶银行存款合计约 390,792,461.48 元或等值 资产。 2015-5-13 关于公司被申请财 产保全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5-081) 3 江苏仪征农 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江苏省仪征 市人民法院 对被申请人舜天船舶、扬州 厂及刘晓春所有的财产在 5000 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5-5-14 关于公司被申请财 产保全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5-085) 该项财产的查封已解除。详见公 司于2015年5月22日发布的《关 于公司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 进展公告》(2015-097) 4 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城北支行 南京市鼓楼 区人民法院 查封被申请人发展公司、舜 天船舶名下的财产 14,324,672元。 2015-5-19 关于公司被申请财 产保全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5-089) 5 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虹桥支行 南京市鼓楼 区人民法院 查封被申请人发展公司、舜 天船舶名下的财产 66,000,000元。 2015-5-19 关于公司被申请财 产保全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5-089) 6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南京分行 南京市秦淮 区人民法院 保全舜天船舶、舜天集团名 下价值10,300万元的财产。 (冻结了集团持有的舜天股 2015-5-20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 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5-091) 份36917563股) 7 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南通分行 南通市崇川 区人民法院 冻结综信钢材、舜天船舶、 季风华和王燕银行存款人民 币3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 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2015-5-20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 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5-094) 8 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城北支行 江苏省南京 市中级人民 法院 查封(冻结)舜天船舶、舜 天集团价值人民币3亿元的 存款或等值财产。 2015-5-22 关于公司被申请诉 前财产保全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5-098) 9 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城北支行 江苏省南京 市中级人民 法院 查封(冻结)舜天船舶、王 军民价值人民币2亿元的存 款或等值财产。 2015-5-22 关于公司被申请诉 前财产保全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5-098) 10 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武汉海事法 院 查封、扣押或冻结舜天船舶 银行存款120,000,000元或 等值资产。 2015-5-27 关于公司被申请诉 前财产保全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5-105)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前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 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进行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前财产保全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五、备查文件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玄商诉保字第48 号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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