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银安心回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时间:2015年06月08日 15:03:33 中财网


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
1号)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


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4年
9月
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44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合同于
2014年
10月
2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年
4月
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5年
3月
31日。本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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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6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2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十、基金的投资...................................................................................................................37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42
十二、基金的业绩...............................................................................................................46
十三、基金的财产...............................................................................................................47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48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3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5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58
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63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0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4
二十六、备查文件...............................................................................................................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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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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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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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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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6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
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2、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个月,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如封
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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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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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先生,董事长。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中国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行
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2000年 10月至 2012年 4月任
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赵春堂( ZHAO Chuntang)先生,董事。南开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历任中国银行国
际金融研究所干部,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部副处长、主管,中国银行上市办公室主管,中国
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银行个人金融总部副总经理等职。现任
中国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宋福宁( SONG Funing)先生,董事。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福
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负责人、资金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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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
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葛岱炜(David Graham)先生,董事。葛岱炜先生于 1977年—1984年供职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现为普华永道)伦敦和悉尼分公司,之后,在拉扎兹( Lazards)银行伦敦、
香港和东京分公司任职。1992年,加入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MLIM),曾担任欧洲、中
东、非洲、太平洋地区客户关系部门的负责人。 2006年贝莱德与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
并后,加入贝莱德。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主要负责管理贝莱德合资企
业关系方面的事务。


朱善利( ZHU Shanli)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副教授、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系主任、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中国中
小企业促进中心主任、 21世纪创业投资中心主任、管理科学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投资协
会理事、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企业投资协会常务理事、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等职。


荆新( JING Xin)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
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等职。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理
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安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美国威廉与
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等公司和机构
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主任,并在
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先生,独立董事。法国 INSEAD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白狐
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英国电信集团零售部
部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经理,中英商会财务司库、英
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2、监事

赵绘坪(ZHAO Huiping)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力
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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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乐妮(YUE Ni)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就
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2006年 7月加
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具有 14年证券从业年限,11年基金行
业从业经验。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商
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
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
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
主任、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
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4、基金经理

白洁(BAI Jie)女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 AVP),上海财经大学经济
学硕士。曾任金盛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固定收益分析员。 200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1年 3月至今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2年 12月至今任中银理财 7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 12月至今任中银理财 21天债
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9月至今任中银产业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 10月至今任中银安
心回报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0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银行间本币市场交
易员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助理执行总裁)、杨军(资深投资经理)、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
理)、李建(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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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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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以下称为“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
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经营活动
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所有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及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
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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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地对
各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等外
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
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
是部门规章制度。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
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
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制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内控原则,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
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
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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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市场营销制度、法律合规与稽核制度、反洗钱制度、基金运营业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等。

(4)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具体说明,将内部控制
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完善。


(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
等内容。

(2)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就是确定公司
经营管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内部监控完善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6、内部控制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宏观控制是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

的专门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从公司内控文化建设、治理机构设计、总体风险识别、内控制度
完善等角度对整体经营活动的控制;微观控制则是在宏观控制之下,在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领
导下,由各级组织从业务控制和组织控制两个相互交叉的方面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和控制。从业务的角度划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可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业务控制和后线业
务控制。从组织的角度来看,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公司各级组织的自我控制和监督控制组成。

公司内部组织包括执行总裁、业务部门总经理、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等多个层次。


7、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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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政策
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公司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司的风
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管理层
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立专门
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略和原
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合法
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的各项
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程,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督
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据公司
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
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更新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作业流
程。

(5)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险特别
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有效贯
彻和执行。

(6)公司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部门
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8、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

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公司的前
线业务、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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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归责原则、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投资风险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完善且与业务相称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
风险承受水平、风险度量及申报方法、买卖限额及持仓限额、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介关系
维护、投资者服务等制度。


(2)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
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管行的互相监督、信息披露规
则等;

ⅱ)法律合规控制:包括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和评估、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
全面推行责任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并维持稽核政策和有关的监察职能、设立独立的内部稽核
部门、制定清楚的职权范围、强化内部检查制度、确保相关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及经验、确保
相关工作有充分的计划、控制及记录及报告等;

ⅳ)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
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ⅴ)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界
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紧急事件处理、系统备份、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ⅵ)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界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设立专
门的负责人、界定岗位职责、禁止披露内幕信息、持续检查与评价制度等。

vii)风险管理控制:包括投资业绩归因分析、投资组合绩效评估、运作风险识别及评
估及定期通报与汇报制度等。


(3)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等;

ⅱ)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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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等。

9、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2)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10、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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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成立时间:1995年 12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7.0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9]81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叶忆红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936

上海银行成立于 1995年 12月 29日,是一家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外资股份及
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位于上海。


近年来,上海银行以“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以“精诚至上,信义立行”为企业核心价
值观,以“总体形成特色、区域兼顾差异、局部凸显亮点”为指导思想,持续推进专业化经
营和精细化管理,经营实力和发展能力明显提升。根据市场和自身优势,上海银行形成了“中
小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城市居民财富管理和养老金融服务”、“金融市场领先交易服务”、
“两岸三地跨境金融服务”以及“最佳在线金融服务”等特色定位,通过培育和塑造经营特
色,推动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目前,上海银行在上海、宁波、南京、杭州、天津、成都、深圳、北京、苏州、无锡、绍
兴、南通等地拥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311个,设有自助银行 211个,布放自助服务类终端
设备 2167台,初步形成了覆盖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中西部重点城市的网络布局框架。

上海银行还发起设立闵行上银、衢江上银、江苏江宁上银和崇州上银村镇银行,发起成立上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香港地区设立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并与全球 130多个国家
和地区近 1600多家境内外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成立 20年来,上海银行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不断提高,在英国《银行家》全球前 1000
家银行中排名持续提升,2014年位列全球银行业第 130位,较 2013年排名上升 28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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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被《亚洲银行家》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城市零售银行”,先后荣获“上海市著名商标”、
“小企业优秀客户服务银行”、“全国再就业先进单位”、“全国银行间市场优秀交易成员”、
“全国敬老模范单位”、“最佳企业形象奖”、“银团贷款最佳机构奖”等荣誉称号。


截至 2014年底,上海银行资产总额 11874.52亿元;存款总额 7246.18亿元,贷款总额
4845.21亿元;资本充足率为 12.57%;拨备覆盖率260.55%。


2、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产品管理部、托
管运作部(下设托管运作团队和运行保障团队)、稽核监督部,平均年龄 30岁左右,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绝大部分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 2009年 8月 1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截至 2015年 3月 31日,上海银行已托管 11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为天治成长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季季
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信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宝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
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的资产净值合计 92.36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
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共
同组成。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内控稽核工作,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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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稽核监督团队,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部室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前提,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与完整;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
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专门的稽核监督人员组织各业务部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4)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保证业务连续不中
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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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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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宋亚平
网址:www.boc.cn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客服电话: 95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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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胡佳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成立日期:2004年 8月 12日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1801
联系人:铁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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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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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4年 9月 1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944号文件
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
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于 2014年 9月 29日
起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3,220,156,526.63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7,613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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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4年 10月 24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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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6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个月,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
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5年 4月 24日,自该日起,本基金进
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一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 4月 24日至 2015年 5月 4日。本基
金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个月的期间,即 2015年 5月 5
日至 2015年 11月 4日,以此类推。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年9月2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的期间,即 2014年9月2日至 2015年 3月 1日,首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5年 3月 2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1个月,首个开放期为
2015年 3月 2日至2015年 4月 1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6个月的期间,即 2015年 4月 2日至 2014年 10月1日,以此类推。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年 9月 5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的期间,即 2014年9月5日至 2015年 3月 4日,假设第一个开
放期时间为 1个月,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5年 3月 5日,首个开放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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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5年 3月 5日至2015年4月4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6个月的期间,即 2015年4月5日至 2015年 10月 4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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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
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年 10月 24日生效,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 2014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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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4日至 2015年 4月 23日。自 2015年 4月 24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一个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 4月 24日至 2015年 5月 4日,详情参加基金管理人 2014年 4
月 22日刊登的《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
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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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投资者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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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1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仅适Y<30天 0.75%
用于开放期) Y≥30天 0%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普通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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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普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5个工作日,其赎回适用

费率为0.75%,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75%=86.1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86.10=11393.9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93.9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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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全额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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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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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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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
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1、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
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
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
征的资产组合。


2、期限配置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适当的采取期限配置策略,即在保证
每个开放期有适当的流动资产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所投资标的的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与基金
剩余封闭期限进行适当的匹配。


3、期限结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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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用利
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
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
获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
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真研判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跟踪
CPI、PPI、M2、M1、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中国债券
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
售总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进出口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判
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
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诸如CPI、PPI等物价
指数、银行准备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对外贸易顺逆差、外商直接
投资额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
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3)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
券收益率水平,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当
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
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
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5、信用类个券选取策略

本基金对于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进行各类型非国
家信用债券的个券选择时,本基金将首先结合外部评级报告和内部评级分析,谨慎判断个券
信用等级水平,并重点筛选出符合本基金信用等级要求的个券。通过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
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通过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和
趋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
多因素,通过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把主体所发行债券分为不同信用级别,
并投资于信用级别较高的个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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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率主
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
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信用债的投资策略可细分为基于信用利
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首先,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到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的影响。如果宏观经济向好,
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现金流好转,信贷条件放松,则信用利差将收窄;如果经济陷入萧条,
企业亏损增加,现金流恶化,信贷条件收紧,则信用利差将拉大。其次,分析信用债市场容
量、信用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同时政策的变化也影响可投
资信用债券的投资主体对信用债的需求变化。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
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不同风险类别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信用债发行人自身素质也是影响个券信用变化的重要
因素,包括股东背景、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融资能力等因素。

本基金将通过公司内部的信用债评级系统,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资质评估并结合其所属行业特
点,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变化的方向,采用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从而
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6、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信用债券,

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率)的套利价值。

7、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

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
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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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
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中期票据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持有单只债券的修正久期不超过 3年;
(9)信用债券的市场公开债项评级在 AA级(含)以上,其中短期融资券在 A-1级(含)
以上;
(10)封闭运作期间,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开放期内,本基金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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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 1.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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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年 5月 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年 3月 31日。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其中:股票 -
2 固定收益投资 2,343,504,144.00 63.25
其中:债券 2,343,504,144.00 63.25
资产支持证券 -
3 贵金属投资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24,811,311.90 35.76
7 其他各项资产 36,765,624.05 0.99
8 合计 3,705,081,079.95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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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 20,020,000.00 0.6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20,000.00 0.61
4 企业债券 678,679,144.00 20.7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152,221,000.00 35.23
6 中期票据 492,584,000.00 15.06
7 可转债 --
8 其他 --
9 合计 2,343,504,144.00 71.66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2232 14长证债 1,500,000 150,450,000.00 4.60
2 101464030
14京城建
MTN002
1,000,000 101,760,000.00 3.11
3 011590004
15苏交通
SCP004
1,000,000 100,050,000.00 3.06
4 011560001
15东航
SCP001
1,000,000 99,980,000.00 3.06
5 122185 12力帆 01 900,010 90,388,004.30 2.76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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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4,179.6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36,666,444.38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25,000.00
7 待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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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 9
合计 36,765,624.0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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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年
10月
24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
10月
24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4年
12

31日
0.60% 0.08% 0.82% 0.01% -0.22% 0.07%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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