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大成景恒保本:基金合同摘要(第二个保本运作期)
大成 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第二个保本运作期) 基金管理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 修订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0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 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 10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 16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 1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8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9 ) 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赔付差额, 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 则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在收到通 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10 个工作日内相 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 20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 2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3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 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 )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缴纳基金申购款 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7 )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 大成 景恒稳健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除外 ;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 大 成 景恒稳健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 大成 景恒稳健增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 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8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0 、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 11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12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 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 7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大成景恒稳健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由此变更基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及风险收益特 征等; 8 、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9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 5 、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7 、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 、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 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 4 )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若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第 2 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生效。 (八)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 、现场开会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如 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基金托管人为监督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为监 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 人,大 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按《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 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基金转型为“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 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 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 6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可以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则前述银行转 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转型为“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及开户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 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担保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 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同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的费用 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1 、保本周期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以及 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权 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0%-40%,其中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变更后的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股票型基金)的投资 范围 本股票型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 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银行存款、资产支持 证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股票型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 %- 40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40% ,其中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10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 ( 2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 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 11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2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 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 余额; ( 13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六、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使用调整后的收盘价 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未能代表 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使用调整后的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3 )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5 )交易所 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 、权证估值: (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 2 )认沽 /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 /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5 、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 1 )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结算价,确定公 允价格。 ( 2 )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模型 确定公允价值。 6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 - 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将确认结果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 5 )制作清算报告; (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 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2 )、(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一)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 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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