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融通通鑫:招募说明书
融通 通鑫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五年 六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2 日证监许可 [ 2015 ] 1089 号文 准予注册 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 准予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股 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 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 失的可能性。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 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 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 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 中等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一、 绪言 ................................ ................................ ................................ ................................ .. 3 二、 释义 ................................ ................................ ................................ ................................ .. 4 三、 基金管理人 ................................ ................................ ................................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 ................................ ....................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0 六、 基金的募集 ................................ ................................ ................................ .................... 23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7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 28 九、 基金的投资 ................................ ................................ ................................ .................... 39 十、 基金的财产 ................................ ................................ ................................ .................... 46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7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2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4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6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7 十六、 风险揭示 ................................ ................................ ................................ .................... 63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6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68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1 二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109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11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 112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 ................................ .................. 113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 《 融通 通鑫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融通 通鑫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融通 通鑫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融通 通鑫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融通 通鑫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融通 通鑫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2013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并于 201 4 年 7 月 7 日修订 且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 2 、 销售机构:指 融通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4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融通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或接受 融通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5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7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 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 9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 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4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3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0 、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 1 、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 14 层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 14 层 电话: 0755 - 26948070 联系人: 刘宏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001 ] 8 号文核 准设立,注册资本为 12500 万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结构为:新时代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60%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 4 0 %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现任董事 情况 董事长田德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主管;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2010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 2011 年 1 月 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 究院教授。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2011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 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名誉董事长。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金银管理司司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 行长;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 2007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黄庆华先生,工科学 士,现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 理部总经理。历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新时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经纪事业部综合管理处主管。 2015 年 2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Frederick Reidenbach ( 弗莱德 ) 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斯克兰顿 大学,注册会计师,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和首席 营运官。历任日本富达投资首席行政官;富达投资( Fidelity Investment )旗下子公 司 KVH 电信的首席执行长和首席营运官;日本 Aon Risk Servic e 的首席财务官和 首席营运官。 2010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Blair Pickerell (裴布雷)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亚洲区总裁及全球首席营销总监。历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 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孟朝霞女士,经济学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新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5 年 2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李华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北京大学经济 管理系讲师,1993 年起历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 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 东南方资信评估公司董事长、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营业部总经理及华南业 务总部总经理。2011 年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田德军先生 ,简历同上。 总经理孟朝霞女士 ,经济学 硕士 。 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 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理。 2014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Allen Yan)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富达投资 公司财务分析员、日本富达投资公司财务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企划 与分析部部长。2011年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 司公务员,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 2011 年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余志勇先生, 金融学硕士。 14 年证券从业经验 , 具有 基金 从业资格。先后任职 于湖北省 农业厅、闽发证券, 2004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 从事房地产行业研究工作。 2007 年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 研究部 行业研究员、行业组长。 2012 年 8 月 10 日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担任融通领先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基金经理 。现担任 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孟朝霞女士,常务副总经理颜锡 廉(Allen Yan)先生,投资总监商小虎先生,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邹曦先生。 6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 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 、对倒和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 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 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 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 总经理 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 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 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银行”)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 - 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 - 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成立时间: 2005 年 12 月 3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893 号 联系人:郭晓磊 联系电话: 022 - 58314934 发展概况:渤海银行是 1996 年以来获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第一家全国性股 份制商业银行,是第一家在发起设立阶段就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中资商业银 行,也是第一家总部设在天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渤海银行由天津泰达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商汇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等 7 家股东发起设立,注册资本总额 85 亿元人民币。 2005 年 12 月 30 日成立, 2006 年 2 月正式对外营业。 在英国《银行 家》杂志发布的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中,渤海银行排名 278 位,较上年提升 21 名;在《亚洲银行家》杂志亚洲银行 500 强排名及竞争力排 名中,渤海银行分获第 74 名及第 52 名,较上年提升 44 名及 14 名;在《 21 世 纪经济报道》、《每日经济新闻》、《理财周报》等组织的一系列评选活动中,渤海 银行先后获得“ 2013 公司治理模式创新奖”、“ 2013 最佳财富管理银行”、“ 2013 最佳电子银行”、“ 2013 最具成长性借记卡”等多项殊荣。 2 、主要人员情况 赵世刚先生,渤海银行行长,曾任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副行长、中国银 行法 兰克福分行总经理、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行长、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 银行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公司业务总裁, 2009 年起任渤海银行董事、行长。 孙利国先生,渤海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长期任职于渤海银行, 2003 年 12 月起参加渤海银行筹建工作, 2005 年 12 月起任渤海银行董事会秘书, 2009 年 12 月起任渤海银行副行长、董事会秘书。 赵亚萍女士,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27 年金融从业经历,具有丰富 的托管业务管理经验,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贷员、部门副经理、部 门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部资金清算处处长、核算处兼市场处处长,天弘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7 年起任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渤海银行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市场营销、托管运作、稽核监督、需求与 运维四个团队,配备有人员共 34 名。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 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和团队负责人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渤海银行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 2011 年 5 月 3 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 渤海银行始终秉 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投资者和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并依据不同客 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和增值服务,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目前,渤海银行托管业务已涵盖信托计划保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 托管、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客户资金托管等业务品种。 二 、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渤海银行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 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 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 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业内普遍使用的 基金 监控 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 监控 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深圳、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以及网上直销为投 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 14 层 邮政编码: 518053 联系人: 陈思辰 联系电话:( 0755 ) 269480 3 4 传真:( 0755 ) 2693513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 - 883 - 8088( 免长途通话费用 ) 、( 0755 ) 26948088 (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241 - 1243 室 邮编: 10003 3 联系人: 魏艳薇 联系电话:( 010 ) 6619 09 89 传真:( 010 ) 88091635 (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6 楼 601 - 602 邮编: 200120 联系人: 杨雁 联系电话: ( 021 ) 3842 4950 传真:( 021 ) 38424884 ( 4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 14 层 邮政编码: 518053 联系人: 刘晶 联系电话:( 0755 ) 26948105 传真:( 0755 ) 26948079 2 、代销机构 ( 1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 - 20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 - 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 022 ) 58316666 传真:( 022 ) 58316569 客服电话: 400 - 888 - 8811 网址: www.cbhb.com.cn ( 2 )其他代销机构资料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 登记机构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 14 层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电话: 0755 - 26948075 联系人: 杜嘉 三 、 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 鲍泽飞 经办律师: 闵齐双 鲍泽飞 电话: 075533382888 (总机) 075533033096 (直线) 13480989076 传真: 075533033086 四 、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邮编: 200120 法人代表:杨绍信 联系人:刘莉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刘莉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2 日证监许可 [ 2015 ] 1089 号文 准 予注册 募集。 一、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和 存续期间 1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2 、 基金类别 :混合型 3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二、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三 、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 管理人将 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 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五 、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本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 六 、 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 1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1.00 元人民币 3 、 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认购和 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 养老金客户 。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 2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 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4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投资者 在 认购本基金时 交纳 认购费用。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普通客户 具体的 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 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 100 万元 1.2 0% 100 万元≤ M < 5 00 万元 0.80 % 5 00 万元≤ M < 10 00 万元 0. 20 % M ≥ 10 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为每笔 1 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 、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例 1 :某投资者 (普通客户) 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 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2 0 % , 假设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1. 2 %) = 98 , 814.2 3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 9 8 , 814.23 = 1 , 185.7 7 元 认购份额 = ( 9 8 , 814.23 + 50 ) /1.00 = 98 , 86 4.2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 1.2% ,可得到 98,864.23 份基金份额。 例 2 : 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 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则其 认购费 用 为 1 00 元,假设认购金 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 - 1 00 = 99, 9 00 元 认购份额=( 99, 9 00 + 50 ) /1.00 = 99, 9 50.00 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对应认购费为 1 00 元,可得到 99, 9 50.00 份基金份额。 2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 基金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具体认购时间安排 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 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 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 交纳 认购款。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基金募集期内,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募集期间 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两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 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 、认购的限额 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含认 购费)为 10 元, 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 认购费)为 1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 10 万元。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 限制。 5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交纳 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五千万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 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 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登记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含申购费)为 10 元, 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为 1 0 万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 1 0 万 元。 2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 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 的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4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 申购和 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申购费率 ( 1 )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 同时区分普通客户申购和 通过直销柜台 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 申购 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如果投资者 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 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普通客户 具体的 申购费率如下 表 :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1.5 0%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