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招商轮船: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时间:2015年06月01日 09:39:06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15[034]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
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013元(含税)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持股期限的不同,分别为人民币0.01235元、0.0117元、0.0104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为人民币
0.0117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4日(星期四)
. 除息日:2015年6月5日(星期五)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5日(星期五)




一、 通过本次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2015年4月14日的《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披露的临时公告,公告编号2015[023]。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6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分配方案:以现金的方式派发股利 61,371,984元(按公司2014
年底全部已发行股份 4,720,921,809 股计算,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13元(含税),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口径当期实现的归属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30.65%)。


(四)扣税说明(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本公司将先按 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
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235元。 个人股东及
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
中登上海分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
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17元。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香港联交所(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的
投资者(“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
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17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
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13元。


三、 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4日(星期四)

(二) 除息日:2015年6月5日(星期五)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5日(星期五)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化
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
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红
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
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电话:0755-88237361 021-63217396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九号三楼办公室

邮编:200002

七、备查文件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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