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南兴装备: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5年06月08日 17:10:03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2757 证券简称:南兴装备 公告编号:2015-004号



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26号文核准,东莞市南兴家具
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734万股,发行价格为12.94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53,779,600.00
元,扣除保荐承销等发行费用32,779,417.5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21,000,182.4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于2015年5月22日出具了中审亚太验字(2015)020044号
《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东莞厚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
行”)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签订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
账号为395050100100174862,截止2015年6月8日,专户余额为134,397,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自动封边机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


称“专户”),账号为090020190010008686,截止2015年6月8日,专户余额为
90,308,6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数控裁板锯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在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
账号为2010026729200457573,截止2015年6月8日,专户余额为24,96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工程技术中心扩建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
账号为769903569510388,截止2015年6月8日,专户余额为80,849,400.00元。

该专户扣除与发行有关未付的费用共计9,514,817.57元后,剩余71,334,582.43
元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兴业证券承诺按照《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
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
续督导工作。


兴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
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
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军、郭丽华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兴业证券。


5、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
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二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
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
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兴业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兴业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兴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兴业证券与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审亚太验字(2015)020044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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