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大成景恒保本: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 作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90019;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15日生效, 根据《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大 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3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 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 2015年6月15日。 鉴于本基金管理人已与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就本基金第 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事宜达成一致,由高新投为本基金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运作提供保本 保证,并签订了《保证合同》,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本基 金将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为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相 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 规则公告如下: 一、 第一个保本运作期到期操作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总体时间安排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的过渡期为2015年6月15日(含)至2015年6月23日(含)。 其中2015年6月15日(含)至2015年6月19日(含)为保本周期到期期间。2015年6月23日为 过渡期申购日。2015年6月23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基 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保本周期三年,第二个保本周期 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 到期操作的规则 (一)到期操作的形式 1、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 基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 转入的其他基金; (3)将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 之一。 3、 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 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截 止日期为到本基金的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二)到期操作的时间 自2015年6月15日(含)至2015年6月19日(含)。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 构的营业网点办理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或者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 第二个保本周期。 (三)到期操作的费用 本次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赎回 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 等交易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赎回和转换,需 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支付赎回费或转换费。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 赎回费率 Y<1 年 2.00% 1 年 ≤Y<2 年 1.60% 2 年 ≤Y<3 年 1.20% Y≥ 3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费用。 (四)赎回和转换的处理原则 在本次到期期间,基金赎回或转换采取“未知价”原则和“先进先出”原则处理,未知 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先进先出 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出处理时,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或转出,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本次到期期间,本基金将暂停办理申购和转入业务。在本次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 期日)至赎回或转换出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转换为其他基金时,转换转入的基金必须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以本公司为登 记机构的基金,且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转换转入状态。若转入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 遵循相关大额申购限制的约定。具体转换业务规则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为准。 (五)本次到期操作结束后,对未选择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 将默认自动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对于冻结账户,也将自动 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六)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 三、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 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 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 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人应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基 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 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八部分“争 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 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3、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 过渡期申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日为2015年6月23日。过渡期申购日,本基金开放申购和转换入业 务但是不开放赎回及转换出业务。当日日终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元。 本基金在第二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提供的保本总金额上限为7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将 根据第二个保本期的担保额度设定过渡期申购的规模上限。 (一)过渡期的申购 1、过渡期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将于2015年6月23日开放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可在该日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 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业务。本次开放过渡 期申购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九、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 规定。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1) “已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 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 ≤M<500 万 1 . 0 0% M≥500 万 1000 元 / 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过渡期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1.00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过渡期内,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 率档次分别计费。 (二)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按担保额度对基金规模(含由第一个保本期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第 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实行上限控制,担保额度为70亿元。 总规模控制方法: (1)在到期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担保额度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 申购; (2)如开放过渡期申购,则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期 的投资净额全部确认; (3)对于在过渡期申购期限内提交的申购申请,采用比例配售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 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在过渡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 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三)在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 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过渡期内的基 金收益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五、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2015年6月23日收市后对基金份额进行折 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以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 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 ×1.00元) 折算后的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数*基金份额折 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基金份额以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并采用 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的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包括转换转 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六、 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为2015年6月24日,保本周期为3年,保本周期自第二个 保本周期的起始日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一)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 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 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 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 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含转换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 保本周期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2、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 转型为“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当期保本周期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 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在保本周期内,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但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 其相关保本保障责任的除外;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 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基金保本的保证 1、担保人的保证范围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不低于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 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七、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赎回费率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调整为: 持有基金时间( T ) 赎回费率 T< 7 天 1.5% 7 天 ≤ T < 30 天 0.75% 30 天 ≤ T <6 个月 0 .5 % 6 个月 ≤ T <1 年 0.1% 1 年 ≤ T <2 年 0.05% T ≥ 2 年 0% 注: 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期连续计算,基金份额持有期以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八、 重要提示 1、本次到期期间,本基金开放赎回和转出业务,但不开通申购和转入业务;过渡期申 购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和转入业务,但不开放赎回和转出业务。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选择到期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到期日(不 含当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3、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 务,其中赎回业务的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恢复赎回的日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公告。 九、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卓 电话: 0755 - 83183388 传真: 0755 - 83199588 联系人: 王为开 公司网址: 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 - 888 - 5558 (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分别在深圳 、 上海设有投资理财中心: ( 1 )大 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联系人: 王欢欢、白小雪 电话: 0755 - 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 0755 - 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 2 )大成基金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1 号 101 室 联系人:徐舲 电话: 021 - 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 021 - 635 13928/62185233 (二) 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十、 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 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登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2、本基金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安排做适当调 整。 4 、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 (www. dcfund .com.cn) 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 ( 400 - 888 - 5558 )咨询相关情况。 5 、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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