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福丰盈:招募说明书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 重要提示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5月28日证监许可〔2015〕1030号注册募集。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 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 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 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权证占基金资产的0%-95%;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 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 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期,每六个月更新 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 一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1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福丰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福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或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设立时间:2013年10月25日 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8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6%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文奇,董事长,男,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兼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曾任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总行零售信贷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私人银行部副 总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张力:董事,男,会计学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拥有18年金融行业从 业经验。曾任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自营投资板块处长、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 自营投资板块副处长、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负责人、兴业银行资 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高级副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货币市场处、交易处 高级交易员。 冯静:董事,女,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董事、董事会秘书。曾任福建华福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经 理、福建华福信息资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福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总 经理助理、投行部负责人,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国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等职。 马庆泉: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人民大 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总裁、副董事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理事长、 秘书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忠林:独立董事,男,副巡视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干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稽查处负责人、稽查局信访处副处长、处长、办公 厅信访办主任。 叶少琴:独立董事,女,管理学(会计学)博士,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 授、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曾兼任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和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曾在 英国纽卡斯尔大学(Newcastle)进修学习。 潘越:独立董事,女,管理学博士(财务管理方向),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 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2012年获得福建省五四青年奖章个人奖,2010 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以及福建省杰出青年科研人才支持计 划,先后获得福建省金融学会优秀论文奖,第八届厦门市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 以及厦门大学“建设银行”奖教金。 2、监事会成员 林煜:监事会主席,男,硕士研究生,曾任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自营部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洪木妹:监事,女,硕士研究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拥有8年证券、 基金行业工作经验。曾任职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和资产管理总 部,从事宏观经济研究和投资工作,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 副总经理、华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华福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国焱:监事,男,大学学历,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 经理。曾任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营业部财务、清算部主办,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部主办、永安营业部财务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办、 漳州营业部财务经理、财务部预算管理组副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陈文奇:董事长,男,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兼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曾任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总行零售信贷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总行私人银行部 副总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张力:总经理,男,会计学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拥有18年金融行业 从业经验。曾任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自营投资板块处长、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 心自营投资板块副处长、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负责人、兴业银行 资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高级副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货币市场处、交易 处高级交易员。 郑泽星:副总经理,男,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总部部门负责人、兴业财富资产管理公司专户投资部负责人、兴业银行基金 金融部投资管理处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处处室负责人、兴业银行总行期货金融 部风险管理处处室负责人。 刘建新:副总经理,男,本科学历,曾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助理兼运营保障部总经理、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电脑人员、电脑经 理,信息技术部综合组群组经理、运维组群组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发 组群组经理。 郑燕洪:督察长,男,博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曾任闽发证券公司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福建省福瑞达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麦尔斯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总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洪木妹:女,硕士研究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拥有8年证券、基金 行业工作经验。曾任职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和资产管理总部,从 事宏观经济研究和投资工作,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 理、华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华福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理张力先生;成员:副总经理及研究发展部负责人郑泽星先 生、投资管理部负责人洪木妹女士,中央交易室负责人陈晖先生;列席:督察长 郑燕洪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 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交易工作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危机处理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 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 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 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独立于 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 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190.5233675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190.52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 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兴业 银行资产总额达到32,509.7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695.77亿元,不良 贷款比率为0.43%,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7.18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运营管理处、稽核 监察处、科技支持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共有员 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 金33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总计1297.73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联系人:林娜 联系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8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2)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平台:www.hffunds.cn 2、其他销售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唐斌、陈志伟 电话:0591-87824863,0591-87857530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21-20655179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全国热线:400-88-96326)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联系人:罗曼 联系电话:021-20296278 传真:021-6863006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9层 邮编:310007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0571-88216700 传真:0571-88216999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克晶 吴志辉 联系人:吴志辉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经2015年5月2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030号文件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 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本基金的认购费用。投资者交纳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 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0万元以下 0.5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4、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1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其他销售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 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投资者应在募集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或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 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退还投资者。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对于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者,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0.5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金额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认购费用=50,000×0.50% ÷(1+0.50%)=248.76元 净认购金额=50,000-248.76=49,751.24元 认购份额=(49,751.24+5)÷ 1.00=49,756.2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5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确认的基金份额为49,756.24份。 八、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九、认购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 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的保管与费用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准。其他销售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低于100份基金份 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0 万元以下 0.5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2、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6个月 0.50% T≥6个月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 日、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 个月但少于6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等于或长于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以上每个月按照30 天计算。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1+0.5%)=49751.24元 申购费用=50,000-49751.24=248.76元 申购份额 =49751.24/1.016 =48967.76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48967.76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申请、金额确认”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持有3个月赎回5万份,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50,000×1.016×0.5%=254.00元 赎回金额=50,000×1.016-254.00=50,546.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除被动持有权证外不主动投资权证。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权证占基金资产的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购、银 行存款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场的利 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 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 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 方案。 本基金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 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 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结合行业状况、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综合评价各 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本基金采用积极灵活的投资策略,通过前瞻性地判断不 同金融资产的相对收益,对基金资产进行灵活资产配置。在市场上涨阶段中,增 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市场下行周期中,降低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力求实 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 水平。 2、股票投资策略 在新股投资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运用基 金管理人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 平和股市投资环境,充分考虑中签率、锁定期等因素,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 获取较好收益。 本基金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以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估的结果为基础,从基本 面分析入手。根据个股的估值水平优选个股,重点配置当前业绩优良、市场认同 度较高、在可预见的未来其行业处于景气周期中以及价值被低估的股票并构建投 资组合。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 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 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据研究人员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的专业分析,综合运用久期 配置、期限结构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有效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 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 予方向性的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 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 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 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 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 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 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4)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 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 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5)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 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 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 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 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 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 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并结合市场环 境情况等,本基金在一、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以及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的变化, 综合考虑宏观调控目标、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精选成长前景明确或受益政策扶 持的行业内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布局。另外,由于宏观经济所处的时 期和市场发展的阶段不同,不同行业的可转换债券也将表现出不同的风险收益特 征。在经济复苏的初期,持有资源类行业的可转换债券将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 而在经济衰退时期,持有防御类非周期行业的可转换债券,将获得更加稳定的收 益。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上,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3)条款博弈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公司基本面,包括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预测其未来发展 战略和融资需求,结合流动性、到期收益率、纯债溢价率等因素,充分发掘这些 条款给可转换债券带来的投资机会。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 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 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 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 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1)综合分析权证的包括执行价格、标的股票波动率、剩余期限等因素在 内的定价因素,根据BS 模型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对价值被低 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2)基于对权证标的股票未来走势的预期,充分利用权证的杆杆比率高的 特点,对权证进行单边投资; (3)基于权证价值对标的价格、波动率的敏感性以及价格未来走势等因素 的判断,将权证、标的股票等金融工具合理配置进行结构性组合投资,或利用权 证进行风险对冲。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4、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 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管理人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并综合考 虑政治、经济及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 经理提出的资产、行业配置计划或重大投资决定。 2、研究发展部根据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运行态势、信用债券发行人调研、 数量化支持等研究成果对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支持。 3、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资产类别配置比 例(范围)、组合剩余期限(范围)和组合的信用风险结构(范围),以及内外部 的研究支持,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价位、策略等, 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并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基金经理根据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方案,结合市场的运行特点,根据权限 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委托。交易员在执 行交易前应检查核对基金经理交易指令是否符合投资限制、是否合法、合规、是 否有效等。交易员根据投资限制和市场情况,按交易委托确定的种类、价格、数 量、时间等要素,执行交易指令,最终实现投资计划。如果市场和交易出现异常 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投资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收益归因分析、按风险调整的收 益率等进行分析计算、将基金实际投资业绩与投资基准,以及与同行业可类比基 金的业绩分别进行比较,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有效评价基金运作情况,为下一阶 段投资工作提供参考。 6、监察稽核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 议,对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合规监控。基金经理依据市场变化、申购赎回等情况,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逆回购、银行存款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5%,同时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除被动持有权证外不主动投资权证,权证被动持有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等级为AA以上(含AA)债券;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18)本基金不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正回购交易;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五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 其中,五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五 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以实现绝对收益作为投资目标,力争在混合型基金的投资限定之下, 追求较高的投资回报。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定息产品,而五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收益较符合本基金的预期。因此,本基金采用五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1%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追求的预期收益水平相符。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 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 的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未完) ![]() |