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全指材料: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5年06月05日 10:26:19 中财网










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3年9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66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中证全指
原材料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组合证
券“场外实物申购、赎回”的模式办理,其申购、赎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ETF产品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确认,申购
所得ETF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T+2日可用。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
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
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
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18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深交所《业务细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交所《业务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

16、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
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3、登记结算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业务

34、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
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全指原材料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
生的变更

54、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
目的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8、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
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
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
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9、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0、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6、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
算)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风险投资
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51.135%、15.763%、15.763%、9.458%和7.881%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董事长,男,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
员会委员,广东省第十届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企业家委员,广东金融
学会常务理事,江西财经大学客座教授。历任广发证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广东发展银行党
组成员兼副行长,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广东发展银行信托投资部总经理,广东发展银行
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副董事长,男,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
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基金业协会创
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
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董事,女,硕士,现任广发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
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董事,男,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兼任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烽火藤仓光通信有限公
司、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信有限公司、西安北方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烽火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
市烽视威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大唐线缆有限公司、南京烽火星
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兼任武汉烽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
有限公司、藤仓烽火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监事。曾任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
表人,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香江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副会长、广东省
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深圳市政协常委,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
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兼任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
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教授,兼任宁波
大学特聘教授,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绍兴银行独立董事,海尔施生物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本人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
商学院教授,兼任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
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
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罗海平: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兼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法人代表)。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助
理,太平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阳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监事会主席,女,经济学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
发证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广发证券基金部副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
事长。


匡丽军:监事,女,工商管理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工
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
事会秘书。


吴晓辉:监事,男,工学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总经理,男,大学本科学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
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
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
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朱平:副总经理,男,硕士, 经济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
委员会兼职委员。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易阳方:副总经理,男,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


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督察长,男,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副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原南方证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陆志明: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持有基金业执业资格证书,1999年5月至2001年5
月在大鹏证券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1年5月至2010年8月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任部
门总监,2010年8月9日至今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经理,2011年6月3日
起任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6月9日起任广发
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5月7日起任广发
深证100指数分级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6月3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ETF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4年10月30日起任广发百发100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2月1日起
任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ET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1月8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
ET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1月29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5年3月23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ET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4月15日
起任广发可选消费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5月6日起任广发医药卫生联接基金的基金
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理林传辉;成员:公司副总经理朱平,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权益投资
一部总经理刘晓龙,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上述人员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307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282只,
QDII基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
评价。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4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1)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4)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5)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6)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7)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8)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9)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10)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11)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2)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3)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4)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15)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6)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17)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18)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9)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20)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1)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22)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3)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4)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25)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6)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27)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28)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9)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30)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31)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32)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33)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4)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35)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36)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37)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38)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39)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以到以下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募集期的认购业务: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
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
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
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
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
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


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
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
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世纪证券、首
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
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
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
后)。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可通过深交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
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
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9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王志宏

联系人:程秉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
基金,并于2013年9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66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及募集对象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
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六、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七、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
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九、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 股账户”)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


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 股账户或深圳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 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
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 股账户。


(3)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A 股账户或
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 股账户”),
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
券公司和上海A 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4)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同时持有并使用
深圳A 股账户与上海A 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
注意投资人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 股账户的指定交
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否则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5)已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中证5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LOF)、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分级份额(包含广发深证100A份额及广发深证100B份额)、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
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深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可用于认
购本基金。


(6)已购买过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高于0.8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M< 50万份

0.80%

50万份≤M< 100万份

0.50%

M≥100万份

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
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认购费
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
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
购手续。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佣金+净认购金额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
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该发售代理机
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0.8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0.80%=8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认购金额=800+100,000=100,800元

即投资者需要准备100,8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


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
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
息为10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该投资者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则需准备100,800元资金,假定该笔
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5、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1日进行有效认购
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十三、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证全指原材
料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发售公告为准)。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
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
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到发售代理机构网点
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发售代理机构对投资
人申报的股票进行冻结。投资人的认购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
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中证全指原材料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
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公告限
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
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
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成份
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冻结上海市
场网下认购股票,并将投资人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
管理人为投资人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
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结
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上海和深圳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在
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
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00/Ti1..
..
ni
有效认购数量日的均价只股票在第投资人的认购份额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资者


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T日为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


(3)“第i只股票在T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T
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若该股票在T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T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
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T日的
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
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
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
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4)“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清算交收的股票股
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
.
....
njjjpwqpCashq1max/%105)(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maxq

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Cash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
T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jjqp

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中证全指原材料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w


如有中证全指原材料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中证全
指原材料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中证全指原材料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

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 p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根据认
购日期的先后按照先到先得的方式确认。如同一天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全部确认将突破基金
管理人可确认上限的,则按比例分配确认。


② 对于未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以本基金初始募集规模为基准,投资者提交认购申
请的数量没有超过该个股在T日中证全指原材料指数中的权重的,原则上可全部确认为有效认
购数量;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数量超过了该个股在T日中证全指原材料指数中的权重的,对
于超额部分,管理人原则上不再接受流动性受限的股票。


③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
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
应调整。


7、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
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四、 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
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
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十五、 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
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3个工作日前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发布基金终止
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以中证全指原材
料指数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
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
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
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如未来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ETF的新业务,如分级ETF等,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将增设分级份额。基金管
理人可就分级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此项修改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在相关条件许
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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