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泰达创益:招募说明书
泰达宏利 创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 于 201 5 年 5 月 27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 5 ] 1037 号文 注册 。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 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等信 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第1部分 绪言 ................................................................................................................... 1-1 第2部分 释义 ................................................................................................................... 2-1 第3部分 基金管理人 ....................................................................................................... 3-1 第4部分 基金托管人 ....................................................................................................... 4-1 第5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5-1 第6部分 基金的募集 ....................................................................................................... 6-1 第7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7-1 第8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8-1 第9部分 基金的投资 ....................................................................................................... 9-1 第10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0-1 第11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1-1 第12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2-1 第13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3-1 第14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4-1 第15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5-1 第16部分 风险揭示 ......................................................................................................... 16-1 第17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7-1 第18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8-1 第19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9-1 第20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20-1 第21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21-1 第22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22-1 第23部分 备查文件 ......................................................................................................... 23-1 第1部分 绪言 《泰达宏利 创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 创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2部分 释义 在 《泰达宏利 创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泰达宏利 创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 、 基金或本基金:指 泰达宏利 创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 基金管理人: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 基金托管人:指 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 基金合同 :指《 泰达宏利 创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泰达宏利 创益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泰达宏利 创益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由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公 会议通过的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 201 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5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4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3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 其他媒介 5 1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3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 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 010 - 66577 808 信息披露 联系人: 陈沛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1 %;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 49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6 月,是中国首批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 201 5 年 3 月 3 1 日,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 优化型系列基金、泰达宏利行业精选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基金、泰达 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基 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 活灵活配 置混合型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 指数型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基金、泰达 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基金、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基金、泰达宏利逆向策略股 票型基金、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 券型基金、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基金 、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内的 二十 多 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曾担任天津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管理部 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杨雪屏女士,董事。拥有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1995 年至 2003 年曾在 天津青年报社 、 经济观察报社 、 滨海时报社 等报社担任 记 者 及 编辑 ; 2003 年至 2012 年就职于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 ; 自 2012 年至今就职于 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曾担任 资产管理 部高级项目经理 ,现任 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 孙泉先生,董事。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及美国芝 加哥罗斯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1988 年任职 于 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 负责信贷和外汇管理工作; 1989 年任职 于 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负责区域发展、国企改革、对外合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1997 年任职 于 天 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企划部,负责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计划经营管理工作; 2001 年任职 于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泰达控股重组并购、资 源整合、上市筹备和金融类、实业类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 股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渤海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和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何达德先生,董事。毕业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取得精算学荣誉理学士学位。 现为宏 利行政副总裁及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宏利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负责宏利于香港的全线业务,包括个人保 险、雇员福利及财富管理等业务。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利人寿保险(国际 )有限 公司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董事。现为澳大利亚精算学会及美国精 算学会会员,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年的丰富经验,其间担任多个 领导层要职。 任赛华女士, 董事 。毕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 University of Waterloo ),获 得数学学士学位,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任女士于 2007 年 加盟 宏利资产 ,曾任首席行政事务总监,现担任宏利资产 亚洲区零售经销部主管 。 早年任女士曾任职于亚洲和加拿大的著名国际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及省级退休 金委员会,监管托管业务的销售及担任全球基金服务客户关系管理、新业务发展 及会计等高级职务。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 梅 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 士学位,现为宏利资产管理 ( 亚洲 ) 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 公司董事,掌 管 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 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 ( 香 港除 外 ) 的投资事务。 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 作。杜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 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十三年的资 本市场经验。 汪丁丁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中国科学院数学力学 部理学硕士学位, 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4 年至 1998 年先后 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 者、博士后研究员、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德国杜依斯堡大 学经济 系客座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 授。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自 2007 年至今,担任东北财经大学“社 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小明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 位、民商法法学博士学位。 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中国人民银行非银 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曾担任全 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信托法》、《基金法》起草小组成员、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目前 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法律硕士导师、中国信托业协会 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杜英华女士,独立董事。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系,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 学位。 1992 年 10 月,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发起设立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现任该 律所副主任,正高级律师,具有 22 年法律实务经验。同时担任天津第五届律师 协会理事、天津第六届律师协会监事。 何自力先生,独立董事, 198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 1975 至 1978 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 农和做工; 1982 年至 1985 年,于宁夏自治区党校 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1988 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历任经济学系系主任、经 济学院副院长,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和秘书 长、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 2002 年 1 月至 7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 校作访问学者。 2 、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 长 。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 1991 年至 2008 年任职 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 年加入 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 ,担任 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 综合办公室主任 。 陈景涛先生,监事。拥有澳 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商学学士、麦考瑞大学应用金 融学硕士和南澳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 1998 年先后就职于渣打银行、巴克莱资 本、 Baron Asset Management ; 2005 年加入宏利资产,曾担任固定收益高级投资 经理,现担任北亚投资负责人。 王泉先生, 职工 监事。管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 2002 年 3 月加入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至今,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 基金运营部总经理、运营副总监 兼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 自 201 4 年 10 月起 担任运 营总监 。 邓艺颖女士, 职工 监事。金融学硕士, 2004 年 5 月至 2005 年 4 月就职于中 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任 公司业务部职员; 2005 年 4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交易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研究员、研究部 副总监(主持工 作)等职务,自 2015 年 4 月起担任 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 。 具备 10 年基金从 业经验, 9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 (代任总经理) 。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 获文学 学 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EMBA 。 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 办公室主任、研发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 理。 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07 年 1 月起任公 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2015 年 5 月 15 日起,代任公司总经理。 张萍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管理学和理学双硕 士。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和管 理咨询工作。 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2006 年 11 月起 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刘建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天津财经大学,获法学学士和 经济学硕士学位。 1988 年至 2001 年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 处长; 2001 年至 2003 年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部负责人; 2003 年至 2014 年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加盟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4 、基金经理 胡振仓先生 金融学硕士; 2003 年 7 月至 2005 年 4 月就职于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从事 债券交易与研究工作,任首席研究员; 2006 年 3 月至 2006 年 6 月就职于国联证 券公司,从事债券交易工作,任高级经理; 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3 月就职于益 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2008 年 4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 基金经理; 自 2008 年 8 月至今担任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5 月至今担 任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至今担 任泰 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3 月至今担 任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8 月至今担任泰 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3 月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创 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具备 1 2 年证券从业经验, 9 年基金 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吕越超先生 金融学硕士; 2010 年 7 月至 2010 年 12 月就职于长江证券,担任行业分析 师; 2010 年 12 月加 入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 担任研究员 、高级研究 员 ; 2014 年 11 月 至今 担任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 基金基金经理; 5 年 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副总经理傅国庆,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邓 艺颖,金融工程部总监戴洁,固定收益部总监卓若伟,资深基金经理陈晓舜、吴 华。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 事项: ( 1 )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傅国庆、邓艺颖、卓若伟表决。 ( 2 )权益类事项由傅国庆、邓艺颖、戴洁、陈晓舜、吴华表决。 ( 3 )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 3 )承销证券; ( 4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 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9 )协助、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 3 )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 /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 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 4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 5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 实现业务目标; ( 6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 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 、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 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 第4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100005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100005 )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904,643,509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 银复( 1992 ) 391 号 ]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25 号 联系人:徐昊光 电话:( 010 ) 85238982 传真:( 010 ) 8523868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风险管理室和运营室 4 个职 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30 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自成立以 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终遵循“安 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务经验,严 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 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已托管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受托 资产产品,托管各类资产规模 9703.56 亿元。 四、 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总 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 险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 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 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 、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 整; 5 、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 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 力。 ( 四 )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 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 门设置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 露工作,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等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5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 010 - 665776 17 客服信箱: 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 400 - 698 - 8888 传真: 010 - 66577760/61 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2 )泰达 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 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目前网上直销支持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 农行卡、建行卡、中国银行卡、 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 中国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 交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和汇付天下“天天盈”、支付宝账户等 。 泰达宏利淘宝官方网店: http://tfund.taobao.com/ ,支持支付宝账户。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 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支付 宝账户和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698 - 8888 或 010 - 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 irm@mfcteda.com 2 、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联系人: 石楠 联系电话: 010 - 6657776 9 传真: 010 - 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 杨绍信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 王玚 联系人: 王玚 第6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 5 年 5 月 27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 5 ] 1037 号 文 募集 注册 。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1 、募集时间:本基金于 募集期内 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募 集期,但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 结束发售。 2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 各销售机构的 基金销售网点 (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 中心、网上直销 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公开发售。 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 、发售 对象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 基金份额的认购限制 1 、 投资 人 认购 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单 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通过 其他销售 机构认 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4 、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七、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率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基金份额的认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基金份额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 1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 率见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 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 2 0 % 100 万元≤ M < 25 0 万元 0. 15 % 25 0 万元≤ M < 5 00 万元 0.1 0 % M ≥ 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 / 笔 ( 2 )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非 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8 % 100 万元≤ M < 25 0 万元 0. 6 % 25 0 万元≤ M < 5 00 万元 0. 4 % M ≥ 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 /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份额时缴 纳认购费,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 1 )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 2 )适用固定费用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10 万元,所对应的 认购费率为 0.8 % 。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则认购份额 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100,000 /( 1+ 0.8 %) = 9 9,206.35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100,000 - 9 9,206.35 = 793.65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 9 9,206.35 +100 )/ 1.00 = 9 9,306.35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 9 8 , 306.35 份。 八、 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 认购的确认 销售 机构 (包括直销中心、网上直销 和 销售网点 )受理 认购 申请并不表示该 认购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 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 机构 网点查 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 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应于申请日( T 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 T+2 )起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 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销,有关网上直销 的相关认购程序请以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十、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第7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 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 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其自行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8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 调整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 5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 原则,即若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申 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 申 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含 申 购费),追加 申 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 申 购费);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进行 申 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 申 购金额为 10 元(含 申 购费),单 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申 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 申 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 申 购费)。 2 、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 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 笔 基金份额的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 1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 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 25 % 100 万元≤ M < 250 万元 0 . 20 % 250 万元≤ M < 500 万元 0. 15 % M ≥ 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 / 笔 ( 2 )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1. 00 % 100 万元≤ M < 250 万元 0.8 0 % 250 万元≤ M < 500 万元 0. 6 % M ≥ 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 / 笔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